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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股权众筹风险防范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8-19 共540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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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风险问题探究
【2.1 - 2.3】互联网股权众筹类型与发展
【2.4 2.5】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
【第三章】互联网股权众筹风险分析
【第四章】 互联网股权众筹风险防范建议
【结论/参考文献】互联网下股权众筹风险管理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四章 互联网股权众筹风险防范建议

  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投资环境不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仍在建立当中,投资参与者的法律保护体系尚不成熟等因素,使得互联网金融系列风险的防范伴随金融改革成为永恒的课题。相对于传统的众筹融资模式,互联网股权众筹涉及到的领域更为广泛,除了融资项目具有很强的创新性、可开发性之外,还包括融资成功后创业企业与平台间资金的管理、项目的具体运营能力、盈利能力以及风险规避能力等等。

  投资者对融资项目也不仅仅是资金上的支持,更是一种自我理想的实现和共鸣,同时也为融资项目进行宣传,扩大融资项目的影响力,吸引更多优质的投资者进来,这也就要求投资者的商业投资素养,拒绝盲目跟风的情况。为了尽可能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害,更应该加强对投资者的审核,也应要求创业融资者承担信息披露的义务,防止欺诈让投资者利益受损。同时,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因其依托互联网使得其虚拟性大大高于传统股权众筹,其虚拟性和隐匿性都可能会对平台的参与者的决策判断造成影响,平台可以考虑与银行和第三方机构采取线上和线下强强联手,并多开展线下交流的活动,让参与者面对面交流,进一步增加投资环境的安全性,促进融资项目更好的利用投资者周边的资源和渠道实施项目,实现共赢。对互联网股权众筹的风险防范应当以促进小微创业型企业发展、保护大众投资者权益的原则为出发点,从对初创企业的鼓励、平台的监督与管理以及对投资者的引导三个方面展开。

  第一节 法律制度与时俱进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

  美国《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OBS)中对互联网股权众筹合法性的确定,并在融资者、投资者以及平台三个方面均作出严格的规定与限制。笔者认为,中国在法律制度的建立和明确上可以借鉴美国,首先,肯定互联网股权众筹的合法性,并与非法集资等触犯法律的行为划清界限。其次,采用单一资本量来控制持股比例的模式替代融资项目人数限制。目前,《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出台,大部分内容都借鉴于美国的 JOBS 法案,行业内都在期待相关法律的正式出台。

  二、与非法行为划清界限

  互联网股权众筹模式的出现将私募融资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放大,增加了产生“非法集资”风险可能性。纵观整个金融投资市场,如果类似的集资行为缺乏必要的引导,极其容易触发“羊群”效应,大部分投资者都会不加以自己的判断和经验思考,盲目地跟从,造成被投资者认为优秀地项目在投资的人数与规模上急剧膨胀,一旦风险发生便会酿成恶果。因此,法律对该类筹资行为无论是在筹资人数、筹资条件上还是资本与股权配比上都有严格的规定,一方面为投资者的权益考虑,另一方面防止投机性投资。笔者赞同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来保护我国互联网股权众筹的健康发展,然而股权众筹作为新兴的融资模式,以互联网作为融资平台,其涉及的人群之广、数额之大往往与传统融资模式有很大的区别,所以对于法律法规制定在宽度与深度上均应与时俱进。

  三、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如果互联网股权众筹在行业内想要得到更好的发展,就必须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为融资项目提供赖以生存的基础,同时也是平台核心竞争力的体现,吸引更多优质融资项目的前提。

  首先,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培养指导并强化融资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注意对剽窃创意目的的投资者的识别和防范。其次,建立知识产权备案制度,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该备案不是创意持有人,否则都不得侵犯已备案的知识产权。融资者一旦发现项目发布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均可在备案审批后追求剽窃者责任。最后,平台自身也应与融资者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节 业务操作中的风险防范

  一、投资者审核的标准和操作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八条中对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要求描述为 “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通过这项最贴近互联网股权众筹对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法律条款来看,对合格的投资者提出了三个方面的要求:对收入的要求,具备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要求,投资金额的要求。从这三个方面出发,结合目前发展比较迅速的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天使汇、大家投等网站对投资者提出的要求,可以基本作为合格投资者的审核标准。首先,就收入而言,可以说收入是投资资金的重要来源,应该针对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设定不同审核标准。该标准可以参考全国一定地区范围工资的平均水平,对比最低生活消费要求,最大限度的保护投资者。其次,就风险识别能力方面而言,可以通过审核与行业和工作的相关经验、过往投资情况、过往退出的项目及退出情况来审核该能力是否具备。

  就风险判断能力而言,主要还是通过平台主页进行风险提示并对投资者的收入和个人信息进行审核。最后,就投资金额而言,一是规避目前法律上不得超过两百人的要求,其次则是防止项目融资的投资者过于分散,导致管理上的不便从而阻碍项目的融资进程。

  从上文对互联网股权众筹运营模式的研究来看,平台对投资者的资格审核仍然是形式上并非实质,这也同样被提出质疑,平台这样审核的力度足够吗?

