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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参军的范围标准与实践认识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1-15 共5840字
摘要

  军民融合发展已上升为国家战略,关键任务在于落实。现阶段,深入推进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必须要优先实施武器装备建设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必须把民企参军作为战略实施的关键任务来谋划。迄今为止,学界关于“民企参军”的研究十分活跃,但总体来看,现有相关研究对策建议方面过多,基础理论研究十分薄弱,亟待从理论层面对民企参军进行深入研究,以指导未来实践。

  1民企参军的概念内涵。

  民企参军,是深入实施武器装备建设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关键任务。理解这一特定概念,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武器装备建设军民融合式发展”.即军队装备建设部门为提高装备建设质量效益,遵循装备发展规律和国防经济规律,通过改革装备采购体制机制,积极引导优势民营企业有序进入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形成开放式发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新格局的战略工程[1].新形势下,深入实施武器装备建设军民融合式发展战略,关键任务就是“民企参军”,基本遵循是“装备发展规律和国防经济规律”,主要途径是“改革装备采购体制机制”,最终目标是“形成开放式发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新格局”[2].

  民企参军,是新形势下党和国家深入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既定改革部署,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推动武器装备建设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关键任务,是形成开放式发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新格局的必然要求。“民企参军”通俗来说,是指“优势民营企业参与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的简称,强调的不是一种静止状态,而是一种动态活动过程。具体来讲,“民企参军”是指为推动武器装备建设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装备建设部门综合运用需求牵引、政策引导、计划调控、法治保障、军地联手等多种方式手段,有序引导优势民营企业参与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任务活动的总称。

  从实践要求看,民企参军蕴含着如下方面要求:第一,民企参军,不是用民企替代国企,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传统军工企业的主体地位,加强传统军工企业核心能力建设,民企参军只是作为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建设的重要补充,旨在促进传统军工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取长补短、合作共赢。

  第二,民企参军,不是国退民进或国进民退,而是国民共进,旨在通过公平竞争方式,引导传统军工企业与民营企业竞争互促、融合发展,既要“做大、做强、做优”传统军工企业,又要“做活、做精、做细”民营企业[3],努力形成开放式发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新格局。第三,民企参军,不是盲目自发地无序参军,必须要遵循装备发展规律和国防经济规律,要适应军品市场特点和运行规律,进退有序、数量适度、管理严格。第四,民企参军,不是轻轻松松就能参得了军,要受管理体制机制有形壁垒和思想观念无形壁垒限制,必须发挥军方积极引导作用,通过改革装备采购体制机制,才能进得去、立得住、活下来。第五,民企参军,不是为了追求简单的军事经济利益而发动,让优势民营企业来“淘金”,而是发挥“鲶鱼效应”,激发军民技术创新活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速装备建设自主创新进程。

  2民企参军的范围标准。

  促进民企参军,必须要厘清战略实施的隐含条件。具体来讲,需要从3个方面界定好民企参军的隐含条件:一是民企参军中“民企”应包括哪些类企业;二是优势民企应具备哪些条件或判定准则;三是为什么要强调优势民营企业。

  2.1民营企业界定。

  “民营企业”,是具有典型中国特色的一个词汇,它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为回避私有制歧视而产生,并且是非常流行的说法。但是“民营企业”虽然说法十分普遍,但在体现企业性质的营业执照上却无法体现,法律上也缺乏正式地位。

  目前,主流观点认为,民营企业是指中国境内除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外商投资控股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从企业经营权和控制权角度看,民营企业包含部分混合所有制企业,即企业投资有一小部分国有资产或外商投资资产,但不具有企业经营权和控制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与“私营企业”相比,“民营企业”不包括外资独资和合资控股。

  关于民企参军所指“民营企业”,目前有2种不同认识:一种看法认为,从广义上讲,实施军民融合战略所强调的“民营企业”,应是相对传统军工企业而言,指除传统军工企业之外的所有企业,包括军工管理体制之外的国有企业(包括地方国有军工企业)、地方科研院所、高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私营企业。另一种看法认为,民企参军所指的“民营企业”,不是针对传统军工企业而言的,是指中国境内除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考虑到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要求,这里的“民营企业”不包含外商投资的企业。我们认为,后一种看法比较客观,契合了军民融合式发展内在需求和时代需要。

