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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投资税收筹划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6-29 共364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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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高收入家庭理财税务问题探析 
【第一章】家庭理财税收筹划研究导论 
【第二章】我国高收入家庭理财的界定   
【第三章】税收筹划基础理论 
【4.1】经营性投资税收筹划 
【4.2  4.3】房地产投资税收筹划 
【第五章】高收入家庭理财案例分析 
【第六章  参考文献】税收筹划在高收入家庭理财中的应用展望与参考文献


  第四章 高收入家庭理财税收筹划

  第一节 经营性投资税收筹划

  家庭经营性投资方式主要是以建立企业、公司或夫妻店的形式而存在,例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等。这里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作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投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是个人所得税所采用的征税方法,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则缴纳企业所得税(原适用 33%的税率,2007 年起与外资企业相同,都适用 25%的税率),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是企业所得税采用的征税方法。两者对比,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经常会出现以企业所得税征税的税负比以个人所得税征税的税负要重。因此,不同纳税人身份的选择,会直接影响税率和最终的税收负担,尽可能选择低税率或免税的纳税人是经营性投资筹划的第一步。

  一、合理增加成本费用开支

  在个人所得税的立法规定中,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都是以全年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以及损失。成本费用作为一个扣除项目,增加它的额度就是在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了应纳税额。合理增加成本费用的开支以达到节税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合理利用租赁法(仅在使用自有房产经营的情况下),使用自有房产经营实际是免除了缴纳房租这部分的支出,针对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房屋租金的支出是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的,那么自己对自家经营的企业收房租,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成本费用,降低了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房屋后续的装修、维护、保养等费用都可以计入企业经营费用开支,进而保证了房屋的保值甚至增值。但个人收取的这部分租金,也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这就要依情况而定,选择恰当的方案进行筹划。

  (二)家庭成员参与企业经营,应按规定给付有利的工资。不要想着家庭成员进自家企业帮忙,不给工资是有利于企业的,在实际操作中,除了业主的工资是不可扣除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是可以作为费用支出在应税所得中扣除的。因此考虑扩大工资等费用支出,不仅是增加了家庭成员的收入,更是帮助了企业少缴纳税款。

  (三)合理提高员工工资及福利,间接增加企业收入。实际情况中,很多中小型企业都会考虑以压低员工工资及福利的办法来降低企业成本,增加企业收入。其实这种办法站在税收的角度考虑是不可取的,首先,员工工资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开支在税前扣除,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其次,以实物的形式发放员工福利,对于员工来讲,这部分实物需要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也是按照折现价格,通常低于购买价格的,员工的福利也会进一步激发工作热情与劳动生产率。此外,员工的福利还可从医疗保险,餐补,教育基金等多方面去考虑,都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减少企业的税负。

  综上所述,成本费用项目属于企业资金的直接留出,企业业主在判断是否增加成本费用支出,增加多少金额时,需要仔细计算增加成本费用后税负的降低比例和企业最终的利润率,综合判定才好做出最佳决策。

  【案例】李某经营一家商贸公司,2013 年经营所得 1200000 元,发生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不包含业务招待费)150000 元,另发生业务招待费 12000 元;第二年经营所得 1500000 元,发生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不包含业务招待费)300000 元,另发生业务招待费 10000 元。以上业务招待费均取得合法单据。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其提供合法凭证或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其收入总额 5‰以内,按其发生总额的 60%据实扣除。

  按税法规定第一年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2000×60%=7200,超过 1200000×5‰=6000(元),所以只能扣除 6000 元。第一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200000-150000-6000)×35%-14750=350650(元)。 第二年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0000×60%=6000(元),没有超过 1500000×5‰=7500(元),第二年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 6000 元。 第二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500000-300000-6000)×35%-14750=403150(元)。两年共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350650+403150=753800元=21790+27040=48830(元)。

