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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低碳问题的国际法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5-05 共5369字
论文摘要

  自从1824年法国数学家傅立叶发现大气层保留了太阳直射到地球的热量中的一部分的事实开始,科学家努力探索并揭示了地球大气变暖的奥秘。地球气候变暖给人类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已经越来越大,作为能够有效减缓地球变暖趋势、减小气候变化烈度的低碳问题必须深受重视。下面笔者就低碳问题的产生、低碳问题的本质、解决低碳问题的国际法完善等方面做一系统的阐述,以就教于同仁。

  一、低碳问题的产生
  
  低碳问题产生的逻辑根源在于全球气候变暖,其理论基础是温室效应理论,即大气中的诸如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吸收了入射的太阳热量,从而阻止了这些热量的散失,其结果造成了热量在地表的逐渐聚积。同时,人类活动也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这些温室气体吸收的太阳热量也就越多,地球气温就会逐渐升高。随着世界工业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剧增、人类欲望的无限上升和生产生活方式的无节制,世界气候面临越来越严重的问题,温室气体①的排放量越来越大,地球臭氧层正遭受前所未有的危机,全球灾难性气候变化屡屡出现,已经严重危害到人类的生存环境和健康安全。在大量的科学证据和事实面前,人类深刻地认识到,全球气候变暖会给人类和生态系统带来不可估量的灾难性的破坏。

  但是,至今仍有一部分人、一部分国家为了自己的私利,并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没有改变对自己的高碳发展模式、高碳生活方式,温室气体仍然在源源不断地汇聚到大气层,全球气候仍然在持续变暖。于是,低碳就成了一个问题,一个要不要低碳、如何低碳的问题。然而,人们对低碳的选择仍无动于衷、我行我素,对低碳问题的漠视令人担忧。笔者认为,严峻的现实确实有将“低碳”与“问题”二者结合在一起的必要,现在,无论是人类的环保观念方面、国际低碳法治建设方面还是各国对低碳的重视和国内机制构建方面都存在严重问题。

  二、低碳问题的本质
  
  (一)低碳和低碳问题的概念
  关于低碳的概念,笔者非常赞同中国政法大学林灿铃教授对“低碳”一词的界定。“低碳”是指根据资源禀赋、生产力水平、经济结构、生产生活方式乃至历史文化、价值观念以及科技素质等为前提力求节能减排,以低能耗、低污染等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从而减缓全球气候变化而承担保护人类生境之责任的生产、生活模式。它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降低能耗,节能减排;二是遵循“清洁生产”原则,提高绿色GDP;三是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基于此,笔者认为,所谓低碳问题,就是指基于人类传统的高碳生产、生活方式导致气候急剧变暖所产生的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遭遇越来越严重的破坏的现实背景下,国际社会、各民族国家、地区在要不要低碳和如何低碳方面所产生的各种观念问题和实践问题的总称。作为一种生产、生活模式意义上的低碳,它既是一种观念、理念的体现,又是一种实践。它是人类在一定的观念、理念的支配下对自己的生产、生活方式的一种选择。

  (二)低碳问题的本质
  相对于全人类来说,低碳问题的本质是一个人类可持续生存的问题,事关人类的整体利益。只有所有国家和人民携手努力,才能最终解决这个问题。正如德国作家狄特富尔特在《人与自然》中所说的那样,“保护地球环境,就是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否则,终有一天,整个人类将彻底灭绝,就如同现在地球上许多物种已经灭绝一样。”

  低碳问题就可能造成这样的结局。低碳就是整个人类的最高利益,是任何其他利益所不能抵触的。保护环境,遂行低碳,是所有地球人应该履行、必须履行的义务.相对于目前这个主权国家林立的国际社会而言,低碳问题的本质是一个发展权问题。由于有约束力的低碳限制指标,一方面会增加经济发展的成本,另一方面会限制一个国家的发展空间,所以低碳问题在本质上已经从一个简单的低度政治性的环境保护问题又演变成为一个具有高度政治性的问题,即发展权之争。欧美国家已经完成工业化,对煤炭、石油的依赖性较弱,在对新兴能源如风能、核能、太阳能等方面已经有雄厚的技术积累。而发展中国家普遍都在工业化进程之中,对煤炭、石油等高碳产品的依赖性特别高,低碳技术积累较少,如果和发达国家一起大幅度承担强制减排二氧化碳的义务的话,将可能中断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进程。发展中国家有权发展本国的经济以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而经济发展必然面临一个碳排放的问题,所以合理的碳排放空间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是正当的、必要的。

