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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在法律体系中的角色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4-01 共4252字
论文摘要

  一、“逻辑”的源起

  人类文明的发展与进步,知识的积累与丰富,逐渐导致了学科分化的结果。在西方文明的开端——古希腊时期,人类的知识还比较贫乏,学科的划分也并未形成,当时的学者们既是哲学家,又是社会学家,甚至还会探索自然科学知识,古希腊文明的集大成者亚里士多德就对哲学、社会、自然规律等方面有自己的见解。可见,在人类文明的早期,学科之间并无明显分化,当时社会的知识分子也不会“专攻”于某一领域。随着人类知识的累积,不同领域或范畴的知识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人类的知识也就出现了学科的划分,如果将人类早期的知识统称为广义的哲学,那么最初分化而成的学科大体上可以分为形而上学、社会学、自然科学、美学等等。随后,各个学科进一步细化,有了交叉学科的诞生,形而上学中又分出了逻辑学,而逻辑学又与数学产生了交叉于是诞生了数理逻辑;另一方面,社会学当中则分化出了法学,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也有交叉,如经济学、社会学(狭义)、政治学、伦理学等等。

  虽然逻辑学与法学处于人类知识之树完全不同的两个分支上,但知识毕竟本为一体,况且“逻辑”这一概念自诞生之时就可以涵盖十分广泛的学科领域,人类任何理性思考中都会有“逻辑”的踪影,法学自然也不会例外,法律推理或多或少也是逻辑的体现。

  从近代到现代,有不少学者都试图从“逻辑”角度研究法学,然而时至今日,人们对法学与逻辑的关系或多或少还存在争议,要想理解“逻辑”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法律体系究竟是否是逻辑体系,就必须对逻辑与法律体系的概念及性质有基本的认识。

  二、“逻辑”概念辨析

  现代逻辑学主要是由古典西方哲学发展而来的,早在古希腊时期,当时的学者在相互辩论中逐渐形成了“三段论”式的推演哲学体系,这也奠定了西方哲学(逻辑学)的基础。经过中世纪哲学发展的低潮期,随着文艺复兴的到来,西方哲学出现了唯理论与经验论之争,然而这一争论的核心还是在于对形而上之本体的认识上的分别,尚未有独立的逻辑学出现。

  “逻辑”真正被人们当作一门独立的学问,主要源于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黑格尔《小逻辑》与《大逻辑》的问世,标志着哲学内部的一种学科划分方式。黑格尔在两本逻辑学着作中认为,逻辑学是一门最原初的关于工具与方法的学科,相当于纯粹的哲学方法论范畴的内容,所以它也不能再依赖其他的工具与方法,它是唯一一门以自身为依据,并也以自身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所研究的内容是人类思想本身,因此它重视的是对人类已有的思维方式的思辨或归纳,只是帮助人们更好地认清已有的思维方式,而非为了任何的应用目的。

  其二,随着数学基础的发展,人们通过对公理化方法的完善逐步构建了一套公理化体系,进而形成数理逻辑。通过形式逻辑的方法,人们解决了很多关于数学的基础问题,大大促进了数学学科的发展完善,同时数理逻辑在计算机等领域的应用,也使得这门学科体现了十分显着的应用价值。

  我们通常所说的“现代逻辑学”,是指从以上第二个方面发展而来的以数学方法为基础的形式逻辑体系。但是,“逻辑”一词毕竟与“数理逻辑”的概念是大不相同的,数理逻辑及其公理化方法,更是一种增长具体知识的学科,与其他学科并无二致。而若单说“逻辑”一词,就可能有不同的理解。例如,我们一般所谓的理性、推理、演绎,其实是在对人的思维方式进行归纳总结,每一个稍有常识的理性人,都会进行基本的理性思考,都懂得如何进行基本的推理,我们将其总结为“三段论”、“逻辑推演”等等概念或体系,只是对已有的思考方法进行适当的总结归纳,这些总结归纳正是我们对思考自身的思索,尤其对于实践性较强的学科,这种思维其实很难对该学科的发展有所助益。这是因为,实践性学科除了有广义上的“逻辑思维”之外,与狭义上的逻辑——“数理逻辑”或“公理化系统”是完全不同的,实践性学科有其自身的独特之处,它难以用公理化方法进行重构,二者也难有相容之处。这种理解下的“逻辑”更倾向于是哲学的分支,此时的“逻辑”是关于方法论的知识,应当是其他各个学科的基础,其地位位于其他学科之上,因此也就有了关于“逻辑学与各学科关系”的探讨。清晰地分辨“逻辑”这一概念所具有的以上两层含义,对于我们认识“逻辑”以及“逻辑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三、法律体系特征的哲学探讨

  法学作为社会学科的一个分支,具有与其他社会学科相似的特点。法学是实践的学科,因此法律体系首先是一个价值体系,法律的构建必须权衡人类所追求的各种价值,最终建立最为衡平的原则规范。而价值追求,与形式逻辑中的公理建构,存在着两点本质不同:(1)价值理念是实质存在的理念,并非因公理化的规定而成立;(2)正由于价值理念是实质存在的,它很难通过语言得以完备地表述,所有对其描述的语言都无法完全涵盖价值本体的含义,也无法以基本的“原则体系”构建相应的公理化体系。具体来讲,例如在公理系统中,初始符号的构建意义可以通过形成规则、公理模式和推演规则得到完全描述,在已有的形成规则、公理模式和推演规则之外,这些初始符号绝对再无其他含义或用法,因此我们可以完全通过这些基本系统规定得出封闭而完备的形式逻辑系统。同样,在数学或其他自然科学中,也是通过构建基本公理,实现对已有概念的完备的隐定义,并演绎出一套封闭完备的体系。然而,社会科学中的体系则非如此简单,如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是先验地存在于人们的价值判断中的,有限的命题并不足以对其实现完备地描述。当我们遇到一个与已知命题完全不同的事件时,我们仍可以直接诉诸我们最朴素的法感情,凭借最朴素的公平正义理念,通过对新事实的认识和把握,逐渐扩充法律体系中的规则的构建,法律体系只能趋于完备却永远难以达到完备状态。因此在处理复杂多变的实务问题时,我们不得不借助于灵活的法解释学,使抽象的法条在具体的个案中实现具体公正。

