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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来源:法制与经济 作者:万老师
发布于:2020-01-16 共4212字

证券市场论文强推范文10篇之第四篇:分析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要:2019年7月22日,证券投资者等待已久的科创板迎来了开市交易,第一批25支股票同时上市,平均涨幅高达140%以上。仅仅第一天的交易就批发产生了125位亿万级别的富豪。但回想十年前诞生的创业板,目前的创业板指数比峰值时低了60%,个股不乏腰斩甚至下跌九成者。侧重于科技股的科创板允许不具有盈利能力的企业上市,这的确会吸引大量科技新秀企业,但是也给证券市场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文章从证券监管主体的独立性、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等三个方面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证券市场; 监管; 建议;

  证券市场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资本市场的重要体现,它是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最开始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为国有企业募集资金,提供融资的平台,经过长足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的主体功能得到大大增强,为各类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从而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所谓证券市场监管,是指为了保护证券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行业持续健康运行和有序发展,证券监管机构利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证券投资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等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证券市场

  国际证券市场监管的三个目标分别是:保护各方投资者;确保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减少系统风险。其中,证券监管的首要目标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这三个目标也同样可以体现在我国的证券市场实践中。在我国若干年证券市场监管的历史发展中,政府监管扮演了主要角色,某些时候既充当了运动员又担当了裁判员。过度干预并不能对证券市场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相反的负面作用会更多体现。因此,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应该是建立起长久的保障机制,更多体现在维护社会公众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不遗余力地打击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一、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证券监管主体的独立性不够

  证券监管者自身的独立性会严重影响监管手段行使的有效性。根据有关规定,证监会是属于国务院的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在主管业务方面其实没有太多的权力。因此,中国证监会的监督职能难以充分发挥。证监会受到了政府的过度约束,从而使自身偏离了证券市场的调节者和管理者的角色,于是不能积极地开展相关业务。当地方政府的利益与证券监管活动发生冲突时,为了保护自身利益的地方政府会倾向于对证券监管部门施加各种压力,每遇到这种情况,证券监管的积极作用就很难得到充分发挥。各部门协同工作要求证监会和其他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密切配合,相互协调。比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保监会、银监会和地方政府等,各个职能部门对不同证券的发行和管理也都拥有一定的管理干预权限,这种多头管理很可能会影响证券市场的效率及公平公正。

  (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

  尽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形成了相对可操作的法律法规体系,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仍存在滞后性和不规范的问题。由于社会公众只能通过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来了解它的经营生产情况,因此,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就显得非常重要。上市公司自身是处于连续不断的经营状态中,它所处的政治环境、国际环境、生态环境等都在不断的变化,所以,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也应该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但目前很多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做得不到位,信息披露严重滞后或具有误导性,例如:定期报告的财务信息如年报信息不够务实、盈余管理甚至利润操纵或者有误导性陈述,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未能做到积极主动、及时披露等,使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公司的重大信息进而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而监管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改善信息披露问题。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深交所或上交所向上市公司发问询函。例如,2019年9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上市公司獐子岛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解释气象灾害造成鱼虾扇贝损失的应对措施,并详细说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是否能得到保障。由此可见,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多么粗糙,对于这种投资者非常关注且引起质疑的事项都没有进行阐述。

  (三)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缺乏保护

  在世界任何一个资本市场中,中小投资者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可见,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护,是资本市场有效发展的内生要求,也是保持市场经济的开放性、公平性和公正性的必要途径。从参与者来看,中小投资者在我国证券市场是人数最多的一类群体,但同时他们的专业知识相对匮乏,公众意识、维权意识相对薄弱,这使他们不知道如何表达自己的诉求,更不知道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一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对公司的信息优势和管理权限作出违法违规行为,进而侵害广大的且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中还没有推出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而是采用"代表人诉讼制度",而这样的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使案件难以推进。因为维权成本高时间长,很多投资者选择了沉默或者干脆放弃。

  二、完善证券市场监管的建议

  (一)加强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

  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政策之所以没有太大的威慑力主要源于监管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都是按照行政程序进行的,缺乏相对独立性。如果要保证监管政策具有效力,就必须保证监管机构及其人员的独立性,要将监管行为程序化、法律化,以确保证券市场监管人员有法可依,真正保护投资者和各个证券市场主体的利益。这也要求加快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减少法律监管的漏洞与空白,加强对证券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活动的检查、监督和惩罚。同时,还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使市场的不同板块有相同的监督措施,不能一些板块要求松,一些板块要求严,给不法之徒留下钻空子的机会。

