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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资设备管理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12-21 共7431字

  4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企业应对策略分析

  虽然建筑企业"营改增"还未正式纳入试点,相关具体政策还未明晰,建筑业"营改增"还面临各种问题,但建筑企业要提前筹划,各部门通力配合,认真学习相关政策,研究"营改增"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产生的影响以及企业应采取的措施,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争取做到平稳过度。

  4.1 对投标报价及预算定额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4.1.1 对投标报价及预算定额的影响。

  我国现行的工程造价体系较为简单,实行概预算制度,工程造价一般由直接成本、间接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在营业税制下,工程造价中的直接成本和间接费用均为包含增值税的成本费用,工程造价中的税金包含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税金采用综合税率进行计算取费。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营改增"后投标报价将以增值税销项税额与工程造价分别列示,这就完全改变了原来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

  因此,建筑业"营改增"后对投标报价主要影响由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由于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发生改变,计价规则将随之进行调整。为应对建筑业"营改增",住建部目前已制订《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对现有的工程计价规则进行调整,将营业税下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各项费用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含增值税税金"计算的计价规则,调整为税前造价各项费用不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不含增值税税金"的计算规则。因此,建设单位的招标概预算编制也将出现重大变化,相应的施工图预算编制和设计概算也将按新标准执行,对外发布的招标书内容也会有相应的调整。其次,由于要执行新的定额标准,施工企业的内部定额要重新进行编制,企业施工预算也需要重新进行修改。并且 "营改增"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基数变为应交增值税的金额,因此计算该部分税金时需预估出应交增值税金额,并继续作为价内税进行最终税费的计算,使投标报价的计算方法较原营业税下更为复杂。

  二是增值税税负将成为投标报价的竞争性因素,影响投标报价决策。"营改增"后,同一工程项目,不同建筑企业进行施工,会由于其组织架构、施工组织模式、技术专长,施工机械装备程度、材料来源渠道以及内部管理水平等因素的区别,形成不同的税负水平,在成本、目标利润相近的情况下,投标报价会出现较大差异。即原营业税下的综合税率变为增值税下的平均税率,由此计算出的税金将成为投标企业的竞争性因素,进而会影响其投标报价决策。

  4.1.2 企业应对措施。

  "营改增"以后,原来的概预算的编制、设计概算和施工图的预算势必会被新的预算标准所取代,这就要求建筑企业造价部门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着手准备:

  首先,跟踪政策制定进度,快速熟悉和掌握新造价体系的相应内容。目前住建部提出的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各行业和省市的意见,所以尚未出台具体执行办法,且投标报价软件尚未按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进行调整。并且,由于投标报价体系的调整涉及住建部、水利部、交通部、铁路总公司等多个部委,无法预测未来调整投标报价正式文件出台能否与建筑业"营改增"同步实施。这就要求建筑企业造价部门要继续跟踪文件的修订过程,关注调整原则和调整方向,及时熟悉和掌握新造价体系的相应内容。

  其次,完善内部成本测算机制,体现价格决策参考依据职能。企业应针对不同施工板块、不同施工地域,结合企业内部定额标准,进行具体施工项目的综合流转税率分析,确定企业的平均流转税负率,改进标前测算体系,从而为建筑企业投标报价提供价格依据。建筑企业投标报价前的成本税金测算应以"价税分离"的思路建立模型,根据项目所在地的经济、自然和政治环境特点,以及不同类型的项目的成本费用构成,建立不同的测算模型,再根据项目的特点对模型进行调整。

  然后,要优化投标报价方法,应对报价体系调整滞后风险。如果建筑业报价体系调整迟于建筑业"营改增"时间,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阶段仍按照目前工程造价规则和计价体系来编制工程概预算。而施工企业"营改增"后,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费用将体现为价税分离,增值税下的综合税负较营业税下的综合税负可能有所上升。因此,拟投标的工程项目,需通过建立增值税测算模型测算增值税下的综合税率,与现行造价规则计算的工程造价中所含综合税率进行比较,并以此作为调整投标报价中综合税率的依据;对于已中标项目,施工合同签订时,可据此作为调整合同价的谈判依据,向业主提出补偿诉求。

  最后,要调整投标报价策略,实现税负的合理转嫁。根据增值税的原理,增值税是环环抵扣,税负由最终消费者承担。"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能否将税负转嫁给其下游的业主或分享其因不动产可以抵扣进项税所带来的收益,关键就在于项目承揽时的投标报价和合同谈判。有些建设单位建造的不动产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厂房;有些建设单位建造的不动产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则该部分税额将直接计入成本,如职工宿舍。因此,企业在投标报价过程中需考虑建设单位能否抵扣,实施不同的定价及谈判策略,总体原则是尽量将建筑企业增加的税负转嫁给下游的业主。