  以法学为代表的社会科学的价值的抽象性与体系的开放性,决定了社会学科的研究必须以实践理性为基础。对于此类学科的研究,人们必须将实践与朴素的正义观念置于思考之前。实践经验与正义理念,既是指导学科体系构建的基石,也是检验学科体系合理性的终极衡量标准,这也就意味着在法律体系当中,抽象的逻辑推演只能处于次要的地位。事实上由于语言概念的不确定性,导致了推理的多重可能性,某一种推理的正确与否难以单纯凭抽象的思维直接判断,人们不得不诉诸结果的合价值性来反过来验证某种推理的合理性;而在形式逻辑中,人们则是由推理的合理性得出结果的正确性。由此可见,价值体系与逻辑体系的思维方式是完全相反的,二者的差别显而易见。

  四、法律体系中“逻辑”的定位

  法学的发展与繁荣,促进了法律体系的建立,古希腊时期的学者们在论辩时十分注重对三段论的应用,因此三段论的思维方式也成为了法学的思维基础,即通过已知的大前提、小前提得出结论。应该说,法律中的逻辑主要体现为“三段论”逻辑的运用。

  以前文所划分的逻辑学概念的两层含义为准,“三段论”逻辑属于以上的第一层含义,是一种哲学意义上的思维。这是因为,对于一个不懂逻辑学的一般的理性人来讲,三段论式的思维方式也应当是一种很天然的思维方式,不知道“三段论”概念的人依然会自然地采用“三段论”的思维方式解决各种问题,不论是对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还是生活中的问题进行思考,“三段论”思维无处不在,只不过古希腊人最先将人类这种天然的思维模式总结为“三段论”一词,使得人们对于自身已有的思维方式进行了再认识,这即是对思维进行思考的典型范例。在这种意义下的逻辑,只是对具体思维模式的抽象化总结,它很难对已有的理性思维产生助益作用,也就是说,不论我们是否了解“三段论”的概念,这都不会影响我们固有的思维模式。

  具体到法学领域,不论我们是否了解“三段论”思维方式,也不论我们是否懂得“或”、“与”、“非”这些概念及其具有的作用,我们已经可以通过最朴素的理性思考得出我们应有的结论。而学习这些概念,似乎并没有对我们的法律思维和判断产生何种有价值的助益作用。法学家依然在以“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判断为基础构建法律体系,依然在通过法解释学将法律适用于现实生活中的纠纷,并在适用过程中自然地应用着一些当然成立的“三段论”思维,尽管使用者可能并不知晓“三段论”的概念。因此,法律推理从形式上讲可以看作是“三段论”思维的具体运用,但这种提法仅仅是对我们已有的思维模式进行的再认识,我们会发现它符合基本的逻辑演绎规律,符合命题逻辑的相关理论,这种认识只是把“法律思维”当作一个客观存在的事物进行再认识,而并未通过逻辑学对已有的法律思维规范引导和教育规划的出台,有效提高他们的城市适应性和参与城市建设的能力。政府应有组织有计划的对公民进行以基本生活常识、城市规章制度、法律常识等为主要内容的引导和教育。

  公民是道德城市建设的主体,所以也有必要稳步推进公民道德教育,引导公民积极参与道德实践,实现个人价值,从而增强其归属感。提高公民个人道德修养,促进人的自我完善,提高人的精神境界,调动人们参与城市各项事业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城市的发展提供动力,从而推动城市发展,最终实现个人的人生价值和意义。

  (四)注重城市文化建设

  “城市即文化,文化即城市。”珠海道德城市中的归属感建设是一项长期而又复杂的社会工程,不仅要把握好城市道德的主体——公民道德教育,还应注重城市文化建设,即以文化氛围培育归属感。归属感的培育是一个文化培植与造就的过程,需要良好的文化条件和气氛,所以城市的发展与建设必须重视自己的文化,构建城市文化精神,促进城市的文化认同。

  珠海的发展模式与其他城市的发展模式不同,并非一味追求物质、经济的发展,而是一直很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珠海提出道德城市建设也体现了这个城市不一样的发展理念。“道德城市”提倡一种科学的发展、健康的竞争、和谐的关系,力求形成社会生活的一种新形态,这恰好与人们追求幸福生活的目标相一致。珠海道德城市中强调归属感建设,注重人文关怀,关注人的归属感,注重公民文化的号召,重视集体也重视个体,使每一个公民都拥有独立的人格和高尚的品德。珠海道德城市中的归属感建设,在现阶段应该是:"对自己有自尊,不苟且;对别人有尊重,不霸道;对环境有爱护,不掠夺。”责任感到了一定的程度会让人产生归属感,如果每一个人都有这样一个意识的发挥,那么人们就会充满归属感,道德也将成为一种普遍的实践。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构筑道德高地 建设道德之城——精神文明建设与“德行珠海”座谈会专家发言摘编[N].光明日报,2013年4月24日第13版.
  [3]米庆成:进城农民工的城市归属感问题探析[J].北京:青年研究,2004(3),2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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