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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公平的概念与内涵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7-09 共4714字
摘要

  教育公平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关注焦点之一,也是我国当前教育改革的热门话题。人们对于教育公平的认定不一。就教育公平是否意味着平均来说,有人认为教育公平就是公共教育资源的平均分配,即人人享有同等份额的教育资源; 但也有人认为教育公平不是绝对的平均,而是指教育权利和教育机会的公平,即人人享有受教育权利、拥有教育机会。由此看来,人们对于教育公平的理解存在着很大差异,造成了教育公平观的混乱局面,给教育公平的研究和实践带来不利影响。因此,界定教育公平的概念,明确教育公平的内涵和原则,澄清教育公平与相关概念的关系,对于教育公平的理论完善和实践施行都具有重大价值与意义。

  一、公平与教育公平

  1. 什么是公平

  在汉语中,所谓“公平”,即“公正而不偏袒”,“公正而合情理”.在《辞海》中,“公平”亦称“公正”,其有如下解释: (1) 人们从既定概念出发对某种社会现象的评价,亦指一种被认为是应有的社会状况,反映社会生活中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地位和作用、行为和报应之间的某种适应关系。(2) 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和品质,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法律、道德、政策等) 、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重要活动的重要道德性质。根据以上解释可知,公平的内涵非常丰富,既可作为一种评价的原则,又可指符合某种评价标准的理想社会状况,同时在道德伦理范畴中被看成是待人处世的原则。

  在英语中,“公正(justice) ”一词最初出现在古希腊时期,主要作为一种法律范畴而被使用,指司法实践中所应当遵循的价值原则。另外,《新英汉词典》关于“justice”的主要释义有: (1) 正义; 正当; 公正,公平; 公正的原则; 公正的赏罚; (2) 正确,确实;正当的理由,合法。由此看来,只要是符合法律,公平,即公正,就得到了实现。

  从以上关于公平的理解和使用不难推导出,人们通常将公平作为一个价值范畴使用,社会公平正义是人们追求的一种价值理想。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1].从这种观点出发,公平是指国家对社会资源进行配置时所依据的合理性的规范或原则,其本质是合理性。

  2. 什么是教育公平

  关于教育公平,国内外专家学者有不同的理解。有的人把教育公平定义为“教育活动中对待每个教育对象的公平和对教育对象评价的公平”[2],还有的人认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包括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这样两个基本方面”[3].石中英教授认为“教育公平是现代社会中政府在教育(机会、权利、利益、条件等) 供给或配置过程中所应坚持的‘应得’原则和所应实现的‘相称’关系”[4].美国当代教育哲学家诺丁斯(Noddings,N. ) 则未对教育领域的公平与平等问题作出任何区分,完全在教育平等的意义上来理解和讨论教育公平问题,强调教育公平的平等性。[5]

  在这些论述的基础上,根据上文关于“公平”本质是合理性的理解,本文对教育公平做出如下界定: 所谓教育公平,即教育公正,是指国家对教育资源进行配置时所依据的合理性的规范或原则,是指每个社会成员在享受公共教育资源时受到公正合理的对待。对“合理性”的评价因人而异,有人认为人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就是合理的,也有人认为教育起点、教育过程、教育结果都要平等才是合理的、公平的。在罗尔斯看来,“社会利益的恰当分配是公平的,而公平的基础有两条原则: 首先,每个人都与别人一样,有着最广泛的自由权力的平等; 其次,应把社会与经济的不平等安排成: (1) 基本上为每个人着想; (2) 与工作和地位联系起来,并对所有人敞开。”[6]

  基于上文中对教育公平的界定和对罗尔斯公平理论的认识,这里所说的“合理性”是指要符合社会整体的发展和稳定,符合社会成员的个体发展和需要,并从两者的辨证关系出发来配置教育资源。例如,法律规定人人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这是公平的; 对于不同天赋和智力水平的人,因材施教是公平的; 对于弱势学生,给予补偿教育也是公平的; 在教育机会均等的前提下,教育的结果不平等、不均等也是公平的。本文认为教育公平包含国家对教育资源配置的三种合理性原则: 平等原则、差别原则和补偿原则。

  ①平等原则

  罗尔斯认为,“公平的两个原则是按照先后次序安排的,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7].因此,坚持公共教育资源配置的平等原则也可以说是教育公平的首要原则。

  在教育领域,个体之间、学校之间、地区之间的“平等”主要体现在人格、政治权利与法律地位、发展权利方面的平等。根据这些“平等”,配置公共教育资源的平等原则应包括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两个方面。

  教育权利平等,也就是受教育权利平等,这主要是由相关的法律文件规定的,是作为一种公民权利被认可的。从原则上看,凡是具有相同人格、政治权利或法律地位的人,在法律上应该享有同等的权利,在政策的制定和实际施行过程中应该被同等对待,否则,就会产生教育不公平的抱怨。教育权利平等的实现,其标志绝不是人人都受到了同样程度的教育,也不是人人都享用了这种权利,而是这种思想是否为法律所认可和保障。

