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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利益保护现状与管理对策(2)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6-11-02 共4635字
  (三)应对我国环境利益消极保护的优化管理措施
  
  1.平等保护不同的环境利益。利益具有多种多样的形式和种类,而在管理者面前不同利益需受到平等的保护。在环境管理规范体系中,各个单行规范之间有着非常紧密的分工和合作的关系。基于环境管理的本质,不同的单行规范调整不同形态的利益关系。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不同的单行规范对于利益的认识也不尽相同,所以即使是同样一种利益,在不同的单行规范中却拥有不同的形态,从而形成独特性的主导利益。也就是这样的相互关系形成全面的环境利益保护体系。传统的法律手段基于不同的层次和角度对人身利益、财产利益以及秩序等进行交叉保护,但是由于环境利益与这3种利益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所以传统调整手段在对其进行保护时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2.将环境利益上升为环境管理的本位。环境管理的价值追求就应该以环境利益作为本位。环境利益,一般来说就是现有的环境中的公益和私益,能够体现出公平性和公正性,但是环境不仅对当下的社会发展产生影响,甚至对未来社会也具有深远的意义,因此环境管理的价值更应该体现在秩序和效率的平衡上。环境利益所追求的应该是可持续发展,其根本内涵为:既能够满足当下社会发展和人们的需求,同时也不会对后代及未来发展造成威胁(张世秋,2005)。在我国的环境管理体系中,环境利益就应该是环境管理在产生与发展过程中应当重视的基础性利益,其性质与地位决定了环境管理应当以环境利益为本位。
  
  3.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可持续发展主要就是维持利益之间的平衡关系,其内容包含有很多,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的就是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所以现代人在发展社会与经济的过程中应当适当控制对环境与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让后代发展过程中也能够实现同样的环境质量,还需要对具有美学、历史等价值的区域进行保存与保护。
  
  4.调和环境与经济之间关系。环境问题从实质上来说就是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之间的矛盾关系,因此需要使用多种手段对这些关系进行调节(张兰、王世进,2005)。在可持续发展相关理念的指引下,环境管理将保护经济利益的核心格局打破,将环境利益提升到非常重要的位置上,呼吁关心这一代与下一代的环境需求,调节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所以说,以环境利益为本位的环境管理应当持积极的态度对环境利益进行保护。
  
  5.优化环境利益保护的体系与机制建设。环境管理是综合性地对各种利益进行调整的管理手段与模式,所以保护环境利益应当从不同的层面和角度做出转变。
  
  (1)完善环境管理规范建设工作,基于环境管理的机体制度建设的角度,除了态度发生转变之外,将环境管理规范视为环境利益保护的重要依据也非常重要,同时还需要将转换的态度贯彻于环境管理规范的立法全过程。完善的环境管理规范体系建设最重要的就是具体制度的建设,因此需要将被动的态度转换为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全面更新规范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避免出现环境管理规范建设的盲目性,实现环境管理的全面、协调以及可持续发展。
  
  (2)建设良好的环境管理秩序,由于环境管理对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而秩序和效率是环境管理中的重要目标,所以应当将秩序、效率之间的位置放平以保证公益和私益之间不出现大的冲突,既满足当前的发展需要,也不会对未来的可持续发展产生影响(杜健勋,2012)。
  
  (3)促进单行规范之间的合作,基于各个管理子体系之间的关系,建设有效的环境利益保护机制,促进相互之间的合作。
  
  (4)进行公益与私益的分类整合,环境管理对全局的利益进行综合性的把握,确定环境利益的目标,包括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同时还将环境利益进行整合与分类,将公益和私益划分开来。明确规定环境利益的保护范围,并明确在环境利益遭到破坏的时候应当采取的措施和适用的规则。
  
  (5)做好理论融合与创新,加强对环境利益与环境管理规范之间管辖的认识,充分借鉴外国先进的理论经验。因为环境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都需要面对,只是发达国家的理论研究时间已经很长,我国尚处于发展阶段。当前最重要的是放弃管理权限之间的争执,以保护环境利益作为最高的目标。还需要注意的是,环境管理子体系的融合并不是吸纳,而是合理的分工与协作才能构成系统的以环境利益为本位的环境管理体系。
  
  (四)结语
  
  总而言之,环境利益消极保护的态度与方式与我国建设可持续发展社会的要求不一致,对于环境保护以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很大的不利影响。因此需要通过多方面的改进与研究转变消极的态度,才能建设完善的环境利益保护管理体系,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杜健勋:《从权利到利益:一个环境法基本概念的法律框架》,《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
  (2)李潇洋:《我国环境法对环境利益消极保护及其反思》,《魅力中国》,2014年第3期。
  (3)张兰、王世进:《环境正义视阈下的立法走向:环境法的倾斜保护及其实现途径》,《生态经济》,2012年第11期。
  (4)张世秋:《中国环境管理制度变革之道:从部门管理向公共管理转变》,《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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