  三、解决低碳问题的国际法建议
  
  在当前的国际社会里,尽管理论上,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和主权国家的国家利益是既对立又统一的,但是国家利益仍然是国际社会最重要的主体力量。两种利益有时候存在着严重的对立紧张状况,在低碳问题的国际法机制建构的问题上表现尤其明显。气候变化以及由此产生的低碳问题是一个关系全人类可持续生存和发展的共同利益的公共事项。从现有低碳问题国际法机制演进的历史可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从诞生至今已经20多个年头,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达成的成果仅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京都议定书》了,它为发达国家设定了强制减排的目标。尽管《京都议定书》所设定的减排目标远远不能遏制全球气候变暖,然而,就这样的减排目标的执行也差强人意,甚至连美国、加拿大、新西兰等国都基于自己的国家利益的私利,先后退出了《京都议定书》体制。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2012年11月21日在全球同步发布的《2012年排放差距报告》显示,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水平比预定目标高出约14%.该报告显示,大气层中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含量并未下降,相反,比2000年增加了约20%.照此发展下去,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有可能在8年后达到580亿吨。报告警告,如果各国政府不采取切实有效的减排行动,本世纪末气温将平均上升3至5摄氏度.为此,笔者认为,在解决低碳问题的国际法机制方面我们应该有所创新。

  (一)解决低碳问题所应坚持的国际法原则
  虽然国际社会被人为地分离为不同的主权国家,但空气是流动的,是不分国界的。全球气候变化会对所有国家、所有民族造成不利影响,甚至毁灭性影响。创新解决这个问题的国际法原则如下:

  1.国际合作原则。国际合作原则既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更是解决应对气候变化的低碳问题所应该首先遵循的原则。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不仅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还危及人类的生存。保护环境,关系到人类的前途和命运,影响着世界上每一个国家、每一个民族以至每一个人[3]173.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低碳问题,延缓或者把气温的上升限制在可控的范围内,需要整个国际社会摒弃自己的私利,拿出诚意,开展广泛深入的国际合作,切实采取包括大幅度减排在内的所有可能的措施,削减二氧化碳的排放。

  2.预防原则。它是国际环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即在国际性、区域性或国内的环境管理中,对于那些可能有害于环境的物质或行为,即使缺乏其有害的结论性证据,也应采取各种预防性手段和措施,对这些物质或行为进行控制或管理,以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15条原则规定,“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的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尽管全球气候是否变暖还存在大量的争论和质疑,但是我们不可能等到在拿到充分的证据之后,再采取应对措施。风险实在太过巨大,人类根本无法承担。人类负责任的态度应该是“只要存在1%的可能危害环境的物质或行为,人类就应该采取100%的努力予以预防”.

  3.共同责任原则。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必须一起承担起保护全球环境的共同责任。该原则首先强调的是责任的共同性,即在地球气候系统的整体性基础上,各国对保护气候系统负有共同的责任。该原则要求发展中国家不以经济发展水平低、科学技术落后、专业人员匮乏等为理由,逃避、推脱自己所应当承担的减排温室气体的责任。其次,共同责任并不是对等责任或平均责任,各国之间,主要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这个责任的负担是有区别的,区别是对共同责任的一个量上的限定,发达国家应当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责任或者主要的责任。这种量上的区别限定是由全球环境问题形成的历史和现实原因所决定的.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国际社会必须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阶段和基本需求,应该重视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小岛屿国家、最不发达国家、内陆国家、非洲国家的困难处境,倾听发展中国家声音,尊重发展中国家诉求,把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发展中国家发展、提高发展中国家发展内在动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紧密结合起来。

