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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利益保护现状与管理对策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6-11-02 共4635字
  摘要

        环境管理是一种特殊的管理手段,用于调节环境利益的分配及环境利益与其他利益的分配。我国的环境管理的实行已经有二三十年的历史,大量的学者在这一过程中进行环境管理机制大理论、建设与实践的实证性研究,并获得了非常显着的成就。但是在这些研究当中,关于环境利益的分析与论证非常少,也很少出现环境管理对于环境利益的调整模式的研究。本文针对环境利益的保护现状进行细致分析,同时反思在现有语境下的保护环境利益的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消极保护,并进行优化管理。
  
  (一)我国环境管理对环境利益的保护现状
  
  对于整个世界来说,环境利益的出现才促进了环境管理的实施,所以环境管理的主要内容中就包含有对环境利益的保护。但是根据当前的形势来看,我国现行的环境管理规范对于环境利益的保护态度与形式都非常消极,不能够实现环境利益的保护要求。环境利益在遭受到破坏之后不能及时的得到救济与调整,对于不同的环境利益持同样的保护态度(李潇洋,2014),具体的消极保护状况为:
  
  1.环境管理规范与环境利益的实际保护需求不一致。我国现行的环境管理规范中使用了大量的传统法律部门当中的制度规范,对环境公益与私益进行调整,这些调整手段局限于法律手段,且与环境管理整体关系不大。表面上看对于保护环境利益起到部分的作用,实则与环境利益的保护需求存在很大的差距,法律手段的局限性让环境管理在保护环境利益的过程中出现很多短板。环境管理实践中虽然已经在研究制定对环境影响的评价和控制制度,但当前的问题主要是缺少环境管理中的激励与惩罚措施,仅仅靠传统法律部门的调整,其管理实效将大打折扣。
  
  2.环境利益管理规范化的力度弱。环境管理对于将环境利益规范化的力度不够,或者说表现为非常消极的态度,如当前的环境管理制度中大部分是对于管理部门的职责进行规定。这样的管理方式对于环境利益的保护产生很大的影响,其深度和广度都得不到体现。对于现实社会来说,环境利益具有多层次、多角度和多方面的复杂特征,但是现有环境管理规范中明确的调整手段与措施只能够保护较少的层次或者某个角度的环境利益,不具有全面保护性。同时,义务性的规范只能够限制主体的行为;而权利性的规范则能够涵盖整个环境利益方面的内容,不断深化环境利益的规范化。
  
  3.环境管理规范的保护形式与态度消极。对于不同的环境利益,环境管理规范选择同等保护态度与形式。环境利益中包含非常重要的物质性利益与精神性利益两个方面,要实现环境利益的充分保护,则需要结合整体制度建设从这两个方面实施保护。但是我国现行的环境管理规范将环境利益分割成为多个层次,尤其是将传统法律手段中的权利、利益应用于环境管理的广泛调整与适用中。虽然这样的方式在保护环境利益方面有一定的实效作用,但是环境利益作为一种反射性利益,难以得到实质的保障与救济,环境管理效能势必降低。
  
  可持续发展战略引导以环境利益作为本位的环境管理取向,那么环境管理规范及具体的管理优化措施也应当符合这样的取向。
  
  (二)环境利益呈现消极保护状态的原因
  
  我国环境利益存在消极保护的原因有很多,受到主观和客观等多个因素的影响:主观意愿是指环境管理过程中的定位不明,盲目的进行环境管理规范建设;客观原因主要是我国当前的环境管理体制机制及制度设计水平不够,环境管理实际经验也不足,以下主要对主观原因造成的消极保护原因进行探讨。
  
  1.环境管理指引理论没有跟随时代的发展而发展。我国现行环境管理规范对于将环境利益上升到制度保护利益方面总是没有积极正面的态度,环境利益促进了环境管理规范的诞生,是其基础,所以环境管理规范理应围绕环境利益进行。但是,很不幸,我国环境管理现有语境中没有对环境利益进行明确的定位。
  
  (1)在设计环境管理规范初始,主要是应对国际环境管理浪潮以及国内现实的环境问题,那时中国的经济水平非常低下,环境利益没有凸显出其地位,所以环境管理规范主要将传统法律部门的利益作为保护对象,而环境利益只是一种反射性的利益,虽然在客观上对其进行保护,但是实际在主观上并没有得到承认。
  
  (2)在执行一段时间的环境管理规范之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利益开始逐渐受到重视,环境管理者才认识到扩大环境利益的必要性。但是,这个时候的扩大并不是将环境利益放在本位进行设计的,而是扩大环境管理的权限与范围,这样的做法最终导致的是整体上仍然对环境利益的保护持消极态度。
  
  当前,相对于环境管理领域的管理实践来说,环境管理理论研究还非常薄弱,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有学者认为现行的环境管理对于各种问题的研究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如盲目的根据行政区域的设置对环境管理体制进行建设,同时非常缺乏预见性环境管理理论的研究,导致环境管理规范形成过程中没有强有力的依据和支撑;反而是在管理规范的标新立异中追求一种虚假的荣耀,更有甚者,将论证的重点放在生态中心与人类中心的争论当中,逃离了环境管理关于追求保护环境利益的效能的本位。
  
  尽管部分学者在环境管理的及时性、综合全局性论证中做了很多有益的尝试,但是对基础理论的忽视反而造就了环境管理实效性的研究,最终在面对棘手的环境事件与环境利益冲突时,难以寻找到管理良方。
  
  2.环境管理规范工作缺乏科学性与预见性。环境管理规范的整体建设工作都是在意识到环境问题之后出现的,中国也不例外,这样会造成环境管理规范建设工作出现急于求成的现象。随着环境管理规范逐步增多,我国环境管理规范体系正逐步形成。但是这样的环境管理规范仅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从根本上来说是权宜之计的结果,其指导理论落后,规范形成的过程也没有进行系统规划,由于缺乏客观的技术导致管理模式照抄的现象非常多。这样盲目的进行管理规范化建设会造成很多问题:比如造成环境管理调整体系结构失衡,或者是不合理;重视对环境利益中的部分着眼点,轻视环境利益其他部分的影响;单向环境管理规范之间存在冲突或者不协调的部分,某些重要的领域存在很大的空白;或者过于原则化的环境管理规范实际实行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存在大量的内容空缺,环境管理规范的层次不明晰等等。环境利益对于环境管理规范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当前盲目的进行环境管理规范建设,并没有对环境利益引起重视,更没有采取措施解决这些问题,以致结构不合理、内容不成熟的现象大量存在,而这样具有明显缺陷的环境管理规范体系显然不能够全面的保护环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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