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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中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后果及治理机制设计

来源:江苏高教 作者:尹江海; 程培堽
发布于:2021-08-06 共909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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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信息不对称论文(优质论文6篇)
【第3篇】 校企合作中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后果及治理机制设计
【第4篇】探究信息不对称理论下共同决策干预对腰椎手术患者的护理效果
【第5篇】信息不对称理论对差异化监管效率分析
【第6篇】基于信息不对称背景下股权众筹的法律规制

  信息不对称论文第三篇:校企合作中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后果及治理机制设计

  摘要:目前校企合作遇到的困境之一是缺乏企业的深度参与,普遍存在“校热企冷”的现象。然而多项调查表明,绝大多数企业具有参与校企合作的意愿。运用计划行为理论分析表明,阻碍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意愿转化为实际行为的重要因素是信息不对称。随后运用委托-代理理论深入分析了信息不对称在校企合作中的表现,及其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行为的影响。在此基础上,为改善企业参与校企合作行为,设计了校企合作中信息不对称的治理机制,包括信号传递机制、协议机制、信誉机制、监督机制、激励机制等。

  关键词:校企合作;信息不对称;治理机制;

  Abstract:At present, one of the difficulties in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is the lack of deep participation of enterprises, which is vividly dubbed as "school-hot but enterprise-cold". However, a number of surveys show that the vast majority of enterprises have the willingness to participate in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By applying the theory of planned behavior, the analysis shows that one of the important factors that hinder enterprises to participate in the cooperation is the information asymmetry. And the principal-agent theory is applied to analyze the traits of information asymmetry in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and its influence on the behavior of enterprises participating in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Finally,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behavior of enterprises participating in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the governance mechanism of information asymmetry in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is designed, including signaling mechanism, agreement mechanism, reputation mechanism, supervision mechanism, incentive mechanism, etc.

  一、引言

  当前我国职教界普遍认为, 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是职业教育实现以就业为导向服务社会的最佳途径,也是提高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在政府推动下,职教界在校企合作方面开展了广泛、深入的实践探索,取得了重大进展。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校企合作也遇到了一些难题,尤其是企业缺乏深度参与校企合作的动力,普遍存在“剃头挑子一头热”“校热企冷”的现象[1]。作为合作教育的主体之一,企业参与合作的积极性是合作教育成功且持续发展的关键[2]。尽管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如《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也采取了一系列激励措施(如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提高企业的参与积极性,但效果并不明显。

  为此许多研究从不同视角分析了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也得出了一些富有启发性的结论,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建议。然而多数研究都是站在高职院校的视角,考察校企合作的困难及其成因,对学校的利益和结构考虑得多,对企业和市场的运行机制,以及企业利益共享问题考虑得相对较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校企合作的有效性和可行性。从研究范式来看,已有研究主要是从经验主义和结构主义的视角出发来分析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其中,经验主义的文章占多数,学者们凭个体的认知探讨校企合作发展的路径[3],而从微观层面深入分析“企业冷”现象背后本质原因的研究为数不多。程培堽运用交易成本理论分析了“校企合作失灵”的原因,认为交易成本高是阻碍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重要因素[4],但该文没有进一步深入分析导致交易成本高的原因,因而也难以据此设计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本文站在企业视角运用信息不对称理论分析校企合作中“企业冷”现象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并据此提出相应的治理机制。

