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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增加内容及其不足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7-11 共2185字
论文摘要

  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使用处理权利,以及在婚姻关系解除时进行财产清算等相关的法律制度。新的《婚姻法》细化了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并且增加了夫妻个人特定财产制,在此基础上,对于违反夫妻财产制的各种行为制定了针对性的补救措施,以便更好地为现代人们提供法律服务。下面本文简单分析新《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一、新《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增加内容

  (一) 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新《婚姻法》在对原来《婚姻法》约定财产制进行肯定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内容。比如在第 19 条明确规定: “夫妻双方可协商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前财产或者婚姻关系存在期间财产共有或者归各自所有,或者其中的一部分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并且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得到的财产归各自所用。若一方因为养育子女、看护老人,帮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很多辛劳时,在离婚时有权利向另一方要求付一定的补偿费用,而另一方应该进行补偿。约定财产制度的实施表明了对民事主体想法的尊重,反应了我国“以人为本”的立法价值观,同时也符合世界各国民法发展趋势。

  (二) 明确规定了夫妻共有财产和个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新《婚姻法》中,在夫妻财产之中明确界定了夫妻共有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之间的范围。比如: 旧《婚姻法》中的第 13 条改为第 17 条,变为: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所得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主要包括: 生产经营收益; 工资、奖金; 知识产权收益以及继承、赠与所得财产,但排除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夫妻其中一方所有的情况。在新《婚姻法》的第 18 条规定: “出现下面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所有财产”主要包括: 夫妻其中一方个人的婚前财产,其中一方由于身体受到意外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贴费用等,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写明归入夫或者妻其中一方的财产,其它应该划定为夫妻其中一方的财产。

  (三) 增添了不正当行使共同财产权的民事法律后果

  为了进一步明确夫妻双方对其共同所有财产具有平等权利使用、处理,在新《婚姻法》的第 47 条明确规定: “当夫妻双方离婚时,其中一方如果有隐藏、转移、恶意损害或者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吞另一方财产的,人员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制裁”。在对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划分时,对于恶意隐藏、毁损或者转移、变卖共同财产、伪造债务的一方,另一方有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进行二次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二、新《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 关于共同财产制度方面

  首先,新《婚姻法》对于夫妻其中一方擅自处理共同财产的,需要承担那些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并且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处理办法仍然用的旧《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虽然在新《婚姻法》中规定: 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当其中一方因为日常生活的需要对共同所有财产作出重要决定时,双方必须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如果夫妻其中一方未和另一方商量而私自处理了共有财产并对另一方带来了经济损失,应该负什么法律责任,另一方如何取得法律救济,新《婚姻法》并未作明确说明,这样在实际生活中非常不利于保护夫妻其中一方的正当合法权益。为了保护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合法利益,理应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管理制度,规定: 夫妻双方中,私自处理共有财产并对另一方造成损害的,需要依法赔偿,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二) 关于个人财产制度方面

  新《婚姻法》中确立了个人财产制度,虽然健全了现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标志着我国婚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有个人财产,但是在“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划定为个人财产”这条条款中存在漏洞。在新《婚姻法》中虽然明确强调了这一点,但是在夫妻双方中,丈夫与妻子的思想观念、生活兴趣及业余爱好存在一定的不同之处,这样就会导致他们的生活标准不同,并且在购买专用日常生活用品时花费金钱数额也不同。

  (三) 约定财产制度方面

  新《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的内容规定不全面,它仅限于财产的所有权,未约定规定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等。其次,对于约定财产的程序没有明确约定。很多国家的夫妻财产约定都明确规定: 有公证方式,或者是一定的申报登记程序、登记方式等。但是我国的《婚姻法》却没有这方面的内容。这导致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可能由于受到自身法律知识不足的限制,对财产约定内容的解释产生分歧,一旦发生异议,就会给司法部门的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同时,夫妻财产约定只是夫妻双方两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只有当第三方知道夫妻财产约定时,这个约定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作用。如果夫或者妻其中一方由于种种原因不告诉第三人约定事实,在偿还债务时,就可能出现因为证据不足,而侵害夫或者妻其中一方的权益。

  三、结语

  婚姻立法需要从社会经济的发展程度、现代人们的实际生活状况出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在调解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多元性,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但是随着知识的更新,法制的完善,相信我国《婚姻法》的内容会越来越全面,并在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戴妮芳.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的完善[J]. 魅力中国,2009(34) :112 -113.
  [2]黄建和. 试论我国 < 婚姻法 > 夫妻财产制及其完善对策[J]. 读与写(教育教学刊) ,2011(06) :82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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