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法学论文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确定外嫁女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及解决争议的具体路径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4-30 共4351字

  温馨提示:本篇为硕士论文的部分章节,如需查看完整硕士论文,请看本文末尾处

  第三节 确定外嫁女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及解决争议的具体路径

  虽然国家在法律法规层面和政策层面明确了对外嫁女合法权利的保护,各地也对如何解决外嫁女问题进行了内容丰富、各具特色的大胆探索,但由于外嫁女问题的复杂性和各地解决办法普遍存在的合法性、合理性问题,彻底有效地解决外嫁女问题的出路依然在前进中徘徊探索。因此,要建立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必须顺应民意,坚持从制度构建上入手,在尊重历史的同时面对现实,遵循平等但可不平均的原则,采取综合治理手段进行处理,同时坚持原则性与多样性的结合。

  一、确定外嫁女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

  首先,坚持贯彻法治原则。包括男女平等和妇女儿童权利特殊保护的法律规定,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思自治的同时,必须掌握法治的核心即权利义务一致的准则。对现实生活中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农村外嫁女只要履行同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就可享有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权利。其次,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规定,对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条件的农村外嫁女确认其成员身份,配置相应股权,保护其享有与同等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男性成员同等的集体经济分配权利。然而,平等并不意味着绝对的平均,对外嫁女的保护应当坚持“依据法律、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公平合理”的原则,男女平等但不是必然绝对平均,绝对的平均将导致新的不公平,所以建议对男女平等原则的落实要坚持平等但不平均具体方法。再次,坚持尊重民意以及积累共识原则。农村问题是一个历史问题,牵涉各方利益,也涉及党和国家政策的多次调整,因为它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尊重历史并结合现实,特别要尊重民意。三农问题是一个全新的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特别是农民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智慧作出的制度构建或解决问题的机制,应当给予肯定。对于当前已经探索和形成的“一村一策”所达成的协议,在与法律和政策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不相抵触的情况下,依法应当确认其具有合同的效力,以维护村民自治组织合法的自治权。

  在遵循上述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外嫁女问题的解决还需注意效益和成本的评估。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在一项新的制度落地前应当充分合理评估新旧制度的运行成本和边际效应。任何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对旧制度进行评估,计算成本和效益,同样,新的制度的移植和创新,更要评估成本和效益,避免新的更大矛盾出现。首先,外嫁女权利问题的解决应当在农村集体经济产权改革中同步予以处理。其次,注意保护外嫁女的合法权利与保护农村集体利益相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作为外嫁女权利所依赖的生存土壤,对其权利的保护不能脱离农村集体的整体利益。最后,对外嫁女权利的保护应注意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法律规定须于现实生活中进行调整才能使其价值得到真正的实现,只有符合社会心理需求的法律适用才有可能成为正确的法律适用。由于法律制度的缺陷决定了外嫁女权利纠纷的必然性,对法律适用效果要求符合社会效果是解决外嫁女权利保护问题的法律制度变革的根本出路。

  二、综合运用解决外嫁女权利保护争议的具体路径

  解决外嫁女权利保护问题应贯彻十七大三中全会和党中央一号文件确立的“继续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勇于开拓,以新的理念和思路破解农村发展难题”的精神,吸取各地经验和教训,在平等但不平均原则的指导下,创新具体解决路径。

  首先,通过一村一策的方法解决外嫁女问题。所谓“一村一策”,是指将各村小组的外嫁女问题全部归由村委会统筹指导解决,以免出现小区域的不公平,尽力避免留下问题隐患。如大亚湾西区街道办事处管辖的新寮村委会,在下属村小组就利益分配问题难以与外嫁女达成一致意见时,该村委会就将该村小组的全部外嫁女问题统一在村委会名下指导解决。主要是统一解决方式、统一解决标准、统一解决方案、统一利益分配。

  最后,该村委会以给予每位外嫁女 12 万元的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方式解决了绝大部分的外嫁女问题。

  其次,通过个案调处的方法解决外嫁女问题。大亚湾区某村小组,一位与该村小组一村民离异的外嫁女及其女儿的户口均在该村小组,也一直在该村小组生活,并与同村其他村民一样履行了村民的义务。但在分配征地补偿款及集体收益款时,该村小组以该外嫁女已离异为由,认为该外嫁女及其女儿不享有分配权。后来,经过区司法局、区妇联、街道办组成的工作小组的反复协调,最后,以该外嫁女及其女儿放弃之前的征地补偿款及集体收益款的分配权,获取今后征地补偿款及集体收益款的分配权的方式解决了问题。

  第三,通过农村股份合作制解决外嫁女问题。所谓“农村股份合作制”,是指按照合作制原则、借鉴股份制形式,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通过确定农民对集体财产的个人权利,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成为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的改革,但有的给予外嫁女全额股权,有的仅给予外嫁女部分股权。

  一村一策或个案调处方式尊重了事实,照顾了各方的利益和感受,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但由于个性太强,可重复性明显不足。目前来看,大亚湾区通过农村股份合作制解决外嫁女问题的成效较好,可作为解决外嫁女问题的长效机制进行进一步的深入探索,但是无论哪种方式,具体制度的建构与推行均需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要耗费大量的行政和民间资源。

