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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修订内容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10-14 共6179字
论文摘要

  一、引 言

  联合国等国际组织颁布了国民经济核算新的国际标准,《国民账户体系,2008》①以来,部分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实施或制定了实施计划。

  例如,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都已经实施了 2008 年 SNA,欧盟和日本制定了实施 2008 年 SNA 的计划。我国现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是否需要修订,以过渡到新的国际标准呢?

  建国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 1952-1984 年,这一时期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适应这种经济体制下经济管理的需求,我国国民经济核算采用的是产生于前苏联的物质产品平衡表体系 (简称 MPS),这一体系的核心指标是农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和商业这五大物质生产部门创造的净产值,即国民收入①。

  第二阶段是 1985-1992 年,这一时期是我国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时期。适应这种过渡时期经济管理的需要,我国国民经济核算实行了从 MPS 体系向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 SNA 体系转变的混合型体系,这个体系的核心指标既包括 MPS 体系的国民收入,也包括 SNA 体系的国内生产总值。这一体系已经突破了物质生产的界限,反映了非物质服务活动创造的增加值。这一体系的标志性文件是 《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试行方案)》,它是依据 MPS 和 1968 年 SNA 制定的,体现了混合型特点。第三阶段是 1993 年至现在,这一时期我国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这种经济体制下经济管理的需要,我国采用了 SNA 体系,国内生产总值成为我国国民经济核算的核心指标。实行这一体系的标志性文件 《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2002)》,它是依据 1993 年 SNA 制定的。

  这个体系表明我国国民经济核算已经完成了向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国际标准的过渡。

  从建立和发展的过程可以看出,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主要是随着经济体制和经济管理需求的变化以及国民经济核算国际标准的变化而变化的。

  随着经济体制的变化,随着宏观管理需求的变化,随着国际标准的变化,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也要修订,使之适应新的体制、新的需求,也使核算原则、核算方法、核算指标、核算数据具有国际可比性。

  2003 年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社会产生许多新情况,经济管理产生新的需求,国际组织又颁布了新的标准,所以需要对我国现行的核算体系进行新的修订。

  这次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修订,在基本框架和基本原则方面将不作根本性的调整,但将涉及一系列基本概念、基本分类、基本指标和基本计算方法的修订。

  本文仅阐述其中一些比较重要的修订内容。

  二、引入知识产权产品概念,将研发支出计入 GDP

  当今世界,研究与开发、计算机软件、原创性文学艺术作品等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且越来越多地具有固定资产的属性。

  因此,2008 年 SNA 引入了知识产权产品概念,把它作为固定资产的组成部分,把关于这种产品的支出作为固定资本形成计入 GDP,用以描述和反映这些产品及其作用。2008 年 SNA 把知识产权产品分为五种类型:研究与开发,矿藏勘探与评估,计算机软件与数据库,娱乐、文学和艺术品原件,其他知识产权产品。其中,矿藏勘探与评估,计算机软件与大型数据库,娱乐、文学和艺术品原件在 1993 年 SNA 中已经被归入固定资产,2008 年 SNA 将研究与开发纳入固定资产,把研究与开发支出由原来作为中间投入,修订为固定资本形成,计入 GDP。

  我国现行国民经济核算已经按照 1993 年 SNA 的建议,把矿藏勘探与评估支出、计算机软件支出作为固定资本形成计入 GDP 了,但是还没有把其他几种类型知识产权产品支出作为固定资本形成计入 GDP。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但是经济社会发展也积累了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例如资源环境对经济增长的约束不断强化,人口年龄结构变化导致劳动供给增速放缓,“人口红利”逐步消失等。在这种情况下,科技创新逐步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因素。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研发的投入,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 (简称 R&D) 经费支出,由 2002 年的 1287.6 亿元增加到 2012 年的 10298.4亿元,10 年间增加了约 9000 亿元;R&D 经费支出占 GDP 的比重,也从 2002 年的 1.07%增加到 2012 年的 1.98%。随着 R&D 经费支出的逐步增加,研究与开发活动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关于研究与开发支出核算,我国也拥有了比较丰富的基础数据,例如,我国分别于2000 年和 2009 年进行了两次 R&D 资源清查,常规年度也开展了政府、科研机构、企业等研发活动的调查,掌握了 R&D 经费支出及构成等数据。同时,发达国家,例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在开展研究与开发核算方面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可供借鉴。

  因此,按照 2008 年 SNA 的建议,引入知识产权产品概念,将研究与开发支出作为固定资本形成计入 GDP,不仅存在必要性,而且具备了可能性。在广泛搜集研究与开发支出统计资料的基础上,国家统计局按照 2008 年 SNA 的建议,分别从生产和需求两个方面开展了将研究与开发支出计入 GDP 的核算方法研究,得出了初步测算结果,目前正在论证阶段。

