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法学论文 > 国际法论文

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模式及规范化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6-30 共6921字
论文摘要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
  
  (一)西方对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解
  人道主义干涉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传统的国际法理论是将人道主义和干涉分开加以界定。人道主义一词最早来源于西方,由拉丁文Humaneous(人性的)演变而来,是指承认人的价值或尊严,要求把人作为一切事物的核心。这种思想体系主张尊重人、关爱人、以人的价值作为最根本的目的,反对中世纪欧洲神学主义对人性的排斥,鼓励自由的思想;主张不能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种族、国家和宗教信仰的不同而差别对待,承认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互相尊重,互相扶助,以仁爱为原理,秩序为基础,增进人类共同幸福为目的。干涉从国际法上说,是指一个或几个国家、国际组织对另一个国家内部事物所做出的强行性、专断性干预,大多数情况是以武力相威胁,迫使被干预国的内部事务以干预者的意志做出改变.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荷兰政府在1922年的一份政府报告里提出的,该观点主张:“当某一国家的基本人权,尤其是生命权被该国政府肆意践踏,致使发生大规模的人道主义危机,任何国家都有义务伸出援手,而不论该手段是否为武力或武力威胁。”

  正如包括17世纪格劳秀斯在内的一些早期国际法学者阐述的那样,人道主义干涉承认一国或多国为制止某国侵害其国民而使用武力的合法性,前提是这种侵害十分野蛮而且规模很大,以至于震惊社会。然而,这个原则如今却极大地被滥用,演变为侵略他国的借口,性质上属于非法的人道主义干涉。

  (二)中国对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解
  中国学者对于人道主义干涉的研究大多是从主权平等和互不干涉的角度进行考量,其重点大多放在“干涉”而忽视了“人道主义”.着名的国际法学家端木正先生持此观点,他认为干涉是指:“干预国(一国或数国)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为实现自己的意图,维持或改变被干预国所执行的某项方针、政策或存在的情形对其实施的专横行为,使用政治、经济、外交、军事等手段;采取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干预另一国的对内外事务。”

  从端木正先生的观点可以看出,中国对于人道主义干涉的态度是:“干涉是为了实现干预国自身的利益,并非是出于对被干预国的人权保护。”

  二、人道主义干涉的模式
  
  (一)合法的人道主义干涉
  《联合国宪章》第7章规定了对于威胁和平安全的应对办法。在安理会的授权下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方式,包括政治施压、经济制裁甚至军事手段来维护和平。因此,在某一国家发生大规模人道主义危机时,联合国授权的武力人道主义干涉便是合法的。典型的代表事件就是20世纪90年代的索马里干涉,也是唯一一起联合国授权的人道主义干涉。

  索马里于1991年发生内战后便陷入部落军阀混战的局面,尽管联合国不断向索马里提供人道主义救援,但该国不存在实际掌权的负责政府,救援物资无法有效发放到难民手中。

  1992年12月3日,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美国组建“联合国特遣部队”展开对索马里武装维和。当维和部队进入后,即遭到当地强大的艾迪德武装的顽强抵抗,维和行动几乎无法进行。从此,美国在索马里的维和处于消极状态,随着最后一批联合国维和部队在1995年3月的撤出,宣告了联合国在索马里的武力维和彻底失败。

  (二)非法的人道主义干涉
  1. 单边的人道主义干涉。所谓的单边人道主义干涉是一种严重违背现行国际法准则的一种行为,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国家犯罪的违法行为。由于前苏联解体,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失去了可以制约的力量,为了自身利益的需要,打着“人权无国界”“人权高于主权”的旗号对他国肆意干涉,甚至不惜适用军事手段。

  1999年3月24日,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国家在没有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单方面发动了对南联盟的空袭。在78天的空袭中,至少有2 000名平民死亡,6 000人受伤,近百万人失去家园。

  面对国际社会的指责,北约声称:“这是为避免阿族平民免遭塞尔维亚军警屠杀的必要手段”.南联盟在1999年6月被迫从科索沃撤军,北约才停止对南联盟的轰炸。最终,南联盟政府被迫从科索沃撤出了军队和警察,米洛舍维奇政府也因此被北约推翻。

  2.“代理人战争”的人道主义干涉模式。“代理人战争”是近年出现的一种新型人道主义干涉模式。由于西方国家受2009年金融危机的影响,各国经济都出现大幅衰退,无力进行大规模的持久战争,但出于利益的需求又不甘心在国际社会失去话语权。于是西方国家在被干涉国内部扶持反对派或反政府武装势力,让其推翻现有政府取而代之,以便西方国家幕后控制该国。

