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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业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4-21 共553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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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我国工业建筑节能的激励性政策探究
  【第一章】工业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优化探析绪论
  【第二章】激励政策理论基础及工业建筑特殊性
  【第三章】国内外建筑节能激励制度的启示
  【第四章】我国工业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第五章】工业建筑节能经济促进政策建议
  【结论/参考文献】中国工业建筑节能发展政策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 4 章 我国工业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存在的问题分析

  4.1 案例描述

  4.1.1 方案原理及产品特点

  该产品原理为通过燃料在燃烧器中的燃烧产生热空气,经引风机诱导使热空气在管道内循环加热管道壁,能量被涂在管道外壁的辐射漆转作用,最终以长波辐射方式传递到需要被加热的区域以提高需被加热区域内人体、物体以及其他能吸收长波辐射的介质温度。

  因长波辐射在空气中的穿透率极高,能量在传递过程中几乎没有损失,所以此种供暖方式具有仅加热物体表面,不加热空气及物体内部的特点,无需考虑常规供暖方式必须考虑的加热区域内空气的冷负荷,提高舒适度的同时,提高了能量的利用效率。另由于长波辐射在空气中的高穿透率,该设备安装位置与需加热区域的可接受最大距离较远,通过对反射罩的调节,该辐射供暖系统最远可对 60 米以外的区域进行加热,且无需考虑区域内换气次数(不加热空气)可以完美解决常规供暖方案在车间、车站、场馆等高大空间场所类领域内的无力,同时一次性投入和运营成本都较常规供暖方案低,该设备在欧美等国家被誉为高大空间供暖专家。

  4.1.2 产品的引入

  自 2004 年起,沈阳某设备公司开始启动该产品在国内的引进及推广工作,经市场调查,在海关、税务等环节,该产品在国内的最终销售成本为离岸价格的近 2.5 倍,增加的成本主要包括运费、关税及增值税等国内常规税收。较高的成本给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带来不利因素,所以该企业首先进行了成本降低方面的探索,拟采取措施包括:

  (1)主要设备依靠进口,其他技术含量较低的配件附件尝试国产化。

  (2)依靠政府对节能环保技术的支持,降低财税成本。后经努力,配件附件国产化措施基本实现。但在获得政府对节能环保技术的支持方面却遇到了重重阻力,而最终未能成型。

  由于该新型产品较为冷门在报关环节,出现了我国海关关税税率目录中无可对应项目,最终仅能按常规燃烧器确定关税税率,而非节能供暖设备归类。

  4.1.3 产品的推广

  针对产品自身特点,该企业确定工业厂房、体育场馆类项目进行跟踪推广。在某高校实验室及某小型厂房内安装了两套设备作为产品的样板展示后,开始在同类项目中进行推广销售,主要的项目包括葫芦岛某船厂某架工车间、沈阳某汽车 4s 店,沈阳某高校羽毛球馆等
  
  (1)葫芦岛某船厂项目:该厂为国有企业,当时响应政府相关文件进行某车间的供暖系统改造工程,方案选取环节几经波折,由于该车间具备了举架高、跨度大、空间开阔、门窗比高、空气流动性大等几乎所有建筑节能方面的弊端,所以传统的供暖方式在该项目面前都倍感无力,但是车间内操作人员的劳动环境问题亟待解决,该企业以此为契机,经与该厂相关负责人接触后,很快引起了厂方的注意,最终达成一致确定了采用辐射供暖方案。但签订合同时厂方提出,由于该方案在国内没有先例,在验收合格确定能达到预期效果后才能支付全款,否则要扣留较大比例保留金。

  (2)某汽车 4s 店项目:该项目的汽车维修车间同样存在高大空间、空气流动性大等问题,与传统供暖方案相比,辐射供暖方案在本项目内也有较大优势,双方经过几轮沟通,虽然销售单位按成本加税金原则报价,但最后仍因设备价格原因,未能成交。

  (3)沈阳某高校羽毛球馆项目:该场馆举架高、空间大,虽然空气流动性不大胆由于其场馆特点,对室内风速要求极为苛刻,常规空调系统原则上很难满足要求,而传统的散热器水暖系统又需要投入成本极高,笨重的散热器与场馆的现代化装修风格格格不入,活动看台等功能要求也因散热器系统的管线而受到严重制约,同时也不环保。校方很快接受了辐射供暖方案并启动相关工作。但本项目最终仍未能成型,原因为该设备无法通过相关采暖设计的负荷计算。虽然与校方就此事多次沟通,也就该方案只加热物体不加热空气的特性予以讲解,校方仍表示无法通过规范的计算,相关的施工报备手续就无法进行,工程也无法正常开展实施。最终双方只能深表遗憾。