  如对两年收入进行纳税筹划,第一年业务招待费只申报 10000 元,余下 2000元于第二年申报,则按税法规定第一年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 6000 元。 第一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200000-150000-6000)×35%-14750=350650(元)。按税法规定第二年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不超过 7500 元,因第二年申报的业务招待费=2000(上年转入)+10000(本年发生)=12000(元),故第二年实际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 12000×60%=7200 元。第二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500000-300000 - 7200 )× 35% - 14750 = 402730 (元)。两年共纳个人所得税额=350650+402730=753380(元)。共可减轻税负=753800-753380=420(元)。

  二、收入环节税收筹划

  (一)递延收入实现的时间

  每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管理模式并采用累进税率征税是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这就意味着,不同年度不同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缴纳税款所使用的税率就有可能不同,应纳税所得额高的年份,其税后所得不一定会高于应纳税所得额低的年份。这就产生了一种筹划方法,即以使用低税率或延期纳税的目的来递延收入的实现。可以是销售商品并采用分期收款方式或者是延迟收款日期。

  【案例】赵某经营一家服装加工厂,由于款式新颖、质量过硬,第一年取得净收益 80000 元,包括年末的一笔 20000 大单。第二年,同类型公司大幅增加,竞争激烈,年末只取得净收益 40000 元。根据这一情况,第一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80000×30%-9750=14250(元);第二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40000×20%-3750=4250(元);两年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4250+4250=18500(元)。

  现假设赵某第一年与其客户商议年末的那部分货款 20000 元延至第二年支付。则:第一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60000×20%-3750=8250(元);第二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60000×20%-3750=8250(元);两年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额=8250+8250=16500(元)。共可减轻税负=18500-16500=2000(元)。

  (二)分散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是以当期的收入为基准,除了递延收入实现时间,还可考虑以不同的形式将收入分散,使适用较低的税率。例如:存在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特别是子公司亏损的情形,可适时将总公司收入分散出去,不仅降低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还免去了补贴子公司那部分资金的税款;增加公司的投资人,个人所得税适用的是先分后税的原则,投资人变多意味着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份额就变多;正确划分收入的性质,勿把适用低税率的收入划入高税率的计算范围内。

  【案例】由于服装厂的赵某决策失误,经营不善,只得缩小经营规模,空出一间房准备另行出租。 现有两个方案:方案一是把取得的收入计入服装厂的净收益;方案二把这个空房产权归到赵某名下,收入归赵某个人。该年赵某的服装厂年经营净收益 40000 元,房屋出租取得净收益 30000 元。

  方案一:应纳个人所得税额=(40000+30000)×30%-9750=11250(元)。

  方案二:服装厂经营应纳个人所得税额=40000×20%-3750=4250(元);出租房屋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0000×(1-20%)×20%=48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合计=4250+4800=9050(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税负 2200 元(11250-9050),本例中就是通过出租的方式分散了收入,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三、“夫妻店”对经营形式的选择

  实际生活中,夫妻二人共同经营一家店的情况越来越多,作为家庭经营性投资的一种形式而存在,“夫妻店”的名称由此而来。对于这种“夫妻店”,经营模式是两人共同经营比较好,还是夫妻两人针对不同业务分开经营比较好,还是这两种没有什么差别?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考虑,是具有很大的差别。

  【案例】张某与妻子杨某共同经营一家大型建筑装潢公司,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 万,其中 70 万为经销业务收入,30 万为装潢收入按照个税中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张某公司全年应纳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000000×35%-14750=350000-14750=335250 元。

  此个人独资企业获利为 1000000-335250=664750 元,企业的税收负担=税收/利润×100%=335250/1000000×100%=33.53%,税负偏重。根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有关文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如果张某与妻子杨某按照各自投入相同资金,注册一家合伙制企业的形式,公司全年应纳的所得税=( 1000000/2×35% - 14750 ) ×2 = 320500 元 , 此 合 伙 企 业 获 利 为1000000-320500=679500 元,可节税 335250-320500=14750 元。

相关标签:纳税筹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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