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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回顾及其成因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7-12 共2968字
论文摘要

  一、案情回顾
  
  清同治十二年( 公元 1873 年) 十月,浙江省余杭县所在地余杭镇发生一起命案,豆腐店伙计葛品连暴病身亡。知县刘锡彤怀疑本县举人杨乃武诱奸葛品连之妻毕秀姑,毒毙葛品连,对杨乃武与毕秀姑重刑逼供,断结为“谋夫夺妇”罪,上报杭州府衙和浙江省署。杭州府与浙江省也照原拟断结,上报刑部。后经杨乃武之姐杨淑英二次京控,惊动朝廷中一批主持正义的官员,联名上诉。朝廷下旨,由刑部开棺验尸,才真相大白,冤案昭雪。

  本案审理中所体现的清末法律制度
  
  ( 一) 依律断狱
  《大清律例》规定“凡断罪,皆需具引律例,违者,笞三十”这就是清朝的依律断狱制度,此制度规定,只要是大清官吏断案必须依《大清律例》中的既有条款定案,否则会受到相应的刑罚处罚,本案中,浙江巡抚杨昌浚按照《大清律例》中“谋夫夺妇”条规定,判处“小白菜凌迟处死,杨乃武斩立决”,即为依律断狱制度的体现。

  ( 二) 办案时限制度
  清代对于司法官吏承办的案件时限有着严格的规定,绝不允许官吏对案件久拖不决。这就是办案的时限制度,也叫审限制度。不同案件,有些不同的时限规定,其中,有关命案的时限长短规定如下: 凡审限,直省寻常案件限六个月,其限六个月者,州县三个月解府州,府州一个月解司,司一个月解督府,督府一个月解刑部。本案中,参与审讯的各级官员都严格的遵循了审限制度,例如,从同治十二年十月九日,葛品连身死案发,到同治十二年十月二十日,余杭县令刘锡彤向杭州知府陈鲁移交案件,中间只用了十一天的时间,这充分表明清朝地方官吏都严格的遵守审限制度。

  ( 三) 证据制度
  《大清律例》中对口供、物证、证人的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作了规定,而诸多证据中,清朝最为推崇的是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大清律例·刑律·断狱》中规定“断罪必取输服供词”只要获得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即可以结案向上级交差,这种证据制度的存在直接导致了刑讯逼供制度的产生,本案中,刘锡彤等一批地方官吏,为了得到杨白二人的有罪供词,对二人进行严刑拷打,最终使二人数次被屈打成招,这也是造成本案迟迟难以昭雪的原因。《大清律例·刑律·断狱》中还规定“凡人命重案,必检尸伤”,本案中对于葛品连的尸首,进行了两次尸检,第一次由仵作沈祥进行,沈祥以银针刺喉,拔出后本应用皂角水反复擦拭,若银针上青黑不去,就可以断定是服毒身死,可是沈祥拔出银针后,并未用皂角水擦拭,见银针上有黑色粘液,即得出结论,葛品连为“服毒身死”,刘锡彤便以此断定,葛品连一定是被小白菜毒死的。第二次尸检就是著名的海会寺验尸,由年过八旬的刑部老仵作荀义进行,荀义按照宋慈所著《洗冤集录》的记载,根据死者葛品连的头盖骨断定,葛品连“实是病死”,从上述两条清律可以看出,清代官员结案的直接依据是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同时也可以看出清代人命案中,对于尸首检验的重视程度,如果没有最终的尸检,仅靠杨白二人的翻供理由,是根本不可能使此案得以平反的。

  ( 四) 逐级转审复核制度
  逐级转审复核制度起源于夏朝,一直延用至清朝,就是要求下级官吏写明定罪量刑的具体依据逐层报上级审核,清朝的审级从县级、府级、按察使、巡抚( 总督) 、刑部、三法司直到皇帝。徒刑以上案件在州县初审后,祥报上一级复审,层层审转,直到有权作出最终判决的审级批准后才终审。对于死刑案件,一般要从低级到高级逐级审理,最终由巡抚或总督上报朝廷。此案中,刘锡彤对案件进行初审后,即刻将案件移交杭州知府陈鲁审理,陈鲁又将案件上交至浙江巡抚杨昌浚,由杨昌浚将案件上呈至朝廷。逐级转审复核制度是古代中国慎刑思想的一个体现,多级审理原意上是使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判决,同时加强了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督促下级依法依职权办案,使下级对上级负责。但由于整个司法系统是下级对上级负责,因而从上到下集体徇私的案件屡见不鲜。特别是在检查职能弱化的情况下,这种弊端就更为明显。