  教育机会均等可划分为入学机会均等、教育过程机会均等和成就机会均等三个层次。入学机会均等,即人们不受政治、经济、文化、民族、信仰、性别、地域等的影响,都享有开始某一阶段学习生涯的机会。目前这已经普遍被作为一种法律权利加以确认。教育过程机会均等是指学生进入到某一阶段的教育系统以后受到公正的对待,享有同等的学习权利、同质的学习资源和同样的教育关怀,学校不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社会地位的不同而给予不同的对待。成就机会均等指保证每个学生都有取得成功的机会,并不是说人人都得到同一类学历、获得同一种工作,而是根据学生的差别,保障学生具有适合其自身的获得成功的机会。然而,目前影响教育机会平等的因素较为广泛,包括经济发展程度、社会分层、学校环境(教育条件、教师公正德行等) 、家庭背景、学生个体的天赋和后天努力等。所以,教育机会均等并不意味着一种现实性的平等而是一种可能性的平等。当然,义务教育阶段除外,因为义务教育是政府以法律形式规定的,一定年龄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的,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一定年限和一定程度的公民基础教育,具有强制性、普遍性的特点。义务教育不仅仅是可能性的平等,而且还要是现实性的平等。总而言之,教育机会均等原则不是通过公共教育资源的配置以保证每个人受到同等的教育,不是教育资源配置的平均化,不是教育实际结果的均等,而是致力于保障每个人的受教育权利和教育机会不受到社会不平等、社会排斥或社会歧视等的影响,是教育机会的均等。

  ②差别原则

  罗尔斯在公平的第二个原则的陈述中提到,“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8].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既要包含平等又要包含差别,做到对平等和差别的合理安排。如果只讲平等不讲差别,容易使社会走向同质、平均主义的极端; 如果只讲差别不讲平等,容易走向社会分层越来越严重的另一种极端。所以,在受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的前提下,还要根据受教育者个人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而不是平均或平等分配教育资源的份额。

  公共教育资源的配置要满足人们的教育需要,然而,人们的教育需要包括基本教育需要和非基本教育需要,前者具有普遍性,后者则呈现出很大的差别性。不同家庭、不同阶层、不同地区的人们有不同的高于其基本教育需要的非基本教育需要。因此,公共教育资源的配置除了满足人们的基本教育需要之外,还要考虑不同的非基本教育需要的满足,也就是说,要提供多样化的教育资源,丰富教育内容和教育形式,尽可能地满足人们多样化的教育需要,以使每个个体的潜能得以最大程度的发挥,并把促进每个人基于其个性和禀赋实现的全面发展作为教育公平的终极目标。

  换个角度来说,公共教育资源的配置,尤其是那些稀缺的优质教育资源的配置,要想实现实质性的平等,即人人有份、人人相等,也是不可能的。因此,需要在保证受教育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的基础上,给予那些学业成就优异的人或学校以更多的份额,这种原则并不是意味着学业成就不好的人没有资格享用这些稀缺的优质教育资源,只是意味着在优质教育资源总量不足的情况下,应该按照学业成就维度进行由多到少的分配,既符合个体发展和需要,又符合社会整体的发展,否则就会造成优质教育资源的浪费,带来真正的教育不公平问题。

  ③补偿原则

  这一原则与罗尔斯提出的“最小的最大化”原则---“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9]是基本一致的,其出发点是社会整体的发展和稳定,主要关注社会不同地区、学校或群体存在的差距,并对社会薄弱地区、学校和弱势群体在公共教育资源配置上予以适当地补偿,以改善不利的弱势处境。这对于我国推进教育均衡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由于地理、历史、经济、社会和家庭等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人们所享有的公共教育资源在数量和质量两方面并非都是平等的,公共教育资源的配置呈现出明显的地域、城乡乃至性别的不平等,不同地域、不同学校、不同家庭背景甚至是不同性别的青少年儿童也往往会受到不平等的对待。要想真正地实现教育公平所要求的人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和均等的教育机会,就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律或政策的制定和保障上,必须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矫正目前存在的教育不均衡状况,减少不同地域、城乡、学校以及性别等之间的教育差距,促进整个教育尤其是基础教育更加均衡、协调地发展。换句话来说,教育公平除了要求以平等原则配置公共教育资源之外,还要求公共教育资源的配置适当地向各种社会处境不利的薄弱地区、薄弱学校、弱势群体倾斜。

  综上所述,在教育上追求资源配置均等化、教育结果相同是不现实的,差别、差距将永远存在。教育公平在追求保障每个人受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的同时,要尊重人与人之间的差别,还要承认不同地区、学校、群体合理差距的存在,适当地对社会处境不利的地区、学校、群体给予补偿。概而言之,教育公平是教育资源配置方面的平等原则、差别原则、补偿原则的统一,追求平等、尊重差别、补偿差距,都是教育公平的体现。

  二、教育公平与相关概念的关系澄清

  关于教育公平与教育平等、教育机会均等的关系,人们众说纷纭,当然也存在颇多问题,有人认为教育公平就是教育平等,用“平等”概念取代“公平”概念; 也有人认为教育公平就是教育机会均等,就是人人享有同等的教育。要正确区分教育公平与教育平等、教育机会均等,就要先对这三者的概念做出正确的界定和认识。

  教育平等是教育民主化的一个重要内容,指人们不受政治、经济、文化、民族、信仰、性别、地域等的限制,在法律上享有同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在事实上具有同等的受教育机会。[10]

  教育机会均等是指在入学机会、教育过程机会、成就机会的均等,并非是每个人都受到同等的教育、取得同样的成就,而是每个人都有受教育的机会、取得成就的机会,强调的是机会并非结果。上文已经指出教育公平是国家对教育资源进行配置时所依据的合理性的规范或原则,是指每个社会成员在享受公共教育资源时受到公正合理的对待。

  根据这些分析和前面叙述可知,教育公平中所包含的平等原则与教育平等相似,但教育公平还关注社会的整体发展即强调尊重差异、补偿差距,二者既有内在联系又有很大差别。从联系上来说,实现教育平等是教育公平的应有之义; 从区别上来说,教育公平不能简单的等同于教育平等。教育机会均等是教育公平在现代社会政策和教育政策的一个具体目标,由于经济、文化等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教育机会均等意味着一种可能性的平等而不是现实性的平等,我们追求的教育公平是实现教育机会均等而非教育实际结果均等。总之,我们要严格区分这三个概念,不要将其混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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