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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实施现状调查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8-05-17 共3242字
  第三章 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实施现状调查 .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旨在通过专门的机构借由特定的程序在实质上改变劳动力市场上利益分配结果,恢复因工业化发展而导致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失衡的格局。理论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公权力的运用实现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即借由事前监督和事后处罚的方式促使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但是立法实施的实际效果是否真是如此,需要进一步的调查。
  
  鉴于此,笔者在文章撰写准备阶段,制作并发放了调查问卷。本次问卷投放分为网络调查和实地调查,网络问卷通过百度问卷投放,面向全国;实地投放250份,以浙江、河北为主。收回有效问卷共计850份,问卷的统计情况如下:
  
  第一节 受访对象的身份构成及相应比例 .
  
  调查对象的选取,原则上力求全面覆盖到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所对应的各个层面的人群,以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按照以上标准,调查对象的选择涉及了四个层面,共涉及五类人群。政府层面主要选择了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职能相关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相关工作人员;企业层面选取了建筑行业、石油行业、金融行业、餐饮行业以及矿产品行业等企业,结合企业规模,尽量差异化受访对象;劳动者层面,差别选取了管理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作为受访对象。研究劳动领域的专家学者、职业律师、以及在校的硕士学历以上系统学习劳动法的学生也是受访对象,具体的比例如下:
  
  如图1所示,在回收的850份问卷中,共有50位劳动监察人员,占总调查人数的5.88%;共有35位用人单位(企业)代表,涵盖规模和中小微企业,占总调查人数的4.12%;共有102位高级员工,占总调查人数的12%;共有521位一般员工,占总调查人数的61.29%;共有47位劳动法律人,主要包括律师和相关专家学者,占总调查人数的5.53%;共有95位其他非劳动监察人员,主要包括政府机构(除却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和事业单位中的从业人员,占总调查人数的11.18%.
  
  依据统计的结果来看,在受访者中一般员工所占的比例最高,高级员工次之,其他非劳动监察人员、劳动监察人员、劳动法律人、用人单位(企业)代表依次降低。这样的调查对象基本可以覆盖与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相关的关联人群,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而且笔者在发放问卷的过程中也十分注意样本差异性,因此所选受访者对本群体的代表性较高,可以较为客观的反映现实层面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普及程度 .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作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之一,其立法普及的广泛程度侧面反映了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实际效能的高低,因此笔者设置了相关问题以侧面了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履职情况。鉴于劳动监察人员工作职责的需要,所以该项调查主要针对的是除劳动监察保障人员外其余受访者对于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了解程度,共计 800 人。
  
  调查结果如下图所示:了解该项制度的为 160 人,占总人数的 20%;不太清楚的为 499 人,占总人数的 62.38%;完全不清楚的为 141 人,占总人数的 17.62%.以上统计数据中受访者的人员身份包括劳动法律人和其他非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这些人员相较于劳资双方而言对于劳动保障监察制度较为了解。因此若剔除该部分受访者,具体数据如下:对于用人单位(企业)代表而言,有一半对于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是了解的,一半则是不太清楚,完全不清楚的为零。对于高级员工而言,在受访的 102 人中,了解的为 34 人,占比 33.34%,不太清楚为 57 人,占比 55.88%,完全不清楚的为 11 人,占比 10.78%.对于一般员工而言,在受访的 521 人中,了解的仅为 70 人,占比 13.43%;不太清楚的为 334 人,占比 64.11%;完全不清楚的为 117 人,占比 22.46%.调查结果显示一般员工对于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认识程度对比于其他受访者而言明显偏低。
  
  劳动保障监察作为平衡劳资力量、保护劳方权益的重要制度,在一般劳动者的普及程度不足 1/5,这样的结果应该引起重视。而且依据部分受访者的口头访问结果发现:“完全不清楚”和“不太清楚”的界限不甚分明,因此实际上“完全不清楚”的比例可能略有提高。这样的结果虽不能完全归咎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履职效能低下(理论上存在劳动力市场运行机制良好以致劳资双方大多可以通过谈判协商方式解决纠纷的情况,故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普及率不高),但是在经济环境下行,劳资纠纷日益明显的情况下,产生此种结果最可能的原因无疑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主动执法频率较低且宣传力度不够,以致于劳动者缺乏获取信息的渠道,从而使得这一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制度在劳动者中认知程度较低。
  
  第三节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履职情况 .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最主要的职能之一应是预防劳资冲突,在实践中的表现即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主动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因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履职情况”调查主要就是为了了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主动履行监察职责的情况。为尽可能的减少误差,此次的统计指标剔除了劳动监察员以及劳动保障监察范围之外的人员,选取用人单位(企业)代表,高级员工和一般员工三个访问指标来分别统计,使得统计的结果可以更全面的反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真实的履职情况。
  
  在658名受访者中,有20人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较为频繁,占总人数的3.03%,有222人认为监察机构只是偶尔实施监察行为,占总人数的33.74%,有180人认为其所在单位从未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监察,占总人数的27.36%,有236人不清楚本单位接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主动监察的次数,占总人数的35.87%.
  
  根据以上的调查结果,不清楚本单位接受监察机构执法频率的受访者比例偏高,为保证调查结果的准确性,笔者对三类受访者的数据分别进行了统计,结果如下图所示。

  
  三项指标的数据对比不难发现:不同主体之间信息优劣势明显,资方相对于劳方而言具有十分明显的信息优势。在用人单位(企业)代表中,仅有3人不清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本企业的执法频率,占总人数的8.57%;高级员工的比例则稍有增加,共计22人,占比21.57%;一般员工的比例更高,共计211人,占比40.50%.鉴于此,为保证本次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剔除信息劣势产生的误差,统计指标仅选择两类受访者的调查结果,即信息掌握的准确程度较高的“用人单位(企业)代表”和“高级员工”.在137位受访者中,选择“频繁”共10人,仅占受访者的7.3%;选择“偶尔”共51人,占比37.23%;选择“从未”共51人,占比37.23%;选择“不清楚”共25人,占比18.24%.根据以上的统计结果不难发现,虽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确在履行其主动监察的职责,但是主动监察的频率并不理想。劳动监察员只是“偶尔”履行其主动监管的职责,甚至“从未”到访至某些企业,这对实现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主动预防职能是十分不利的。
  
  察行为的实施效果直接关系立法的成败,因此笔者根据行为可能造成的结果设计了该项调查。为更加全面的反映真实的结果,本次选取的统计样本包括了所有的受访者。根据图 4 显示,在受访的群体中共 185 人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有效的发现并解决劳资纠纷,占比 21.76%;共 358 人认为效果不明显,占比 42.12%;共121 人认为几乎无效果,占比 14.24%.还有 186 人对制度的效果不清楚,占比21.88%.根据以上的统计数据不难发现,对于劳动保障监察持正面态度的受访者仅占总人数的 1/5,近一半的人认为效果不明显。而且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比例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调查结果中同样适用。虽然无人认为“几乎无效果”,但是超过一半的劳动监察人员认为效果不明显。
  
  以上的调查结果是现阶段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实施效果最真实的反应,无论是学者、政府官员还是企业主和劳动者,凡对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有些微了解,都对其诟病颇深。这样的结果正是说明了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存在的实际问题--制度的架构无法有效解决现实社会存在的问题。因此,明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发挥的作用,理清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综上,就调查结果而言,无论是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普及程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主动履职情况还是实际实施的效果,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表现均不理想。因此,笔者拟从政府社会性管制的视角出发,在立法设置的层面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以期完善我国劳动保障监察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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