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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社会契约论》中公意思想对当前转型中国的意义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3-20 共6842字
    《社会契约论》是卢梭最重要的作品,贯穿《社会契约论》的中心思想是卢梭的公意学说,而对公意学说的不同解读形成了各种思想认识上的分歧。因此,如何看待卢梭的公意学说,直接影响到了我们对其政治哲学思想的认识。基于卢梭是在公意学说的基础上阐述他的一系列政治主张的,有必要对卢梭的公意学说作一番阐述。
   
    一、公意的来源与确立
   
    社会契约论是西方近代形成和发展的以契约为前提和中心来论述国家政权起源性质的政治学说---国家究竟是起源于强力还是起源于契约。这一学说由霍布斯奠基,经洛克发展后,卢梭是集大成者,使其系统化。他以天赋的“平等”、“自由”观念为基础,通过契约来说明国家政权的起源。认为人生来就是平等和自由的,人们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自由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并由此提出主权在民的公意思想。
   
    公意学说是卢梭政治哲学思想的核心内容,是他整个思想体系的“灵魂”和“尖端”,“正像在人的构成方面,灵魂对于身体的作用乃是哲学的尖端,同样在国家的构成方面,公意对于公共力量的作用则是政治学的尖端”.有关公意的概念卢梭并不是首创者,狄德罗在其百科全书中曾有使用,而卢梭的公意思想不过是一种发展。如果说狄德罗是从神学层面上使用公意的话,卢梭则是从世俗层面上来使用这一概念的。
   
    我们不妨作这样的提问: 人们究竟为什么需要实现契约的结合? 社会契约又何以可能实现? 回答问题前先来看看卢梭所设想的公意是怎么形成的。
   
    在《社会契约论》的开篇是人们传诵已久的名句“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为什么? 卢梭也只是观察到了这一现象。卢梭设想曾有这样一种人类生存状态: “人们曾达到过这样一种境地,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经超过了每一个人为了在这种状态下继续生存所能运用的力量。因此,这种原始状态已不可能再继续存在。
   
    人类如果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灭亡。”在这种境况下,人类既然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结合并运用已有的力量,即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够克服这种阻力,这种力量的总和,只是由许多人的汇合才能产生,在这种力量之下,每个人的力量和自由是他生存的主要手段,同时它又能致力于力量的总和,而不致妨害自己,又不致忽略对于自己所应有的关怀。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明确指出他要解决的根本问题,那就是: “创建一种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的结合形式,使每一个在这种结合形式下与全体相联合的人所服从的只不过是他本人,而且同以往一样的自由”.而卢梭之所以提出公意这一概念正是为了解决这一根本问题。“我们每一个人都把我们自身和我们的全部力量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而且把共同体中每个成员都接纳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就是说,用理性指导人们联合起来,相互之间签订协议,自愿将自身及其全部权利毫无保留的转让给整个集体,建立社会契约,从而形成一个共同体。这种由社会契约而形成的主权者共同体是一个道德共同体,它具有独立的人格和统一的意志,这种共同体的意志就是公意。
   
    因此,卢梭认为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社会契约产生了公意,“社会契约是一切文明社会的基础”.
   
    自然状态是没有法律和道德的兽性状态,淳朴而美好,但自然状态不是恒定的,自然状态下,常有个人能力无法应付的境况,人们必须通过与其他人的联合才能生存下来,因而大家愿意结合起来。人们结合在一起,以集体的形式而存在,这样人类就从自然状态进入到了社会状态。社会契约正是人们对其成员社会地位的协议。基于人们的共同需要,社会中的个人放弃了其自身的特殊利益,而去追求一种共同的利益---公意。人们通过社会契约享有权利,并自觉履行契约所规定的各种义务。在众意搭建的合约之巢上,公意得以安家落户,栖身立命,并开始统治整个丛林。
   
