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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解聘法律探析导言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7-02-28 共2247字

  导 言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公司高管人员,即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随着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而在公司的治理过程中愈发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上是接受董事会聘任和管理的劳动者,对下则作为可以聘用和管理公司绝大部分普通劳动者的管理者。因此,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既具有劳动者(雇员)属性又具有管理者(雇主)属性。

  2015 年,我国经济整体情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愈发波动不稳,产能出现过剩。而产能过剩所导致的结果,往往是许多行业都濒临亏损,进而企业不得不通过大量裁员实行自救。此时,作为协调人与企业之间关系的劳动法,在这个时代背景下受到前所未有的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

  高级管理人员这一本属于公司法范畴的概念,在涉及公司解聘高级管理人员问题时却同时受公司法和劳动法的调整。我国现行公司法仅从公司有效治理的角度规定董事会有权不附任何理由地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但对于高级管理人员被解聘后的劳动关系及相应的救济问题却转为劳动争议,直接由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然而高级管理人员相较于普通劳动者而言具有身份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特殊性,因此公司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所引发的劳动争议存在着适用劳动法定位不清的问题。此外,虽然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意识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同于普通劳动者,并对其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区分处理,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现实的困境。因此,本文拟就高级管理人员为研究对象,着重探讨公司解聘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劳动法定位不清的问题以及公司解聘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劳动法的现实困境,并就这些困境最终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研究现状综述。

  近年来,有关公司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履现报端,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公司解聘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劳动法问题的探讨也随之愈发激烈。即便如此,劳动法学者倾向于站在劳动法角度分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属于劳动者,是否应受劳动法保护,还是交由公司法或者其他法律规范调整。实务界学者则习惯从司法的角度探讨在现行法律规范下处理公司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时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但总体而言,关于公司解聘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劳动法这一问题的系统性研究却很少。

  目前,对于公司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时是否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不附理由地任意解聘,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了较为一致的观点,即公司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时应适用公司法上的有关规定,认为公司解聘高管无需理由。而对于公司在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后所引发的新的劳动关系及被解聘的高级管理人员救济措施是否应适用劳动法调整,学术界却一直存在着争议。有主张完全适用劳动法进行调整的劳动关系肯定说,也有主张不能适用劳动法律关系调整而应适用公司法等其他法律规范调整的劳动关系否定说,还有主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双重属性,不可简单地将之划为某一法律规范调整,应综合劳动法及公司法等其他法律规范双重调整的劳动关系折中说。

  同时域外立法关于公司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是否适用劳动法定位也各不相同。

  德国立法上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纳入雇员的范畴,同时考虑到他们在某些方面履行雇主职能,因此在某些保护劳动者的立法中将他们排除适用。日本则将企业经理人纳入雇主范畴,完全排除适用劳动法。美国作为判例法系的国家,虽然成文法中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定位为雇员,但在具体判例中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普遍具有雇主属性。

  三、研究方法。

  (一)价值分析法。

  本文运用价值对比、分析的方法,从各角度探讨我国公司解聘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劳动法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进行理论剖析。

  (二)比较分析法。

  本文运用了比较分析法,既比较了我国学界关于公司解聘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劳动法定位的学说,同时也分析了德国、日本、美国这三个国家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劳动法定位的立法。通过对国内学说和域外立法的比较,以便更准确和深入地理解公司解聘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劳动法定位的相关内容,并探寻其中的可借鉴之处。

  (三)现实分析法。

  徒法不足以自行,本文为了更好认识到我国现阶段公司解聘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劳动法的司法实践现状,笔者于 2015 年的 12 月对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案例数据库作为数据来源,以高级管理人员、劳动争议为关键词,检索了从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三年内有关公司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争议案例。但检索后出现的大量案例中有部分是涉及高级管理人员代表用人单位一方,与本文所研究的具体论题无关。最终,在进行了十分繁琐的检索排查后,笔者共选取了 121 个案件作为分析样本。尽管从数量上看,100 多个案件无法穷尽所有的数据样本,无法充分确切地说明我国近年来高级管理人员在被解聘后适用劳动法的总体情况。这既是由于这个论题具有特殊性,即高级管理人员所包含的具体人员的用语在每个用人单位并不相同,造成了检索词的不确定性,使得样本案件所代表的意义具有局限性,同时也是由于笔者极其缺乏实务经验。因此,这也是笔者无法将第三章称为实证研究,而拟定为现实分析的缘故。但是,随着对案件大量的检索和排查,并对选取的 121 个案件进行详细的分类和分析,笔者发现了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被解聘后适用劳动法问题有着相似的争议焦点,所以基于这些案例仍然可以的得到诸多十分有价值的信息。

  (四)归纳总结法。

  笔者运用归纳总结法,分析了从公司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时法律适用的冲突,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被解聘后所产生的劳动关系及后续权利救济时是否应适用劳动法的具体困境。并通过归纳总结国内学界学说、域外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公司解聘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劳动法进行探析,最终提出了解决困境的具体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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