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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的时限问题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5-13 共3959字
标题

  公平与效率是一对“欢喜冤家”,在法学研究领域,这是一个“剪不断、理还乱”的法理学论题,不管是在《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还是《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都擎起“公平”的大旗,而时间最能够考验和体现公平。但是,在民事、经济活动当中,“理性”和趋利的“经济人”往往在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追求利益最大化,延长时间就是成本,提高效率就是利益。

  那么,如何和谐统一“理性”和趋利的“经济人”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能够保证法律的核心———“公平”呢?《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于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在保障民事、经济活动当中趋利提高效率的同时,也要保障公平的及时体现和实现,这种双重保障,就体现在《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标投标程序中法定时限的规定上,如果招标投标当事人只为了追求效率而舍弃公平、降低时限,将承担相应违法后果及责任如下。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履行完毕招标投标程序的最短时限

  在招标投标实务当中,很多招标投标的当事人往往会问及,如果本项目必须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那么,依照法律的规定,依法履行完毕招标投标程序的最短法定时限是多少?本文从工程建设项目是自行招标还是委托招标,以及是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分四类进行分析。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资格后审程序最短时限

  从表 1 可知,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资格后审程序最短时限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最短需要 26 日,而这 26 日的前提是:

  1.自行招标的当事人具备强大的能力分别在1日内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签订合同等,但是在现实中具备此种能力的当事人较少见;2.在招标投标程序中,招标人不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否则招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在招标投标程序中,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没有异议,否则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4.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期间,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没有异议,否则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5.法定时限的最后一日不是法定节假日或者星期日,否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二)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资格预审程序最短时限

  从表 2 可知,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资格预审程序最短时限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最短需要 37 日,而这 37 日的前提除了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资格后审程序最短时限之外,还需要满足如下前提:

  1.在招标投标程序中,招标人不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否则,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3 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2.在招标投标程序中,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没有异议,否则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三)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资格后审程序最短时限

  从表 3 可知,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资格后审程序最短时限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最短需要 26 日,而这 26 日的前提条件与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资格后审程序最短时限的前提相同,只不过这里是要求招标代理机构需具有强大的能力能在 1 日内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等工作。
  
  (四)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资格预审程序最短时限

  从表 4 可知,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资格预审程序最短时限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最短需要 37 日,而这 37 日的前提条件与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资格预审程序最短时限的前提条件相同,只不过这里也是要求招标代理机构需具有强大的能力能在 1 日内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等工作。

  二、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投标中违反法定时限的后果

  (一)被投诉后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暂停招标投标

  1.哪些部门是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2.被投诉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3.被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暂停招标投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二)被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1.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2.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因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2 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三)被处以罚款

  1.被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2.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所以,如果招标人不按照法定时限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 )招标 、投标 、中标无效 ,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所以,如果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五)被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如果行政监督部门没有在法定的时限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或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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