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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责任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7-01-05 共9671字
  第一章 企业环境责任概述
  
  企业环境责任是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上延伸发展而来的。企业环境责任是指企业在最大限度谋求经济利润和实现股东利益时,应履行保护环境和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①。加强和深化企业环境责任的理论研究,是促进企业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具有积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一、企业环境责任的起源
  
  人类自 1860 年工业革命而跨入蒸汽时代后,在纺织业、工业、农业等各行各业都普遍掀起改良生产工艺,采用先进科学技术的新浪潮,生产生活发生了举世瞩目的变化。工业革命在给人类提供便利和机遇之时,也毫无避免地造成了一些自然环境的影响,引发了一些列阻碍世界经济发展,威胁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全球性环境问题:水、空气和固体废弃物污染、臭氧层空洞、全球气候变暖、能源资源短缺、森林植被锐减、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等不胜枚举。1960 年以来,全球各地逐步发起环保行动,世界民众和各国政府的环保意识增强,并真正认识到,国家巨头企业、大公司是造成环境污染的“罪魁祸首”.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总是需要使用自然资源,并且将生产的污染废弃物排放到自然环境中,而企业以营利性作为其主要目的,天然地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价值目标,以此引起了企业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滥用自然资源,谋求丰厚的高额经济利益,从而导致全球资源面临急剧锐减甚至枯竭的危机,生态环境也不断恶化,愈演愈烈,最终会限制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
  
  如 20 世纪 50 年代发生在伦敦的十二次严重的烟雾事件,浓烟雾霾使整座城市白昼如同黑夜,造成所有汽车和航班无法正常运行,步行也非常困难,多数市民因此患上呼吸疾病,而这正是由于企业燃煤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硫和粉尘造成的。最严重的一次,短短五天时间造成四千余人死亡,两月内死亡人数又增加八千,伤亡损失惨重令人惊愕害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并且造成了巨大危害,而环境污染和破坏主要来源于企业,企业必然承担责任,由此产生了企业环境责任。
  
  (一)企业生产经营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企业作为人类社会组织的重要形式,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大量的使用能源和自然资源,在为消费者们提供各种各样的商品和服务,发展经济获取利润的同时,也排出了大量的废弃和污染物,严重地造成了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由此可见,企业有组织有规模的生产活动和行为对环境问题的产生,发展及恶化有不容忽视的巨大负面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对整个区域的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可分为直接污染和破坏环境,间接污染和破坏环境,消极引导消费者①。
  
  首先,直接污染和破坏环境。开采自然资源,制造产品等相关活动通常由企业组织开展。企业对自然资源的开采不科学、不合理甚至是过度开发,且资源利用率低,造成了自然资源的严重浪费和耗竭;同时在生产、加工、制造的环节中向自然环境直接排放未经处理过滤的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和大气污染物等,超出了环境的自我净化和承载能力,导致环境污染,引起当地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生物多样性持续锐减,造成整个自然生态系统的失衡。
  
  这些都是直接污染或破坏环境的主要具体体现。据环保部的统计分析,在全国污染物总量排放中,八成以上来自企业排放。故而,企业必须承担污染、破坏环境的责任。
  
  其次,间接污染和破坏环境。这具体体现为,企业采用不恰当的能源和原材料,进行加工生产产品,成为间接刺激其他企业采取破坏、污染环境的手段为其提供所需原材料的诱因。或者企业生产技术不符合环保规范,不按照环境标准加工生产,提供对环境有重大危害的产品或服务,被消费后释放到环境中,产生不易分解的大量有毒有害废弃物,诸如废旧锂电池、塑料盒袋等生活耗费物。
  
  第三,消极引导消费者。企业为取得经济发展,推广奢华的非理性非环保的消费,对商品过度包装,大量挥霍资源,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对消费者进行过度消费、享乐消费的消极引导,使消费者形成资源消耗型和环境破坏型的生活消费观。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各方利益冲突都在此交汇和平衡,同时在科技技术研发应用领域以及社会文化生活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由此可见,从任一角度对环境问题进行分析,企业都始终占有举足轻重的主要地位。随着二十世纪之后,不断成立的众多国际大型企业在推动全球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时,也带了越来越严峻的环境问题。两者紧密相随,息息相关。企业在加速发展的进程中,更要注重对环境的保护,实现企业环境责任。
  