  二、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意愿和行为的决定因素:计划行为理论框架

  本部分运用计划行为理论分析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意愿和行为的决定性因素。Ajzen在理性行为理论基础上提出了用以解释个体社会行为的计划行为理论(TPB)[5][6],该理论是被众多研究所验证和接受的社会心理学领域最有影响力的理论之一。TPB理论认为个体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由行为意愿合理地推断,而行为意愿受到三项相关因素的影响:(1)个体对行为的态度,即个体对于实施某项行为的正向或负向的评价;一般而言,个体对行为的态度越积极,则实施该项行为的意愿越强烈。(2)外在的“主观规范”,即个体对于是否实施某项行为所感受到的社会压力,它体现了重要他人或团体对个体行为决策的影响。个体面临的主观规范越正向,则行为意愿越强。(3)感知行为控制,即个体预期在实施某项行为时自己所感受到的可以控制(或掌握)的程度。Ajzen认为,个体感知行为控制越强,则个体的行为意愿也越强。同时准确的感知行为控制反映了实际控制条件的状况,因此它可作为实际控制条件的替代测量指标,直接预测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感知行为控制对行为的影响有两条路径:一是通过影响行为意愿,间接影响行为;二是对行为的直接影响(如图1虚线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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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 企业参与校企合作行为决定因素的理论分析框架   

  根据计划行为理论,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行为由企业参与合作的意愿和企业感受到的实施合作行为时可以控制的程度决定(图1)。而企业参与合作的意愿由三个因素决定:(1)企业对参与校企合作的态度,即企业对校企合作的正面或负面评价和看法。(2)主观规范,即企业对于是否参与校企合作所感受到的来自周围重要的个人或群体(如政府、行业组织、公众等)的社会压力。(3)感知行为控制。企业在从事合作行为所感受到的可以控制(或掌握)的程度,如是否合作、合作院校、合作内容、合作方式等的选择[7]。如果对校企合作的态度越正面,面临的社会压力越大,感知的行为控制水平越高,则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意愿越强烈。

  多项调查统计结果[8][9][10][11]显示,80%以上的企业有强烈的和较强烈的参与校企合作的意愿,只有不足2%的企业表示不愿意参与校企合作。由此可见, 企业对参与校企合作的态度是正面的、积极的、肯定的,这个结果与长期以来关于“企业合作意愿不足”的看法相悖,调查数据并不支持这一观点[11]。同时也可以推论,一定程度上即便政府采取经济性激励措施(如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也可能无法解决当前校企合作失灵的困境。

  既然调查表明企业有意愿参与校企合作,但为什么没有转化为校企合作的实际行为?“企业冷”背后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根据计划行为理论,影响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行为因素包括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意愿和企业感知的对合作行为的控制。既然绝大部分企业是有意愿与职业院校开展合作的,那么“企业冷”的原因就在企业感知行为控制这个因素上。也就是说,如果企业预期到对未来的合作行为(包括合作内容、合作方式、合作效果等)难以控制,那么即使有很强的合作意愿,也不会发生实际的合作行为。理论上,感知行为控制包括内在控制因素,如资源、技术、能力等,以及外在控制因素,如信息、机会、障碍等[13]。抛开每个企业的内在控制因素不谈,外在控制因素在感知行为控制中起着关键作用。因此在政府鼓励校企合作,职业院校热衷于校企合作,企业面临的合作机会和选择很多的背景下,我们可以推断,信息可能是影响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关键因素之一。现有研究也支持这一推断。兰小云的调查统计结果表明,“信息沟通不够”是制约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首要因素[8]。刘林山也认为,信息不对称、缺乏交流沟通的平台是影响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主要原因之一[15]。综上所述,调查结果表明校企合作失灵的原因不在于企业没有参与校企合作的意愿,而在于信息沟通不够。

  三、校企合作中信息不对称的表现

  上述分析表明,信息是影响企业参与校企合作行为的关键性因素之一,那么问题在于,信息是如何影响企业参与合作行为的?背后的作用机制是什么?只有明白了作用机制,才有可能提出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解决校企合作失灵的对策措施。在信息经济学中,信息不对称是指信息在交易(合作)各方的分布不对等、不相同,一方拥有另一方所没有的信息。拥有信息的一方称为代理人,缺乏信息的一方称为委托人。在社会政治、经济等活动中,信息不对称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在校企合作中,学校和企业间同样存在着严重的信息的不对称(学校和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是相互的,即学校拥有企业不知道的私有信息,同样企业也拥有学校不知道的私有信息。由于本文主要分析企业参与合作的行为,因此侧重于站在企业作为委托人视角进行分析)。相对于合作企业而言,学校更了解自己的资源和能力状况,拥有自己的私有信息,如学校的办学能力、管理水平、学生的质量、实训资源数量和质量、教师的教学能力、科研创新能力等。甚者,为了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校企合作中学校一方有时会故意隐瞒或者扭曲信息,提供虚假信息,如故意夸大办学规模、办学质量和办学条件。