  关于数据库,娱乐、文学和艺术品原件,其他知识产权产品,我国还缺乏统计资料,需要在以后条件成熟时逐步作为固定资本形成计入 GDP。

  三、引入经济所有权概念,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入计入农民财产收入

  2008 年 SNA 引入了经济所有权概念,它是相对于法定所有权而言的。法定所有权指的是,在法律上拥有货物和服务、自然资源、金融资产和负债,并能够持续获得相应经济利益的权利;经济所有权指的是,承担了货物和服务、自然资源、金融资产和负债有关经济风险,享有相应经济利益的权利①。

  通常情况下,经济所有权与法定所有权归属于同一所有者。当经济所有权与法定所有权分离时,2008 年 SNA 建议按经济所有权进行核算。这样,可以使有关核算结果更加合理和符合实际情况。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推动土地集约化经营,我国 2002 年颁布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 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进行流转。近年来,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象越来越普遍。据有关部门初步统计,截至 2012 年年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达到 2.7 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 (合同) 总面积的 21.5%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入成为农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在国民经济核算中应当如何处理这些收入呢?

  我国宪法规定,农村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所以,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对相应的土地并不拥有法定所有权。如果按照法定所有权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入不能作为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的财产收入处理。但是,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对相应的土地承担经济风险,享受经济收益,所以拥有相应土地的经济所有权。按照经济所有权的原则,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成为土地的经济所有者,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其他个人或单位使用所获得的收入,就形成了 SNA 定义的地租,从而构成农民财产收入的一部分。因此,我国国民经济核算引入 2008 年 SNA 的经济所有权概念之后,作为我国农民收入重要组成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入就有了合理的处理方法。

  四、引入雇员股票期权概念,将其计入劳动者报酬

  雇员股票期权指的是,公司授予其部分员工在未来一个约定的日期或一段时间内,按照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的权利。

  被授权的员工大多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等,他们一般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被授权,这些条件往往同公司业绩及个人业绩挂钩。

  如果被授权者经营管理有方,公司业绩优良,他们就可以在约定的时间,以原约定的较低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股票。雇员股票期权是作为对员工的酬劳或激励而给予他们的,与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有关,因而具有劳动者报酬的属性。

  近年来,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越来越多的企业将雇员股票期权作为激励员工的重要方式。因此,2008 年 SNA 引入了雇员股票期权概念,建议对雇员股票期权价值进行估值,将其计入劳动者报酬。

  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将雇员股票期权作为激励员工的一种方式。

  2006 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 正式实施以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得到了快速发展。据证监会统计①,截止 2013 年 4 月 30 日,共有 464 家上市公司提交了股权激励计划,约占上市公司总数的 18.6%。其中 308 家上市公司的 357个股权激励计划处于实施阶段。从股权激励的方式看,大部分的股权激励计划采取授予期权的方式。因此,雇员股票期权制度正被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所接受和实施,所以,我国国民经济核算有必要按照 2008 年 SNA 的建议,引入雇员股票期权概念,进行正确估值,计入劳动者报酬。

  五、引入调整后已生索赔概念,修订非寿险服务计算方法

  在 1993 年 SNA 中,非寿险服务产出等于实收保费,加上追加保费,减去实际赔付。

  在正常年度,用这种方法计算非寿险服务产出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在发生巨大灾难,产生巨额保险赔付的年度,用这种方法计算的非寿险服务产出会出现大幅度下降,甚至出现负值。因此 2008 年 SNA 对非寿险服务产出的计算方法作了改进,用调整后已生索赔代替实际赔付②,其中,调整后已生索赔可以利用统计技术对历史数据进行平滑后得到。

  2008 年 SNA 还指出,从理论上讲也应该对追加保费做类似调整,但由于追加保费的波动要小于赔付,实践中这样的调整可能并不需要。但是,追加保费来源于保险公司的投资收入,在资本市场剧烈动荡的年度,投资收入的波动性会很大,因此也有进行调整的必要。

  许多国民经济核算专家已经认识到这一点,联合国和欧洲中央银行在即将共同出版的《SNA 中的金融生产、流量与存量手册》中,将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在非寿险服务产出计算中,追加保费也像赔付那样根据历史数据做平滑调整。

  我国现行国民经济核算关于非寿险服务产出的计算,采用的是 1993 年 SNA 的方法。国际组织关于非寿险服务产出计算方法的改进是合理的,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也应引入调整后已生索赔和调整后追加保费概念,修订非寿险服务产出的计算方法。

