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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务会计专业建设的现状、不足及解决方案

时间:2014-04-21 来源:未知 作者:小韩 本文字数:4253字
论文摘要


  当前,由于社会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各类型涉及到复杂财务问题的经济案件频繁发生,愈来愈多的案件都涉及到了会计信息,而案件中所涉及的会计信息所隐含的内容并不在法官的专业范围之内。因此,发生经济纠纷的案件当事人需要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务会计为案件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从而可以让法庭做出正确的判决或对已作的判决进行判断和申诉。由此看出,当今社会急剧需求既精通会计,又熟悉法律等知识的专业复合型法务会计人才。加大力度培养法务会计人才大势所趋。针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对法务人才需求结构的情况,在高校开设法务会计专业,成为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第一选择。但从我国高校法务会计专业的学科建设现状来看,存在诸多不足。

  1 我国高校法务会计学科建设现状
  
  1.1 学科属性
  
  由于法务会计是一门综合会计学、统计学、审计学、法学、侦察学、证据学、和犯罪学为一体的边缘性学科。因此法务会计的学科属性至今未定。我国有的高校是将法务会计归属于会计学科的分支学科,在会计学专业、财务管理专业中开设法务(司法)会计专业或方向。如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在会计学中开设了法务会计、渤海大学管理学院在财务管理专业中分设法务会计方向、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在在职人员攻读会计硕士专业学位中专设了“舞弊审计与法务会计”方向课程、北京大学开设了“企业法务会计”研究生课程高级研修班、上海财经大学MBA学院开设了“法务会计与审计”课程、北京城市学院在会计学专业中开设了“法务会计”方向;而有的高校是将法务会计归属为法学学科的分支学科,在法学专业中开设法务会计方向,如中国政法大学在经济法专业中开设“法务会计”专业、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在法学专业下分设“法务会计”方向、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在法律事务专业开设了“法务会计”方向。

  1.2 课程设置
  
  目前根据我国教育管理体制的要求,高校教育中,专业课程的设置必须经过国家教育部的许可,并将其纳入专业课程目录。鉴于高校法务会计教育于近几年才开始开展,未被正式列入高校专业课程目录,处于高校自由开展专业课程时期。

  纵观我国各高校法务会计课程设置状况,基本可以概括如下:

  1.2.1 本科阶段的课程设置
  
  (1)法学专业课程: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商法学、合同法、企业与公司法、国际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等法学类核心课程。

  (2)会计专业课程:会计学原理、中级财务会计、成本会计、财务管理、公司财务学、审计学、财务报表分析、会计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等会计学类核心课程。
  
  (3)法务会计专业课程:开设法务会计、经济犯罪侦查、舞弊审计等特色课程。

  1.2.2 研究生阶段的课程设置
  
  (1)公共课: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物权法、债券与侵权、法理、金融法、知识产权、财税法、证券法、房地产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高级财务会计、现代审计与风险控制、资产评估、企业财务分析、财务战略与投融资决策、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

  (2)专业课:高级法务会计、证据调查学、破产法与破产管理人制度、财务审计与内部控制、税务管理与筹划、电子商务安全、经济犯罪调查学、舞弊检查、司法会计鉴定、财务造假甄别、舞弊调查与防范等。

  (3)实践课:接受会计、审计方法与技巧的基本训练;发现、收集、固定涉案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的训练;实战演练如何高效办理经济案件;众多理论与技巧诠释如何合理避税。

  2 我国法务会计学科建设中存在的不足
  
  2.1 学科属性划分中存在的问题
  
  正确、合理、科学地划分法务会计的学科属性不仅可以给法务会计学科的发展道路奠定坚实的基石,并且为法务会计实务的应用拓展前进的道路。法务会计跨越会计学、法学、审计学等学科领域的特点使得各学科的学者对法务会计持有各自不同的学术观点,并都愿意将法务会计纳入自己学科的分支。

  法学界于上世纪五十年代从前苏联引进了法务会计,在名称上将其界定为司法会计。当时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经济形式单一,除了少量会计人员贪污案件之外,法律事务几乎不涉及会计问题,因此司法会计在我国法律诉讼中很少应用。直至80年代中期,我国从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检察机关在侦查贪污案件中逐步涉及到了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逐步得以发展,因此,法学界认为法务会计是法学的一个分支。

  会计界对法务会计的研究开始于二十世纪末,随着我国加入WTO,法律法规逐渐完善,会计准则、审计制度趋于向国际惯例靠拢,在此阶段,涉及会计信息的刑、民事案件也急剧增加,涉及到了非常复杂的会计专业知识,引起会计界的高度重视,因此国内会计界在借鉴国外各个流派法务会计观点的基础上,开始迈上我国的法务会计研究的台阶,因此,我国会计界认为法务会计是会计学的分支。流派纷呈虽然可以百花齐放,但百家争鸣引发的门派之战,也成为制约法务会计发展的最主要因素。