  相对于通常的商品市场交易或企业之间的合作而言,校企合作中的信息不对称表现得更为严重。第一,从投入来看,学校的投入具有无形性。在校企合作中,虽然不排除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如机器设备、建筑物等)和资金投入,但学校投入的主要是人力资本和知识资本,具有非实物形态的使用价值。正因为具有无形性, 使得企业或第三方对学校投入难以做出精确计量。第二,从产出来看,学校提供的服务具有非标准性。在校企合作中,学校的产出主要是非标准化的服务(包括员工培训、技术咨询等),企业接受服务过程中难以判断服务质量的好坏,如学校为企业提供员工培训,企业很难直接检测培训质量好坏,因为培训质量好坏除了学校教师因素以外,还有很多其他因素,如受训者自身的态度、学习能力等。因此在校企合作中学校提供的服务具有典型的信任特征,这使得合作企业一方对服务质量难以准确评价,从而导致学校凭借自己的信息优势将低劣的服务提供给合作企业。

  企业参与校企合作项目,还有两个显着特征值得关注。一是合作培养人才质量的不确定性。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重要目的之一是通过合作培养学生,获取稳定的人力资源[16]。而合作培养的有效性不但取决于合作学校的能力和资源,包括校内实训条件、师资数量和质量(尤其是双师型教师)、人才培养特色、课程开发能力等,而且也依赖于学生自身的因素和其他环境因素等。对企业来说,这些因素都是不确定的,且难以评价。而且,合作培养学生是否留在企业就业主要取决于学生的意愿,对于企业而言,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二是校企合作项目的复杂性。校企合作项目内容涉及许多方面,如学生实习、订单培养、技术开发与技术服务、共建专业、共建实训室或生产性实训基地、共建技术研发机构等等。这些不确定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加剧了校企合作中信息不对称。

  四、校企合作中信息不对称的后果

  (一)校企合作中的逆向选择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会引起合作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包括事前机会主义行为和事后机会主义行为。事前机会主义行为是指签约之前掌握私有信息的一方(代理人)利用对方(委托人)的无知,与委托方签订契约,通常被称之为“逆向选择”。在校企合作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同样存在逆向选择现象。当企业(委托人)无法识别潜在合作学校(代理人)的资源秉赋时,办学条件越差、办学质量越低的学校,寻求企业合作的意愿越强烈,以获取来自企业的教育资源,如企业投入的实训设备、企业的兼职教师、企业提供的实训和就业岗位等。而越是优质的学校其寻求企业合作的意愿并不如劣质学校那么强烈,因为学校自身的资源能满足正常的教学需要,社会声誉良好,学生就业率也比较高。而且在校企合作谈判时为了赢得优势,潜在合作学校往往会利用信息不对称美化、修饰自己,向潜在合作企业提供不充分或不真实的信息,虚夸自己的资源和能力等。处于信息劣势的企业往往难辨真假,无法对潜在合作学校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最终可能选择不合适的学校,并导致此后合作的困难,使自己蒙受损失。了解到学校有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逆向选择的动机和倾向,企业就有可能放弃合作。