  (二)企业应实现环境责任成为全球共识
  
  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的社会生产活动或自然界作用对周围环境产生危害作用,导致自然生态系统失去平衡,遭受破坏和污染,严重影响人类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的现象。在自然环境被人类所改造的进程中,仍以其固有的自身规律运动变化。人类与自然环境循环两者相互制约,相互作用和影响,产生环境问题①。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也不断升级,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是早期人类为了维持基本生存,为获取食物滥捕动物,为生活取暖乱伐树木,用火不慎烧毁森林植被,造成了一定程度生态的破坏和资源的短缺。第二阶段:人类文明进入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之后,在农业发展的基础上,各类手工作坊在人口繁多的城市地区发展起来,并排出一些废弃物,同时居民生活也产生了成堆生活垃圾,出现了对环境的大规模污染。 第三阶段:从工业革命至上世纪中期,人类为快速发展经济,过度攫取资源,采取了牺牲环境的方式,最终致使环境公害事件在一些发达国家频频发生,不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也对人类的生命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扰乱了社会生活正常秩序。如 20 世纪三十年代的马斯河谷烟雾事件,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第四阶段:在二十一世纪的新时代,工业获得跨时代的发展,然而由于防治不力,环境问题尤其是环境污染规模加大、防范难度提高、危害性更为严重。高速的工业化、加剧的城市化已经严重地超出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最大承载范围。全球自然灾害显着增加。
  
  由上可知,在环境问题上,企业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人类开始把环境问题与企业发展联系起来进行思考,并认识到经济发展越快,企业的贡献也越大,发展也尤为迅速,然而与环境问题的矛盾也更为尖锐突出,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也更为严重;并意识企业通过环境资源获得经济利润,那么对于其引发的环境问题就必须承担责任。企业环境责任,由此成为人们的高度关注和迫切研究的新课题。
  
  解决环境问题随之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同时人类认识到,企业行为已经成为生态环境恶化的最重要原因之一,要求企业实现环境责任的呼吁也逐步被推向了高潮,企业寻求经济利益时更应虑及环境利益的观点也为国际广泛认可。在 1999 年举办的 《世界经济论坛》上,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提出“全球协议”的新概念①,其目的是促进全球性的协议,成为企业经营战略和业务策略的组成部分,促进主要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并构建为达成共同目的良好协作关系。其中囊括九项基本原则,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均与企业环境责任相关,分别是企业应采取预防战略应对环境挑战;企业应主动履行更多的环境保护义务;鼓励企业对环保工艺、环保科学技术进行研发、推广、应用。然而,“全球协议”仅有原则性的号召作用,并无强制力和对企业实现环境责任的详细规定。其可操作性不强,落实至实际操作上,则受限于企业管理者的决策以及“全球协议”是否为企业所认可。2000年 7 月正式推出的全球协议,世界各地的企业领导者给予了不同程度的支持,我国相关部门领导也高度重视。我国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会长陈锦华曾提出,在经济日趋全球化的背景下,作为新兴发展中国家,应该对此人类环保运动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并呼吁中国企业皆应参与其中。
  
  由此,企业实现环境责任这一论题的提出,具有深厚的理论根源和重大现实价值。
  
  二、企业环境责任的内容
  
  《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法律所要求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里包含的重要内容就是企业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此外,社会公众也普遍认识到企业在寻求经济利润最大化时,应该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而在现实中,企业过度重视经济发展,而把社会责任彻底弱化,对环境的保护更是微乎其微,这显然有悖于社会经济的循环发展理念。企业环境责任的实现不仅与企业长足发展密切相关,更与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紧密相连。
  
  我国许多学者都对企业环境责任展开了研究,由于出发点和侧重点不同,对其具体称谓各抒己见,内涵的界定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
  
  (一)企业环境责任概念争议
  
  在我国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初期,卢代富博士在对发达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进行详细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是企业为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应承担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增进与维护社会公益的义务。而环境保护就是其具体要求之一。企业的环境保护义务,既有法律性,也有道德性,并融合在企业环境中,形成了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种典型的具体表现形式①。
  
  关于企业所负环境保护责任的概念问题,我国学者对此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第一是公司绿色社会责任的观点。吴国刚在《公司的绿色社会责任》中认为所谓公司的绿色社会责任②,即公司在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应考虑纳入股东利益以外的环境公益,使其符合社会对公司制度的合理期望。
  
  此观点仅侧重公司对环境所应承担的责任,它只是一个单一的经济主体,忽略了合伙企业等其他经济主体对环境保护的应负的责任。
  
  第二提出了企业生态责任的观点③。任运河学者认为企业生态责任应包括三种责任,其一企业对自然的生态责任,其二企业对市场的生态责任,此外还包括企业对公众的生态责任。然而,此观点仅将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涵盖其中,过于笼统宽泛,没有突出企业在环境问题保护方面的责任。
  