  二、此冤案产生的原因
  
  ( 一) 官员出入人罪制度
  本案最终杨乃武与小白菜二人无罪释放,同时也有数十位涉案官员受到了相应的处罚,其中,余杭知县刘锡彤因巫认尸毒和串供予以革职并从重发往黑龙江赎罪,杭州知府陈鲁、浙江巡抚杨昌浚也因草率定案,玩忽人命予以革职处理。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清代官员对于自己的错判误判的案件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官员出入人罪制度分为“出罪”和“入罪”两种,“出罪”是指对有罪的人没有判刑,或判刑过轻。“入罪”是指对于无罪之人判刑或对于轻刑的人处以重刑。《大清律例》中对于出入人罪制度有如下规定: “州县承审逆伦罪关凌迟重案,如有出入,业经定罪招解者,按律定拟,检验死伤不实,罪有增减者,以失入人罪制度论,断罪失于入者减三等,并以吏典为首,首领官减吏典一等,囚未决听减一等。诬告人死罪未决,杖一百流三千,加徒役二年”.据此可以看出,清代官吏对于自己的错判误判要承担相应责任,因为对于出入人罪制度的惧怕,一步不慎,以后只能将错就错,加以掩盖,这也是刘锡彤后来威逼利诱钱宝生作假证的原因。当他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时,已经不敢去承担自己对于错误造成的结果,所以他只能一条路走到黑,冤案由此产生。

  ( 二) 刑讯制度
  由于中国历史上历朝历代过分重视被告人有罪供词,把被告人有罪供词作为定案的直接依据,因此导致了历史上刑讯逼供事件的屡屡发生,由此造成的冤案也不计其数,本案就是其中的一个代表。其实,在中国古代,一直有着慎刑的思想,清王朝也有着一套完整的用刑规定,《大清律例》中对于什么时候适用刑讯,适用何种刑讯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然而这些规定却往往流于形式,缺乏约束力,各级官吏完全按照自己的喜好对被告人施刑,不当用刑,过量用刑,私设刑具的事件数不胜数。《大清律例》中对于刑名的规定有: 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

  然而本案中: 杨乃武遭“跪火练”酷刑,双膝被烧焦。后又遭夹棍夹腿,双腿被夹断。小白菜遭铜丝刺乳,又遭拶指,十指全被夹断。由此可见,杨白二人所受刑罚程度远远超过清律中对刑名的规定,二人在重刑之下,屡次被屈打成招,违心的承认二人先通奸后杀人,由此酿成冤案。

  ( 三) 地方官吏相互袒护
  该案其实是一件并不复杂的刑事案件,如果各级地方官吏能够认真审核证据,定能阻止这件冤案的发生,然而,此案历经七审七判,耗时三载才完成,实在是与当时官员上下袒护有很大的关系。古代中国有着森严的等级制度,地方各级官员一级压一级,这是的各级官员都热衷于讨好上级,而照顾下级。许多冤假错案其实从州县初审就出现了,而下级的误断一经查处,就会成为上级的污点,于是层层包庇,上下沆瀣一气,常常在发生错案时,将错就错,铸错成案。本案中,刘锡彤---杨昌浚这一地方官由下至上的链条就充分体现了官官相护的官场弊端。

  三、结语
  
  作为晚清四大奇案之首,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清楚的反映了晚清法制的各个方面,此案在我国法制史上占有着不可动摇的地位。可以说,此案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清末以及民国法制前进的步伐,此案平反后,刑讯逼供现象明显减少,到民国初年,刑讯逼供在法律上得到了明令废止。与此同时,无罪推定、公开审判、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等理念以及陪审制度、律师制度也开始产生和发展。

  参考文献:

  [1]清代刑事司法实际透析[J]. 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 2) .
  [2]李敬。 浅析 < 申报 > 在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平凡中发挥的作用[D]. 天津师范大学,2011.
  [3]张晋藩。 中国法制史[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4]余刚。 文史春秋[J]. 杂志,2007(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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