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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契约制度的演变轨迹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12-27 共4462字
论文摘要

  一、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笔者认为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萌芽时期——西周

  西周时期,社会生产力逐步提高,私有财产的种类和数量有所增加,比夏商的社会商品经济活动更加频繁,出现古代契约的雏形,如质剂、傅别、借贷契约。

  1. 质剂。《地官·质人》:“大市以质,小市以剂”,指的就是在买卖过程中,大的买卖用质,质是较长的契券,用较长的竹简书写,如买卖牛马、奴隶;小的买卖用剂,剂是较短的契券,用较短的竹简制成,通常用于较小的买卖,如:买卖珍异、兵器。当时的质剂都是官方管制下由市场管理人员“质人”制作的,这说明此时官方已经开始对市场贸易进行早期的干预了。

  2. 傅别。《周礼·天官·小宰》:“听称责以傅别”,“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傅别,是关于借贷方面的契约,形式也是在竹简上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借贷双方各执一半,竹简中的文字是半文。傅别平时是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而一旦发生纠纷又会成为诉讼的证据,这为后世的法律要求证据提供了借鉴。

  3. 借贷契约。国家开始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正常的借贷契约行为,如:违法者会被处以刑罚。《周礼· 秋官·朝土》:“凡民间货财者,令以国法行之,犯令者,刑罚之。”《周礼·秋官·司约》:“若有讼者,则珥而辟藏,其不信者服墨刑。”总体来说,西周时期契约种类较少,但是相对于夏商来说内容较为完备、形式比较灵活。而且西周时期利用契约形式来调整经济活动,为秦汉时期的契约制度打下了基础。

  (二)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初步发展时期—秦汉

  秦汉时期因为牛耕与铁制农具的进一步推广,再加上国家的统一,社会开始繁荣起来,农业、手工业发展迅速。契约制度在西周的基础上得到了发展与完善。

  秦汉契约制度在西周基础上的一些创新举措:出现了专门的交易区域——市肆,这是前所未有的创举,为经济活动提供了交易场所,促进了商品的交换。汉代有“券书”,《说文解字》解释“券”说:“券,契也,从刀声。券,别之书,以刀判契其旁,故曰契券。”

  “券”的表现方式为刻侧为验,这是因为汉代契约的书写介质以竹木简为主造成的。在西周已有契约的基础上,又出现了以物担保和保证担保两种担保契约。借贷契约与西周的借贷契约相比更加完善,如:债务人逾期不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时期—三国两晋南北朝

  东汉末年,出现了激烈的兼并战争,使得整个三国两晋南北朝,都处于社会大动荡时期,此时的契约制度在南齐与北齐发展比较显着:

  1. 南齐时,借贷契约由原来的两种担保方式。逐渐转变为以财产质押为主要的担保方式,于是收取债务人质押财物放债取利的质库兴盛——时,为后世典当行业的兴起开启了先河。

  2. 以亲属为人质做担保。如《虞愿传》中记载:“着名良吏虞愿为晋平太守,前政与民交关,质录其儿妇,愿遣人夺取将还。”

  3. 北齐允许“贴卖”,即:“出让方获得受让方支付的一笔钱后,向受让方转移土地的全部占有、使用收益权利,在约定的年限(荒地——般为7 年,熟地一般为 5 年)期满后,出让方可以以原来的价钱赎回土地”,这就是着名的“钱还地还”。这种特殊的不动产交易形式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唐宋时期出现的不动产“典质”、“活卖”奠定了基础。这时契约得到进一步发展,这个时期的契约制度的继承与创新为隋唐契约的延续奠定基础。

  (四)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高度发展时期——隋唐

  从目前现存的资料记载里可以发现,此时的契约制度已逐渐趋向于制度化。

  1. 隋唐的借贷契约比以前的契约更加正式与规范,大致包括五个要件:借贷事实,借贷事由,还贷约定,违约责任,当事人、担保人或见证人的签名。

  2. 政府加强对一般违约行为有迟延、不履行或不如约履行以及欺诈借贷契约的管理和控制。

  3. 现代合同萌芽的出现。合同形式出现较晚,两晋时,在买卖、借贷契约中才开始使用“合同契”,直到隋唐时才得到广泛使用。《唐律》中称为“和同”或“两和”,习惯上也称为“分支合同”,在书写文书时必须在两支契约押缝处共书一个“同”或在两支契书上分别书写相同的“和同”或“合同”。

