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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开发下海岸带法律规制体系优化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16 共5216字
摘要

  着名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曾说过, “正如河流是国家财富的重要因素一样,海洋是世界上最有价值的财产之一。”[1]近年我国对海洋的重视程度日渐增强,提出了 “建设海洋强国”战略。

  随着 2013 年 2 月 18 日 《旅游休闲纲要》发布,国民旅游高潮即将到来。海洋旅游与陆地旅游有着迥异趣味,是一直以来旅游热点,发展潜力巨大。国家旅游局确定 “中国海洋旅游年” 为2013 年旅游主题,提出 “海洋旅游,引领未来”“体验海洋,游览中国” “海洋旅游,精彩无限”的口号,[2]这对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海洋旅游业来说,无疑是大好发展机遇,预示着海洋旅游时代的到来。

  海岸带是海陆交汇地区,资源十分丰富,是人类活动较频繁地区,是开发海洋资源的基地,也是发展海洋旅游的先锋地区。然而,海岸带生态环境复杂而脆弱,对海岸带进行合理开发及有效管理使之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各国共识。在国家大力发展海洋旅游形势下,创造和谐的海洋游环境,对海洋及海岸带进行有效法律规制,是国内外游客在我国海域自由、安全往来的重要前提。海岸带法律规制的构建和完善,已成为当前国家面临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具有极大的研究意义。

  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从目前海洋旅游热潮形势的新情况出发,基于旅游发展视角,融入旅游开发与海岸带法律规制的互相推动作用,对海岸带法律规制体系本身进行分析的同时,尝试进一步剖析其存在的问题及其形成的机理。

  一、相关概念界定

  ( 一) 海洋旅游及海岸带的概念

  海洋旅游是指 “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以海洋为依托,以满足人们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为目的而进行的游览、度假和娱乐等活动所产生的关系和现象的总和。”

  海岸带 ( coastal zone)的定义至今尚未统一。自然范畴的解释是, “海岸带由三个基本单元组成: a. 海岸---平均高潮线以上的沿岸陆地部分: b. 潮间带---介于平均高潮线与平均低潮线之间: c. 水下岸坡---平均低潮线以下的浅水部分。其范围、形态、位置可随着外力因素和内力因素的变化而变化。”

  据 《辞海》解,“海岸带是海水对陆地作用的地带,分为: a. 现代海岸线以上狭窄的地带,包括上升的古海岸带; b. 潮间带,平均低潮面与平均高潮面之间的地带; c. 水下岸坡,平均低潮面以下的浅海地带,包括下沉的古海岸带。”

  法律范畴 “海岸带”被分割成不同元素出现在不同法律中,并与其他概念掺杂在一起。在国际上,海岸带的法律定义也不统一。根据国内外对海岸带的定义分析得出: 海岸带是位于陆地和海洋交界的地带,它包含了海岸线和海岸区域、近海海域、岛屿及其周边水域地带等。

  ( 二) 海岸带法律规制概念

  海岸带法律规制,是政府为实现海岸带综合管理而进行的法律方面的规定和管制。其内容主要包括: 制定海岸带综合管理法、设立海岸带管理部门、构建海岸带管理法律体系、分配海岸带资源权属、海岸带执法及监督机制等。本文侧重分析海岸带管理的法律体系规制构建方面。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在国外,海岸带研究始于美国海洋管理专家约翰·克拉克。他认为,海岸带综合管理 ( IC-ZM) 是运用可持续理念,对沿海区域资源进行保护。海洋法专家杰拉尔德·曼贡认为,所谓ICZM 就是中央政府根据各种不同用途,通过战略规划,监督地方政府实施的活动。

  我国的海岸带复杂的资源和管理状况,海岸带法律规制不健全,30 多年来有众多学者专家进行了大量研究。笔者对中国知网全文收录的相关文章进行了分析,并以 “海岸带” “海岸带综合管理 ( IC-ZM) ” “海岸带法律” 为主题词进行搜索,分别检索到 3755 篇、445 篇、175 篇文献。可见,目前对海岸带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多,海岸带综合管理次之,而关注海岸带法律规制的最少。从研究的时间阶段看,海岸带研究自 1958 年在我国已经开展。苏联的列昂捷夫在我国 《海洋与湖沼》上率先发表了 《海岸带泥砂运动的形态学与岩石学的研究方法》 《海岸带的底部堆积形态》 《论海岸堆积形态的继承性及其方法学的意义》三篇文章,掀开了中国海岸带研究的序幕。在 1958年5 月至1982 年4 月间,国内的学者大多关注的是海岸带的资源、生态和各地方开发保护现状研究,也有一部分关注国家海岸带整体开发利用的研究。80 年代初,国家海洋局的葛瑞卿率先研究美日海岸带管理。他分析了美国和日本的海岸带管理的经验,认为美国海岸带取得有效管理的关键在于其具备了海岸带管理法律的权威。

  之后,宋小棣,栾维新,莫鼎新等学者分别就浙江省、辽宁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海岸带综合管理进行了研究。从1980 年末1990 年初,关中、马太建、王建霖、周如荣等学者初步涉及海岸带法律规制的建设。近几年来,对海岸带的法律规制研究逐步增多,赵恩波、秘明杰,尤其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的田其云教授及其几位弟子如徐冲、贺蓉等,对海岸带法律规制进行了大量研究。田其云认为要在研究海洋生态系统的规律和特性后进行立法。国内海岸带法律规制目前的研究已有了一定进展,但深度和广度方面仍有待推进。

  三、我国海岸带法律规制体系构成及其存在问题

  ( 一) 我国海岸带现状

  我国海岸线包括 18000 多千米的大陆海岸线和 14000 多千米的岛屿海岸线。工业的高速发展和沿海城市群的兴起,各地对海岸带的开发和保护大多处于无序中,海岸带的生态安全形势令人堪忧。近海海域富营养化和海上石油类污染物对海洋的生态平衡产生巨大威胁。大面积滩涂红树林区改造成养殖场,导致外来物种 ( 如互花米草) 入侵,海岸带生物多样性降低,生态资源和环境遭严重破坏。

  目前,我国海岸带处于多头分割式管理的混乱时期。同一区域行政管理区林立,同一海洋经济体系分属不同行政主体管理,各地政府各行其是的情况比比皆是。我国涉及海岸带综合管理的部门有 20 多个,如国家海洋局、交通部、农业部渔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石化部门等。这种不完善的管理模式,不能有效地协调和科学安排各种海事活动,经常导致各部门在规制方面的冲突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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