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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恐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人权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1-20 共355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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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几年在境外“三股势力”和国内外恐怖主义活动呈反弹之势的大背景下,中国的恐怖犯罪活动呈高发态势。据公开报道,2013年中国共发生10起暴力恐怖袭击事件,造成了100多人的伤亡。而到了2014年,仅仅是年初就已经发生5起暴力恐怖袭击事件,造成了100多人的死亡和300多人的受伤。暴力恐怖犯罪活动不仅对中国的稳定和发展产生了相当广泛而深刻的影响,而且也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威胁社会秩序与经济发展,侵犯公民的基本人权。如何有效打击恐怖分子,进而保障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已成为我国面临的重大问题。

  一、暴力恐怖犯罪严重践踏了基本人权

  2009年“7·5”事件发生之后,乌鲁木齐市全面启动紧急防控预案,及时组织部署警力奔赴事态严重地点依法果断处置,实行交通管制、维持秩序、疏散围观群众、设置警戒线,防止事态扩大。与此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搜捕打砸抢烧犯罪嫌疑人,按法律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严重暴力犯罪的主要被告人,使他们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是一部分恐怖分子并没有从这次暴力恐怖犯罪的法律后果中吸取教训,反而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继续与政府和人民对抗,攻击无辜群众,杀害各民族人们,严重侵犯了各民族人民的生命权、财产权和安全权。

  2013年4月23日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发生严重暴力恐怖事件。15名民警、社区工作人员在发现并处置多名携带管制刀具的可疑人员时遭暴徒袭杀。该暴力恐怖案件,造成民警、社区工作人员15人死亡, 2人受伤。

  2013年6月26日,新疆吐鲁番地区鄯善县鲁克沁镇发生暴力恐怖袭击案件,多名暴徒先后袭击鲁克沁镇派出所,特训警钟队、镇政府和民工工地,放火焚烧警车,造成24人死亡。

  2013年10月28日,3名恐怖分子驾乘吉普车闯入北京长安街便道,沿途快速行驶故意冲撞游人群众,造成2人死亡,40人受伤。最后,嫌疑人驾车撞向金水桥护栏,点燃车内汽油致车辆起火燃烧,车内的乌斯曼·艾山等3人当场死亡。

  2014年3月1日在昆明火车站的,至今令人惊魂未定。蒙面暴徒手持长刀在临时候车室和临时售票区疯狂杀戮,短短十几分钟夺取29个无辜生命,砍伤149人。2014年4月30日,恐怖分子在乌鲁木齐火车站南站出站口接人处施暴,造成一名无辜群众的死亡,79人的受伤。2014年5月22日两辆无牌汽车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公园北街一早市冲撞群众。这次暴力恐怖事件造成31人死亡、94人受伤。2014年7月28日凌晨,新疆莎车县发生一起严重暴力恐怖袭击案件。

  一伙暴徒持刀斧袭击艾力西湖镇政府、派出所,并有部分暴徒窜至荒地镇,打砸焚烧过往车辆,砍杀无辜群众,造成无辜群众37人死亡,13人受伤,31辆车被打砸,其中6辆被烧。

  2014年7月30日即穆斯林群众的肉孜节恐怖分子残忍的杀害了艾提尕尔清真寺哈提甫居玛·塔伊尔大毛拉。

  在这些暴力恐怖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通过实施爆炸、杀死无辜群众等恐怖手段危害社会稳定、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践踏了广大人民群众基本人权。

  二、反恐的国际人权考察

  人权是作为人应当享有的,不可由他人非法、无理剥夺,也不可由本人转让的权利,是做人的权利。 人权不是抽象的权利,而是具体的权利。它既包括生命权、人身安全和自由权等人身人格权利,又包括财产权、工作权、环境权等经济财产权利。联合国的一系列文件在各种宣言、公约和决议中强调保护人权,提出禁止任何侵犯人权的行为。生命对于人来说,具有最高的人生价值。