  2.2优势民营企业界定。

  民企参军前提条件强调的是 “优势民营企业”,是积极引导优势民营企业参军,而不是不分良莠、一视同仁地引导民营企业参军。关于优势民营企业的标准,军地相关部门都未曾做出明确阐述。结合武器装备建设军民融合式发展的需求,我们研究认为,民企参军所强调“优势民营企业”应具有如下方面的基本条件。

  一是技术优势。所谓技术优势,是指相对体制内的军工企业而言,企业可能整体规模不大,甚至可能是小微企业,但在某技术领域有“绝活”,能干传统军工企业不能干的技术,能够有效弥补现有装备技术领域短板环节或空白地带,甚至拥有传统军工领域颠覆性技术,能够加速促进武器装备建设更新换代,形成装备技术对抗不对称优势。

  二是规模优势。所谓规模优势,是指企业在某产品或技术领域处于国内甚至国际同行业的领先地位,资产实力雄厚,研发能力较强,产品军民两用,生产规模较大,具有典型的规模经济优势。相比于传统军工而言,这类企业技术或产品军民通用性较强,经过适应性改造就能满足装备需求,可以大幅降低军工类似产品的研发成本和装备保障成本,是形成开放式发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新格局的重要支撑。

  三是比较优势。所谓比较优势,是指与传统军工企业相比,企业虽不能在同类产品技术能力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但在成本价格、质量效能、服务保障等方面具有显着优势,能够对传统军工企业形成竞争压力和态势,能够有效促进相关配套产品或技术创新升级。

  2.3强调优势民营企业的原因。

  一是市场机制使然。军品市场上,民营企业有“优势民营企业”和“一般民营企业”之分,他们都是军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优势民营企业”而言,“一般民营企业”主要是为传统军工企业装备科研生产提供一般产品配套、零部件组件级配套或军选民用货架产品,主要承担产品的三、四级以下配套,产品订货量相对较少,技术或产品专用性要求较低。这类企业参军门槛相对较低,阻力相对较小,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能够顺利参军,因而不需要军方专门引导与扶持。与此相比,优势民营企业参军利益影响广、竞争阻力大、门槛标准高,单纯依托市场机制难以完成参军过程,因而需要军方积极引导与扶持。

  二是体系贡献使然。体系贡献度的高低,决定着企业被重视程度。武器装备是由多个系统组成的复杂体系,在这体系之中,每个承研承制单位虽然对于装备整体而言是缺一不可,但从体系贡献度而言,存在重要分系统、关键配套和核心零部件元器件之分,因而每个承研承制单位的贡献度就有大小之分。对于参与配套的民营企业而言,体系贡献度大,将视为优势民营企业。相反,体系贡献度小,可能成为一般民营企业。军方采购部门将根据装备能力建设需要加以区分,以采购政策为工具,遴选重点,区别管理。对于优势民营企业,军方可能在国防投资、预研项目、任务保障、竞争采购等方面给予支持与保护,以促进企业创新发展,为装备建设提供强大保障。

  三是综合效益使然。军方促进民企参军直接目的是提高武器装备建设质量效益,实现军事经济综合效益的最大化。从经济效益上看,促进民企参军既要考虑到降低单位产品成本价格所带来的局部效益,更要考虑到民企参军所带来的规模经济效益。为避免“僧多粥少”所诱发的过度竞争问题,相关部门应对装备承研承制单位数量进行控制,遴选优势民营企业参与军品科研生产。从军事效益上看,装备从研制生产到列装、退役,寿命周期长达十几年甚至几十年,这意味着相关配套产品、部组件与零部件都要持续保障这么久。

  如果部分民营企业中途转产或退出,将可能给装备持续保障带来产品断档问题。为此,军方促进民企参军有必要选择有一定实力的优势民营企业,最大限度地避免装备保障问题引发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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