  4.2 案例分析

  4.2.1 从税收优惠准入条件看政策法规的可操作性

  关于节能环保技术推广已有相关减免税金的优惠政策,但若享受该类优惠政策,需要进入适用产品目录。税收优惠政策为税收部门出台,但适用产品目录却无明确管理部门编制。当时企业投入大量精力与高校、设计院等部门专家领导接触推进申报事宜,但是皆因上报流程漫长,审核制度模糊、部门职责划分不明确等原因未得到预期效果。

  已有的财税优惠政策在实际生活中很难被从事相关工作的企业享受到,作为一个企业的能量在推动财税政策制定方面能做的工作微乎其微。我们的政府在出台财税优惠政策的同时,在政策执行可操作性的方面考虑较少,存在一定程度的执行部门分工不明确,流程繁琐且含糊等问题。

  在解决类似节能环保等存在外部性问题方面,法规标准与经济激励政策是相辅相成的两种手段,法规标准是基础,目的是划出节能工作的最低的市场准入底限,而经济激励政策起到提高市场化覆盖率,推动相对与最低标准的提高的作用。法规和标准是底线目标,经济激励则是锦上添花。缺乏有力的法规与行业标准的支撑,经济激励政策就欠缺指导方向,难以达到预期效果,执行效率不高。我国目前针对工业建筑节能领域的法律法规较少,仅存在部分行业内的推荐性的指导意见与原则,工业建筑节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仅有的两部关于建筑节能的法律条文,且过多侧重于工业生产方面的节能要求。
  
  以上两步法律中关于建筑节能都从宏观指导方面进行规范,缺乏对于建筑节能以及工业建筑节能的具体约束,同时关于建筑及工业建筑节能各相关主体的责、权、利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而缺乏可操作性。建筑部发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已经推行实施,也得到一些成果,但是影响面较小,仅在建设部管辖范围内有一定作用,对于建设部管辖范围以外的领域尤其以工业建筑为领域内作用不大。同时中国的国情决定了不同部门对不同资源能源的管辖范围全力不同,不同资源能源的管辖权都分散到不同行业的主管部门去,缺乏统一管理及制定政策的基础。影响建筑节能的因素有很多,包括建筑一般建筑材料、煤矿、供电系统、燃气系统、燃油系统、轻工业领域、电器行业,以上这些因素都归口不同的职能部门进行管理约束,必须有健全的法律依据作为管理基础才能做到统一联动,高效的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其次,我国各省市自治区都多少出台过地方性的法律法规来指导建筑节能工作,除了标准不统一给实施过程带来困扰之外,最大的弊病是这些政策条文往往比较片面狭隘,仅针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大多数为设计环节)的一个或两个环节进行要求,而忽视了建筑全寿命周期中能源消耗的控制。大多数建筑在竣工验收、正式使用以及拆除各个环节没有相关的法规与标准,给具体工作带来很多困扰。以墙体保温措施为例,虽然我国为推广墙体保温措施从设计环节的市场准入机制,施工过程中墙改办的监管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是工程竣工验收对建筑物的保温节能指标检测缺乏依据,验收过程也过于形式化,虽然建筑物按规定采用了节能措施,但是真正得到的节能效果无从考量,另一方面墙改办在施工过程中的监管也过于形式化,而且因为对监管部门的监管的力度不够不但没有达到预期建筑节能的效果,反而给工程腐败因素制造了温床。同时因采用节能措施造成的人力物力的投入以及连带的能源消耗并没有真正被考虑到,所有建筑节能工作仅落实到是否采用了节能措施是远远不够的。以上因素导致现在新建建筑造成很多新建建筑在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并没有完全相关的节能标准作为参考,投入使用后又成为没有节能效果的所谓的既有建筑,日后还需要对这类建筑进行二次改造,成本投入和能源消耗无形的增加。工业建筑节能的经济激励政策能否有效的得以实施,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与我们的法律法规是否健全,政府部门一定要晚上我国的法律制度,工业建筑节能的经济激励政策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4.2.2 经济激励政策对于使用方激励政策有待加强

  目前国内企业在建设阶段不愿意尝试新型技术,往往对于新鲜事务都保持观望态度,而作为企业和投资人建设工业建筑的初衷是为了早日生产产品并推广销售,我国经济激励政策的针对性及激励力度有待增强。

  葫芦岛船厂项目过程中,厂方改造厂房供暖措施的初衷来源于车间内操作人员的对劳动环境的最根本要求,而在方案选取问题上,对于节能环保问题上的考虑并未占过多比重,作为使用方及收益方,之所以在最后签订合同时厂方能提出先验收后付款的要求,一方面因为厂家对于新型设备与技术的不了解,另一方面,更多的是因为并没有引起厂方足够兴趣的政策来支撑厂家选用节能环保方案。

