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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执法、钓鱼执法及暴力执法的逻辑素养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7-25 共5479字
摘要

  执法者如果不具备应有的逻辑素养,就不具备秉公执法的能力,那他就一定像曼德拉眼中的狱警一样,别看他自以为是,其实他也同样是生活在枷锁之中的,也同样是自己狭隘思维的奴隶。对一个警醒的人来说,枷锁中的生活是痛苦的,奴隶的生活是不自由的,痛苦的生活是令人厌恶的,不自由的生活是违背人性的。所以,要想挣脱头脑中的枷锁,摆脱身陷的奴隶地位,使自己成为自己真正的主人,就必须培养良好的逻辑素养。逻辑素养的要求是普遍的,是各行各业的从业者所必须的,对执法人员来说尤为重要。一个执法者如果没有良好的逻辑素养,那执法的结果,就必将会是:荒谬与无耻并行,哀怨与嘲讽齐腾。缘此,厘清执法者应有的逻辑素养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选择性执法所折射出来的逻辑素养缺失

  选择性执法不是什么新鲜事,这种给人以一种十分荒谬的感觉的执法措施古来就有,至今未绝,想必在今后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仍然不会销声匿迹、彻底地退出历史舞台。

  (一)从古代的“大赦天下”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西汉时期的汉元帝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他在位十六年,竟然大赦天下十一次,区域性赦免一次,生活在汉元帝时代的罪犯可以说是赶上“好”时候了;还有唐太宗时期的囚犯守约大赦等等。一些特定时期以来的“阳谋”“引蛇出洞”“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依法从重、从快、从严”等等。再比如说一些近一点的例子,日本环球旅行者河源启一郎丢失自行车事件[2]、央视着名主持人王志手机被盗事件[3]、着名科学家钟南山电脑被抢事件[4]等等不一而足。

  那么这些例子所折射出来的是些什么?我们又能从中汲取些什么?以使我们今后的路走得更好。

  古代帝王的家天下,大多事情是率意而为,再加上科学技术的落后,人们的认识水平低下,文化中又有许多荒唐的迷信因素,“大赦”这一选择性执法,就没有什么可奇怪的了。对此,也没必要做过深的探讨,因为它比较简单,落后社会制度的荒唐之举,有它的必然性,却绝对说不上有什么深刻的意义,更别说对我们今天的生活有什么真正的影响了。即使是省时共产党对战犯的大赦,那也早已成为历史的烟云,而袅散于历史的飘渺太空了。汉元帝的大赦并没有给他带来他所希望的安定祥和,共产党的大赦离我们普通公民的生活就更加遥远了。从中可以汲取的是:不管什么人,利己的获得总是他的首选的行为准则,这是一条永远也不会改变的、可以称作天条的法则。“大赦”这一选择性执法,只不过是执政者当时的一种权宜之计罢了,不具有一般性,只能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特定行为,今后还可能会有,但永远也只能是特定的行为。

  再说“阳谋”“引蛇出洞”等,因为,这也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特殊事件,在此也不用做过多的评判,是非曲直,早有公论。可以肯定的说,那样大规模的政治戏谑,一般的历史条件下是无法复制的,它对我们今天以及以后的思想、行为,也只能是作为一种教训悬置在历史的长廊中,而不会直接对普通公民的日常生活产生什么掣肘性的影响。当然,毋庸讳忌的是:

  人性中“利己”的这一天条,在那时是起着根本作用的。

  首先,看看“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依法从重、从快、从严”这些口号中,折射出些什么,当然,前提是我们要将我们的国家建设成为法治国家,而不是仅仅停留在说说而已的层面上。“坦白从宽”似乎还有一定的道理,但远不如“自首”来的简洁、直白、便于操作。

  除去自首情节以外,坦白显然不能作为从宽的前提,更何况,量刑是一件极其严肃的法律裁判行为,什么叫从宽?宽多少算是宽?用这样的口号来引导执法,显然是过于粗糙,导之以刑,尚且是民免而无耻,那么导之以粗,必将是泛之于滥,所以,这里面折射出来的,恰好是执法者的逻辑素养的不足。在一个含混的大前提下来执法,可能就得不到一个公平公正的足以服人的执法效果。故而“坦白从宽”这样的执法理念,折射出来的是执法的逻辑大前提含混,不如改为“鼓励自首”,更加便于操作。

  再来说说“依法从重、从快、从严”,这个执法理念就很是离奇,其本身就是一个悖论。因为如果是“依法”,那就意味着我们已经有法可依了,“法”是一个多么严肃的事情,怎么能够还弄出来个轻重之别?既然依法了,那就是法说了算,该轻就轻,该重就重,轻重自然有法条在那里管着,何劳强调非得从重不可呢?从快就更是要不得的了,法律的程序是既定的,哪是想快就快得起来的?重庆模式打黑快倒是快了,可依法就谈不上了。一个特事特办,就把法律打发得无影无踪。总之,“从重、从快、从严”这一执法理念,虽然体现出了执法者的嫉恶如仇,但却折射出执法者的逻辑素养的缺失,我们怎么能在悖论的前提下执法?