  (二)校企合作中的道德风险

  逆向选择发生在契约签订之前,契约签订之后也同样存在机会主义。事后机会主义是指签约之后代理人利用信息优势,而委托人无法观察和监督对方行为,通过偷懒、欺诈等手段为自己获取利益,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这种行为通常被称作“道德风险”。就校企合作而言,在合作契约履行过程中,学校有可能利用信息优势从事道德风险行为,如对在企业顶岗实习的学生疏于管理、减少实习设备和师资投入等。而且相对于企业之间的合作,校企合作中道德风险尤为严重,因为在校企合作中,学校投入的主要是知识资本、人力资本等,而这些投入难以精确计量,技术成果价值和研发能力也难以确切量化,因此合作学校更有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减少投入和降低努力程度,或消极被动,或偷工减料等。而企业(委托人)只能观察到某些结果(如学生生产效率、实物形态的科研成果),而不能观察到学校的行为和自然状态本身,因此无法判断某一结果(如学生培养质量达不到要求)是学校方面的原因导致的,还是其他因素导致的,也因此无法依据契约惩罚学校的不适当行为,从而导致校企合作的目的无法实现。

  尽管具有道德风险行为倾向,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学校都会在任何时候一定采取道德风险行为,但总有一些学校会在某些时候采取这种行为。问题在于,合作企业难以事先了解哪些学校何时以何种方式采取何种道德风险行为,学校行为的不确定性使企业更倾向于相信学校的道德风险行为会随时发生[4],而放弃与学校的合作。

  (三) 校企合作中的“敲竹杠”行为

  更有甚者,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机会主义行为有可能因资产专用性而导致“敲竹杠”行为。所谓资产专用性是指耐用性实物资本或人力资本投入某一特定的交易关系从而被锁定的程度。一旦要退出这种交易关系,专用性资产将付出巨大的转置和退出成本,从而产生“套住”(hold-up)效应。不可交易的资产特征决定了专用性资产投资方一旦完成投入后,就难以轻松地退出交易关系,而对交易另一方产生严重的依赖性。这种依赖性弱化了专用性资产投资方在完成投入后的谈判地位,使得另一方有可能利用合约的不完全性,寻找各种理由对专用性资产投资方“敲竹杠”,侵害其正当利益[4]。

  在校企合作中,为了满足训练学生的要求,实现合作目的,企业通常需要投入一定的专用性资产,如投资建设理实一体化教室、教师工作室,出于安全考虑对机器设备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对实训指导师傅进行必要的教育学、心理学培训等。相对而言,学校投入的主要是教师的知识要素和人力资本,通用性较强。一旦终止合作,企业投入的专用性资产难以转作他用,或者转置成本很高,因此企业一旦完成专用性投资后,对合作学校依赖性显着增强。学校有可能不按契约行事,为自己谋取利益,而损害企业从合作中获取正常的收益[4]。企业考虑到存在被对方“敲竹杠”威胁,不仅校企合作的专用性投资不能达到最优,而且可能改变事前的投资决策,而放弃与学校的合作。

  (四)增加校企合作交易成本

  所谓交易成本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自愿交往、彼此合作达成交易所支付的成本。科斯认为,交易成本是获得准确市场信息所需要的费用,以及谈判和经常性契约的费用。也就是说,交易成本由信息搜寻成本、谈判成本、缔约成本、监督履约情况的成本、可能发生的处理违约行为的成本所构成[20]。Williamson把交易成本分为信息成本、搜寻成本、议价成本、决策成本、监督交易成本[21]。无论是科斯,还是Williamson都认为信息搜寻成本是交易成本的重要内容。

  在签订契约前,企业为寻找合适的合作学校,需要收集和评价潜在合作学校的信息,与潜在合作学校交流信息等,由此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人力和财力,这构成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信息搜寻成本。虽然目前我国许多高职院校已公开发布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但尚未建立统一的、公认的职业教育评价规则体系和第三方办学评价机制,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独立性与专业性欠缺,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学校有可能刻意隐瞒对自己不利的关键信息,使企业搜寻、获取、甄别潜在学校的信息成本很高[4]。在契约签订后,校企双方必须按照契约条款履行规定的义务。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如上文所述,合作学校存在道德风险和敲竹杠的行为倾向。为实现合作的期望利益,防止学校的机会主义行为,企业需要对合作学校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这同样需要耗费一定人力和费用搜寻、获取学校履约的信息。如果此类监督成本足够高,有可能导致企业放弃与学校的合作[4]。

