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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检察公信在诚信建设中的应用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9-29 共2252字
论文摘要

  面对“诚信危机”,党中央提出要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检察机关作为司法公信的重要主体,应当融入诚信建设,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为借鉴,放大检察公信在征信系统中的应用。

  一、检察公信对于诚信建设的价值

  当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信用记录为重点的经济信用体系,对于打击市场失信行为、维护经济秩序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纵观近年来诚信建设,始终存在着偏重商务诚信的问题,以致社会领域的“非诚”现象屡见报端。归结到征信系统建设层面,在于我国仅仅在金融、税务、质检等领域形成行业性征信系统,信用采集渠道单一,且缺乏跨行业、跨区域的整合与共享,信用信息与实际需求严重割裂,远不能满足社会征信需求。

  检察公信的应用则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弥补这一问题。

  检察公信是司法公信的重要组成。从公权力行使角度观察,司法公信是司法机关通过司法活动在社会生活中建立的一种公共信用,是司法机关据以赢得社会公众信任的资格和能力。可见,检察公信本身就是诚信的一个重要方面,来源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活动,是公众对于检察机关的一种信服的状态。信服的状态是主观的,检察公信的应用则更多的是依靠这种主观状态下的客观信息和数据。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活动中产生大量的犯罪信息数据。经过筛选、甄别后这些信息数据具有以下特性:

  一是权威性。检察机关是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是符合条件的独立第三方征信平台。其所获取信息数据以现有法律法规为标准,均经过查证后由法院裁判确认,具有客观、准确的特性。

  二是全面性。检察机关承担职务犯罪侦查、刑事检控等多项法律监督职能,所信息数据的获取打破了行业分工和地区范围,是一个覆盖全领域空间的信息数据采集和应用渠道。

  三是有效性。信用信息的真正价值来自于对违约、违规、违法和犯罪行为信息的采集、应用。已构建的征信系统多侧重对违约违规行为的采集、应用。而犯罪才是最为严重的反诚信行为。将犯罪信息纳入征信平台,征信系统的有效性大大增强。

  二、检察公信应用于诚信建设的实践

  2006 年,最高检制定了《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暂行规定》,对行贿犯罪档案的录入范围、查询内容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并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统一对外受理查询。2009 年 6 月,最高检对规定做出修改,将录入和查询范围由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 5 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2010 年,最高检正式设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中心。2012 年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正式实现全国联网。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检察机关参与诚信建设的有益尝试,对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防控发挥了积极效应,是检察机关运用非刑罚手段参与诚信建设的典范。但该机制在运行中存在以下几个缺陷:一是行贿犯罪信息存在空白。因为检察机关不立案、不起诉,大量行贿人未能进入“黑名单”。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查询结果的权威性和全面性。二是惩治功能发挥不足。实践中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而真正受到限制准入、降低信誉或资质等级处置的案例极少见。三是未与其他征信系统交互对接。单一的指标,不能全面衡量被查询单位和个人的诚信状况。

  三、放大检察公信在诚信建设中的应用

  检察公信在诚信建设中的应用仍处于初级阶段。应通过机制建设,进一步释放检察公信的应用空间。

  (一) 进一步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一是消除信息盲区,对检察机关未立案、不起诉和法院判决无罪但在判决书中认定的行贿行为采集录入,将行贿者“一网打尽”; 二是强化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惩治与监督工作,对查询结论的应用进行跟踪监督,根除“一查了事”; 三是提高信息共享能力,通过平台架构,与其他征信系统进行信息交互,以综合评价被查询对象的诚信状况,防止对“一家之言”的偏信。

  (二) 对犯罪信息数据进行系统化应用

  除行贿犯罪外,检察机关应将所办理的违反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信息和第八章、第九章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信息数据进行全面应用。但单纯的信息数据只是文字和数字,不能独立发挥作用。检察机关需要构建一个面向社会的一体化犯罪信息征信平台。这样一个平台应当具备以下三个功能性模块:

  一是记忆模块,负责犯罪信息数据的筛选采集。首先要对各类犯罪的主体、数额等信息展开细分,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等; 其次要对犯罪数据进行筛选,取出对信用评价有价值的信息数据; 最后才是对信息数据的全面记录。

  二是揭示模块,负责犯罪信息数据的查询披露。借助于软件和网络技术,由检察机关专门机构负责对犯罪信息数据进行全国范围内联网查询,进而应用于商务、政务领域信用审查和资格评定。

  三是惩治模块,负责犯罪信息数据的应用监督。信用信息记忆和揭示的目的在于应用,对不符合要求的主体进行排除处置。单纯的查询,其威慑效果近乎于零。犯罪信息数据功能得以有效发挥的前提和保障是惩治和监督工作的就位。需要注意的是,在记忆和揭示模块中犯罪信息数据与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之间极易产生冲突。检察机关要处理好二者的关系。

  对未成年人等特殊主体的信息数据,基于保护的需要,检察机关应当作封存、隐匿或删除处理。对此,需要制定相应的规范,在保障查询结论的全面和权威的同时,确保个人隐私、商业机密和国家机密不受侵犯。

  参考文献:
  [1]姚来燕. 关于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立法设想[J]. 东方法学,2013(1) .
  [2]王立民. 论法律智慧[J]. 东方法学,20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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