  4.2 对资质共享和总分包模式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4.2.1 对资质共享和总分包模式的影响。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筑企业需要具有相应的资质才能够承揽工程,一些大的工程由于资质上的限制,无法由单个公司承揽,需要集合多个具有相关资质的公司组成一个"联合体"才能够满足其资质上的要求,这就是资质共享模式;目前很多大型建筑施工企业以集团公司资质进行投标,中标后由集团所属有独立法人的专业公司负责施工并管理,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签订总分包合同,这就是目前建筑业普遍存在的总分包模式。

  另外,建筑企业违规分包和工程挂靠现象也较为普遍。建筑企业将中标工程违规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或通过挂靠的方式中标工程,收取一定比例的挂靠费,现场管理主要由挂靠方负责。为降低采购成本,挂靠单位购买材料往往不要发票,被挂靠单位就不能获得进项抵扣发票,税负自然就会提高。为此,部分挂靠方就会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税率较低的可抵扣发票,但因缺乏真实的交易行为,有骗税嫌疑,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其后果将难以估计。

  在当前营业税的税制下,企业只需要以中标单位的名义按期足额缴纳营业税即可,但是"营改增"以后,增值税是以法人单位为纳税主体,中标单位为名义纳税人,各个施工单位为实际纳税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这会造成施工单位取得的大量的进项税发票无法抵扣,而中标单位没有进项税发票抵扣的情况,也就形成了进项税额抵扣不充分的现象,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税负。

  4.2.2 企业应对措施。

  针对资质共享模式,在营业税的情况下,只需要以"联合体"的名义和业主签订合同,按照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即可,而"营改增"以后,涉及到增值税发票的抵扣问题,联合中标各方应与业主协商单独签订合同,明确各自施工范围,单独核算,以防出现主体不明确导致的税款无法抵扣。

  针对总分包模式,建筑企业母子公司之间应及时签订内部分包合同,实现跨法人之间的分别核算,分别纳税,通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工程款结算。这样才能满足了税务管理的要求,纳税关系清晰,但仍与建筑法关于转分包的规定有冲突,存在审计风险。

  对于违规分包和工程挂靠现象,由于分包和挂靠单位往往不具备相应的资质,经常会造成技术不达标,拖延工期,偷工减料等问题,导致工程质量下降,存在诸多的安全隐患。因此,企业不仅要考虑税负增加因素,更要本着依法经营的角度,改变以往的模式,尽量避免不规范不合法的经营模式,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通过采取以上措施,不仅可以理清增值税的抵扣链条,避免"营改增"以后,因为纳税主体不明确造成的增值税无法抵扣问题,同时规范了企业的分包模式,避免出现违法违规现象给企业带来的经营风险。

  4.3 甲供材料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4.3.1 对甲供材料的影响。

  为了确保工程的质量,工程项目大宗材料及涉及到建筑安全质量的材料是由建设单位直接购买供施工单位使用的。在营业税的情况下,税法规定"甲供材"要计入总包合同纳税,而建筑定额取费中也规定了"甲供材"要给总包方计算税金,因此不会给建筑企业带来太大的影响。建筑业"营改增"以后,特别是在不动产行业纳入到"营改增"的范围内以后,材料销售的增值税税率为 17%,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为 11%,由于这种税率差异的存在,建设单位必然会积极寻找进项税的来源进行抵扣,从中赚取这 6%的收益,这就增加了"甲供材"的现象,即业主自行采购材料。这样一来,建筑企业没有材料款的进项税可以抵扣,还要全额缴纳 11%的销项税。同时,过量的"甲供材"不利于建筑责任划分,即当出现工程事故时无法辨别是建筑材料的问题还是施工质量的问题,还会使建筑行业"空心化",不利于建筑行业的发展。

  4.3.2 企业应对措施。

  一方面,从责任划分的角度考虑,企业应尽量与业主协商,说明材料和施工分离可能会造成的影响,尽量减少"甲供材",或是将"甲供材"转化为"甲控材",即甲方指定供应商的选择范围和材料的具体规格、型号及技术标准,或提出限制性条件,乙方按照甲方的具体要求选择供应商,采购相关材料。在甲控材料方式下,由乙方与供应商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并向供应商支付材料采购价款,供应商将材料运送至乙方指定地点,并向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据此抵扣进项税。

