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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在司法适用中的意义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8-02 共417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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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公司法立法目的及价值探讨
【导言】公司法建立的目的研究导言
【第一章】立法目的及其表达
【第二章】公司法的立法目的
【3.1】立法目的在司法适用中的意义
【3.2】立法目的在公司法解释中的意义
【结语/参考文献】公司法的构建目的与作用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三章 公司法立法目的的方法论意义

  第一节 立法目的在司法适用中的意义。

  一、立法目的与公司法解释。

  从实践的角度看,凡法律都需要解释,那是因为法律适用于个案成为裁判规范时,首先面临着"找法"的任务,即究竟用哪一个法律规范适用于待决的案件。

  法官需要厘清待决案件的事实问题,以及从该事实中整理出基本的法律关系,然后从既有的法律体系中寻找适合处理该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对案件事实而言,存在法律关系的认定与解释问题;对适用法而言,存在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的问题。离开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的认定与解释,案件的性质难以确认;离开法律解释,案件的裁判将失去正当化的基础。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解释的方法很多,理论和实务界也总结出了解释方法之间的优先顺序,尽管文义解释被认为是首要的第一位的解释方法,但囿于解释者知识结构、经验、所处的社会环境以及对案件的认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文义常常面临解释的难题。这时,学者之间普遍的认同是不能拘泥于文字进行法律解释,而是要实现文字背后的意义和立法目的。

  有的学者认为,"法规则只有参照它们所服务的目的始能被理解".当对法律文本的意义发生歧义时,"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推进到该文件的序言所陈述的那些目标或目的,以深化对此一法律文件的理解".毕竟法律是立法者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任何法律规范在作文字表述时都是基于立法者的某种考虑,也就是说,立法者总是带有某种目的地使法律文本赋予其预先设想的内涵和期望达到的目标。毫无疑问,"颁行制定法的目的(由此寻求达到的目标)是在解释和适用该法时涉及的因素之一,而且,如何可能,对其的解释应该避免这会导致对于在规避制定法的明显目标的运作或结果的限制;同样,如果其中包含的某一具体规定有明确的限制目的,那么,就不应扩大其适用及效力" .立法目的对解释法律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法律解释有不同的方法,立法目的在不同的解释方法中所起的作用也是不同的,其在方法论上的意义最主要的表现在目的解释、法意解释和体系解释之中。

  目的解释就是根据立法目的阐释法律疑义的一种方法,法律规范的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的体系,具体的法律条文和解释不能与立法目的相悖。

  而法意解释则是根据立法者的意图,去阐释法律规范的意旨。所谓法意,有的学者认为应当以立法者制定法律史的价值判断来推测其立法意图.而有的学者则认为,法意并非指立法者立法之时的意图,而是指"依当时立法者处于今日所应有之意思".还有学者认为,法意应当"探究法律在今日法秩序的标准意义(其今日的规范性意义),而只有同时考虑历史上的立法者的规定意向及其具体的规范想法,而不是完全忽略它,如此才能确定法律在法秩序上的标准意义".目的解释与法意解释都在于"阐明规范意旨,只不过一从整体之法律解释,一从个别规定之法意探求;一从法律目的着眼,一从历史沿革出发".目的性解释从根本上是向前看的,强调为适应未来而解释法律,强调法条现时所具有的合理含义,而法意解释是向后看的,强调的是忠实于过去,即立法者立法时的意图.所谓体系解释就是将法律条文或者法律概念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来理解,通过解释前后法律条文和法律的内在价值与目的,来明晰某一具体法律规范或法律概念的含义。在体系解释中,立法目的是作为隐藏的主线将整个法律联系在一块,以确保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和融贯性,防止法律规定的前后矛盾。一些法律规范如果没有对整个法律体系和上下文的把握,很难明确其适用范围和含义。体系解释有两种基本类型:

  一种是法律外在体系解释,指的是探究法律概念的外在含义之间的联系;一种是法律内在体系解释,指的是把某一个法律规范或法律概念放置在整个法律的目的或价值体系中来进行解释。但由于整个法律体系都是针对一个或几个特定立法目的所设立的,不论从外在体系解释还是内在体系解释,实际上都离不开目的解释.无论是目的解释、法意解释还是体系解释,一旦确定了立法的原旨或法条的目的,在某种意义上,对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文本的规范意义确有很大帮助,至少有助于解决文义解释中因解释者认知不同而发生歧义的难题。

  在法律解释中,探求立法目的中所称的"目的"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目的,一直存在不同的学说。在德国,自 18 世纪以来一直到今天,法律解释一直存在分歧,有所谓主观说和客观说之分。主观说又称主观目的解释,解释者依据立法者制定法律规范时的主观意图对法律予以解释;客观说又称客观目的解释,解释者依据立法者制定法律规范时存在于法律规范内的客观意图对于法律进行解释。

  "在 19 世纪及 20 世纪初是主观说占支配地位,从 20 世纪初到现在是客观说占支配地位。"主观说主张的立法者的意图或目的在于应着重探求历史上的立法者事实上的意思,也就是立法者在立法当时的意图和观点。

