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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区域环境保护立法研究绪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7-30 共332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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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国际海底区域环保问题探究
【绪论】海底区域环境保护立法研究绪论
【1.1 1.2】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地位对环境保护的影响
【1.3 1.4】进行“区域”内活动所要承担的环境保护义务
【2.1 2.2】能够适用于“区域”内活动环保的国际公约
【2.3】为“区域”的环境保护制度提供借鉴的国际公约
【3.1】中国海洋环保法的国内立法
【3.2 3.3】德、美海洋资源保护的国内立法
【第四章】对中国“区域”内活动的环保立法建议
【结语/参考文献】海底区域国际环境保护法律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绪 论

  一、选题的意义。

  自然资源一直是支撑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的物质基础,人类社会的整个发展历程实际上就是一部资源争夺与分配史。在不同的时代,由于不同的技术发展阶段对资源利用能力的限制,人类对资源的争夺从能直接利用的肥沃的土地、水流到需要一定能力才能利用的煤矿、铁矿、铜矿、银矿和金矿等,再到需要较高技术能力才能利用石油、天然气等,现在又到高科技的粮食--稀有金属。在目前庞大的资源消耗压力下,人类社会持续不断发展只有两条路径:一条是开发遥远而浩瀚无边的宇宙,另一条是开发近在咫尺的深海底。二十世纪以来,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在这两条道路上都进行了积极的技术探索与尝试,一是发展航天技术验证开发太空资源的可行性,二是不断发展深海探矿和采矿技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相对于太空资源的遥远,更加现实的是各国对海洋丰富资源开发和利用。

  中国充分把握到了时代的脉动,不仅在技术上积极发展海底勘探和采矿能力;在法律上,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称《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其海底勘探与采矿活动一直遵循着公约所构建的法律制度,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以下称中国大洋协会)在 2001 年和 2011 年先后与管理局签订了多金属结核和多金属硫化物的勘探合同,2013 年,管理局核准了中国大洋协会提出的富钴铁锰结壳矿区申请。就此来看,中国大洋协会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在国际海底区域同时拥有三种资源三块矿区的实体,中国政府也成为世界上首个在国际海底区域担保三块矿区的担保国。

  目前,中国正积极着手相关立法工作。所以,本文的研究能够为中国立法提供一定的建设性意见。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

  那么,就本文所参考的文献来看,国内方面已有的关于"区域"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论著并不多,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张丹的《浅析国际海底区域的环境保护机制》

  高之国、贾宇、密晨曦合著的《浅析国际海洋法法庭首例咨询意见案》

  以及何宗玉的《深海采矿的环境影响》等,主要特点如下:第一,研究集中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相关机制,对其他的国际公约的环境保护机制以及国外立法研究极其匮乏。 第二,研究总体来说比较宽泛,几乎没有专门对"区域"环境保护机制的研究。第三,尽管注意到了我国立法上在此领域是空白,而且我国海底勘探矿物实践迫切需要相关法律的出台,但这些作者都没有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

  从国外方面来看,比较有代表性的为克里斯提娜等人的《保护和持续利用国家管辖外海洋生物多样性资源的国际法规范和管理的疏漏》

  、加斯宾得?盖格的《规范深海采矿以及保护海洋生态免受破坏》

  拉法特的《〈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之生效:持续和进步》

  等等,西方对此的研究开始比较早,也比较丰富,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并不够深入,也存在一些其他不足之处:第一,研究也多集中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相关机制。第二,存在大量对其他国际组织的海洋环境保护机制研究,但是少有结合"区域"内活动;第三,研究较为成熟的多为西方发达国家的学者,其观点对环境保护技术的要求也多反映发达国家和区域的技术水准,不符合我国的技术能力水平,因而不能为我国直接在规范海底采矿、探矿等活动的立法中运用。

  本文最主要的文献来源还是国际法律文件的原文,包括《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以下称《里约宣言》)、《关于各国管辖范围之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的原则宣言》