  2.2 课程设置中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高校法务会计课程设置现状不难看出,在高校本科阶段,法务会计课程涉及的学科领域较广、课程门数较多,法务会计课程基本是会计学课程和法学课程的叠加。所以,仅仅依赖本科院校四年制的教学培养,本科阶段学生其实是很难领会和掌握法务会计知识内涵的,更别提将其在诉讼中进行灵活应用了。鉴于此,已有一些高校取消了本科阶段的法务会计的招生计划而着重于进行法务会计研究生的培养工作。法务会计研究生阶段的课程设置虽然比本科生课程设置更加符合法务会计的实务应用特性,但在法学课程和会计学课程设置上难免与法学本科生和会计学本科生的课程重复,造成教师资源浪费、学生学习重复。在实践课环节中,缺少教学实验室或者虽有教学实验室但未成规模,也成为阻碍法务会计培养的瓶颈。因此,法务会计教学中由于课程设置存在的诸多问题制约了法务会计的学科建设,也限制了高素质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

  3 针对我国法务会计学科建设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
  
  3.1 学科属性归属的构想
  
  对于法务会计的学科归属问题,不能简单的一分为二地看问题,而是应该以辩证的方法,从法务会计学科未来发展和社会需求角度出发,促使法学界、会计学界学者精诚合作,集百家之长,对法务会计专业教育进行系统规划,让多学科知识交融贯通。

  3.2 课程设置构想
  
  3.2.1 本科教育阶段学制改革及课程设置构想
  
  (1)学制改革构想由于在高校本科阶段开设法务会计课程,涉及学科广、课程多,仅依靠四年制本科阶段的培养,学生很难掌握并实际应用法务会计。因此,在高等院校本科阶段设置法务会计专业,应增加本科段的学制年限。上世纪八十年代,加拿大会计学家斯考特认为应借鉴《韦伯大字典》中对法医学的定义来定义法务会计,法医学是法律与医学完美结合的学科,法务会计是法律与会计的完美结合。因此,在学制建设中亦可借鉴法医学的学制年限,将各高校现行的法务会计的学制年限定为五年制本科教育。

  (2)本科阶段法务会计课程设置构想法务会计不是简单的会计学和法学的叠加,是融会计学、法学、审计学等为一体的综合性学科,因此法务会计教育不能与一般本科教育同日而语,应有针对性,特殊性的开展。

  建议设置的主要专业课程如下:专业基础课法学专业课必修课主干课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刑法学、刑事诉讼法、经济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国际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非主干课法学专业实训、商法学、国际法、物权法、公司法、经济犯罪侦查、税法、票据法。选修课犯罪学、破产法、银行法、环境资源法、证券期货法、速录技能训练、保险法、婚姻家庭法、房地产法。会计学专业课必修课主干课会计学原理、中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审计学。非主干课管理会计、高级财务会计、公司财务学、会计信息系统、财务分析、会计电算化、会计实验。选修课管理学原理、成本管理会计。专业核心课必修课法务会计、舞弊审计。毕业实习必修课法庭旁听、模拟审判、会计核算模拟、公司财务建模。

  3.2.2 研究生教育阶段课程设置及实验室建设构想
  
  (1)研究生阶段课程设置构想
  
  我国高校法务会计研究生阶段的教育应在立足于本科阶段教育的基础之上,区分会计专业本科生和法律专业本科生,分别设班,分别就本科专业所欠缺的学科课程加以设置,并且加强法务会计专业核心课的设置。针对会计专业本科生,应加设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刑法学、刑事诉讼法、经济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国际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基础法学课程;针对法学专业本科生,应加设会计学原理、中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审计学等基础会计学科课程。并就法务会计硕士专业核心,设置主干必修课:法务会计、内部审计、审计技术与方法、纳税筹划、破产法与破产管理人制度、内部舞弊审查、高级法务会计技术、信息技术审计、计算机舞弊与数据安全、会计欺诈检查、会计与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安全管理。实践修课:应参与经济案件的调查、取证和审理工作,并撰写工作报告;参与企业的内部审计和舞弊调查工作。

  (2)加强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
  
  高等院校是培养法务会计的最基础的土壤,其市场导向作用突出,法务会计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的目的就是为社会培养复合型高技能的紧缺人才,着重培养的是学生的执业能力。因此,应当在法务会计研究生阶段的教学中加强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强调对硕士生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通过建立校外实训基地和校内实训基地,使学校根据市场需求培养人才,把行业中的新发展、新业态、新问题带进课程中,指导学生顺利掌握法务会计操作技能,使其能够迅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校内实训基地需要依托法务会计专业实训工作室,通过工作、学习相结合,从而达到教学实训及对外服务实习的目的;校外的实训基地要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法院、税务部门联合沟通,围绕实践工作中的重点难点为学生开展案例教学,让学生能够熟练应用发现、收集、固定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的方法,掌握实际工作中法务会计的工作程序,使学生亲身体验法务会计执业全过程,为真正走入社会成为合格的法务会计人才,为委托人提供高质量高品质的服务做好充分的准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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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孙玉静。关于发展法务会计教育的思考[J].会计之友,2008(9)。
  [4]花双莲,张咏梅,花召兴。关于我国高等院校设立“法务会计”专业的探讨[J].会计之友,2008(3)。
  [5]马廷奇。高校教学团队建设的目标定位与策略分析[J].中国高等教育,2007(11)。
  [6]许东霞,孟祥东。法务会计实践教学及其管理模式[J].会计之友,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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