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法学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国际海洋法论文

我国惩治海盗行为的法律规定及立法建议

来源:河北农机 作者:徐子怡
发布于:2021-05-24 共4111字

  摘    要: 近年来亚丁湾乃至整个索马里海域,海盗猖獗,对海上航行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海盗行为的受害者是国际航运中过往的商船以及某些家的公民。为了保护本国国民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打击海盗逐渐成为一项国家义务。在这一背景下,国际组织签订了一系列公约将海盗行为规定为国际犯罪。本文概括了海盗罪的起源与发展,结合现代海盗犯罪特征,分析索马里海域海盗猖獗的原因,并根据规范海盗罪的国际公约,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出规制海盗犯罪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 海盗罪; 国际公约; 国际合作; 海盗立法;

  1 、海盗的起源与发展

  海盗是指公海上的劫掠者,其通常由不悬挂任何表明其国籍旗帜的船舶组成。有人曾说过,自从船舶发明以后,海盗就出现了。海盗行为作为人类最古老的犯罪行为之一,最早记录是在公元前1350年的一块黏土碑文上。古希腊史学家布鲁达克首次对海盗作出清晰的定义,即海盗为非法对船只和海上城市进行攻击的人[1]。

  1.1 、海盗的兴衰主要经历了四个时期战乱

  1.1.1、 古希腊罗马时期:海盗萌芽期

  海盗作为一种以烧杀抢掠为主的罪恶职业,最早的袭击对象是往返于地中海各大港口的古希腊商人。到了古罗马时代,由奴隶主、贵族组成的元老院作为海盗的背后推手,使海盗进化为一股有组织的势力,为奴隶主提供源源不断的资源。当时的海盗,以地中海地区最为多见。
 

我国惩治海盗行为的法律规定及立法建议
 

  1.1.2 、中世纪:海盗兴盛期

  在公元后的一段时间里,欧洲的海盗还只在地中海区域作乱。但在进入中世纪以后,来自欧洲北部的维京人开始在英、法等国沿岸出现。这些“北欧海盗”登陆并洗劫沿岸地区,当时欧洲各国普遍战斗力低下对海盗无力抵抗,纷纷采取缴纳赎金的方式换取一时安稳。

  1.1.3、 大航海时期:海盗黄金时代

  16世纪的西半球充满着无尽的财富和机遇,随着新大陆、新航线的开辟,在三角贸易的驱使下,当时主要海域上行驶着满载黄金和货物的商船,而处于这场罪恶贸易中心的加勒比海、地中海、阿拉伯海和西非海岸,自然成活动了海盗掠夺的天堂。

  海盗犯罪在17世纪初到18世纪中叶达到了顶峰,各国对殖民地利益的竞争也到了白热化程度,英国为此发明了“私掠许可证”,允许自发组织的武装民船掠夺他国商船来弥补自己的损失,海盗行为开始合法化[2]。

  1.1.4 、现代海盗时期

  直到19世纪,随着工业革命到来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各国海军实力不断壮大,对海盗行为的打击力度也不断加强,曾经叱咤大洋的海盗逐渐销声匿迹。直到1991年索马里内战爆发,常年的战乱使许多平民被迫沦为海盗,海盗行为又开始活跃在索马里半岛附近水域及亚丁湾附近。

  至此,海盗这个群体经历了从萌芽到壮大再到衰落的过程;各国对海盗行为的态度也经历了从光荣到可耻,从肯定鼓励到坚决打击的转变。19世纪之后,以索马里海盗为主的现代海盗,对全球航运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国际社会开始把海盗行为认定为国际罪行。

  2 、亚丁湾索马里海域的海盗活动

  索马里联邦共和国,地处非洲大陆最东部的索马里半岛,北临亚丁湾,东临印度洋,拥有非洲最长的海岸线。自1991年内战以来一直战乱不断,国内恐怖分子活跃,使索马里亚丁湾地区成为海盗活动最为频繁的地区。在索马里沿海区域,海盗已经形成了高度成熟的产业链,海盗行为愈发猖獗,被国际海事局列为世界上最危险的海域之一[3]。

  据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统计,近年来,索马里附近海域陆续发生了160多起海上抢劫案,海盗截获的船只超过50艘,绑架船员超过700余人。目前,索马里海盗仍然控制着几十艘船只和几百名人质。

  2.1 、索马里海盗猖獗的原因

  2.1.1 、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

  亚丁湾是从印度洋通过红海和苏伊士运河进入地中海及大西洋的咽喉,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而索马里海域紧邻亚丁湾,这就形成了海盗活动得天独厚的理想地点。据统计,每年通过苏伊士运河的船只约有1.8万艘,其中大多数都要经过亚丁湾,这条重要国际航道也为索马里海盗提供了大量下手的目标。

  2.1.2 、索马里国情

  索马里是世界上最不发达的国家之一,1991年爆发内战之后,国内状况更是雪上加霜。频繁的恐怖活动和混乱的执政局势,使联合国的人道主义干涉无法实施,难民不断增加。加上严重的通货膨以及自然灾害,国内安全形势不断恶化。大多数人为了谋求生路,走上了海盗的犯罪之路。在本地居民的支持与政府的放任下,海盗活动有了牢固的群众基础,变得更加猖獗。

  2.1.3、 国际社会的联合打击不力

  面对索马里政府无力打击亚丁湾的海盗行为,联合国安理会授权其成员国进入索马里领海打击海盗。这场打击海盗犯罪的国际合作存在着重重困难,部分海域对海盗罪管辖存在争议、国际法对海盗罪的惩治手段不明确、跨境追踪犯罪机制不健全等,导致各国对打击海盗犯罪国际合作的态度消极,收效甚微。加之在沿海国家之间本身就存在的领海资源争端,使国际合作难以实施。海盗犯罪一度引发恶劣的国际安全问题。