  (二)上述事例折射出执法者的逻辑素养缺失

  以上实例所具有的一个共性就是能在很短的时间破案,这说明了什么?

  首先,这说明了我们的公安系统,在特定的情况下还真不是吃干饭的。按几十年下来的经验来看,上述涉及自行车、手机、电脑这几起案件,绝不是一时半会儿就能破得了的,能破就已然是难能可贵了,这么快就破,那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几乎是不可能的。然而,一涉及到外籍友邦,一关乎名人大佬,什么都又是那么的轻而易举地成为了可能,难怪乎武汉人在帮助日本人找到车子的同时立马就不淡定了:好家伙,我们老百姓每年要丢多少辆自行车啊,不奢望这么迅速,只要能找回来即可,可实际上……其次,这明摆着是选择性执法。执法者凭什么可以如此执法并堂而皇之?这种再明显不过的选择性执法,又折射出些什么?如果说前面举的那些特赦大赦例子离我们老百姓还是比较遥远的话,这几个例子可是真真切切就每天发生在我们的生活之中,我们就是想置之不理、束之高阁都不可能,因为那是我们回避不了的生活,是和我们柴米油盐息息相关的切身利益。既然如此,我们就得好好探究探究了:纳税人供养的国家机器,凭什么就成了一小部分人的家丁了?是什么造就了如此有悖常伦的荒唐?

  可以说是利益的驱使、可以说是面子所迫、还可以找出这样那样的理由来,但我们在这里所要指出来的是,选择性执法折射出来的:这些执法者的逻辑素养的严重缺失。基本的逻辑素养要求我们,无论干什么事,在大前提确定的情况下,同一律是不能违背的;在对待同一事物时,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大前提,既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们确立的大前提,那我们的执法者就应在执法中将这一前提贯彻到底,如果我们违背了大前提,对待同一类的具体事物,采用两个甚至是两个以上的大前提,那么荒诞不经的选择性执法就必然会出现,就必然会造成难以自圆其说的可笑的结果。到后来,如何向我们的衣食父母交代?当我们的衣食父母不淡定的时候,我们何以让他们释怀?

  所以,综上可以看到,如果执法者的逻辑素养缺失,那么执法后的结果不仅使别人而且使得执法者自己一起,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了,自以为大权在握,就可以为所欲为的人,恰恰是自己贪欲的忠实的奴隶,徒增笑柄不说,伤害的其实是老百姓的心,估计那些敢于蔑视老百姓的人,最终不会有好结果的,一些地方的那些公开咒骂百姓的官员,除了佩服他的无知以外,还是真没什么好说的了。逻辑素养的缺失,使得缺失者身在枷锁之中而不自知,实为奴隶而备感骄傲,奴化自己,损伤他人,戕害社会,遗祸子孙。

  二、钓鱼式执法所展示出逻辑素养的严重缺失

  执法本应该是一件严肃而神圣的事情,而今在许多滑稽事件的冲刷之下,执法的神圣光环早已黯然失色,已成为老百姓茶余饭后的无奈笑谈了。这其中,行政钓鱼执法就是一种令人发指的卑劣行径。

  钓鱼执法原本在刑侦中常常用到的,比如在缉毒的案件中,为了破案的需要,侦查员常常需要化装打入贩毒团伙的内部。有时还真得采取钓鱼执法的手段,那是特定案件中的特定需要。如果把这特定的需要扩大化,把不同性质的事件采取相同的取证手段,那就说明,执法者的逻辑素养是有问题的。为了达到某种利己的目的,不惜混淆截然相反的大前提,把两个不同的大前提,当成同一个大前提来用,就会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这就好比,一朝权在手,就以为可以“和尚打伞”了,殊不知将来某一天历史还原回真相时,当时社会的当权者还有什么威信可言?这些人貌似聪明、才华横溢,可实际上由于逻辑素养太差,以至于当权行令时,根本没有能力顾及那并不十分遥远的将来,正所谓“坑灰未冷山东乱”!

  行政钓鱼执法就是这样的,由于逻辑素养的缺失,所导致的执法近视,眼前的利益挡住了长远的视线。混淆了大前提的执法,必将会做出荒唐的事来。行政执法和刑侦执法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俩个领域,不同领域的不同的执法手段是由不同的领域里自身的具体性质决定的,不是由人的好恶决定的。

  刑侦执法面对的是穷凶极恶的歹徒,行政执法面对的是普通民众,这两类人之间根本就没有可比性,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所以对待这两类性质截然相反的人群,用同一执法手段来执法,要么是执法的人居心叵测、沽名钓誉、罔顾实际,要么是执法的人逻辑素养太差,根本不懂得具体问题具体对待的这一基本的逻辑要求,要么就是不仅逻辑素养太差,而且管理水平低下,个人或小集体的利益至上。其实,不管是哪种情况,都反映出执法者的逻辑素养的严重缺失,因为就像我们前面所说的那样,无论你是出什么动机,以为自己当下权力在手,就可以为所欲为,虽然或许有一时得逞的可能,但就像一句老话所说的:乌云不能永远遮住太阳。对于堆积于谎言之上的事情,当真相披露之时,就是必定是事情的崩塌之日,到了那个呼啦啦大厦倾的时候,那些当初不可一世的权贵们,还有什么颜面行走于人世之间?即便是已经作古的,最后还不是都上了历史的耻辱榜?滑天下之大稽必然授天下以笑柄。