    二、公意的内涵
   
    公意的内涵,可以从公意是主权者共同体的公共意志和公意并不永远需要全体一致这两个方面进行把握。
   
    ( 一) 公意是主权者共同体的公共意志
   
    卢梭的公意是指人们订立契约而产生的-种类似于自然法的、实质性的理性实体,是不受个人意志变幻无常的影响的一种精神,是主权者共同体的公共意志和最高指导,代表共同体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幸福,是衡量一切的标准。在现实政治社会中,除了作为共同体意志的公意外,还存在个别意志或私意、众意和团体意志等特殊意志。社会契约的建立,每个订约者都获得了两重身份。一方面,对于个人,他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 另一方面,对于主权者,他又是国家的一个成员。
   
    因而每个订约者可以具有个别意志或私意。众意是个别意志的总和,和个别意志一样,只着眼于私人利益。当社会形成政治派别时,作为派别的小集团的意志就是团体意志。团体意志往往以牺牲大集体为代价来维护小集团的利益。
   
    在公意与个别意志、众意和团体意志的相互关系上,卢梭认为,公意有别于个别意志、众意和团体意志。因为公意着眼于公共利益,其他意志都着眼于私人利益,不同的意志和利益有着自己不同的原则,必然会导致意志和利益的差异,因而它们之间很难协调一致。根据社会契约的性质,个人的真正意志和利益,与共同体的意志和利益应该是一致的,正如躯体中的每个器官和健康依赖于整个躯体的健康一样。然而,事实上,个别意志与公意可能在某些方面可以相互一致,但由于“每个人作为人来说,可以具有个别的意志,而与他作为公民所具有的公意相反或者不同。他的个人利益对他所说的话,可以完全违背公共利益”,或者当个别意志只愿享受公民权利而不愿尽臣民义务时,他与公意之间可能出现很大的差异乃至对立,因而它们不可能永远保持一致。
   
    众意作为个别意志的总和,它包含着公意,但往往着眼于私利,公意的形成是对众意的克服,众意“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之外,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团体意志对于构成这一集团的成员来说,是一种公意,但相对于国家来说,则只是这个社团党派的意志,是一种个别意志。由于集团往往会因小团体的利益而牺牲国家的利益,因此团体意志不仅很难与公意一致,而且由于它的存在,会给公意的形成造成重大的障碍。尽管如此,但公意不能脱离个别意志、众意或团体意志而孤立存在。事实上,正是由于个别意志之间的对立和冲突,才使公意的形成不仅成为必要,而且成为可能。
   
    因为个别意志与利益之间的对立,必然会引起社会的动乱,使每一个人的自由、意志与利益经常处于无法保障的危机状态。正是由于存在个别意志和利益的一致,人们都需要保卫自己的人身、自由与利益,从而必须开展社会联系,签订契约,建立主权者共同体,用公意指导共同体的行为。公意的形成是对个别意志的抽象提升,这种抽象提升过程类似于化学中的化合反应,每个人的个别意志都作为质料被包含在公意之中,但结果却是剔除了个别意志的具体规定,产生出一种新的抽象规定。正是由于公意产生于个别意志之间的冲突和对立,才使得政治成为一门艺术。
   
    (二) 公意并不永远需要全体一致的同意
   
    由于公意有别于个别意志、众意或团体意志,有时还与这些意志存在冲突甚至相反,公意是对个别意志的二度抽象,因而公意不可能永远都是全体一致的同意,也不可能永远需要主权者全体一致的同意。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与自由,使社会公约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之时就已经相互约定,除了选举的完全一致以外,还确立了多数人表决的规则。这种多数人表决的规则,其本身就是一种约定的确立,并且假定至少有过一次全体一致的同意。也就是说,意志要成为公意,并不永远需要它是全体一致的同意,但必须假定至少有过一次全体一致的同意。多数人的表决可以得出公意。
   
