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法学论文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企业环境责任实现的中国化路径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7-01-05 共11045字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中国企业环境责任问题探究
【绪论】企业环境责任履行制度研究绪论
【第一章】企业环境责任概述
【第二章】我国企业环境责任实现的现实困境
【第三章】企业环境责任实现的域外经验借鉴
【第四章】 企业环境责任实现的中国化路径
【结论/参考文献】国内企业环境责任的立法完善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四章 企业环境责任实现的中国化路径
  
  在物质文化生活不断丰富的当今社会,社会公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相应地,企业环境责任也愈来愈为社会大众所关注。企业要在循环经济的时代潮流下谋求新的发展,不得不践行保护环境的责任。而事实上,环境问题错综复杂,需要多方主体共同协作。完善企业环境责任法律体系是基本,政府促进引导激励是驱动手段,企业坚持自律是内核动力,健全公众监督是有效助推。因此,我国企业环境责任的实现,需要结合本国实践,形成企业实现环境责任的中国化路径。
  
  一、完善企业环境责任立法

  
  一些发达国家较早就意识到企业履行环境责任在发展经济中的重要性,并制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环境法律法规制度,来保障企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效结合,如美国、德国、日本。
  
  我国作为经济发展大国,而企业又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主体,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探索经济、社会、环境共同发展、和谐进步的发展道路。因此,完善环境法律法规,为企业积极承担环境责任提供法律保障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故笔者拟在我国目前企业环境责任实现困境的现状上提出一些法律完善的建议。
  
  (一)完善企业环境责任相关法律法规
  
  自最新环保法颁布实施起,对环境污染企业的按日计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等处罚手段被各级环境管理部门加以运用,大大加强了执法严惩力度①。然而,由于缺乏与新环保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依然无法真正有效利用环保法的“亮牙”与“利爪”惩处违法排污企业②。因此,为破除对违法企业的执法难困境,提升企业违法成本,促使企业更好地履行环境责任,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环境法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
  
  一是,通过立法,加大处罚力度,严格实施对违法企业的处罚。目前我国对于违法企业主要是进行罚款,而对于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来说,违法所付出的成本并不高,不能起到促使其履行环境责任的作用。除了罚款,适当运用行政拘留的处罚方式。比如完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将企业存在的未批先建和已经投入生产却没有配备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予以行政拘留的处罚。此外还建议从立法上引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衔接机制,并借鉴刑法上的处罚幅度。
  
  二是,环保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亟待完善。新环保法出台后,针对在实施中从未面临的各种问题及情况,需要对环保环保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加以及时的制定和修改完善。必须建立长效的环境管理机制,对不同法律规范间的冲突进行协调,使环保部门处理环境问题和企业生产经营时知道该适用和遵守哪部法律。对监管方式,诸如环境保护联合督促、排污许可证管理、环评区域限批等实现制度建设的法律规范化,使新环保法能够行之有效,同时企业也能自觉遵守环境法规,更加重视自身的环境责任,更好地履行环境义务。
  
  三是,鼓励地方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开展环境立法。地方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作用,行使好掌握在手中的立法权,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环境情况,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与新《环境保护法》
  
  建立有效衔接的配套机制,对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对症下药,对当地企业履行环境责任因势利导。
  
  (二)重视程序性法律规范的制定
  
  要使有关企业环境责任的实体法落到实处,真正促进企业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要求违法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必须要制定相应的程序法来进行保障。
  
  任何法律制度都既需要实体法,也需要程序法。在企业环境责任上也不例外。
  
  只有通过公正、合法的程序对违法企业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认定污染事实、正确地适用环境法律法规,才能使企业心悦臣服地接受处罚,同时环境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进行环境执法,有利于杜绝执法过程中的“权力寻租”行为和执法的任意性和自由裁量。
  
  因此,首先,要转变过去的以实体法为重,忽视企业实现环境责任的程序法,重视对企业环境责任的程序立法,并使企业环境责任相关的实体法都可以被具体化的实施①。否则,企业环境责任的实体法就是没有实际用处的空头法律。其次,要出台实施企业环境责任法的具体细则,从小节入手,增加法律的可行性,并建立完备的配套体系①。加强企业环境责任的程序立法,能进一步贯彻落实有关企业环境责任的法律法规,促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遵守环保法规,进行清洁生产,履行环境义务。
  