  第三种乃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观点④。时燕君学者重点强调企业的环境责任是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并被纳于社会责任之中的观点,故他主张称为企业环境社会责任。
  
  第四种是企业环境法律责任。张晓君学者认为企业关键是对环境问题承担法律责任,即对其生产经营所造成的环境问题应承担的法律上的消极后果。
  
  该观点过于片面化,仅从法律角度提及企业应当对环境保护的责任,企业也应从伦理道德上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
  
  第五是依据主体的不同,有学者将其称公司环境责任。学者白平则定义为:“公司在寻求自身及股东最大经济利益时,还应承担保护环境的社会义务,并对政府代表的环境利益履行责任。”学者马燕认为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产生根源于公司目的的实现及其对社会的影响,并主要表现为环境问题承担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
  
  除此之外,大多数学者称之为企业环境责任。吴真学者就从可持续发展理念出发进行了研究探讨和科学论证①。就承担环境责任的主体而言,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企业组织形式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其中公司制企业是现代企业中最主要和最典型的组织形式。显而易见,公司环境责任理所当然为企业环境责任所包含。这也是目前对企业在环境保护上所应承担责任的最为认可和普遍的一种称谓。这一称谓能对其它称谓在内涵、主体界定上的空缺进行有效弥补,包括了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所应尽责任的内涵与外延,可以全面概括企业在追求利益最大化时所承担的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也能够将企业的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两方面的内容涵盖其中。
  
  (二)企业环境责任内涵界定
  
  对企业应承担的环境责任,从具体称谓上,学者们各有不同。但对其内涵的界定却大抵相同,都认为企业在谋求利润最大化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只是学者们对此所关注的焦点和侧重有所差异。例如,一些强调,企业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应使用先进的工业技术开展生产和经营,从而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而另一些则认为企业要专注于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强调先污染后治理的后续责任承担,企业在最大限度谋求利润和发展后,应当对破坏和污染环境以及滥用自然资源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还有一些学者认为,企业环境责任企业是一种不仅要体现对现代人负责的态度,更要顾虑子子孙孙后代人的利益和资源环境需求,而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典型企业社会责任。
  
  尽管学者们对企业环境责任的内涵理解存在差异,但都无一例外的共同认为企业在促成自己经济增长发展时,必须正确梳理与环境、资源的脉络,构建人类与环境的协调平衡系统,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循环绿色发展。
  
  因此,企业环境责任的定义:企业自设立时起存续的全过程中,应遵循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对在生产过程中向自然环境排放的污染,资源浪费以及生态失衡,采用恰当措施,承担改善环境,节约资源,补偿受害者损失的责任①。
  
  因而,自企业成立、管理、生产、经销、至产品消费及污染治理的各个环节,企业都应该严格贯彻绿色环保理念,以预先防范污染为主、污染和治理有效结合、长效综合治理为行动准则,形成循环的资源节约回收利用系统,控制污染物排放量从多到少,从少到零的转变,使环境问题从源头上得到根治。
  
  笔者认为,其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其一,企业一旦开始着手设立,它的环境责任就已经开始了。在此期间,企业的设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各项环保法律法规,设立的各项手续合法,程序正当,符合工程项目规定的要求,并依《环境影响评价法》开展环境评价。
  
  其二,企业环境责任在生产加工经营环节上体现为,企业应采用环保的原材料,从根本上杜绝污染来源。同时企业在生产加工制造工艺上要与时俱进,引进优秀人才,使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机器设备,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1循环的模式。
  
  其三,企业环境责任在管理环节上体现为,发展绿色企业文化,实施绿色营运管理模式,使企业领导者及员工养成良好的环境保护意识,将环保理念融入企业管理发展的始终。采用国际机构认证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使企业环保业务与国际接轨,谋求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合作。
  
  其四,企业在产品生命周期上的环境责任体现在,无论是从产品原材料和使用的工艺技术设备的选择上,还是在设计、储运、制造、经销以及消费后处理废弃物的每一个细节都要求企业承担对产品的责任,即符合特定的环境保护要求,不浪费资源,对环境无污染或者危害较少,注重生态产业链的绿色健康发展,实现废物综合利用,建立资源绿色循环的再生体系。
  
  漏排行为,严格淘汰落后的排污技术和不符合环保要求排放标准的机器设备。
  
  引进科学手段及环保配备治污设施,对企业生产所排放的废水、废渣、废气进行有效处理,实现污染零排放或降低污染排放量,促使企业与周围居民和生态环境的和睦共存。
  
  其六,企业承担环境污染的消极法律后果。企业对于自身在生产过程所排放的污染,必须承担污染治理的责任,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缴纳排污费,承担限期治理、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三、企业实现环境责任的理论依据
  