  2010年末在北非刮起“阿拉伯之风”运动,以利比亚战争为例:受经济危机的影响,西方国家便扶持反对派势力,为其提供武器和物资保障,最终帮助利比亚反对派推翻了卡扎菲政府。尽管西方国家宣称是为了帮助利比亚人民获得独立和自由,但他们真正感兴趣的是利比亚的石油资源。西方国家借反对派推翻卡扎菲政府,进而控制利比亚,而利比亚人民的人权问题依然存在,利比亚人民的话语权依旧无从保证。

  三、人道主义干涉在实践中的问题
  
  (一)合法人道主义干涉在实践中的缺陷
  1. 决策机制的不健全。合法的人道主义干涉决议的做出,理应由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共同表决,但实际上这一美好愿望在当前的国际政治背景下是不可能实现的。国际组织的决议,并不一定是建立在各成员国共同意志的基础之上的,有的甚至遭到大多数成员国的反对。众所周知,联合国的集体安全制度是由美国总统罗斯福提出的,罗斯福的设想是“大国一致”,即对重大国际事务应当在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意见一致的前提下做出。因此,一项决议的做出就取决于五大国的共同态度。同样道理,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行使否决权,相关决议就会处于搁浅状态。从现实角度来看,尽管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原则上权力相等,但各国的实力有明显差别,对各成员国的影响力起着决定性作用。而安理会的决议是五大国妥协的结果,联合国绝大多数会员国被排除在决策的制定过程。在联合国改革困难重重的情况下,人道主义干涉的实施很难体现联合国所有成员国真正的意愿。

  2. 公正性的缺失。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的最初设想是:“它希望世界各国能够抛弃利己主义,超越国与国之间利益界限,本着维护世界永久和平,共同制止一切侵略和危害世界和平的理念。”

  但是,国家利益仍然是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成员国思考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各国外交政策无不以“国家利益”为最高目标。各国在决策过程中经常会思考:“对于这样一个侵略者,我的付出和回报是否成正比,究竟我能得到什么好处?”受大国的利己主义影响,使尚未遭到直接侵略的国家以及制止侵略对其无直接利害的国家,对集体制裁可能不感兴趣从而采取消极态度。这些国家往往不愿做出现实牺牲来积极参加统一行动。正如学者所言:“在许多情况下,人道主义因素没有使外部国家的政治经济利益受到威胁时,他们对强行性的干涉显然是毫无兴趣的。”

  3. 有效性缺乏保障。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只有具备强大的威慑力量才能发挥真正作用。因此,集体安全制度首先就要求有一个执行集体措施的强大机构。最关键的是,这个机构要拥有一支由自己独立支配的武装力量,而不是受制于个别大国。否则,对施暴者的制裁将是极其虚假的。唯有国际社会本身真正具有阻却战争及强权掠夺的实力,方能获得没有战争的和平。美国学者汉斯·摩根索尔曾说过:“集体安全体系必须能够在任何时间集结绝对优势的力量,对付潜在的破坏和平者,使他们根本不敢对集体安全所维护的国际秩序进行挑战。”

  遗憾的是,这一假设条件在现实并不成立。以1991年海湾战争为例,虽然这不是一起基于人道主义危机而引发的干涉,但这却是迄今为止联合国最为成功的一起国际干涉行动。实际上,就是这场联合国授权的干涉行动,联合国却没有任何发言权,只有美国在发号施令.

  (二)非法的人道主义干涉加剧了被干涉国的人权状况恶化
  以人权问题为借口对他国内政进行干涉,这是西方国家一贯的做法,这些大国打着“民主”“自由”“保护人权”的旗号武力颠覆他国政权或在他国寻找“代言人”,其行动常被冠以“正义事业”“支持民主”之名。然而,这些被干预国家的人权状况不仅没有得到改善,反而更加恶化。以2003年3月爆发的伊拉克战争为例,在推翻萨达姆政权后,美国开始主导伊拉克的战后重建。可美国描述的“美好蓝图”并没有显现,国内各派为争夺领导权,致使伊拉克国内政治局势混乱不堪,改善民生成了空谈。战争使伊拉克造成基础设施毁灭性破坏,整个治安系统推倒重来,卫生保健体系崩溃,在伊拉克及其周边造成社会秩序和政治局势混乱,恐怖活动蔓延,“民主政治”徒具形式,中央政府虚弱不堪且贪腐横行。布朗大学日前发表的调查报告显示,伊拉克战争的死亡人数多达13.4万,其中超过70%是平民。在伊拉克战争爆发10周年之际,多国媒体记者对伊拉克平民进行采访时,多数平民表达了对亲人在战火中死亡的伤痛之情。伊拉克儿童整日生活在战火和恐惧的阴影之中。