  (以下称《海床洋底及底土宣言》),以及国际公约如《海洋法公约》、《关于执行1982 年 12 月 10 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以下称《执行协定》)、《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勘探规章》(2013 年修正,以下称《多金属结核规章》)、《区域内多金属硫化物探矿和勘探规章》(以下称《多金属硫化物规章》)、《区域内富钴铁锰结壳探矿和勘探规章》(以下称《富钴结壳规章》)、《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以下称《东北大西洋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称《多样性公约》)、《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以下称《防止倾倒公约》)、《干预公海油类污染事故国际公约》(以下称《干预公约》)、《公海捕鱼及生物资源养护公约》

  (以下称《公海捕鱼公约》)、《公海公约》、《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以下称《南极公约》)、《1992 年国际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称《油类污染责任公约》)、《2001 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以下称《国际燃油责任公约》)、《1990 年油类污染防备、反应与合作公约》(以下称《防备、反应与合作公约》)、《勘探和开发海底矿物资源造成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勘探和开发公约》)、《国际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草案》(以下称《国家责任草案》)等,另外还包括一部国际海洋矿物学会制定的对各国立法有参考意义的《海洋采矿的环境管理准则》(以下称《采矿管理准则》)。国内外已有的立法也是重要参考,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称《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以下称《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称《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称《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及德国的《海底采矿法》(以下称《采矿法》)和美国的《深海海底硬矿物资源法》(以下称《硬矿物资源法》)等等。

  三、本文解决的主要问题。

  各国对立法态度都是十分谨慎的,在 2011 年 2 月 1 日上午,国际海洋法法庭正式发表了对首例咨询意见案的咨询意见(以下称"咨询意见"),回答了各国在立法上普遍存在的一些困惑,根据咨询意见,担保国应当制定法律和规章并且采取行政措施,在其法律制度的框架下"合理适当地"确保其管辖下的人遵守环境保护义务。

  这个意见本身主要有两大特点:一是特别强调担保国应该采取法律、规章和行政措施,以履行其确保遵守的义务;二是特别重视国"区域"内活动的海洋环境和生态保护问题。

  这足以见得"区域"的环境保护在该国际法领域的重要地位。同时,这两大特点结合之后则产生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即担保国如何通过合理的法律、规章和行政措施,确保其担保之下的承包者履行海洋环境保护的义务。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才能为中国立法指明正确的方向。

  四、论文的基本思路和逻辑结构。

  本文是通过对《海洋法公约》和其他海洋环境保护公约研究和分析,探寻出海洋环境保护特别是"区域"环境保护的特点及主要发展趋势;从现有的中国国内立法到外国国外立法中,探寻出未来中国进行专门立法时可以借鉴的宝贵经验。

  笔者尽力穷尽现有的保护海洋环境的国际公约,总结并分析了各个公约中的环境保护模式,并对以往研究甚少的以德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的对"区域"环保立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从而比较完整的发掘出"区域"内活动中现存或未来可能适用的环境保护的义务,并为中国"区域"立法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五、研究方法。

  在研究方法上,首先,本文通过系统分析法,将"区域"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作为一个系统,对其中主要义务、责任和主要机构等构成要素进行分析,以把握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发展进程;其次,本文还要通过跨学科研究法,结合海底开发活动对环境影响的科学研究,来具体探讨以往海洋活动对环境影响与之共性,并就借鉴传统国际法规则可行性进行具体分析。再次,通过文献研究法,搜集和整理相关国际组织的最新条约和决议以及国内外专家学者的已有著述,对本文进行理论上的升华;最后,通过对比分析法,将通过海底矿物开发活动与传统的开发石油、运输和捕鱼等活动的对比,发现其对环境影响的特性,以及国际法中的传统防污、治污以及责任追究机制在该领域的可适用性,对比各国相关立法中保护环境的各种模式,总结出我国立法可以采取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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