  沈阳 4s 店项目最终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原因仅仅是因为价格因素,作为一个盈利机构,4s 店对厂房设备一次性投入,影响其投资的最终目的,如果一个方案因为初期投资过大减少了建设方的利润,建设方就失去了采用这种方案的动力。该项目最终未能成型第一因为我国财税的优惠政策对于该设备无法应用而造成成本过高,最终导致价格原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第二 4s 店作为使用方,因其自身有着以营利为目的,建筑使用周期短等特点,即便采用了节能环保方案,也无法得到由此带来的经济效益,反而减少收益,违背了市场规律的经济活动在现实中很难自发形成。

  此种情况下,需要政府部门的经济激励政策向使用方倾斜而不单单是对节能设备销售环节的激励,有需求才有市场,工业企业的建筑节能积极性提高才是工业建筑节能工作的原动力。

  4.2.3 技术研发需要更多激励

  有些时候,企业与投资人并非不愿意尝试新型产品和新型技术,而是我们既有的制度落后,无法适应新的技术动态。需要对规范制定者给予更多经济方面的诱导与刺激,以此激发工作积极性,确保我国规范能与时俱进,与技术的进步同步发展。

  沈阳某高校羽毛球馆项目中,无论在方案、收益等各个方面双方都能实现互利双赢的条件下,最终因为规范的落后问题导致方案没有被实施,经济成本环境成本都不得不被提高。由此看出,规范的编制者在规范的修改与创新方面缺乏动力,是我们面临的根本问题,要从这个环节下手,给规范标准制定者更多的激励,才能促进我国各方面建设工作与时俱进,长远发展。

  我国缺乏先进技术的创新与研发能力,其根本原因并非我国技术落后,而应存在于我们的政策缺乏对新型节能技术研发的激励与刺激,科技人员对新型节能技术研发热情不高。而本文讨论的工业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制定的第一重点就应当放在我国自有科学技术研发环节,让更多的科技人员、单位、企业能在节能方面投入精力,甚至出现专门研发该领域技术的群体或企业,这样更有利于在节能技术方面百花齐放的局面,为工业建筑节能提供更多的方法与途径,使工业建筑节能的概念深入人心,从被动接受转变为主动要求,从零星点缀到常态化使用。

  4.2.4 社会认同度有待提高

  对于制定节能补贴相关政策的决策者来说,短期内通过税收和财政补贴等政策所取得的效益要高于法规的制度建设的效益。但是在设定统一市场渗透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分析财税政策支持所需的资金数量以后,就会发现法规政策建设具有相当明显的优势。因此说,各项财税激励政策的最主要作用在与推动高能效技术的不断发展,而各项政策法规实际上是项目市场准入的基础。目前,国内建筑节能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数量不多,建筑项目节能工作发展难以找到准确的法律依据。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效力级别是“法律”,但都仅是从宏观方面上进行规范。该法律的主要目标是规范工业领域的节能,而经过修订后才单独出现了建筑节能的内容。相比之下,《建筑法》等相关法律对于建筑节能的规定内容很少,特别是对于建筑节能的实施主体、权责分配等的相关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在推动国内建筑节能方面发挥了一定的指导性作用,但是作为部门行政规章,其效力十分有限。此外,我国现有的建筑能源资源的主管部门不同,存在部门间利益的分配权属问题,相关政策规定缺乏普遍约束力。

  当前,很多地方政府虽然也制定了建筑节能的地方性法规政策,但是很多法规政策仅仅局限于对国家政策进行细化和规定,或者仅仅针对建筑环节的某一个或几个领域进行规定,缺乏对于建筑项目整体的统筹规划和全程的节能监督。这就造成了很多新建的建筑项目通过验收时并未完全按照建筑节能的有关要求进行施工,如果对这部分项目进行节能改造,势必会增加成本投入,造成资源浪费。

  此外,我国现阶段建筑节能工作的另一个主要问题是新建建筑项目中贯彻节能设计标准的比例非常低。2000 年,建设部曾经对北方某城市的采暖节能设计标准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发现在新建建筑项目中完全达到设计标准的节能建筑仅为同期所有建设项目的一半左右。对于这种现象,社会各界和社会公众缺乏监督的自觉性。针对这种情况,就必须要通过制定经济激励机制的同时,构筑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根本保障。

  4.3 案例总结

  目前工业建筑节能工作面临最大的阻力来源于强制性政策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整,监督机制不完善,整个链条中各个环节由于节能工作的经济外部性都还处于被动实施状态,完全未能发挥各主体的主管能动性,事倍功半效率低。以经济激励政策来推动工业建筑节能工作是非常好的选择,节能最大的收益者是社会,是每一个人,利益链条通过社会流向开发单位而最终又流回社会,如此是一个良性循环。而政策的制定者在期间起到的是重要的助力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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