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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财富管理模式的比较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10-10 共431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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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中国家族信托理财模式探究
【第一章】中国家族信托财富管理形式研究绪论
【第二章】信托业发展历程与特点分析
【第三章】家族信托财富管理现状分析
【第四章】 家族信托财富管理模式的比较分析
【第五章】家族信托财富管理模式案例研究
【第六章】中国家族信托财富管理模式的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中国家族信托理财研究参考文献

  4 家族信托财富管理模式的比较分析

  财富管理牵扯到的问题很多,包含有将资产传承于哪些人、传承比例、遗产税税率有多高、资产怎样进行保值增值、怎样方可造福多代人等等,要回答这些,细心的资产运营方案必不可少。常见的财富管理模式有遗嘱、保险、信托等,这些模式均可以保障财富管理之平稳。

  4.1 遗嘱作为财富管理模式的分析。

  遗嘱通常的内涵是,立遗嘱者在世的时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他的个人财产提前进行处置计划安排,该安排计划的生效时间是立嘱者离世之时。遗嘱为最常见,亦为最快捷的资产传承方式,遗嘱的形式多样,有立遗嘱者亲口诉说设置之"口头遗嘱",有旁边有他人来证明遗嘱真实性的"公证遗嘱",也有立嘱者亲自书写传承之"自书遗嘱",还有通过录音设备记录传承条目之"录音遗嘱",最后还有立嘱者不方便的时候,恳请别人代为记录传承条目之"代书遗嘱".

  遗嘱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必须是依据立嘱者的本人意愿形成。依据相关法律,遗嘱通常需要指出,哪些人是继承人,并同时指出,哪些人是继承人之后最具竞争力的继承人,要是前者因种种原因不能继承,那么后者取而代之。还有,立嘱者也要说明财产的具体分配方式与范围,且可以说明继承人继承该财产所必须履行的附加义务,并说明由哪个人来把握遗产继承的顺利进行,也即遗嘱执行人。

  与遗嘱相似的财富管理方式还有"赠与".赠与行为的含义为,赠与人将本人的全部资产所有权赋予他人(受赠人),而他人也可以合法接受赠与。赠与行为需要合满足法律要求,不能违法,还要签订赠与合同,如果赠与人和受赠人不方便,其余形式的合约也是可以的。和遗嘱相差的是,赠与能够在赠与人生前进行财富所有权转移,但遗嘱却只能是立嘱者死后生效这意味着赠与合同能够反悔,但也容易引起一些财产纠纷。遗嘱继承亦可能引发纠纷,遗嘱很容易引起争议,而争议的焦点是,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遗嘱是否为立嘱者本人意愿等等。即使遗嘱合理避开了一些财产纠纷事件,可遗嘱继承不能对继承人如何支配遗产来进行限制,引发继承人对遗产进行随意使用浪费;而且,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之下,遗嘱继承还将要面对高昂的遗产税;同时,遗嘱继承亦不能使得资产在家庭和企业之间的独立。综上所述,遗嘱作为财富管理的一大方式,依然具有较多不足。

  4.2 保险作为财富管理模式的分析。

  保险通常是指,投保人依据合约,把保费交给保险人,合约说明了部分也许出现的事故,它们会引发财产、生命损失,保险人必须对投保人的财产、生命损失进行赔偿;也存在某种保险约定,投保人受伤、生病、离世亦或其他原因导致生命财产损失的,在满足合约条例的前提下,保险人也必须给予投保人一定的赔偿,以弥补投保人的生命财产损失。近年来,中国保险业发展迅猛。相关报告指出,在受调查的高薪阶层里面,接近一半的人购买了各种各样的保险产品,他们这样做的目的一般都是为了规避风险,防止突如其来的灾难导致的巨大伤害。