  企业要实现环境责任必然要以强大深厚的理论依据作为强大支撑。企业环境责任问题的提出,对企业及其领导者施加了巨大压力,要求其履行除满足股东利益最大化之外的环境义务,同时也对企业本身追求的价值目标形成了冲击。学者们纷纷进行研究,提出了理论依据,从不同的角度论证企业实现环境责任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法之正义与秩序价值理论
  
  顺应社会环境的发展需要,“正义与秩序”愈来愈为当今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潮流导向和基本价值。合法合理作为一项基本的价值标准衡量着社会各行各业,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是否具有正当性①。当然,企业实现环境责任也被包含其中。企业实现环境责任也必须以法之正义和秩序价值为价值导向,实施清洁生产,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平衡、和谐、统一。
  
  正义乃公道正直,准确合理之高尚美德,是人类亘古不变的价值追求,是对社会各领域的曲直、好坏作出的积极正面评判。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是人类的公有产品,一个人的享有并不能排除他人享有。任何自然人、企业其他社会主体都有均等享有良好健康的自然环境的权利,并且平等利用自然资源的机会。然而自然环境具有有限的净化能力和一定的新陈代谢周期,如果人类活动使其超载承受,就会造成生态失衡,环境污染等一系列问题,甚至有可能严重引发自然灾害,自然资源也是有限的,人在利用自然资源时,具有致灾性和减灾性,不可能无限度的开采使用,否则必然造成资源危机甚至严重危害人类生存的自然灾害②。因此在利用环境和资源的过程中,不能因为企业为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就轻视自然人及其他社会主体享有使用环境和利用资源的权利,甚至忽视其应当实现的环境责任,这明显违背法之正义价值。企业与自然人、其他社会主体在享有环境和资源上机会平等,企业利用环境和资源进行生产经营必然承担对环境造成不良负面影响的责任,这样才能使正义在企业和自然人及其他社会主体得以公允。其次,法的正义价值还体现在对企业的法律惩罚上。企业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如不安装排污设施,超标排污等造成环境污染,必然受到法律惩处。法律责令其改正,承担缴纳罚款,补偿利益受损者。这是法追求正义,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的体现,如此也能促使企业更好承担环境责任。
  
  秩序是指一种和谐的、有条理的状态,是指组织化的存在和活动方式。
  
  其他一切法律价值都必须以法的秩序价值为基本出发点,没有法的秩序价值存在,就毋论其他法律价值。要实现价值目标就必须有秩序的引导,按照秩序进行,为达到目的采用组织化,有方向的方式和手段。毫无疑问,企业的行为也必须依秩序而行。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尤其是化工、煤炭等重度污染企业,如果不采取充分有效措施,势必会造成对周围环境的污染破坏,以及资源的严重浪费,导致生产经营无法再顺利进行,影响经济发展秩序;同时影响人们的生活秩序,严重威胁人们的生命身体健康,危及个人、集体、国家的财产安全,并最终导致整个社会秩序的恐怖混乱。是以,企业实现环境责任是保障社会经济生活各方面有序运行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可持续发展理论
  
  可持续发展,是在环境迅速加剧恶化,社会公众环保呼声越来越高的前提下而登上世界舞台的。20 世纪 70 年初,在斯德哥尔摩举办的联合国首次人类环境讨论会上,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可持续发展概念被最早地提出和研讨。发展中国家和世界各地的工业化代表汇聚于此,一起赋予人类在共建一个和谐健康安全的环境上所拥有之权利。此后,在 1987 年,可持续发展的概念被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中进行了首次具体说明,获得国际社会的一致认同。即“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它包括几项基本原则:(1)公平性原则,既包括当代人与人之间的公平,表现横向水平的区域与区域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公平;也表现为纵向的代际间的公平,即当代人和子孙继承代之间;还包括自然资源分配利用之间的公平,表现为不同主体之间,如人与企业等社会经济组织,人与自然等①。(2)持续性原则,人类要满足衣食住行的生存需要,要谋求经济社会发展,就必须以环境和自然资源为物质基础。离开了其物质基础,人类也就不可能持续地生存发展,因此在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有限承载量内,人类必须在满足及发展中有所制约,采取适当措施控制人口,合理开发资源,减少、治理污染,平衡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间的利益冲突,实现持续发展。
  
  (3)共同性原则,人类同生共长在地球上,只有全人类携手共进,超越民族歧视,文化历史障碍,国别差异,以及贫富差异,才能实现局部和整体利益的双赢,共建美好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全球家园梦想。因此企业履行环境责任是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必然要求,要求其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走新型环保化道路,首先要以提高质量效益为中心;其次提高资源利用率,发展循环经济;还要加强环境保护、注重防治结合、促进企业清洁生产、绿色营销和可持续发展。
  