  如果没有实质性的审核,融资交易缺乏安全性的保障,宽松的投资者审核实质性作用难以发挥,甚至网站中会出现免责声明来规避此类情况带来的风险更使其严格执行实质性审核的动力缺乏。其实从互联网的特性说起,这种模式能在短短几年内迅速发展并得到推广和关注,跟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及时化、便捷化是紧密联系的。传统的股权融资依托互联网快速发展也是因为平台给创业融资者和投资者带来了及时、快捷、安全的服务。所以,如果平台对创业融资者采取实质性的资格审核,不仅增加平台的审核成本,同时也降低了股权众筹的融资服务的及时性、便捷性,影响融资效率。

  笔者认为,基于创业筹资者与投资者对互联网股权众筹的内在需求,平台对投资者的资格审核仍可以采取形式化审核。在此基础上严格的进行把控,并承担一定的审核责任,比如由于平台主观臆断导致不符合资格的投资者进入市场进行融资活动造成融资项目受到影响和损失的,应该追究平台责任。

  与此同时,对投资者的资格审核不能一视同仁,应该根据不同的融资项目情况、投资者的收入或交易记录对其进行适当分类,对于投资权限,不宜设定的过于严格,否则可能缩小投资者的投资空间,减少参与量,反之过于宽松又失去审核的意义。一方面满足不同投资能力的投资者需求,另一方面便于有效的监督管理,保障不同需求投资者的安全,稳定金融市场。

  二、防范项目审核推荐涉及的欺诈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方面使得信息传递更及时和便捷,但另一方面其虚拟化的特性也提高了信息造成欺诈的可能。目前,各大平台的项目审核多依托于商业计划书的提交以及领投模式的调查报告,然而为了更好的了解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对通过初选的项目采取线下约谈则是一个很好的检验方式。不仅可以面对面的了解融资项目的团队及其他相关情况,促进融资项目的进程,也可以降低仅通过领投人推荐而产生合同欺诈的可能性,约谈过程中的问题讨论都是开放性的,更有当天签约的融资项目。然而这种线下约谈的成本很高,还需要平台和投资者共同支持。

  三、资金流的控制

  互联网金融及时与敏捷的特性使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有所改善,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充分对社会的富余资本闲散资金进行汇集使用,提高资本利用效率,在创业融资者与投资者之间进行优化配置。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为创业融资者和投资者提供了一个中介桥梁的作用,撮合融资交易,控制项目资金的流动和利用,一旦涉及资金的交付就可能存在平台挪用滥用的风险,一旦被不合法谋利的平台挪用资金,对投融双方利益带来的损失将会难以弥补。目前发展较早的平台多使用银行或者可信任的第三方托管方式管理平台的资金,但是仍然会有部分平台自己管理并使用资金,节省托管成本,但处于平台资金安全性的考虑,建议均使用这种托管的方式对资金流进行控制。

  四、防控融资期限和超额融资风险

  为了实现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中融资项目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及时更新管理,应当对融资项目的融资期限予以明确限定,具体的每个融资项目应该按照其所在行业的整体情况以及具体项目自身特点状况进行限定。对于融资金额也应当依据法律要求和行业状况结合相关投资者的实际投资能力进行限定,规避了法律风险也可以更好的控制融资规模,控制投资者风险。这既是保证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健康发展的有效举措,也是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

  五、入资方式的规制

  对于发展较早的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对入资方式的考虑是可以认同的,以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使投资者成为创业公司股东,投资者不参与企业的内部经营,按投资金额持股获得收益。在法律尚未明文禁止的范围内,依照目前的法律法规,允许平台就入资方式进行适当的创新或变通,以防止进入法律禁区。因此,从防范入资方式不合理所涉及的流程还是隐含法律问题地角度来看,不允许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诱导投资者先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后再进行融资行为,防止因为入资方式引伸出对股权进行代持,并严格对融资的人数和金额进行限制。