    卢梭认为,判定某种意志是否符合公意,除了全体一致同意外,还可以召开人民大会,通过投票进行表决。因为按照根本公约,唯有公意才能约束个人,而我们又无权确定个别意志是符合公意的,除非是已经举行过了人民的自由投票。当人们在人民大会上提议制定一项法律时,他们所要表达的并不是人民是否赞成这项提议本身,而是在通过投票表决他是否符合公意,由于每个公民都被分给一张票,他们在投票时可以不让别人知道他的意见是什么,从而每个人在投票时都说出了自己对这个问题的意见,于是从票数的计算里就可以得出公意的宣告。因此,与我相反的意见若是占了上风,那并不证明别的,只是证明我错了,只是证明我所估计是公意的并不是公意。卢梭认为,由全体公民进行投票表决,由多数人决定,是判断一个意志是否符合公意的最好办法。但必须把全部票数都计算在内,任何形式的例外都会破坏它的公共性。
   
    用全体公民投票表决的方式来判断一个意志是否符合公意,就必须保证公民投票时的真实意志不受外界影响。即要保证公民在投票表决时,都能在不受外界势力和利益影响的情况下直接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和真实想法。卢梭认为,“最重要的是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并且每个公民只能是表示自己的意见”.只要人民能够做到充分了解情况,详细进行讨论,同时彼此之间没有任何“勾结”,相互之间不受影响,能真实表达自己的个别意志,那么,即使在个别意志客观存在着的大量分歧中总可以产生公意。卢梭反对政党和社团制度,认为如果存在政党和派系,政党和派系的小集团利益就会取代共同体公共利益,集团意志就会替代个人意志,则投票的数目不再与参加投票的人数相等,而只与集团的数目相等,投票结果就可能偏离公意,缺乏公意,甚至不再有公意,占优势的团体意志只不过是一种个别意志。在此,卢梭显然已经意识到了日益壮大的政治派系与议会暴力对个别意志的影响与控制,并试图对此加以防范。
   
    卢梭认为,“使意志得以公意化的与其说是投票的数目,倒不如说是把人们结合在一起的共同利益”,意志之所以能成为公意,是因为人们有共同的利益。在契约制度下,个人和社会共同体联结在一起的约定在订约者中间互为义务,人们不可能只为别人效劳而不是同时在为自己效劳,人们都必然地要服从他所加之于别人的条件。由于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在,在投票过程中,尽管人们总是把每个人当成自己,所想到的总是自己本人,总是从自己的个别利益出发,基于自己的利益进行表决,有时对于一项法律的表决不可能达到全体一致,但只要实行多数人的决定,则最终总可以得出公意。
   
    当然在这一过程中必须坚持两条准则,即: 讨论的问题越重大,则通过的意见也就越应当接近于全体一致; 所涉及的事情愈是紧迫,则所规定的双方票额之差也就愈应当缩小。
   
    三、公意思想对转型中国的借鉴意义
   
    当下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不和谐因素还很多。这些不和谐因素扰乱了社会的稳定,阻碍了和谐社会的实现,这些问题急需得到妥善解决。我们需要德治与法治的辩证统一,需要责任、义务与权利、自由的辩证统一,卢梭的公意思想无疑会给我们以深刻的启迪和丰富的灵感。
   
    (一) 立法维护社会正义,逐渐缩小贫富差距
   
    在卢梭看来,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淳朴、善良,不平等几乎是不存在的。由于私有制和法律的产生,才出现了不平等,且变得根深蒂固而成为合法的了。因此他认为,在公意的指导下,立法应该倾向于维持平等。一方面对强势地位者加以有效制约,防止他们以强凌弱、以富欺贫、与民争利; 另一方面,又要使处于弱势者得到他们应得的利益,保证其生存、自由和财产的权利。
   
    要想使社会稳定就必须使这两极尽可能的相近,而决不能存在富豪和赤贫。反映在当前的形势中,限制高收入阶层的膨胀,努力扩大中产阶级数量,合力减少低收入阶层,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继而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具体来看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缩小贫富差距。
   
    第一,通过制度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市场经济条件下,赋予每一社会成员公平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使得人们通过合法劳动、诚信经营获利,而不是依靠身份、地位等非市场因素获利。通过户籍改革等有效措施培育和完善劳动力市场,使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行业之间自由流动,以实现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第二,立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通过法制来消除腐败和非法致富。第三,加快对垄断行业和既得利益群体的改革。促使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
   