  (三)利益相关人理论
  
  物质利益,是指通过占据和使用物质生产资源而形成的生产关系,也称为经济利益。最大程度地寻求经济利益是企业最高的目标。然而,利益相关人理论却对传统企业理论产生了新的有力冲击。
  
  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哈佛教授多德在《董事应该为谁承担义务》中提出的观点严重冲击了股东价值最大化或利润最大化的主张,他否认股东利益至上原则,认为董事行使真正职权,需要虑及多方主体的利益,不仅仅局限于股东,还应包括员工、消费者、社区利益等。1959 年,彭罗斯在《企业成长理论》一书中认为,资本、物力及不同利益代表方相互作用形成的生产关系聚合形成企业,这也为利益相关人理论提供了思想支持。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期,斯坦福大学研究所对利益相关者进行了定义指出,企业如果没有股东及包括雇员在内的其他参与人的支持,其就不可能生存。1984 年,弗里曼着有《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管理的分析方法》,明确提出了利益相关人管理理论。其抛开企业一贯的股东利益至高无上的观念,转而认可其他利益相关人为企业发展提供的环境资源的投入和参与,主张保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也至关重要。利益相关人包括个体和群众,如消费者、社区等社会公众②。
  
  他们不仅能影响企业的目标是否达成,反之也在企业达成目标的过程中受到影响。因此,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应该被企业所努力实现,如社会利益、环境效益,而非仅实现特定的股东经济利益。
  
  利益相关人有企业股东、员工、社会消费者、承销商等有经济往来的个体和经济组织,也有行政管理部门、当地民众,当地社区、社会媒体、环境保护组织等压力团体,还包涵环境、资源、未来子孙后代等因企业经济活动直接或间接地遭受可见或潜伏影响的客体。这些利益相关人对企业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二者紧密相联。利益相关人在企业发展中进行实物、人力、财产、环境等资本付出,分散了企业承担的经营风险,也相应地监督和约束企业行为。是以,企业进行生产经营,除了考虑提供实物资本之股东利益,不得忽视提供人力资本的雇员、经营者以及提供环境资本的消费者、社会公众之利益。企业要不断壮大,实现长远的发展目标,必然要靠除股东以外的各利益相关人的支持,而支持的动力正取决于企业对他们所要求利益回报的质量,包括对环境资源的保护,承担环境责任的效果等。由此,企业实现环境责任就成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的必然要求。
  
  (四)绿色供应链理论
  
  绿色供应链理论,最先起源于 1996 年美国的“环境负责制造(ERM)”研究。该理论基于绿色制造和供应链技术管理理论,主张在产品供给、销售、生产的环节中,应虑及环境及资源的保护,使得产品在从物料获取到经消费结束产品生命至回收处理的每一个环节中,实现最优化地利用资源,最低化地损害环境。绿色供应链理论要求企业强化对环境因素的的顾虑,不断“绿化”生产制造环节,实施无毒无害化生产。
  
  传统的供应链只注重获取经济价值,而绿色供应连理论不仅了融合了企业实现自身营利目的的需要,还增添了环境效益的内容。尽管,该理论是一项自愿采取的环保战略,但却能有效指导企业实现经济发展目标,获取经济利润,同时也能促使企业更加注重追求社会环境价值。尤其是在当下社会公众更加注重企业环境责任、品牌形象、企业形象的大环境下,企业实施绿色供应链计划的重要性更加突显。实施该计划,也能避免资源浪费,更好树立企业形象,不断扩大产品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 各企业之间,基于绿色供应要求,双方开展平等自愿合作,实现整个链条资源最大化。综上,对于采取绿色供应链管理的企业而言,一方面,本身将不断实现生产绿化,产品绿化,更加符合环保要求;另一方面,也推动了供应链上下游其他企业的绿色输出和绿色购买以及绿色清洁生产,实现了整个行业的绿色优化供给。
  
  目前,因其优势,该管理措施在欧洲国家已被逐渐采用。比如,很多欧洲国家建立环境保护立法,要求生产商对产品上游供应负责,还包括对下游废旧产品进行处理。如 IBM 等部分全球性大企业都积极对其供应、批发等渠道进行综合调整,不断优化产品设计和制造技术,促进产品的循环利用可再用,大力推动绿色供应链。综上,我们可以看到绿色供应链理论在为企业更好的履行环境责任方面,提供了有益依据和可操作性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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