  二、发挥政府对企业的引导作用
  
  要解决目前我国所面临的环境危机,需要政府的有效推动作用和大力支持。政府要创新对企业的管理方式,运用灵活的市场经济激励机制,引导企业发展绿色经济,生产环保产品,实现企业环境责任。
  
  (一)转变政府对企业的管理理念
  
  政府的思想理念是行动实践的先驱,在企业环境责任的承担上,政府要转变传统的指令性企业管理方式,正确定位,处理好与企业间的关系,构建服务型、激励型政府。政府既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制,还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支持企业的发展,为促进企业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服务,运用市场激励机制鼓励企业主动实现环境保护的责任。
  
  环境管理人员是环境法律法规的最终执行者,同时又是相关环境政策的决议人,因此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关系首要条件就是转换环境管理人员的管理意识。一是,政府要加强对环境管理人员的培训,树立服务意识。既要强制违法排污企业按照环境法律制度履行环境责任,使其接受处罚,也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环境保护制度,结合企业的发展需求提供优质服务,采取经济激励手段,给予相应的服务支持,激励企业实现环境责任。二是,环境管理人员还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加强与企业领导者的沟通交流,如深入企业实地调研,制作调查问卷,开展座谈会等,从而为政府和企业共同解决环境问题提供对策。政府只有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才不致于对企业实现环境责任进行盲目的瞎指挥,从而进行有效监督和良好引导。相应地,企业在获得政府的服务支持以及有效引导后,也能放下实现环境责任的抵触情绪,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的生产方式,接受政府的环境指导,积极主动地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
  
  (二)完善相关配套经济激励制度
  
  企业缺乏实现企业环境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其中的重要原因是由于政府激励制度的不足①。政府通过建立健全绿色市场准入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绿色信贷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充分发挥其激励作用,能有效引导企业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
  
  1.绿色市场准入制度
  
  市场准入制度是在市场经济繁荣发展,日益深刻影响人类生产生活的基础上,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它是针对市场主体,如公民、法人进入市场的一种限制,是国家或政府对其主体资格进行审查、认可的法律制度规范总和。市场主体不仅需要条件适格,而且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才能取得被国家或政府允许的“市场通行证”.绿色市场准入制度,就是将环境保护的内容纳入其中,作为是否准许企业迈进市场大门的前提,引导企业从最初就注重环境责任的履行。实施绿色市场准入制度要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对于环保条件不合格的企业,工商行政部门将不予通过其资格审核,进行工商登记和注册,拒绝其进入市场,把好企业进入市场的首要关口。而对于已经进入市场的企业,若发现其不再符合环保要求,违背企业设立时的环保承诺,不履行环境责任,可采取措施限制其市场运营甚至驱逐出市场。
  
  由此可见,绿色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不仅能有效地从根本上对企业行为进行正确的环保引导,而且也从源头上杜绝污染企业进入市场。此外,其还将引起企业在环保生产上的优胜劣汰,企业为避免被淘汰,将加大环保投入,积极采用环保技术、设备,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从而促使在整个市场经济中形成良好的企业环保生产氛围。在实行绿色准入制度的过程中,政府要注重把握对市场的干预度,不能放任不管,否则该制度就形同虚设,将造成企业对环境责任的忽视、市场秩序的混乱以及环境污染的加剧。同时,也不能过度干预,降低市场主体的参与投资热情,阻碍经济的健康发展,企业也将更加难以实现对环境责任的承担。
  
  2.拓展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
  
  生产责任延伸制度最早是在 20 世纪八十年代,由瑞典学者托马斯·林赫斯特在 1988 年提交给瑞典环境部的报告中首次提出的,报告认为生产者的责任应延伸至整个产品的生命周期。后该制度陆续在美国、欧盟等国家加以实践和发展。我国引入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时间较短,尽管相继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中都有关于生产者责任延伸的规定。但这些条文规定都较为原则笼统,需要进一步健全。
  
  首先,对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的内容进行相应的补充,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要求居于主体地位的企业排放废弃物实现最大程度的减量化,并采取环保有效的方式对消费后的废产品进行收集、实施无害化处置,实现减少能耗,提高资源利用率,再循环再利用的目的。而不同行业、不同产品,企业的生产者延伸责任是不同的,因此需要制定专项的法律制度进行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制。同时,我国应制定限期回收和再利用指标,对企业回收其生产的废弃产品的期限有一定限制,并设定处置后的利用率指标。还需要国家制定强制回收目录,并逐步扩大范围,将对环境污染严重的废弃物如废旧电池、家用电器等纳入其中。此外,对于企业违反废弃物回收、处置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①。
  