  4.低碳发展原则。该原则是国际环境法中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应对气候变化、解决低碳问题方面的具体表现。该原则要求各国在经济社会发展模式的选择方面必须采用低碳发展的生产和生活模式。发展是各国人民,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人民争取更好的生存条件所必不可少的权利。但是环境容量,特别是气候系统中的温室气体的可容量已经非常有限,而发展经济和高碳的生活方式又必然要排放,所以要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与和谐,就只能走低碳发展之路。比如目前在我国,就必须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实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二)解决低碳问题的国际法路径选择
  1.建立国际环境教育法制,充实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环境教育职能,为国际环境教育活动获得稳定的经费保障提供法律依据。加强各个层面的低碳宣传教育活动,为低碳法治的良好运行奠定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牵头,在国际、地区、国家、社区、NGO等层面进行各种形式的低碳和节能减排、生态伦理观等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活动。从生态文明的构建、环境伦理的塑造等先进的环保理念的角度改造人类传统的不符合环境保护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帮助各国政府和人民自觉树立正确的生产观、科技观、消费观以及合理利用资本的观念。

  2.加强和完善低碳法治机制建设,特别是国际发展援助法制,以解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业已存在的发展权之争。具体可以从三个方面努力:一是国际社会可以考虑构建专门的类似WTO一样的国际环境组织,增强国际环境法的硬度和协同度,加强执行国际气候法制的组织力度,指导各国构建起符合低碳发展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二是加快国际气候变化外交谈判,争取在2015年前如期达成各国普遍参与、约束力更强、新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公平原则及各自能力原则完善现有的国际环境实施机制和监督机制,强化减排国际环境责任机制,促使发达国家承担大幅度减排的国际责任和历史责任。三是加强和完善国际低碳发展援助法制建设的力度,强化发达国家的历史责任的法律强制义务,妥善协调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与发达国家的历史排放责任之间的利益平衡,在保障发展中国家正当合理的发展权的同时,又能有效地实现全球范围的节能减排。

  3.建立加强减“源”、增“汇”和建“库”措施方面的国际法机制,努力采取一切可能的减“源”、增“汇”和建“库”措施②,保持大气中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浓度的相对稳定,尽量减缓气候变化对人类的不利影响。碳库是指在碳循环过程中,地球系统中存储碳的部分,主要分为地质碳库、海洋碳库、土壤碳库、生态系统碳库等。人类活动已经致使地质碳库变成了巨大的碳源,而海洋碳库则是巨大的碳汇。现阶段人类活动影响最为显着的碳库是陆地生态系统碳库。人类活动致使土壤碳库渐成碳源,而生态系统的碳汇功能正在减弱。据了解,森林中储存了将近一半的碳,并将之储存在地表植物中,北方针叶林地区的土壤有机物中蕴藏着全球陆地碳总量的26%.热带森林和温带阔叶林分别储存了20%和7%的碳.故要构建相应的国际法机制,鼓励各个国家加大植树造林的力度,保护现有地球森林,加大援助赤道国家,挽救热带森林,大力增加森林碳汇。

  4.建立低碳能源国际法机制。低碳能源的大规模应用是解决低碳问题的关键。国际法机制应该促使各国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核能以及转让相应的技术成果,集中全球科技力量争取在核聚变能源技术研发方面取得突破,使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大幅度上升。目前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由于资金和技术方面的原因,无论在研发方面,还是在运行成本方面都遇到了极大的困难,致使它们过分地依赖传统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基本都是低碳的,核能是无碳的能源,只要技术安全可行,大力发展核能是必要的。氘在地球的海水中藏量丰富,多达40万亿吨,如果全部用于聚变反应,释放出的能量足够人类使用几百亿年,而且反应产物是无放射性污染的氦.

  注释:
  ①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列入各国应该规划减排的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

  ②减“源”、增“汇”建“库”的观点出自中国政法大学林灿铃教授于2012年3月29日在出席由国家发改委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承办、英国驻华使馆支持的“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国际研讨会”的发言。

  参考文献:
  [1]林灿铃。论低碳[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6):108-114.
  [2][德国]狄特富尔特,瓦尔特。哲言集:人与自然[M].周美琪,译。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1993:11.
  [3]林灿铃。国际环境法(修订版)[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4]石昊。联合国报告:全球温室气体减排任重道远[EB/OL].(2012-11-21)[2012-12-11].
  [5]万霞。国际环境法资料选编[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19.
  [6]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全球环境展望3[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89.
  [7]佚名。核聚变能源[EB/OL].(2011-03-08)[201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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