  五、基于信息不对称的校企合作治理机制设计

  毫无疑问,完善的校企合作法律法规制度有利于增强合作双方的预见性,降低不确定性,同时抑制合作双方利用信息不对称实施机会主义行为,但是仅仅如此,还不足以消除机会主义行为,因为任何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完备,都有空子可钻,而且法律制度更多的是约束,而不是激励。要解决校企合作失灵,关键在于降低或消除合作各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抑制合作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因此机制设计极为重要。

  (一)信号传递机制

  学校清楚自己的办学条件和资源,以及人才培养质量,而企业不了解,因此学校可以通过信号传递,让企业知道学校的办学条件和资源等信息。但问题是企业担心学校可能传递虚假信息。因此政府可构建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估体系,提高评价的独立性、专业性和科学性,建立校企合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向社会提供职业院校信息,包括办学能力、办学资源、人才培养质量、参与校企合作的经历等信息(当然,也应在该信息平台公布企业的信息,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企业参与合作的资源、条件和经历等)。企业可以根据第三方评价信息来寻找和选择合作学校。信号传递机制虽然可以有效地解决签约前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企业的搜寻和信息成本,但是对签约后的机会主义行为抑制作用有限,因此还需要其他的机制。

  (二)长期协议机制

  博弈理论已证明,一次性合作中机会主义行为表现得更加严重,这就是着名的“囚徒困境”。在一次性博弈过程中,参与者不会为了集体共同利益而相互合作,相反会寻求各自利益最大化而导致合作失败。当参与者之间存在重复交易时,参与者将会遵守契约以建立自己的声誉,取得长期利益,在一定时期内能实现合作均衡。可以说,基于长期交易和较高交易频率的守约行为是更为理性的“机会主义”[24]。因此学校可以通过与企业签订长期的合作契约来表明自身没有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同时学校也可以在合作项目投入一定的专用性资产,给自己产生一个“套牢”效应,从而增强企业对学校的信任和对合作项目的信心。

  (三)信誉机制

  声誉理论[25][26]表明,“声誉能够增加承诺的力度”,并指出声誉的作用在于为关心长期利益的参与者提供一种隐性激励以保证其短期承诺行动[27]。声誉机制可以使守信者得到利益激励,不守信者受到惩罚。特别是在许多情况下,法律是无能为力的,只有信誉能起作用[28]。就校企合作而言,学校可通过建立品牌声誉强化其履约的承诺。从政府角度来看,应及时地、多渠道地(尤其从合作企业)收集、掌握特定学校在校企合作方面的履约信息,评价相应的信用等级,并且将信用等级和违约行为通过合适渠道和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监督机制

  监督本身能对合作方施加一定的压力,促使各方遵守合作契约;而且监督也增加了发现合作参与者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除了企业本身对学校履约行为监督外,为消除企业对学校机会主义行为的担忧,政府有关部门也应该对学校的合作行为进行考核和监督,将考核和监督结果在校企合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公布,并对诚实的合作者进行奖赏、对机会主义者进行惩罚,来鼓励学校自觉抑制机会主义行为。

  (五)激励机制

  合作过程中企业需要投入一定的专用性资产。根据上文分析,一旦合作终止,企业无法将这些专用性资产转作他用,或者转作他用成本很高,企业有可能因担心事后被“敲竹杠”而改变事前的合作决策。为激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同时考虑到校企合作的外部效应[29],政府可对企业投入到合作中的专用性资产进行适当补贴,或对企业投入的专用性资产提供政策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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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党办
原文出处:尹江海,程培堽.校企合作中的信息不对称及治理机制设计[J].江苏高教,2021(07):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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