  其次,政府要积极引导企业履行生产者延伸责任,对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配合企业对废品进行回收处理再循环利用,同时提供服务支持,对废品回收机制和市场进行规范,科学设置废品回收处理站。此外,制定实施相应的经济激励政策,促使企业对结束寿命周期的产品负责,进行回收处置和再循环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此外,建立相关的信息制度,发挥社会公众,尤其是消费者的作用。企业要向社会公众发布产品回收、处理以及循环利用信息,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配合其中,从而更好地实现对废弃物的管理和利用,履行环境责任。
  
  3.绿色信贷制度
  
  绿色信贷指通过设置企业贷款的门槛,把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情况纳入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核算和决策中,实行差异化贷款。即在相关的环保法规制度下,金融机构对注重环境保护和积极实现企业环境责任的企业或产业提供低利率的优惠贷款;同时提高对污染严重,资源消耗大的企业的贷款利率;对不符合环保标准和限制发展的企业项目,拒绝提供贷款,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给的贷款。绿色信贷制度帮助和促使企业减低能耗,节约资源,并使企业将污染成本内部化,从而实现污染事前治理,从源头上实现企业环境责任的承担。
  
  发挥绿色信贷制度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不断完善,才能更有利于环保产业、企业的发展,促进可持续发展。
  
  首先政府减少对银行提供绿色信贷的行政干预,不得为发展地方经济对银行施加压力,迫使银行对环境污染有重大破坏和影响的企业提供优惠贷款。
  
  银行对企业提供绿色贷款,应进行环境评估审核,以企业是否符合环境检测标准、在生产经营中积极履行环保义务,保护生态,治理污染以及成效如何为标准,自主决定是否对企业提供贷款,以及贷款利率的高低。其次,加强环保与金融监管部门协作管理,构建绿色信贷制度实施的有效监管机制。金融机构自主决定提供贷款,需要有效的监督。因此,环保部门要与银监会联合制定绿色信贷的监管机制,对金融机构提供给企业的贷款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程序进行监管,防止金融机构为获得经济利益放宽对企业的审查,向不符合环保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第三,政府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和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实施绿色信贷制度,如对金融机构进行补贴,或提供财政支持,分担金融机构贷款率低的经济压力和风险,增加金融机构为环保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热情。
  
  4.排污权交易制度
  
  在 1968 年,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首次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理论,此后美国、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开展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近年来,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有所发展,但仍然存在很多不足。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目的是实现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控制及排放量的减化,改善环境。它通过发挥市场作用,在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限定指标内,创建合法的排污权,一般为政府发放的排污许可证的表现形式,允许其被交换和转入,进行买卖双方的交易。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政府行政监督与市场交易有效结合治理污染的手段①。企业通常是排污权交易的买卖双方,是排污权交易制度中的主体。卖方企业通过构建企业环保制度,采用节能减耗技术,注重清洁生产,实现了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和减少,排污权富余。而买方企业由于超出污染物排放量,不得不付出经济成本购买排污指标。买卖企业双方进行公平有偿的排污权交易,卖方企业通过出售排污指标获得经济利益,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环保投入成本,而买方企业也为环境污染超量排污付出了相应的经济代价。由此,这为买卖企业双方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削减排污,实现企业环境责任提供了新的有效途径,同时又实现了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整体污染总量排放的减少和处理费用最低化,取得了良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是在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上还需要进行完善。首先要健全相关的政策制度,通过立法明确排污权的产权属性。根据区域环境状况经济技术水平合理规定排污总量,对排污指标进行科学分配。同时,制定排污总量控制的具体实施细则,出台对交易规则和排污权的初始分配规定的政策。还需要财税政策对企业开展排污权交易进行激励,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相应地,也要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追究处罚,征收企业占有排污权的税费。此外,建立排污企业的环境信用体系,对其信用情况进行规制,其次,强化政府监管。由于排污权交易的有偿化,企业为谋求自身的经济利益,自然不可避免导致违法行为的出现。故环境管理部门要强化监督意识,加强监管力度。对企业排污许可证进行严格审核,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有效检测,对企业在排污权交易中的每一个环节,从买卖双方具有出售购买的意向到双方达成价格协议,都严格把关监督,包括交易双方的主体是否适格,交易是否平等,从而保障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公平、公正。最后还要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到排污权交易制度中,增加其对排污交易的认识,加强其监督作用,如对于大宗排污交易应允许排污所在地的公众参与听证会,从而为企业实现环境责任,进行减污治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健全政府财政补贴制度
  