  第四节 加强国家公权力对外嫁女问题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力度

  加大政府公权力对外嫁女问题的干预与扶持力度是保障外嫁女权利不可缺少的力量,但其中应注意平衡村民自治权与政府公权力的关系,并注重采取多管理齐下的综合治理手段,加强对农村外嫁女的法律意识与文化观念教育,鼓励并促使她们积极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从机制上提高外嫁女在农村社会的参与程度和决策能力。

  一、平衡村民自治权与政府公权力

  所谓政府公权力,或称国家公权力、国家行政权等,是指由法定的行政主体在其职务范围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对一定的行政事务进行处理的权力。就农村社会而言,政府公权力指的主要是对村委会、村小组及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有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能的乡、民族乡和镇等基层人民政府的行政权力。从权力的来源角度分析,在我国法律规定及其实践过程中,政府公权力是以乡镇政府为主体的国家基层政权组织,其权力来源于国家;而村民自治权以村民委员会为代表的村民自治组织,其权力来源于广大村民的选举和授权。从两者的关系现状来看,在村民自治的实践过程中,有的地方乡镇政府却往往更倾向于对村委会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通过政策指导以及下达命令等方式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行政领导、行政干涉乃至行政侵害,其原因就是基于村民自治权与政府公权力相比之下处于明显弱势地位。有的地方自我国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以来,政府公权力已经逐步地退出了农村社会,放弃了对农村社会的合法性管制。

  实践中,正是由于以乡镇政府为代表的政府公权力缺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效指导和监督,致使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得以滥用村民自治权、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途径侵犯和损害外嫁女合法权利,违反了村民自治权的立法本意。因此,村民自治权应当受到政府公权力的合法监督和制约。另一方面,政府公权力的行使需要村民自治权的协助。乡镇政府要实现农村的有序治理离不开村民自治机构的支持和配合,政府公权力在农村社会的有效运作,有赖于村民自治组织的贯彻和执行。村民自治某种程度上看,也是落实党和政府关于维护和保护人民利益的重要举措,一项公权力的出台和执行如果与村民自治精神相契合,则这项公权力的执行就符合民心和民意,正所谓权为民所赋、利为民所谋。因此,解决外嫁女权利保护问题就要尽力维持村民自治权与政府公权力之间的平衡关系,达到当村民自治权受到政府公权力不法干涉或侵犯时,可要求政府公权力从农村社会退缩,保护村民自治制度的有效施行;而当村民自治权对村民个体尤其是外嫁女的合法权利进行限制和侵害时,乡镇政府为代表的政府公权力有权并能够适时适度地介入,规范和监督村民自治权,防止权力滥用,以维护和保护外嫁女的合法权利。

  二、采用多管齐下的综合治理手段

  对外嫁女问题的解决应采取从多方面综合改变人们的思想观念、法律意识、公权力对农村生活的组织与管理以及司法救济等综合治理的方式。

  首先,应在思想观念以及法律意识层面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农村男女平等思想及妇女享有与男人同等土地、山林权利的宣传力度,深入宣传妇女权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基层干部群众法律观念,提高其依法保护外嫁女合法权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举办村干部和村党员培训班,由法制、司法部门和政府法律顾问以理论结合实际的生动形式讲授相关法律和政策,使他们认识到维护外嫁女权利是法律规定,势不可挡,村干部有责任贯彻执行;印发法律读本、开设法制宣传栏,通过墙报和文艺进村巡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深入地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

  其次,加强公权力对农村生活的组织与管理。第一,公权力单位应深入领会和贯彻2004 年至 2009 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把解决和落实好外嫁女问题列为政府民生工程之一,并将保护外嫁女权利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事业结合起来。第二,突出党的领导,成立高规格、高配置的由各级党委挂帅的解决外嫁女问题的专门机构并明确其职责任务。第三,以党委、政府名义依法出台维护外嫁女合法权利的系列政策,为解决外嫁女问题形成良好政策氛围和态势。第四,深入、有效推行聘请社会律师担任农村村居法制副主任的工作,以在农村基层充分发挥社会律师的专业保护作用。惠州市近年推广实施社会律师担任社会律师担任法制副主任法制副主任的制度以来,已达到了农村法制工作的全覆盖,成效显着。第五,要求各级政府把解决外嫁女问题所需财力支持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优先安排。第六,在农村生活的公共服务方面,乡镇或街道办应在农民的教育、医疗及养老保险等方面提供更加普遍的服务,实现村民所享受的服务与其村民资格的认定相分离,以解决外嫁女所需进行资格认定难的问题,从而使外嫁女无需通过村集体对其成员资格的确认也能享受到一般状态的福利水平。

  再次,对依法妥善解决外嫁女问题的村进行奖励和给予财政、农村规划、招商引资、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和支持;并对相关村干部给予精神、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第四,确实保护和落实司法救济制度。如:在相关制度中明确,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应予以受理,并有权对村民自治权进行司法监督;落实村帐乡(镇)代理制度,加强对村帐和村财产的监督,以解决生效裁判的执行问题;加强对基层民调组织的业务指导,争取将此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返回本篇硕士论文目录查看全文     上一章:妥善解决外嫁女权利保护问题的措施、建议     下一章:结语参考文献与致谢

相关标签: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