  六、引入实物社会转移概念,开展实际最终消费核算

  在 2008 年 SNA 中,有一类重要的转移,称为实物社会转移,指的是政府和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免费或以没有显着经济意义的价格提供给住户的消费性货物和服务③。

  这类货物和服务的支出由政府和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承担,被住户所消费。

  2008 年 SNA 设置了两类最终消费指标:一类是最终消费支出,包括住户部门、政府部门和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部门的最终消费支出;一类是实际最终消费,包括住户部门、政府部门和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部门的实际最终消费。这两类指标之间具有以下关系:

  住户部门实际最终消费 = 住户部门最终消费支出 + 住户部门从政府部门和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部门获得的实物社会转移政府部门实际最终消费 = 政府部门最终消费支出 - 政府部门对住户部门的实物社会转移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部门实际最终消费 = 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部门最终消费支出 - 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部门对住户部门的实物社会转移由上述可知,住户部门实际最终消费反映了居民获得的所有消费性货物和服务的价值,它不仅包括了住户部门自身承担支出所获得的消费性货物和服务的价值,还包括住户部门以实物社会转移的形式从政府部门和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部门获得的消费性货物和服务的价值,例如政府部门为住户部门提供的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的价值,体现了居民的实际消费水平。而政府部门和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部门以实物社会转移的形式向住户部门提供的个人消费性货物和服务,提高了居民的实际消费水平,体现了政府部门和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部门在改善居民生活方面所发挥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政府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改善民生,政府用于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民生方面的支出不断增加。

  例如,在教育方面,政府财政不断加大投入力度,教育事业不断发展,教育水平逐步提高;在医疗卫生方面,政府财政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医疗卫生事业不断发展,医疗卫生服务水平逐步提高。

  我国现行国民经济核算只设置了一类最终消费指标,即最终消费支出,包括居民消费支出和政府消费支出①;没有设置实际最终消费指标,包括居民实际消费和政府实际消费。为了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居民的实际消费水平和政府在改善民生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我国国民经济核算需要引入实物社会转移概念,设置实际最终消费指标。

  目前,国家统计局正在开展居民实际消费和政府实际消费核算的方法研究和数据测算工作,核算方法和测算数据通过论证后,将正式开展实际最终消费,包括居民实际消费和政府实际消费的核算工作。

  七、引入市场租金法,修订城镇居民自有住房服务价值

  本文中的居民自有住房指的是,居民自己拥有、自己居住的住房,不包括居民自己拥有、出租给其他用户的住房。在国民经济核算中,居民自有住房需要计算住房服务价值。从使用核算的角度,居民自有住房服务价值属于居民消费支出的构成部分;从生产核算的角度,剔出维护修理费、物业管理费等中间投入费用之后,属于房地产业增加值的构成部分。由于居民自有住房并没有发生市场租赁行为,所以,自有住房服务价值只能采取虚拟计算的办法。虚拟计算方法有两种:一是市场租金法,即按市场上相同类型、相同大小和相同质量的住房租金来估算。这种方法适用于存在规范的住房租赁市场的国家。二是成本法,即按居民自有住房服务的成本来估算。其中的成本一般包括居民自有住房的维护修理费、物业管理费和固定资产折旧等。这种方法适用于住房租赁市场不大规范的国家。目前,我国采用的是成本法,其中的固定资产折旧是利用住房建造成本与折旧率计算的。该方法是在 2004 年第一次经济普查时确定的,由于当时住房租赁市场尚不发达,房租代表性不强,且住房市场价值与建造成本之间差距不大,因此,选取了适应当时情况,并且也是 SNA 推荐的一种方法,即成本法计算居民自有住房服务价值。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城镇住房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城镇住房需求增长较快,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房价迅速上涨。在这种情况下,采用现行的成本法就会低估居民自有住房服务价值,因为住房建造成本上涨的幅度远低于房价,从而会低估居民消费支出和房地产业增加值,进而影响到居民消费率和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和房价迅速上涨,住房租金也不断上涨。同时,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已经逐步成熟,房租的代表性逐步增强。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的核算方法进行改革,引进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市场租金法测算城镇居民自有住房服务价值,从而有利于客观地反映居民消费支出和房地产业增加值,进而有利于客观地反映居民消费率和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国家统计局已经利用住户调查取得的住房租金、住房面积等数据以及人口统计数据,试算了近年来城镇居民自有住房服务价值,经过充分论证之后,新的计算方法和数据结果将被正式采用。

  参考文献:

  1. 国家统计局: 《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2002》, 中国统计出版社, 2003。
  2. 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平衡统计司: 《国民收入统计资料汇编 (1949—1985)》, 中国统计出版社,1987。
  3.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解读中央一号文件》, 《农民日报》,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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