  《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提出“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认可了生命的最高价值。《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进一步具体化生命权。其第六条指出“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许多恐怖主义活动的目标是特定的个人,恐怖分子滥杀无辜群众,在这种情况下,目标人的生命、健康就可能会受到损害。财产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权,它受法律的保护。《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七条规定“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一条指出“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恐怖分子剥夺了无辜人民的生命,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每一次恐怖袭击实事件中,大量公私财产遭受损失,普通公民的生活受到很大的影响。恐怖主义活动给公民的日常生活覆盖上了一层厚厚的阴影。因此,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各种国际组织和国际机构强调打击恐怖主义,防止恐怖分子践踏人权。1993年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通过了《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本次大会首次明确区分恐怖主义和人权的关系,指出“恐怖主义行为、手段和做法的一切形式和表现”“旨在摧毁人权、基本自由”,因此“国际社会应采取必要步骤、加强合作,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 自从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每年通过一项“人权与恐怖主义”的决议,宣布“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无论其动机如何,在何处所做,由何人所为,目的均在于破坏人权”。各项决议还谴责恐怖主义对人们“免于恐惧的生活的权利、生命权、自由权和安全权的侵犯”。决议还强调“深信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在任何情况下均属非法,即便作为一种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手段也不例外”。联合国的其他公约和决议明确区分反恐和人权的关系,提出了反恐与人权是两个不同领域的概念。反恐与人权保护相辅相成,恐怖主义危害社会治安,阻碍经济发展,扰乱公共秩序,侵犯公民的基本人权,只有防治恐怖主义活动,才能切实的保障和不断的改善人权状况。一方面,在反恐的时候要 “恰到好处”、必要时候“穷寇莫追”,保护无辜人民的人权;另一方面,促进和保护人权也有利于反恐目标的实现。在有效打击恐怖主义和保护人权之间绝不能顾此失彼。人权、正义和民主三者相结合,才能有效进行反恐活动。杜绝反恐战略的错误倾向,确定正确的反恐战略。

  三、中国反恐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人权

  生命权、生存权、财产权和安宁权也是中国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恐怖主义扰乱社会治安,破坏经济发展,侵犯基本人权。只有及时打击恐怖分子,才能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针对日益猖獗的暴力恐怖主义犯罪,中国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通过法律手段严厉打击恐怖分子,保护人权。在中国,1979年颁布实施的刑法典中没有明确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定。

  但是一些条款蕴涵了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内容,如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不少内容与恐怖犯罪有关系。1997年刑法典专门设定了一系列的关于恐怖主义犯罪方面的规定。如刑法第120条中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等。此外,在“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里的诸多条款也可适用于惩治恐怖犯罪行为,如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劫持航空器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为了更好地惩罚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刑法在洗钱罪中增设了为恐怖活动犯罪洗钱这一个要件。《刑法修正案(八)》将恐怖主义犯罪列为了重点打击对象,增加了惩罚的力度。为此,《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66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法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也就是说,在认定恐怖主义犯罪时,不再设时间条件的限制。以上这些规定为我们更有效地惩治恐怖犯罪提供了明确而有力的法律武器。公检法机关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中国发生的一系列恐怖袭击案件时以这些条款为基础,追究恐怖分子的刑事责任,使他们受到法律的惩罚,进而体现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意志。

  值得强调的是,中国在反恐斗争中同时重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目前涉及恐怖主义活动的人员主要是维吾尔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4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中国各级公检法机关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一系列恐怖袭击案件时,遵守法律的这些规定,尊重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保障被告人在司法活动中使用自己的语言,表达自己的权利。

  总而言之,中国发生的一系列的暴力恐怖袭击事件破坏民族团结,危害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生存权和生命权是首要的人权。生存权、生命权得不到保障,其他权利均无从谈起。中国与恐怖主义斗争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权。中国正确利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恐怖分子,也是为了保护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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