  另一方面,企业可以积极争取政策诉求,不把"甲供材"部分确认为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或是从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角度,与建设单位协调,签订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供应商三方协议,供应商给施工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施工单位以同样的金额,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给业主开具发票,这样就可以将增值税抵扣链条彻底疏通,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疏通障碍,从而减轻施工企业的税收负担。

  4.4 对物资设备管理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4.4.1 对采购环节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最直接的影响莫过于引起成本构成的变化,而材料成本平均占到建筑施工成本的一半以上,在现行的税收体制下,缴纳的营业税属于价内税,企业在成本策划时无需考虑税收问题,然而,通过对案例企业"营改增"后税负增加原因分析中可以得知,"营改增"以后,能否在采购环节取得足够的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决定着企业的成本如何变化。

  4.4.1.1 对采购环节的影响。

  目前,该建筑企业物资设备采购主要有甲供模式、甲控模式、公司集采和项目部自购等模式。集中采购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统谈统签模式。即集团公司统一对外集采,统一签订合同并支付供货商资金;二是统谈分签模式。即集团公司集采中心只负责组织谈判,最终合同由各子公司与供应商单独签订,发票直接开给购货方。项目部自购主要是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采购钢材、水泥能材料,但受到施工环境的影响,施工企业的部分材料不得已由小规模纳税人甚至个人手中采购,这部分支出在多数情况下都是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另外,建筑企业采购的设备主要是施工机械和车辆等,其供应商基本都是一般纳税人,价款中所包含的 17%的增值税在营业税的政策下计入入账价值进行摊销,全部由企业负担。

  4.4.1.2 企业应对措施。

  1)改变物资设备集采模式。在营业税的情况下,企业可以统一谈判,统一签订采购合同,而"营改增"以后,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流一致"的要求,如果统一签订采购合同,各个子公司采购物资设备的增值税发票将不能抵扣,因此,建筑企业要变统谈统签模式为统谈分签模式,即由母公司统一谈判,再由子公司单独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否则就要在母子不同法人企业之间再开具一次增值税发票才能使增值税链条得以抵扣完整,而这无形中增加了建筑企业附加税费的税负。

  2)合理选择供应商。在营业税的情况下,为了材料的价格便宜,企业往往会选择没有增值税发票的单位作为供应商,以降低采购成本,实施增值税以后,企业要转变原有的观念,寻找价税合计最低的企业作为供应商,也就是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需要分析不同纳税身份的供应商对于采购成本的影响。我们以企业购买商品的含税价格扣除可以抵扣的增值税的净值为企业购买该商品所负担的实际价格。不同类型供应商产品实际价格占含税价格的比例如下:如果企业购买一般纳税人的商品,开具 17%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的实际商品成本应为采购价格÷(1+17%)=采购价格*85.47%,开具 1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的实际商品成本应为采购价格÷(1+11%)=采购价格*90.09%,开具 6%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的实际商品成本应为采购价格÷(1+6%)=采购价格*94.34%;如果企业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商品,虽然只需要按照商品价格的3%缴纳增值税,但所缴纳的增值税无法抵扣,这样,商品的实际价格就相当于含税价格。

  综合以上分析,企业应尽量选择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物资设备以及劳务的供应商,并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供应商不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就应该要求对方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供应商信誉、商品或服务等的质量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可以运用临界点分析法,综合判断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供应商。

  3)筹划地材采购。地材包括工地使用的砂石料、砖等,这些材料的采购一般比较零散,加之地理因素的限制,大部分供应商都是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具有一定的垄断性质,施工单位不具有议价主动权。由于一般纳税人对与收入限额的规定和财务核算上的要求,供应商大多不愿或不符合规定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存在频繁更换签订合同的主体或从其他公司借用发票的问题,导致三流不一致或恶意撤销原注册公司,造成地材的进项税无法得到充分抵扣。"营改增"后,建议企业通过研究价格平衡点,在价格合适的情况下尽量要求地材供应商提供专用发票,同时注意"三流"一致问题。

  4)机械设备采购的税收筹划。"营改增"以后,根据政策规定,新采购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全额抵扣,这一政策对建筑企业的税负降低,以及产业升级都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而采购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输、培训等其他费用也是设备成本构成的一部分,他们分属于不同的行业,所适用的税率也大不相同(一般低于 17%),如果供应商根据不同行业分别开具发票,会造成企业可抵扣税额的减少。企业可以在采购谈判的过程中,尽量要求供应商将所有费用打包为货物销售,只开一张增值税发票,就可以按照 17%的税率全额抵扣设备的进项税。