  由于“合同”使用极为普遍,这时“契约”往往指的就是合同。合同的出现为当今的《合同法》的制定打开了一个新局面。

  隋唐作为我国古代历史发展的一个顶峰,它的契约制度也接近了成熟,使得宋元时期的契约制度在此基础上又有了极大的创新。

  (五)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成熟时期——宋元

  宋元时期是中国封建经济持续发展的时期,契约制度不仅变得更加完善而且在前人的基础上又有了创新,契约订立程序也日益完善,宋元时期保留下来的完整资料,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1. 契约种类多,形式多样

  契约种类有买卖契约、借贷契约、合伙契约、信用契约。买卖契约有绝卖与活卖;借贷契约分不付利之贷为“负债”,付利之债为“出举”。 合伙契约,以此来解决资金的不足和分摊风险。信用契约,随着宋朝交子的出现信用借贷也出现了,信贷利率也相应的低于一般借贷利率,这有利于收集闲散资金、扩大经营范围。

  2. 契约订立程序完善:

  (1)“先问亲邻”。

  (2)“输钱印契”。买卖不动产的契约向官府纳税,然后官府在买卖契约上加盖官印。加盖官印的买卖契约,被称作“红契”。而民间未纳税的契约,被称为“白契”,官府不予保护。

  (3)“过割赋税”。即在买卖田宅的同时,必须将附着其上的赋税义务转移给新业主。

  (4)“原主离业”。即在订立不动产买卖契约后必须把标的物从原来的主人手里转移到买主手里去。宋元契约制度表现出规范严密、趋于标准化、逐渐成熟等特点,为明清时期契约制度日益完善与规范奠定基础。

  (六)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完善时期——明清

    明清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中国开始萌芽,这使得契约关系有了新的变化,契约制度进一步发展与完善,尤其是典卖田宅方面的法律规定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1. 法律简化了宋元时期的土地房屋买卖、典当程序。土地房屋买卖、典当行为必须订立书面契约,由州县衙门加盖官印,缴纳契价百分之二的契税,称为“过割赋税”。

  2. 明朝法律仅对买卖、典当、借贷等几方面的契约关系做出了一定的规范,其余契约关系则采用“任从私契”的原则。

  3. 契约成立的程序也有所不同。买卖、典当契约不必使用官府统一印制的“契本”,只要在民间契纸上粘连已经缴纳契税凭证的“契尾”,骑缝加盖官印,即成为政府认可的“红契”。 但民间契约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否则无效。

  4. 区别典卖契约和买卖契约,规定了典权人的责任。

  乾隆十八年(1753 年)条例规定:“嗣后民间置买产业,如条典契,务于契内注明回赎字样,如系卖契,亦于契内注明绝卖,永不回赎字样”,这是确定是否允许回赎典当与买卖的重要区别标准。

  在典权存续期间,典权人如果故意或者过失损坏了典物,典权人必须对此赔偿。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而造成典物的损坏或者灭失,典权人是不需要负赔偿责任的。这样的契约制度对于现今民法中的质押权的出现作了铺垫。

  二、古代契约制度的演变轨迹分析

  (一)背景分析

  一种制度的产生,必深受其社会历史文化环境的影响。中国古代契约制度产生发展与中国古代社会历史发展是一致的,具有鲜明的中国古代地域经济特色与民族文化特色。

  1. 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经济基础

  中国是自然经济,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生产工具简陋落后,劳动技能不高,生产经验不足,再加上中国人口众多,粮食不解决会动摇统治阶级的根基,这就造成我国古代经济是以家庭为生产生活单位的小农经济,男耕女织,自给自足,商品化程度低,让商业活动长时间在中国古代经济活动中处于劣势地位,这一现象使得中国古代社会中的商业交易活动不甚活跃,影响着中国契约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生产的目的不是为了交换。毛泽东曾经就指出了中国封建经济的特点:“我国占主导地位的是自然经济,农民除了生产自己需要的农产品以外也生产自己需要的手工业品。地主阶级把从农民剥削来的地租主要用于自己享用,而不是拿来交换。那时交换的发展,在整个经济中是不起决定的作用。”