  保险对于财富管理的效用是非常明显的,它能够基本完全展示投保人的个人诉求,投保人可以规定保险生效时间和对象,进一步让想要留给下一代的资产变的安全;另外,财富所有权转移,能够无须对公众公开,这样的保护客户财产隐私的做法确实能够吸引一大批人前来参与;而且,投保后的赔偿财富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无法追要,这也对于部分躲债的投资者有益;资产的分离还可以起到降低遗产税基数、科学避税的作用;同时也能够约束受益人对收益财富的使用,例如可以规定受益人只能分期获益,这样就有效遏制了受益人挥霍浪费的倾向。

  但是,保险于财富管理亦不是万能的,缺点重点体现在,保单不能马上变现,流动性差;保险财富管理的主要对象是现金资产,无法对其他资产财富进行管理;保险赔付不仅仅全凭合约,如果保险机构财务状况不佳,那投保人也将跟着受损。

  4.3 信托作为财富管理模式的分析。

  TRUST 是信托存在的一类形式。TRUST 是两个世纪以前就已经存在的一类经济实体,它实际上是由某一个行业某个生产企业大规模兼并、控股同行业其他企业,从而实现垄断市场这一意图而出现的。信托已经成为财富管理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方式,信托制度变化多端,依照标准的差异,包含有他益信托和自益信托,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另外,按照法律准则划分,有可撤销信托和不可撤销信托。高薪阶层能够按照自本人偏好,成立相应的信托,以对财富进行科学的管理。信托财富管理于西方发达国家早就不足为奇,因为中国信托制度引入步伐很慢,信托在我国的覆盖广度与深度还不够,但总体发展势头还是不错。《2013 年我国个人资产报告》指出,家族信托在进行财富管理和风险规避的过程中,已经逐渐被国内的高薪阶层所认识和认同。该报告在对各种信托产品进行差异化对比时发现,家族信托出现次数最多,提及次数占到全部信托产品的百分之四十。高薪阶层里面,家族信托的需求率超过半数,另外,还有多过 15%的受访高薪阶层表示希望对家族信托加深认识。

  富裕人群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决定信托产品的成分,从而对财富进行有效的管理。

  前文已经说明,在西方国家,运用信托来进行财富的管理是很常见的,但是,因为中国引入信托制度的时间不长,信托的广度和深度都还不是很强,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对家族信托的需求目前就存在了。

  首先,家族信托可以实现家族长期控制着公司,并且增加家族资产投资利润。家族资产管理者一般都不希望家族资产被家族外部人员夺走,也不希望家族资产股权摊薄。

  家族信托基金很好地解决了该难题,家族资产管理人可以将资产成立基金,交给专门企业来打理,管理人只需规定该基金的受益人就可以了。这样,就能够实现家族资产的内部流通,同时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其次,由于家族信托的管理主体是熟练的管理人员,因此,与其他形式相比,这种方式可以较好增加投资回报率,这样能够让家族的财产实现长期增值,还有,家族信托也让家族的所有资产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这意味着,一旦委托,那么家族财产就将全部给代理人来进行管理,而且以证券形式,或者企业形式或者不动产形式等不同形式存在的财富不用分割。另外,家族信托也可以消除非法剥夺的危险,从而维护财富的价值。

  此外,家族信托存在较强的正外部性。有些企业家希望把他们的资产捐给社会上需要帮助的人,但面临的一个问题是,捐给一些所谓的"爱心机构"的资金经常会被人擅自使用,被部分管理者中饱私囊,达不到捐赠的初衷。一旦设立了家族信托,指定特定的人为受益人,能够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所以,家族信托作为一类科学合理的财富管理方式,其应用前景非常光明。

  4.4 不同财富管理模式比较与评价。

  前文所述财富管理方式各有优劣,真正运用起来也是各有难易,本文下面将基于如下两个方向来进行评述:

  首先是,财富管理效率方向,总体而言,遗嘱继承是一种较为简便的财富管理形式,遗嘱继承亦可能引发纠纷,遗嘱很容易引起争议,而争议的焦点是,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遗嘱是否为立嘱者本人意愿等等。即使遗嘱合理避开了一些财产纠纷事件,可遗嘱继承不能对继承人如何支配遗产来进行限制,引发继承人对遗产进行随意使用浪费;而且,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之下,遗嘱继承还将要面对高昂的遗产税;同时,遗嘱继承亦不能使得资产在家庭和企业之间的独立。故遗嘱继承无法成为财富管理的首选。与遗嘱继承比起来,保险就显得灵活多了,通常体现在以下两点:灵活性与多功能性,例如,保险可以依据被继承人诉求来对合约发生修正,保险对于财富管理的效用是非常明显的,它能够基本完全展示投保人的个人诉求,投保人可以规定保险生效时间和对象,进一步让想要留给下一代的资产变的安全;另外,财富所有权转移,能够无须对公众公开,这样的保护客户财产隐私的做法确实能够吸引一大批人前来参与;而且,投保后的赔偿财富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无法追要,这也对于部分躲债的投资者有益;资产的分离还可以起到降低遗产税基数、科学避税的作用;同时也能够约束受益人对收益财富的使用,例如可以规定受益人只能分期获益,这样就有效遏制了受益人挥霍浪费的倾向。但是,保险于财富管理亦不是万能的,缺点重点体现在,保单不能马上变现,流动性差;保险财富管理的主要对象是现金资产,无法对其他资产财富进行管理;保险赔付不仅仅全凭合约,如果保险机构财务状况不佳,那投保人也将跟着受损。首先,家族信托可以实现家族长期控制着公司,并且增加家族资产投资利润。家族资产管理者一般都不希望家族资产被家族外部人员夺走,也不希望家族资产股权摊薄。家族信托基金很好地解决了该难题,家族资产管理人可以将资产成立基金,交给专门企业来打理,管理人只需规定该基金的受益人就可以了。这样,就能够实现家族资产的内部流通,同时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其次,由于家族信托的管理主体是熟练的管理人员,因此,与其他形式相比,这种方式可以较好增加投资回报率,这样能够让家族的财产实现长期增值,还有,家族信托也让家族的所有资产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这意味着,一旦委托,那么家族财产就将全部给代理人来进行管理,而且以证券形式,或者企业形式或者不动产形式等不同形式存在的财富不用分割。另外,家族信托也可以消除非法剥夺的危险,从而维护财富的价值。此外,家族信托存在较强的正外部性。有些企业家希望把他们的资产捐给社会上需要帮助的人,但面临的一个问题是,捐给一些所谓的"爱心机构"的资金经常会被人擅自使用,被部分管理者中饱私囊,达不到捐赠的初衷。一旦设立了家族信托,指定特定的人为受益人,能够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

  其次为,依据具体方式的可行性。遗嘱继承可以创造之作用不多,它还具有较多不足,加上中国《继承法》已经有三十年没有改进了,相当多的内容早就无法与当前的社会经济事实所契合,况且遗嘱继承存在着遗产税征收的潜在短板,所以遗嘱继承在当前背景之下的实施可行性较低。保险的财富管理功能相比起来就要多得多,加上中国的保险法规已经比较完善,保险机构推出的产品与服务亦具有差异化,满足不同类型的客户需求,可行性较高。实践亦表明,当前高薪阶层购买保险产品的比例逐年递增。与前面两种方式比起来,信托的功能就要复杂强大得多了。只是因为当前国内信托法律的不完善,信托氛围的缺乏,信托产品供给过少等阻碍,信托的可行性依然没有保险那么高。

  不过,随着我国高薪阶层对于信托认知的不断加深,亦随着信托法律的不断完善,信托的强大功能定会慢慢凸显。

  此外,每种财富管理方式可以按照财富管理方案和偏好,进行整合运用。例如,可以将信托和遗嘱结合起来,这样就能够有效利用家族信托之生前信托,遗嘱信托之生后信托,多方优势,达到财富管理的目的。经由前文分析得到,每一种财富管理方式都有优劣,不能一味地依靠某种方式来进行财富管理,而应该综合运用各种方式,以期达到财富的保值增值、安全传承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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