  政府直接提供财政补贴,对环保企业给予资金支持,能有效激发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增加对环保科技和环保设备的投入,带动企业环境责任的实现。
  
  1.环境补贴制度
  
  企业不愿实现环境责任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企业需要为环境保护付出过高的经济成本。而在收益上,企业实现环境责任呈现明显的外部性,社会收益大大超过企业自身的所获收益。故要促使企业发展,并主动长效地发展绿色经济,需要政府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弥补企业亏损。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在此方面已经做出了有益的尝试,通过直接给予财政补贴的形式引导企业开展污染防治。从目前来看,中国仅形成了现金补贴和低息贷款两种财政补贴方式①,仍需要学习发达国家的经验,使之健全发展,更好地促进企业实现环境责任。
  
  首先,要适度扩宽财政补贴的资金渠道。我国现在经济实力还比较薄弱,各项财政支出较多,而收入不高。政府提供的财政补贴既不能过高,否则企业将严重依靠政府的资金来源,增添其财政压力;也不能过低,不然难以使企业积极地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实施环境补偿基金制度,是扩宽财政补贴的资金渠道的有效途径。
  
  其次,逐步调整财政补贴对象,改善财政补贴方式。建立统一的企业技术补贴标准,要求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兼顾效率与公平,针对绿色标志的产品提供财政补贴,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引导环保消费;对传统的以对企业污染物处理为重点的补贴方式进行改革,实现其到企业循环利用为中心的转移,带动企业形成绿色清洁的生产链,促进企业循环经济的新发展。
  
  2.环境行政奖励制度
  
  建立环境行政奖励制度,是政府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充分履行职能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并通过行政奖励鼓励企业实现环境责任的具体体现。目前,我国急需建立健全行政环境奖励制度:第一是,构建企业环境责任的评估监控体系,根据评估结果对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企业给予行政奖励。一方面,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支持,另一方面也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也进一步激发企业自觉实现环境责任的热情;第二是给予环境管理者的奖励,譬如以发放奖金的方式对其进行物质上的奖励,或是通过颁发奖章,表彰先进的方式对其精神上的嘉奖等。通过这样的方式激励企业环境管理者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并在制定企业经营战略和做出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时,把环境效益纳入其中,并注重履行环境责任。第三是建立环境违法举报奖励制度,调动公众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对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积极性。最后,要求政府环境管理人员转变思想观念,使政府的各项优惠激励政策付诸实践,真正有效激励企业自觉实现环境责任。
  
  三、完善社会化监督参与机制
  
  社会公众是监督企业实现环境责任的重要力量。完善社会化的参与监督机制,能更有效地促使企业将循环经济发展观纳入其在市场竞争中的核心价值观中,注重环境保护,节约资源,实现环境责任。
  
  (一)增强公众环保意识
  
  自然环境与社会公众的生产生活紧密相关,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使其树立“爱护环境,从我做起”的观念,树立日常环保文明行为意识。每个人都有责任为保护环境、治理污染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如节约用水、垃圾分类处理、低碳绿色消费等。增强全民自觉学习环保知识的热情,了解其享有的知悉权、环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对环保时事新闻及身边环境的关注,自觉参与到环境保护的行动中来,这对于公众监督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维护自身的合法环境权益意义重大。
  
  为提高社会整体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环境教育不仅要在社会中进行,在政府、企事业单位进行,更要从小抓起,从学校教育抓起,也要进入社区、乡村宣传教育。由于城镇差异的存在,尤其是偏远乡村地区公众对于环境保护的认识了解和关注亟待提高。政府应开展环保教育活动下乡,通过标语、宣传手册、广播等方式普及农民的环境法律法规知识,推广绿色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如促使乡村企业建立农-林-田的生态经济发展模式。
  