  正是由于自然经济的存在中国古代商业活动不是那么的活跃,所以我国古代契约制度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影响了契约的发展。

  2. 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文化基础

  作为中国传统社会统治思想的儒家学派思想是以“礼”作为指导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则,维护体现等级制度的“礼治”。这一实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舆论及社会价值理念对追求利益的商业活动的看法。中国古代的传统儒家学派,一直认为“自古商人重利轻别离”,讲究“君子不言利”,认为追求利益是违背了重义轻利的原则,这使得“重农轻商”的思想在社会思潮中占主流地位,以至于商业经济的发展在中国古代一直受到限制,当时的主流思想都有着“士农工商”之分,商人的社会地位在社会阶层是最低的,这种对偏离了社会主流的行为的轻视,影响了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相关活动。

  (二)特点分析

  不同历史阶段的契约法制,呈现出所处时代的内在特点。通过对种类众多的契约文书和契约订立、履行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研究,可以发现中国古代契约制度都有着独特的特点:

  1. 契约种类多样,调整对象广泛

  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种类比较多:既有财产契约又有人身契约、土地契约。土地在中国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所以在契约文书中关于土地契约的是最多的:红契、白契、草契、市契、税票等。

  中国契约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很广泛,涉及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2. 契约成格式化

  从现存的契约文书来看,文书的行文格式都是非常格式化。

  (1)交易双方的姓名

  (2)签订契约的原因

  (3)客体的情况

  (4)价格

  (5)契约履行的时间

  (6)双方合意

  (7)签订时间

  (8)各方签名

  3. 具有强烈的宗族观念

  中国古代社会宗族伦理社会。其以血缘、宗法、等级为实体内容构成社会的人际关系网络,其核心是血缘关系,家族本位。如“亲权先买原则”,指出卖土地、房屋等不动产,须先遍问房亲,再问同族,由亲族承买,如亲族不愿承买,方可径卖他姓和他人。亲族先买的顺序一般是:“先尽本房,次及族人,族人不买,然后卖与外姓”,而且“族人互相典买,其价比外姓稍厚”。

  4. 广泛运用于民间

  在中国古代的商事活动中,虽然人们注重信誉,熟人之间的交易比较放心,但是陌生人之间进行交易时更愿意订立契约,因为契约具有保障作用。订立契约的双方原则上是平等的,对整个契约的顺利进行负有共同责任。在民间这些更容易被人接受,再加上社会经济的发展,促使人们更愿意在生活中运用契约。

  以上这些特点满足了当时社会水平下人们对公平与正义的追求以及契约主体的自我规范和国家宏观控制的需求,更为重要的是人们利用灵活多样的契约弥补了法律规定上的不足。

  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经过漫长的发展形成了极具中国特点的一项制度,但由于受到古代小农经济以及宗族观念文化等等因素的影响,中国古代的契约制度缺乏契约自由精神,无法形成私法自治的精神,因此,中国古代契约制度及其不发达。

  参考文献:

  [1]《地官·质人》.

  [2]郑众解释《周礼·天官·小宰》.

  [3]《周礼· 秋官·朝土》.

  [4]《周礼·秋官·司约》.

  [5]《说文解字》.

  [6]《虞愿传》.

  [7]唐-杜佑:《通典》卷 2《田制》,引北齐-宋孝王:《关东风俗传》.

  [8]《唐律》.

  [9] 清代法典《例 95-7》.

  [10]《毛泽东选集》(第 2 卷):623-624.

  [11]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汇编考释[M].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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