  4.4.2 对租赁环节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4.4.2.1 对租赁环节的影响。

  目前,由于该公司的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对于价值相对较高,难以购买并且使用周期较长的大型设备难以按项目调拨使用,比如挖掘机、装载机、灌装机、运载一体机等。另外各施工项目也会租赁一些材料物资,比如周转材料、临建设施等。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用整租、临租、月租等,按台班费,土方设备结算量等方式进行结算。

  租赁形式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目前,市场上的这些设备的租赁商多为个人、个体工商户或者挂靠单位等,市场极不规范,多数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4.4.2.2 企业的应对措施。

  1)合理选择租赁供应商。当前的设备租赁市场较为混乱,企业租赁个人的设备在安全方面很难保证,而且无法抵扣增值税,而租赁一般纳税人的设备就可以抵扣17%进项税额,因此租赁物资设备应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条款,同时,为了保证租赁设备的安全以及确保能够取得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对租赁商的资质、信誉度等进行考查,遴选出合格租赁商。

  要杜绝从个人、个体工商户手中租赁设备,除非租赁价格低 17%以上,并提供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成立租赁公司,合理筹划进项税。在"营改增"实施前的准备阶段,建筑业采购设备进项税无法抵扣,建筑企业可以考虑集团内部以某机械采购公司名义采购设备,再以租赁的形式租给各工程子公司。这样既可以保证租赁设备的安全可靠,还可以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4.4.3 对自产加工环节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4.4. 3.1 对自产加工环节的影响。

  建筑企业的自产加工主要有钢筋加工场、碎石加工场、梁场、拌合站,生产出的产品一般是自产自用和跨法人主体调拨,少部分对外销售。大型建筑集团一般由母公司指挥部设直管的一个拌合站,供应参建工程子公司公司项目部需用的混凝土,通过转账单进行列转。改征增值税后,自产自用环节不需缴纳增值税,而自产销售、跨法人主体调拨都视同销售,要缴纳增值税。

  4.4.3.2 企业应对措施。

  企业自产自用环节本身不缴纳销项税额,而购入生产原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在自产加工的环节主要考虑购入原材料时的进项税额来源问题。

  同时企业自产加工的材料经常会涉及跨法人主体之间的调拨,或者在市场进行销售,这就要按销售进行处理,需开具增值税发票进行结算。企业要统筹考虑是按一般计税方法纳税还是申请简易征收纳税,如果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纳税,就要缴纳 17%的进项税,而购买原材料的进项税可以进行抵扣,而如果按简易征收则征收率为 3%,同时购入的原材料等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4.4.4 对调拨、清理、报废环节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4.4.4.1 对调拨、清理、报废环节的影响。

  建筑企业销售剩余的材料和物资,无论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都需要按照17%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一是材料物资在同一法人内部进行调拨使用,税法根据调拨的目的是否用于销售以及是否开具发票进行结算来区分是否为销售行为,决定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二是集团公司内部的不同法人主体之间进行调拨,就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结算,虽然这种结算方式涉及到一方缴纳增值税的进项税,另一方缴纳销项税,两者金额相等可以抵扣,但是会影响到双方的印花税以及调出一方的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同样会加大企业的负担。三是调拨 "营改增"之前所购买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尚未进行抵扣,要按照 3%的税率进行简易计征,即增值税纳税额=市场价格或固定资产净值/(1+3%)*3%,且不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调入一方就无法抵扣,这相当于整个调拨过程多缴纳了 3%的增值税。

  另外,建筑业原材料的毁损报废也是难以避免的,日常管理中一般按照原材料报废的原因分为正常和非正常损失,按照增值税税法要求,正常损失原材料取得的进项税可以正常抵扣,对非正常原因损失的原材料,要将其对应进项税连同运费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4.4.4.2 企业应对措施。

  物资设备的跨法人主体之间调拨虽然涉及到调入方的进项税和调出方的销项税,两者数额相等,但是会造成其他税费的增加,因此,企业应提前确定好物资设备和材料的用量,尽量避免跨法人主体间的物资设备调拨,否则,在调拨时应完善合同签订、发票开具以及会计核算等相关工作,以确保由于调拨缴纳的增值税可以被调入方抵扣;同时要加强企业对原材料的库存管理,避免出现非正常损失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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