  第三节 健全信用体系

  一、制定行业准入机制

  政府部门负责制定股权众筹行业准入机制,实现注册制或者资格审查制,投资者权益保护、风险防范等的基本规则及禁止性规定,保障众筹平台的质量,包括其自身风险控制及互联网技术应用能力及对众筹模式和流程等的制定等,为互联网股权众筹模式在中国的发展奠定相关的制度基础,保证其发展有法可依、有序进行,大量约束平台及参与各方的具体工作交给行业自律组织去做,更好的调动市场自律行为,促进行业标准的形成以及约束机制的建立。

  二、完善征信体系

  政府要改善国内的信用环境,健全我国个人投资者的信用体系,完善互联网的信用监测机制以及联网征信纪录,为参与投资的各方资信审核提供较为客观的依据。对于目前的体系缺失,平台可以与近期出现的个人信用互联网评级机构进行合作,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为平台的融资环境提供保障。为此,我国政府应当与时俱进,尽快完善互联网信用监控机制,改善国内的信用环境,提升大众对于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的信任度。

  第四节 发展互联网安全技术

  互联网股权众筹依赖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应用,然而互联网技术本身都存在很多不安全的因素,因此,必须加强技术安全的建设。互联网基础设施的完善是互联网股权众筹发展的必要保障,我国的互联网基础设施在建设上较为滞后和缓慢,现有的互联网基础设施的质量也令人堪忧,处处存在运行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因此,要把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放在国家的角度考虑,加大建设力度,构建有效的互联网金融基础。

  首先需采用综合性的智能互联网管理系统,提供较为全面的一体化管理服务,对互联网资源进行优化配置,进行互联网的性能、故障、恢复等服务,使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其次要完善系统设施的内部控制管理,构建综合、可循环的管理控制过程,对于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安全建设关注互联网权限设定、数据加密、安全操作管理系统、防火墙、黑客入侵防御以及病毒识别过滤等互联网技术风险的防范。最后可以利用身份和信息认证技术,建立更为信任的交易关系。

  第五节 完善监管体系

  一、明确监管主体

  就目前的监管主体而言,互联网股权众筹暂由证监会监管。2014 年 10 月31 日,中国(深圳)第一届股权众筹大会在深圳举办,国内众筹行业内的首个股权众筹联盟成立,这是一次互联网股权众筹领军平台合作与突破,也向公众展示了行业发展的信心与自律行为。对于互联网股权众筹行业的监管主体,不应存在多个管辖部门,应职责到位,确定某个具体的部门机构,便于统一管理、相关资料数据的整理与收集,同时防止监管主体朝令夕改,树立监管权威,便于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具体制度的贯彻与执行。

  二、完善监管制度

  与此同时,互联网股权众筹监管相关的政策制度也应紧锣密鼓的筹划开来,尽早制定完成。《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的发布表明监管制度的制定已经大步向前。在此问题上,笔者认为对于监管法规的制定,监管部门应该给予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适当的发展空间。监管制度过于宽松,会引起金融秩序的混乱,过于僵硬,也无法适应层出不穷的创新模式。在最终的监管制度没有确定的情况下,仍然考虑构建政府加市场自律的双层监管体系。

  第六节 加强对互联网股权众筹的宣传与教育

  虽然传统文化根深蒂固,但是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金融的发展模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传统的股权融资模式也依托互联网衍生出互联网股权众筹模式,近些年该模式在中国的迅速发展也吸引了不少公众的目光,更多的创业者和投资人加入其中,公众开始问这是什么?这怎么操作?这样靠谱吗?等等一系列疑问。正是这些疑问的存在,让公众对互联网股权众筹的发展缺乏信息,同时也会出现投资者盲目跟风,只顾预期收益不考虑投资风险,妄想其成为发财致富之路,少数创业融资者也将其当作圈钱的工具,损害投资者利益和平台声誉,影响互联网股权众筹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对于公众的投资辅导是十分重要的,公众应该利用互联网平台的充足信息源尽可能的充分掌握平台、创业融资人和融资项目的相关信息,积极调整投资心态,以端正的态度参与投资。同时,针对创新的互联网股权众筹模式,对专业人才的需求是十分迫切的,尤其是平台的操作以及管理人员。最后,平台和政府也应该正确引导公众,营造良好的互联网投资氛围,加大公众投资风险认知的宣传,创造让公众更好的参与到投资中来,推动投资市场健康快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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