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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部分地区外嫁女问题的有效实践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4-30 共225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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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广东省部分地区外嫁女问题的有效实践

  本章主要通过对广东省的深圳市龙岗区、东莞市以及佛山市南海区对外嫁女问题的解决相关政策规定和具体措施进行介绍及分析,并得出妥善地解决外嫁女问题先要注意处理好法律与政策、官方规则与民间智慧的关系,要对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及股份合作制的主要项目进行量化,以及制定适宜的鼓励政策等启示。

  第一节 措施分析

  随着广东部分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各种关系到外嫁女切身利益的矛盾及利益分配纠葛日益显现,这些事关农村妇女权利的问题,涉及到大量的人口其中包括外嫁女的子女,也包括入赘的男方。据统计数据显示,仅于珠三角地区,就有超过 30 万的外嫁女及其子女面临着权利受歧视和受侵害的问题。外嫁女问题相对较早大规模涌现的深圳市龙岗区、东莞市以及佛山市南海区在不断的保护外嫁女合法权利与村民自治权的博弈中对解决出路进行了不懈探索,沉淀了深厚的解决外嫁女问题的理论和实践。其中南海区的解决措施和龙岗区的解决措施获得了妇联、司法、学术研究机构等单位或组织一定程度的认可,尤其是得到了绝大部分存在外嫁女问题的地区的接受、认可和借鉴。

  一、深圳市龙岗区解决外嫁女问题措施的分析

  1993 年深圳市龙岗区政府制定了《保护农村妇女若干权利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外嫁女与当地村民享有同等待遇,在其施行的大多数地方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997 年龙岗区在进一步深化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时,制定了更为详细以及操作性更强的文件,在全区推行了农村股份合作制,其农村股份合作制章程规定,不论男女,一律平等对待,执行统一的股份分红政策,从而进一步保证了外嫁女在股权分配方面的合法权利。到了 2002 年,该区农村股份合作制的推行率已达到 72%,凡是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的村,已完全杜绝了因外嫁女问题上访的现象。而 2004 年 3 月 24 日,龙岗区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我区城市化进程中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试行办法》(区城市化办[2004]8 号),提出在进行股份制改革的过程中,对于外嫁女及其子女等属于“历史遗留未解决股份分红问题”的人员,按“情况不同,认购有别”的原则配置股权,并界定了较明确的操作细则,以图彻底解决该区外嫁女问题。据媒体报道,目前龙岗区共有 90%以上的外嫁女及其子女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分红,从该地区的总体情况来看,其外嫁女股权分配问题解决比较妥善。

  二、东莞市解决外嫁女问题措施的分析

  东莞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于 2002 年开始试点,并提出在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公平合理的原则下,以村民的户籍、承包责任田、享受集体分配和履行村民义务等情况为基本依据”进行股东资格的界定,藉此解决该市外嫁女及其子女问题。随后,于 2004 年 6 月 25 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东莞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

  (东府办[2004]71 号),同年 7 月 1 日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东委发[2004]16 号),由此东莞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全面铺开,改革历时 5 年。据媒体报道,东莞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在 2006 年底已基本完成,并且通过男女平等的资格确定标准,使符合条件的外嫁女都取得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同时也将相应的股权分配给大部分外嫁女。东莞市的农村通过上述股份合作制的改革办法,切断了外嫁女享受集体权利与其户口的联系,以全面固化的股权妥善地解决了外嫁女与其他农村之间的利益分配纠纷,可以说是从根源上消灭了在农村地区长期存在因地少人多而带来的“增人不增地”的土地权利争议的利益诱因。同时,东莞市的农村地区通过股份合作改制,“初步建立起新型的农村集体经济体制,建立了551 个股份经济联合社和 2473 个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其村民平等地享受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东待遇提供制度基础”。

  三、佛山市南海区解决外嫁女问题措施的分析

  佛山市南海区政府对外嫁女权利保护问题,在思想上予以高度重视,并以投入大量的人力作出实际行为的努力,先后出台《关于保护我市农村“外嫁女”合法权利问题的通知》(南府[1998]133 号文)以及《南海区深化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指导意见》(南府[2003]30 号文)。2008 年 3 月,南海区正式成立“南海区解决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权利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符合落实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通过以树立两个村作为典型实行试点的方式,由区委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并抽调相关部门的人员成立督查小组,对农村外嫁女权利纠纷的问题实行包案处理制,在南海区范围内形成区镇两级上下联动,而同级部门之间又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解决外嫁女问题的具有针对性及可行性的方法,推行了落实外嫁女权利的有效措施。同时,在上述两村试点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采取以点带面的方式逐步推进。首先,在核清村集体资产的基础上,对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外嫁女依法界定其身份,并按照“同籍、同权、同龄、同股、同利”的原则进行股权配置。其次,南海区政府将逐步对相关的村规民约进行合法性的审查,对其歧视或侵害外嫁女权利的条款予以清理。再次,为推进股权固化的工作,让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逐渐发展成与市场经济接轨的有限公司。此外,还就如何明确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外嫁女及其子女的条件、如何应对历史遗留问题、如何辅之以行政监督和司法强制手段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作为解决该区外嫁女历史遗留问题的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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