  (二)搭建新闻媒体监督平台
  
  新闻媒体是社会公众了解企业环境信息的快速有效传播平台。因此,新闻媒体对企业实现环境责任的监督作用十分必要。首先新闻媒体必须遵守新闻监督的相关规定,客观中立地对企业环境信息予以合法公开披露,不得受外界压力的影响刻意隐瞒,必须使公众真实地了解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是否有违法的环境行为。其次,新闻媒体可以推陈出新,利用新方式多渠道,如网站、微博、论坛、微信公众平台等方式直播或跟踪报道,使社会公众能够直接、及时地获取企业的环境信息。对于那些违法排污的企业,新闻媒体的曝光能从促使企业在舆论的压力下自觉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保护环境的措施进行清洁生产。而对于那些积极承担环境责任的企业,新闻媒体的传播也能帮助企业树立良好的环保形象,提高产品的竞争力,传播环保正能量,影响和促使其他企业积极履行环境责任。
  
  (三)推动民间环保组织的参与管理
  
  近年来,我国的环保组织在不断地发展壮大,民间环保组织已成为推动环境保护向前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因此进一步加强民间环保组织的参与管理作用,能增强企业的环境保护理念认识,促进环境责任的正确实施①。
  
  因此,要给予民间环保组织的发展空间,尤其是专业性的环保组织,要放宽成立条件。使其充分利用专业的技术管理资源一方面加强引导企业低碳发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企业提供上市以及上市后融资环保审核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协助企业转变传统粗放型的高耗能、高污染的生产方式,实现排污减量化,防污治理。另外一方面,推荐企业使用环保能源、材料,采用环保新技术,引进节能的新生产设施和污染减排处理设备,促使企业进行绿色生产,进而引导社会公众绿色环保消费。同时,积极开展环境维权工作,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维护弱势群体的环境权益,对排污企业进行有力地打击。
  
  积极发挥政府与社会桥梁纽带作用,搭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企业实现环境责任的平台。此外,积极谏言献策,为政府作环保决策提供支持。
  
  (四)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建立和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保护环境、改善民生的有效途径,也是促使企业实现环境责任的重要保障。
  
  健全环境公益诉讼,除了需要加大宣传力度,促使公众关注和参与环境公益诉讼,还需要专设的法律规章制度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科学分配和调整环境举证责任,完善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制定合理的资金预算规范,对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成本进行统筹预估,并支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发展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同时各级政府应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行政支持,逐步解决目前制约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成本问题。此外,引入专业鉴定、评估机制,科学界定环境污染的原因、责任主体、造成环境的程度、弥补措施和赔偿数额等。还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作法,对为公益诉讼原告予以一定赔偿数额的奖励。
  
  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由司法机关对违法企业进行审理判决,不仅可以针对缺乏良好效果的行政执法进行补充,同时又可以使企业违法排污受到法律的惩处,给环境污染企业一记“重拳”,承担高额的索赔,提高其违法成本。由此可见,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企业履行环境责任意义重大。
  
  四、构建企业自律机制
  
  企业承担环境责任,需要立法完善、政府支持以及社会化参与机制的外在力量的支撑,更要激发企业的内核动力。只有强化企业环境责任环保理念,建设企业的风险预警管理制度,坚持企业绿色环境经营策略,发展绿色经济,才能促使企业既实现经济的又快又好发展,又能切实履行环境责任,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一)强化企业环境责任理念
  
  在当今时代,企业要谋求长远发展,必须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企业要转变传统的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利益的思维观念,树立企业环境责任理念。
  
  企业文化是企业生产经营的价值指南和规范导向。首先,要将环保理念纳入到企业文化中,加以重视。通过企业内网、内部刊物等多种形式对企业员工进行环境宣传教育,营造和谐的企业环境文化氛围,增强员工的环境责任意识,并使之得以内化转换成生产经营中的实际行动,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治理污染。其次,要把企业实现环境责任明确地载入企业章程,明确规定企业负有承担环境责任的义务。企业章程是规范自身行为和组织活动的宪章,是企业内部的自治法规和外部经营的基本法律依据,能有效的指导企业在生产经营,追求经济利润的同时,主动遵守其企业章程的规定,承担企业环境责任。并且,企业要加强员工的环境知识教育和技术培训,尤其是企业的管理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只有使企业管理人员树立良好的环境责任意识,才能做出科学环保的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和绿色发展战略。而对技术人员进行定期的环境教育,如定期开展环保教育讲座、环境技术培训,促使员工在生产过程切实贯彻清洁生产,从源头上开展环境保护,防治污染的工作,同时采用先进的环保技术能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增加企业的经济收益,形成企业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互相推动,更好地实现企业环境责任。
  