  所以钓鱼执法,展示的是执法者急功近利的愚蠢,展示的是执法者逻辑素养的缺失,展示的是生活在枷锁之中而不自知的执法者们的短视,展示的是执法者们身为狭隘意识的奴隶而不自知甚至还洋洋自得的局限。

  三、粗暴执法所反映出的逻辑素养的严重缺失
  
  近些年的生活中,耳闻目睹了太多的粗暴执法的事例,从城管到警察,从政府到开发商,明的暗的,伤人的死人的,五花八门,层出不穷,令人目不暇接,真是做到了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他做不出的。正在中国上演一个又一个的大剧的同时,大洋彼岸又屡屡传来了黑人被警察暴力执法致残的消息,可见,暴力执法并不是中国的特色。这就不得不让人思考了,文明执法就这么难?不管是什么体制,暴力执法都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中国的暴力执法令人发指,美国的暴力执法同样是令人生厌,那他们为什么就非得暴力执法不可?

  城管的暴力执法,有时候是因为小商小贩太过于出格,可很多时候都是城管的野蛮粗暴;开发商半夜破墙强拆,将人致伤致死,虽然有钉子户的狮口大开,但什么也比不上人命可贵;警察施虐,固然可以打着为了尽早破案的幌子,其实,很多的冤假错案,从此大门洞开;政府蛮不讲理,看似得逞一时,然而载舟覆舟的道理任谁也不可能掉以轻心的。

  然而,事情一经曝光,不论是城管也好,警察也罢,政府也好,开发商也罢,就连大洋彼岸的警察的上级部门,也都是同一个路数,了无新意,都是先极力地撇清自己,反复申述自已执法的正当性,如果实在是撇不清了,就开始轻描,轻描不行,就开始抵赖,抵赖不行就继而诋毁对方,就开始胡说八道,最后,万般无奈,实在不行,就只好向当事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等。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不管是什么体制,不管是什么人种,不管是什么文化背景,大多都是这么一个老套的过程。这就让人不由的不发出疑问,这里面有什么共同的东西吗,这共同的东西是什么,这共同的东西,或许就是我们解决问题,避免暴力执法的路径。

  由此不难看出,人在遇到事情的时候,选择有利于自已的情况或说辞,这是人的共性。可是选择的时候,往往又很难做到理智。情绪的东西经常占很大的比例。这一点是常见的现象,当时豪气冲天,过后悔泪涟涟,人们总是会说,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可是这个“何必”又总是粉墨登场。

  所以,我们对待这一问题就不能只停留在指责、嘲讽的层面,而是应该好好发掘一下这种大家都认为根本不应该出现,甚至于他本人事过之后都追悔莫及的情况的背后的深刻根源。

  按理说,不管在什么情况下,处理事情都应当是以理智为主导,理智总是应该能够控制住感情的,理智的大堤是应该能够约束住感情的洪流的,不然这世界还有什么文明可言,那不就成了枪杆子里面出霸王,丛林间法则定乾坤了?可在遇到具体的事情时,往往是理智并不能控制住感情,感情的洪流总是要跃跃欲试地溢出理智的堤外,控制不住的情感冲动,虽然在事后经常被称之为魔鬼,但这一魔鬼还是在我们一不留神就来到了我们的身边,并掌控着我们的言行,制造着令我们后悔不已麻烦,手中握有一定权力的人就更不好控制自己的感情了,一朝权在手,跟着感情走,已然成为一种社会常态、一种人性常态,具体的执法人员就更是如此了。当我们看到同是底层社会的城管和小贩之间你死我活的争斗的时候,我们就从心底觉得非常悲哀,相煎何太急的感慨撞击着我们的心扉。

  本来自以为遇事就选择的是有利于自己的情形的人们,往往实际上是毫不犹豫地选择了最不利于自己的方法,多败俱伤的常态昭然了这样一个道理,那就是逻辑素养的缺失使执法者常常迷失了方向,总是损人不利己,往往不具备看清就在下一秒将要出现的可怕结果,而任由感情牵着鼻子走。

  逻辑素养的缺失,不仅仅只是指逻辑知识方面的不足,更重要的是逻辑担当和逻辑实践,担当需要的是勇气,实践需要的是智慧、经验,是反思,是提炼。所以,逻辑实践就对执法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执法者不仅要具有逻辑知识、逻辑意识、逻辑技能、逻辑视野、逻辑担当,更重要的是要进行逻辑实践,在实践中提升自己的执法水平。

  总之,执法者要有清醒的意识,努力提高自己的逻辑综合素养,不要制造连自己都不愿意看到的麻烦。执法一定要有清晰的逻辑脉络,把我们的良好意愿与扎实的逻辑素养结合起来,在逻辑的必然引导下,把我们的执法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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