  我国目前的经济基础还不是很完善,现有的政府与自律组织的力量对比也是比较悬殊的,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国外比较成熟先进的证券市场经验,采取非政府监管的行业自律为主、政府监管为补充的原则,主要由自律组织如中注协等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科创板注册制的推出基本也是遵循这样的逻辑,自律放在首位,监管为补充,重罚为保障。

  (二)加大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违规成本

  从外部的处罚来看,上市公司违规成本必须提高,使违法收益远小于成本。这样企业信息披露的违规将得不偿失,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第一,《证券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完善刻不容缓,对上市公司高管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虚假信息披露、误导性陈述以及对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人等协同舞弊等加大处罚力度。例如近期的"两康财务"事件,相对于百亿级的造假,《证券法》规定的60万顶格处罚显然微不足道,建议罚款从500万元起,且上不封顶,要让违法者彻底无利可图。第二,要彻底改变证券市场的退市制度,比如在美国的证券市场中,退市的上市公司比在市交易的上市公司多得多,年退市率在6%以上,每年有数百家公司在我国A股上市,退市的却屈指可数,而且退市之后还能重新再上市。长期的只进不出造成了僵尸上市企业大量存在的畸形现状,比如居然有上市公司无收入、无员工、无网站,高管全部失联。这样就严重误导了投资者,严重影响了市场资金资源的合理分配。第三,要坚决处罚市场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责任人,可以实施"终身市场禁入",尤其是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该承担投资者损失的无限连带赔偿责任。

  从企业内部的监管来看,要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例如,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制度选举第一届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就由这届独立董事的一部分成员组成,提名委员会要负责所有独立董事的提名选拔工作。在制度上保证独立董事能够与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外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及其他各部门进行接触与交流,能够了解公司真实的会计资料和信息。监督企业披露正确充分完整的信息。

  (三)强化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相关权益

  在美国的资本市场上有这样一句话:"对待中小投资者要像对待扶老太太过街一样小心翼翼",也就是说对待中小投资者必须要诚实、公平、公正、透明,让他们觉得自己受到了保护和尊重。如果对投资者的保护程度偏弱,大家的投资意愿就会明显降低,或者要求更高的投资回报率,或者只愿以很低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甚至根本不会进入资本市场。很多中国老百姓的钱为什么不愿进股市而都买房去了,根本原因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放到股市里的资金易损失且投诉难,取证难,胜诉更难。保证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可从诉讼制度设计入手,比如,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对于受到利益侵害的中小投资者可以"默示加入"和"明示撤回"参与到相关诉讼中来,从人数认定、赔偿标准和赔偿范围等方面作出积极的设定。

  理论上认定的处罚对象就应该是违法的主体,但在实际的案例中情况比较复杂,违法公司往往是由企业的高管或控股股东操纵,他们以公司的名义到处违法违规干坏事,但最终受处罚的却变成了公司。对违法公司处罚的实际受罚者是公司背后的众多的中小股东。公司缴纳罚款、亏损、股价下跌甚至退市使他们遭受严重的损失,而后又面临投诉无门的尴尬境地。对违法公司的处罚并未对实际违法的高管或控股股东造成明显的影响。因此,要严厉追究造成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的高管或控股股东等的责任,同时要对具体案例进行具体区分:首先,从严从重处罚违法高管或控股股东,让严厉的刑法使他们不敢轻易触碰法律法规;其次,全部没收公司的违法利得,并且要处以相当倍数的罚款;最后,一定不能牵扯处罚广大不知情的中小投资者,并积极协助他们追讨所遭受的损失。

  三、结语

  证券市场监督管理问题是关系着资本市场能否发展壮大的问题,而对于我国新兴的、还不很成熟但规模日益扩大的资本证券市场来说,证券监管的有效性不仅仅是靠几篇学术文章、几部法律法规、几次处罚就能完成的,必然会经历一个漫长改革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须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结合证券市场参与者结构组成,以及国内外社会、经济、政治、人文等外部环境影响因素,充分认识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也不能照搬照抄所谓国外的先进经验,只能探索符合我国证券市场实情的监管之路。通过上述策略与建议供学界探讨,以期我国的证券市场能够日益完善,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注释
  1王凯迪。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05)。
  2郭锐。证券市场与公司社会责任[J].证券法苑,2018(01)。
  3马骁。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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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广西财经学院
原文出处:邓德宏.证券市场监管问题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9(11):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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