  2013年3月22日,伊拉克国会大厦和司法部大楼遭受炸弹袭击,袭击制造者声称这是在伊拉克战争爆发10周年之际所表达的抗议。可见,人道主义干涉不仅没有解决人权问题,反而使人权问题复杂化、同时又增加了新的仇恨。

  四、人道主义干涉的规范化建议
  
  尽管人权问题首先应当从国内法的角度加以保护,但当人权遭受严重的大规模侵害,且超出一国控制能力并将危及周边国家和地区时,必须进行合法的国际干预。联合国主导下的人道主义干涉对国际人权保护来说是必要的,能有效促进人权的国际保护,反之则阻碍国际人权的保护,甚至导致人道主义的灾难。东帝汶全民公决后的人权状况极为恶劣,流血冲突不断发生。正是在联合国领导下进行了比较有效的国际干预,流血冲突才在根本上得以缓解,人权状况得到改善。

  而在卢旺达种族冲突中,由于国际社会的漠然导致100多万人死于非命.可见,合法必要的人道主义干涉对于维护世界和平是必不可缺的。

  (一)坚持和加强联合国的主导地位
  冷战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盗用“人道主义”的名义,在联合国框架外大规模使用武力干涉,给被干涉国人民带来严重的人道主义灾难,使国际人权保护蒙上阴影,严重践踏了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对合法的人道主义干涉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为了预防非法的人道主义干涉,体现国际人权保护的公正和正义,应当坚持和强化联合国在国际干预中的主导地位。(1)要在联合国的组织下确认国际冲突和国内冲突的性质,以防止人道主义干涉的滥用。尤其是发生在主权国家的内部冲突更要确定其性质,区分是政府对恐怖主义分子或分裂主义分子进行镇压还是故意大规模侵犯人权。若是前者,国际社会不但不应谴责,还应予以支持。(2)如果冲突中的确存在大规模的侵犯人权和种族灭绝等事实,需要进行人道主义干涉,必须经联合国安理会批准和授权才能进行,否则应被视为侵略行为。(3)进行人道主义干涉的部队应当在联合国的领导下公正平等、不偏袒地对待冲突双方,慎重使用武力,坚决杜绝违背价值中立原则而卷入冲突的所谓“人道主义干涉”.

  (二)健全人道主义干涉机制
  1. 推动国际干预决策民主化。目前,安理会有关干预的决策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大国化”倾向,一个或数个西方大国操纵联合国的现象经常发生,使联合国在国际干预行动中常常处于尴尬的地位。联合国没有自己专属的武装力量,在进行干涉时主要依靠会员国参与,尤其是大国的参与程度。实践中,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特别是西方大国是主要的参与者和领导者。而这些大国对于干涉的选择,通常是根据本国利益需要做出,在大国存在利益冲突时干预行动根本无法进行。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必须正确处理大国与小国、强国与弱国、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一些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的事件,要进一步发挥每个常任理事国及非常任理事国的作用,特别是尊重特定事件当事国意见的议事程序和决策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使安理会国际干预决策民主化,更好地反映广大会员国的共同愿望,而不是按照一两个大国的意见行事,才能使安理会决议更好地为有关国家认同,从而更好地得以实施,达到预期效果.

  2. 健全国际干预机制。为确保人道主义干涉的有效性,必须制定更为客观、明确的国际干预标准,健全国际干预机制。目前的国际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明确何种争端或情势下采用和平方法和手段或集体安全体制下的强制手段。由于集体安全体制的实施,可能会造成破坏性后果,要为其划定明确的适用范围,绝不能以国际干预的名义去干涉那些本质上应当由成员国处理的内部事务。从后冷战时代国际干预存在的突出问题来看,要特别强调确保联合国安理会对于其授权采取的行动的全程监控,及时制止行动中可能出现的非法行为,并随时对行动的效果进行客观评估。还要进一步健全国际干预的指挥、协调以及监督、控制机制.