  3、 打击海盗的国际法律制度

  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各国海上贸易往来频繁,海盗行为愈发猖獗,对国际海事安全造成了重大威胁,海盗行为逐渐被视为一种相当严重的国际犯罪行为。海盗分布海域广泛,依赖个别国家打击海盗其力度远远不够,打击海盗成为世界各国共同的责任。在此背景下,国际社会召开了数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共同签订条约来解决海盗问题。

  3.1、《尼翁协定》

  《尼翁协定》是在西班牙内战(1936-1939)期间,英国、苏联、法国、希腊、埃及、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南斯拉夫、土耳其九国,为反对德国、意大利潜艇在地中海频繁的海盗行为而推出的,目的在于保护不属于西班牙内战任何一方的商船在地中海免受潜艇袭击。该协定于1937年9月14日在瑞士尼翁签署,当即生效,该协定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将海盗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国际公约[4]。

  3.2、《日内瓦公海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二战结束后,国际社会召开了一系列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以规范海洋秩序。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中出台的《日内瓦公海公约》第15条对海盗的行为作出了定义。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从开始到签字闭幕共用了9年时间,各参会国展开了一系列的辩论,意图得到更多的海洋权益。最终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盗罪行为进行了更加细化的规定,是迄今为止最为完整、篇幅最长的海洋法典,同时对国际社会共同开发海洋资源,维护海洋权益等内容的立法起到了一定程度的引领作用。

  3.3、《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及议定书

  海盗犯罪的升级,危及了国际航运安全,并引了发大规模武装冲突。联合国大会在1985年12月做出第41/61号决议,通过了《制止危机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该公约旨在解决船舶上恐怖主义犯罪的问题,通过敦促各国在公海上开展国际合作,惩治海盗等恐怖主义犯罪,防止一切非法行为危及海上航行安全。

  3.4 、联合国对海盗行为的规制

  为了能够依据《联合国宪章》,采取行动维护海上运输安全,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2008年,联合国先后通过1816号、1838号、1846号和1851号决议,授权成员国在索马里海域打击海盗。该决议将海盗罪的执法主体扩大到了国家和国际组织,完善了索马里海域的普遍管辖权制度。目前《公海公约》和《海洋法公约》仍然是打击海盗犯罪的两个重要国际法渊源。

  4 、我国惩治海盗行为的法律规定及立法建议

  4.1 、目前我国针对海盗行为的立法现状

  我国刑法中目前没有规定海盗罪,符合国际公约中海盗罪构成要件的海上掠夺行为,表现为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抢夺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等。如果海盗行为触犯了多项罪名,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海盗行为的教唆者,也应当认定为刑法总则中规定的教唆犯。而对于公约中规定的故意便利行为,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相应罪名,但如果符合共同犯罪的条件,应当按照共犯处理。

  4.2 、我国增设海盗罪的必要性

  现行的国际条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及议定书中,都只是对海盗罪的罪名与罪状进行了定义,并没有规定如何处罚。因此对于海盗罪的刑罚就落在国内法上。然而我国没有海盗罪,如果国内法律没有有效的惩治规定,那么就无法履行国际条约中的义务,将惩治海盗行为落到实处[5]。增设海盗罪是我国履行相关国际公约、维护世界和平的具体表现。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海运成为拓展海外贸易的主要方式。作为海运大国,我国的渔业作业区域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这就为海盗犯罪提供了理想地点。远洋运输中来往的商船,成为海盗劫掠的主要目标。这对我国海运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为使海盗行为得到惩治,符合我国罪行法定原则,应当在刑法中单独设立海盗罪。

  4.3 、我国刑法关于惩治海盗行为的立法建议

  在将海盗罪写入我国刑法中时,应当借鉴和反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海盗罪的定义。首先,我国刑法中的法律用语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定义海盗罪的法律用语不一致,应当依据我国刑法中关于海盗行为的语境进行立法解释。其次在规定海盗罪之后,应当明确海盗罪的管辖法院。海盗罪往往涉及外国因素。应当由具有审理重大涉外案件专业能力的法院管辖,例如,海事法院或其他中级以上法院等。

  在完成海盗罪的立法活动之后,应当有序开展一系列维权执法活动,以保障海盗罪刑罚的有效实施。因此建立一支具有专业技术的海上执法队伍必不可少。此外,应当完善行政机关执法与司法机关司法的相互配合,并完善相应立法。

  5 、结语

  在海盗犯罪日益产业化、集团化的今天,全球海运安全遭受着极大的威胁。我国作为联合国的常任理事国,应当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通过对海盗罪进行立法,保证国际公约规则在国内顺利实施,确保海盗犯罪分子得到相应的惩罚。在司法层面,注重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相互协调,明确海盗罪的刑事管辖权,加大对海盗行为的惩治力度,从而维护我国海运安全,为世界海运安全作出中国贡献,体现中国大国担当。

  参考文献

  [1]马惊鸿.海盗行为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双重属性协调规制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2.
  [2]赵秉志,黄芳.论中国刑法典中的国际法规范[J],2003,(9):58.
  [3]黄飞君.东南亚海域打击海盗和武装劫船的国际实践与中国的应对[M],边界与海洋研究2018.
  [4]陈敬明.海盗罪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1.
  [5]林蓁、赵菊芬.国际反海盗行动与我国相关刑事立法分析[J],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16年卷第1期总第23期).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原文出处:徐子怡.国际法中的海盗问题及对中国的立法启示[J].河北农机,2021(04):116-117.
相关标签: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