    (二) 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
   
    自由是卢梭公意思想的终极目标。卢梭认为“人是生而自由的”,他所推崇的民主和平等、社会契约的建立,最终目标是争取人的自由。人权是自由的前提,自由是人权的应有之意。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关怀人的自由也是其指导思想。
   
    就制度层面来看,2004 年 3 月十届全国人大通过了宪法修正案,首次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是中国政治文明建设史上的里程碑,实现了人权法制化的跨越。2008 年“中国未来人权计划”则进一步显示了走向民主富强文明和谐的法治化国家对人的本质的理解和尊重。就现实发展来看,近些年我们在遇到非典、雪灾、地震等灾害时,都将第一时间抢救人的生命作为基本的抗击灾害的指挥思想,这充分说明了政府人权意识的增强。但是,还存在“以公意压制自由”的现象,如何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充分保障公民的诸项权利,仍任重而道远。因此,我们必须要完善各种维权机制,发展和保障人的个性自由,扞卫公民权利,推动全社会人权事业发展。
   
    首先,加强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马克思认为,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要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使人民自觉行事,保障人民真正并充分的享有权利。其次,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使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从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我国正处于并且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代表大会制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好形式。我们应该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基础上,广泛宣传民主形式,进一步拓宽民主沟通和表达的渠道,使人民把民主的真正内涵融会贯通。
   
    (三) 增强权利与义务意识,实现二者相统一
   
    卢梭的公意思想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认为责任、义务与权利必须是共存的。权利意识的强弱,往往受文化传统价值取向的影响。众所周知,西方文化传统是以权利为导向的,而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中国的传统文化则是以义务为导向的,义务本位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要特征。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公民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但现实生活中由于权利意识的淡薄而引发的问题却比比皆是。因而,要加强公民的权利意识,实现其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卢梭还主张通过教育培育有德行的公民,使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这对我们也有一定的启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了各种道德失范问题,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权利与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失衡。各种道德行为的失范者都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多获得权利而少履行义务。权利与义务的失衡会对社会的道德建设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要增强权利与义务意识,实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需要做到: 首先,大力倡导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既讲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又讲个人对群体、对国家、对社会、对民族的关心和责任。其次,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监督,限制公权力的滥用; 建立全社会多方面的教育机制,增强公民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意识形态教育理念。再者,通过制度建设,加强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机制建设,针对道德失范问题,尤其需要透过立法加以干预,建立健全道德的法制化建设。
   
    (四) 转变政府职能,创建服务型政府
   
    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政府的权力之所以是合法的,就因为它缘于人民的委托,因而人民的共同利益就是政府行使权力的依据,政府在本质上是为人民和社会共同利益服务的组织。
   
    长达数千年的封建统治,使我国成为一个具有浓厚的官本位和权力本位思想的国家,政府官员被俗称为父母官,这反映了一种角色的错位,颠倒了主仆关系。同时,在党由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的过程中,尤其是在商品经济大潮到来后,渐渐滋生了部分政府官员权力的滥用、权力的专横和权力的腐败,他们从个人利益和小集团利益出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从而使得人民对政府存在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对政府部门的支持和信心下降。
   
    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官民关系紧张,甚至出现程度不同的官民对抗事件,这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警惕和反思。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 要按照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目标,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当下,我们需要转变政府的职能,使政府由原来的统治为主题的管理过程转变为以服务为中心的治理过程,创建服务型政府,使政府真正成为人民的政府,使政府官员真正成为人民的仆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转变政府职能,创建服务型政府: 首先,实施政府服务承诺制度。政府服务承诺制度是政府树立良好政府形象和提高公信力的必要手段,承诺应从实际出发,承诺内容应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其次,要完善监督机制。政府要最大限度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如设立便民投诉信箱、举报电话、进行民意测评等。第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设立科学的审批标准,规范审批程序。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以《行政许可法》为基础,加快包括行政程序法在内的配套法律、法规的建设。再造审批流程,完善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做到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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