  (三)制定国际统一的人道主义干涉公约的可行性
  尽管西方大国的人道主义干涉是出于自身利益需要和推行强权政治,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被干涉国国内确实存在严重的人权问题。目前世界范围内侵犯人权的现象还很严重,人类作为有良知和正义的物种绝不能对此视而不见。为了规范人道主义干涉的行为,有效预防人道主义干涉的非法滥用,国际社会应制定一部统一的人道主义干涉公约。关于公约的名称建议为《国际人权保护干涉公约》,公约的内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 序言部分,应明确说明公约制定的目的。建议公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那些人权遭受或即将遭受侵犯的国家公民,在一个人人享有自由和发展的时代下,任何侵犯公民人身和自由的行为都应禁止。当一国人民为了保卫自己的权利不得不铤而走险或无力反抗统治者的暴行时,国际社会不能视而不见,应共同伸出援助之手使其免遭迫害。

  2. 公约正文。(1)应当明确有权做出干涉决定的主体。鉴于目前国际社会的现实状况,有权做出干涉决定的主体只能是联合国,而且决策机关应该是联合国大会而非安理会。因为联合国是目前全球最具有权威性的国际组织,且会员国成员绝大多数是发展中国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决定的做出不受大国控制。(2)公约应当规定进行人道主义干涉的前提。只有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某国存在或即将发生大规模的人道主义危机,且该国政府无力或不愿承担保障国内人民最基本的权利,且拒绝别国或国际社会的相应救助提议,以致该国人民基本的生存陷于异常严重处境时,才可以进行人道主义干涉。还要说明的是,被侵犯的权利应当只限于人的基本权利,即生命权和人身安全权。(3)公约在执行过程所遵循的原则。

  在公约的执行过程中,首先以尊重国家主权原则为前提。毕竟国际法是以主权国家存在的前提下建立起来的,在一国有能力履行其保障公民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同时还可以有效节省人力和物力资源;其次应当遵守适当均衡原则,人道主义干涉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大规模的人道主义危机发生,在确信被干涉国公民人权能够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应当对被干涉国采取影响最小的方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后果或损失。(4)规定公约的适用方式。人道主义干涉的适用方式可以采用政治施压、外交手段、经济制裁、武力干涉等多种方式,针对被干涉国人权问题的严重性采取不同的方式。对于普通的人权事件,可以采用政治、外交、经济等非武力手段,只有在大规模人道主义危机的特殊情况下,方可使用武力干涉。

  3. 关于公约的特殊规定。(1)关于使用武力干涉的前提。鉴于使用武力是对国际社会破坏最大的方式,在进行武力干涉时必须要以用尽所有和平救济方式无效为前提,同时武力干涉的情况应只适用于灭绝种族、反人类等人道主义危机.另外,干涉行动还要遵守相关的国际人道法,在干涉达到预期效果后干涉力量应当立即从被干涉国撤出。在做出武力干涉的表决机制上,为了防止被西方大国操纵,应当在联合国大会由各国集体投票表决,且过三分之二的票数方为有效。(2)关于武力干涉后的重建。当一国发生大规模人道主义危机时,如果这种危机是由该国政府蓄意为之,在武力干涉推翻现政府后,国际社会应当积极推进该国的政治重建,推进该国民主和自由的发展,各国有义务提供各种物资援助帮助被干涉国走出困境。

  五、结语
  
  在目前的国际政治经济背景下,上述对人道主义干涉的规范化建议,在实施中会困难重重。在西方国家整体实力处于优势地位的情况下,不会轻易地放弃国际事务的话语权,尤其是对于制定统一的国际人道主义干涉公约。该公约在世界各国的协商下能否达成一致意见,也存在不确定性。毕竟这是对霸权国家的束缚,霸权国家在实力处于绝对地位的情况下是不会主动妥协的。上述建议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现实,但为了世界和平,仍应做出努力和尝试。

  参考文献:

  [1] 孙春婷。试论国际法下的不干涉内政原则--评西方国家干涉我国西藏事务[J].中国商界(下半月), 2008(7)。
  [2] 魏宗雷,邱桂荣,孙茹。西方“人道主义干预”理论与实践[M].北京:时事出版社, 2003.
  [3] 端木正。国际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9.
  [4] 梁西。国际组织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1.
  [5] 汉斯·摩根索尔。国际间的政治[M].杨岐鸣,等译。上海:商务印书馆, 1993.
  [6] 托马斯·伯根索尔。国际人权法精要[M].黎作恒,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0.
  [7] 汉斯·摩根索尔。国际间的政治[M].杨岐鸣,等译。上海:商务印书馆, 1993.
  [8] 蒲俜。国际干预与新干涉主义[J].教学与研究, 2000(5)。
  [9] 李斌。现代国际法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
  [10] 杨成铭。人权法学[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4.
  [11] 赵建文。国际法学[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 2004.
  [12] 刘颖,吕国民。国际法资料选编[M].北京:中信出版社, 2004.

相关标签: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