  (二)建立企业风险预警管理制度
  
  市场经济总是起伏波动,存在较大风险。企业作为其中之一的经济主体,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不同程度的环境风险。通常,环境风险具有突发性和极大的破坏性,且难以预测和被发现。企业如果遭受环境风险,其生存和发展也将陷入危机。因此,积极主动地建立风险预警管理制度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十分必要①。
  
  首先,在企业的日常生产中,必须严格执行清洁生产,贯穿产品从原材料的选择到产品回收处理的整个生命周期,减少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最大程度地降低甚至消除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或者引发的环境风险隐患,从生产源头上对环境风险进行预先防范。
  
  其次,企业内部要建立完备的环境风险预警系统,制定危机应急制度。
  
  企业提前做好风险防范,是企业在有效规避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在面对环境风险时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保障。2010 年发生在福建省的紫金山铜矿重大水污染事件,除了企业防渗膜破损直接造成污水渗漏以及人为非法打通观察井与排洪洞,另外一个非常的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企业对环保检测设备的监管不到位,没有对之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及时发现环境风险隐患,致使渗漏污水直接进入汀江,引起大批鱼类中毒死亡。肇事企业不仅因此停产全面整改,承担巨额的环境赔偿,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还承担了行政、刑事责任。所以,企业要避免环境风险,一是要设立企业现代化和信息化的环境监控中心,充分发挥其环境监测和预警功能,减低环境风险概率。加强对环境检测设备的在线监控,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及时排查可能存在的隐患;对生产全过程中的每一环节都进行远程控制,着重对污染源进行精准的实时检测,督促直接生产人员清洁生产。二是企业要编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及相关的应急培训,使企业员工在面对环境风险时,在危急状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积极采取正确有效的措施减少环境风险带来的危害。三是企业要积极参与环境责任保险。企业投保环境责任险,不仅使企业在面临环境突发事故时,将部分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减轻其承担巨额赔偿的压力,使被侵权人得到及时救济,更重要的是降低了因企业接受停产处罚而破产倒闭的风险,使其能够恢复正常生产,继续发展。因此,企业应积极参与环境责任保险,加强环境风险的监管,提高企业防范环境风险的水平。
  
  (三)坚持企业绿色环境经营策略
  
  绿色环境经营战略就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以环境保护为出发点,做出绿色环保的经营策略,如推行绿色营销、绿色环境会计制度、公开企业环境信息,产品回收再利用等①,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结合与双赢,形成保护环境、提升企业良好形象和产品竞争力,发展经济的良性循环。
  
  首先,建立企业环境经营策略的管理体系。根据公司经济实力、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自身条件设立企业内部的环境监管部门或者是环境管理专员,对企业是否依照环境经营策略和执行方案进行引导监督,促使企业节能减排,坚持清洁生产。制定相关的企业内部环境制度和岗位技术操作规范,对企业员工进行环境责任的标准考核,促使企业员工严格遵循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企业的各项生产。目前,我国部分企业已经开始了设立企业内部环境管理部门的实践,并且起到了良好作用。
  
  其次,企业要发展绿色营销,树立绿色营销理念,创新绿色营销机制,采用绿色研发技术,使用无毒害的绿色包装材料,为广大消费者提供绿色环保产品;拟定绿色的市场价格,建立绿色的供销途径和售前售后服务,满足市场对绿色环保的大量需求。企业在增强绿色营销业绩后,为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将必然驱动企业自觉重视环境保护。
  
  此外,企业要积极推行环境会计制度。在企业的成本核算体系中,环境资源也是一项重要的成本投入,需要将其加入计算范围之内,才能充分合理利用环境资源,降低环境资源成本②。同时在环境收益中,也扣除对环境的损益成本,即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所付出的成本。而这部分成本往往被企业忽略。企业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成本效益会计估算,才能为降低成本,争取收益最高化而积极保护环境,节能减排。企业要进行环境信息的公开披露,并且必须真实,不得欺瞒社会公众。企业定期通过网络平台、新闻媒体公布企业实现环境责任情况的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意见和监督。由此,在社会公众的监督压力下,企业将更好地贯彻绿色环境经营策略,坚持发展循环经济,进一步加强对环境资源的保护意识,承担企业环境责任。
相关标签: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