  在 20 世纪还出现了新的主观说,认为"法律解释不是要探求立法者立法时的心理学意义上的意思,而是要探求法律规范背后与之有因果关系的各种利益状态及其权衡,以便尽量扩展法律规范的意义内容;它假定存在着广泛的法律漏洞,并主张解释者对此应推测立法者的评价加以补充,无法推测这种评价时就以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评价及自己的评价进行补充。"客观说认为,法律文本一旦制定出来之后,事实上就脱离了立法者的意思,立法目的应存在于法律文本当中,法律解释的目标就在于探求内在于法律文本当中的意旨,而且应立足于裁判时所依据的社会观念对法律文本加以理解,而不应当探求立法当时所谓的立法者的意思,应在法律内而不是法律外为探求立法目的寻找依据,否则受法律规范的人会因无法解除立法资料而无法得知法律的确切内容。法律必须以那些人人可以认知的意旨为意旨。折中说认为,不应当以立法者事实上意思的探求为解释目标,而应当以在立法当时存在于社会的一般观念或价值判断作为标准,来衡量法律文本应具有的立法目的。"该说也被称之为客观的历史说,即将历史上的立法者的意思加以客观化,法律解释仍以立法者的意思为目标,但这个意思必须明白地表现在法律上,对解释才有认知的价值。"历史地探究立法者的意思本身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如何定义立法者,如何确定立法资料等,都会影响决定立法者意思的因素,但客观说不顾历史上立法者的意思,单纯从法律文本中挖掘立法目的,本身就具有不可克服的矛盾,因此,"折中说主张解释者首先应该历史地解释,确定立法者的意思,只有当这种意思无法认知或对现代情势未提供解决基准时,才考虑在法律条文可能的语义范围内检讨可能的理由和基准,确认合乎现在法律适用目的的意义。"笔者认为折中说相对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由于社会的变迁,立法者预先设定的立法目的应当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作出调整,但法律修订的滞后会延缓这种调整,这时法官在解释法律的时候虽然要尊重历史上的立法者所确定的目的,但应当根据现时的社会情况深思熟虑,以法律固有的合理性来理解法律,使适用于个案的裁判规范更符合立法的目的。

  二、立法目的与漏洞补充。

  虽然立法应当对未来有一定的预见,应具有前瞻性,但立法者也会受认识的局限性,难以使法律尽善尽美,不可避免地出现法律漏洞。法律漏洞有各种情况,有的学者将其分为规整漏洞和规范漏洞。所谓规整漏洞是指"依根本的规整意向,应予规整的问题欠缺适当的规则。"规范漏洞则是指"规范本身不圆满".也就是说,法律漏洞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对应当予以规范的未作规范,实际上属于立法的遗漏,这是根本上的一种漏洞;另一种属于立法规范本身缺陷造成的漏洞,或者是由于立法技术存在的欠缺未能足以表达立法者的意图,或者由于立法者自身的疏忽未能准确表达立法的目的。无论是何种情形,解释者只要从立法史资料或者按照文本所体现的目的及一般价值即能探寻立法者的真实意图,从而弥补法律的漏洞。因为"规整漏洞和规范漏洞均是法律规整脉络范围内的漏洞,欲判断是否确有此类漏洞存在,须以法律本身的观点、法律的根本规整意向、借此追求的目的以及立法者的'计划'为准。"也即是说,是否存在法律漏洞都应当从探寻立法者的目的开始。

  当法律出现漏洞时,法官的任务就在于,"消除成文法的弊端,弥补缺陷,推进救济,解决问题。法官的一切活动都应当遵循立法目的,并为促进公众的利益而适用法律。"一般而言,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包括类推、目的性限缩和目的性扩张。类推的理论基础是相同案件应作相同的处理,实现法治的一致性。当采用类推适用时,要将待解决案件与现有判例类比,若符合相同的使用条件,即可类推适用现有判例的法规。目的性限缩,系指法律文义所涵盖之某一类型,由于立法者之疏忽,未将之排除在外,为贯彻规范意旨,乃将该一类型排除在该法律适用范围外之漏洞补充方法.目的性限缩的基本法理,在于非相类似的案件,应作不同的处理,应将不符合立法目的的规范排除在外,使得规范的法律意义更为精纯。目的性限缩不同于限缩解释,限缩解释是因文义过于广泛,而将文义限缩于核心的部分,以达到符合立法目的的作用,属于狭义法律解释的范畴,而目的性限缩系将原本属于法律文义涵盖的范围剔除其不合立法目的的部分,使其不在该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之内。这种情形适用于依据规范意旨,本应就该类型设立限制而未设限制,致法律条文之可能含义涵盖过宽,使得规范调整的对象不符合立法目的的实现,因此必须通过目的性限缩,将该种情形剔除出去,使之符合规范意旨。所谓目的性扩张,系指对法律文义所未涵盖的某一类型,由于立法者之疏忽,未将之包括在内,为贯彻规范意旨,乃将该一类型包括在该法律适用范围内之漏洞补充方法而言.目的性扩张的目的是通过其包括的作用,把本应涵盖在规范适用范围的部分并入,从而无形中达成原规范的立法目的。目的性扩张与扩张解释不同,前者系将原未为法律文义所涵盖的类型,将其合乎规范意旨部分包括在内,使所包括的类型超越了文义,属于漏洞补充的方法;而扩张解释是由于文义失之过狭,不足以表达立法的真意,通过解释扩张文义的涵盖范围,属于狭义的法律解释。类推、目的性限缩以及目的性扩张都是利用立法目的对成文法中文义的不当适用进行调整,使法律文本的含义更加准确、更符合立法真意,以期法律规范的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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