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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法律推理的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6-20 共563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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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我国审判实践中法律推理运用缺陷探析 
【第一章】司法审判中法律推理问题研究引言 
【第二章】司法实践中法律推理的概述 
【第三章】司法审判中形式法律推理及其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实质法律推理的介入对形式法律推理的补正 
【参考文献】审判实践中法律推理的完善研究参考文献


  2 司法审判中法律推理的概述

  2.1 法律推理的定义、特征

  2.1.1 法律推理的定义

  法律推理给人在头脑中所形成的最初的表象也许是公式化的:“法律规则+案件事实=判决结论”.当然,法官在受理案件之后肯定会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检验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然后在法律规则中查找相关的法条,做出比较公正的判决。这一过程体现了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运用最多的可能是演绎推理。但是,法律推理的含义却远比上述表象要复杂得多。

  一直以来,国内外的法学家对法律推理含义的界定都争论不休,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学派,不同的国家对法律推理的定义也是千差万别的。法律推理到底有怎样的含义,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在某些中外法学工具书中对法律推理的定义是这样描述的。《中华法学大辞典》认为:“人们按照一定的逻辑规律、规则,从已有的判断推出新的判断的思维方式。

  法律推理是解释法律,运用法律的必要手段,是对法律命题所进行的一般逻辑推理。”①而《牛津法律指南》说:“法律推理大体上是对法律命题运用一般逻辑推理的过程。”②其在工具书中的观点可以归纳为:法律推理就是将逻辑推理运用在法律中。

  其次,由于文化背景的不同,社会制度的不同以及人们思想方式的不同,不同的法学家对法律推理的理解也不同。其中法学家麦考密克就提出,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观点和相关的证据提交给法官,用以证明自己所提出的主张是正当的,而法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理由来进行裁判的过程。他认为法律推理不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思维方式,而是一种能够在法庭中提出正当理由的辩论工具,他把法律推理认为成一种辩论手段。而比利时哲学家 Ch.佩雷尔曼认为,法律推理是一种工具,法官借助法律推理这一工具能够做出更加合理的裁判,它不再是我们以前所认为的是一种逻辑思维方式。它能够为法官在判决时提供一种智力手段。 Ch.佩雷尔曼将法律推理上升到方法论的意义。他的观点与麦考密克的观点极为相似。这两种观点都与我们平常所认识的法律推理有所不同,它不再仅仅是把法律推理运用到法律上的思维方式 ,而是作为一种方法论工具或者智力手段进入人们的视野,这使得法律推理的含义更加丰富。哈罗德·伯曼也曾指出:“在像美国和英国等国家中,它们的法律推理就常常相当于法官在断案中用以得出结论的智力方法”.

  他也将法律推理归结为智力方法。以上三位学者的观点不再仅仅将法律推理视为一种简单的思维方式--逻辑,而是将其看成是一种方法论工具或智力手段,这为将来法律推理的研究及其发展提供了深厚的理论基础。也就是说人们可以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广泛的运用法律推理来进行裁判,能够使判决更加合理。

  我国的法理学家沈宗灵先生把法律推理定义为一种逻辑思维方式。他认为:“法律推理是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前提)得出另一个未知的判断(结论)的过程。②沈宗灵先生认为法律推理的属概念是思维活动或过程,并且认为法律推理是从已知的前提中得到未知的结论,其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也起着关键的作用。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只有充分运用了法律推理才能是判决更加的公正、合理,才能使我国的司法更加公正,才能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这也体现了法律推理的重要性。雍琦教授认为,法律推理也是一种逻辑思维方式。但是它不仅仅只包括形式推理,还包括实质推理。当然,他们的观点也非常的深刻,西方学者认为法律推理的主体就仅仅包含法官,而罗雍琦教授则认为,法律推理的主体不仅包括法官,还扩展到了一般的公民。

  再次,还有一些形式主义法律推理学说坚持认为,法官可以直接运用法律推理将查明的案件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则通过三段论的方式将判决结果推理出来,加之法律的规定是不变的,所有的案件只要通过这个方式来裁判,那么判决结果都将会是公平的。他们把法官想象成一台自动售货机,上面输入硬币,按照一定的程序,下面就要弹出相应的商品。当然这种观点有其存在的理由,持这种学说的人认为,在现实生活中会存在许多同案不同判的案例,如果我们将像自动售货机一样,能够将相类似的案件事实和法律法规投入机器中,然后就可以得出相同的法律判决。但是他们却忽视了这些案件是否真的相类似,还是他们认为的”相类似“.我们可以看出他们忽视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将法官想象成一架机器,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以上是各个国家的学者对法律推理的论述,当然,每一个观点都有其合理的方面。下面笔者就采用其可取的一面,对法律推理进行重新定义:法律推理是特定主体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运用逻辑思维方法,将已知的法律和事实材料相结合,进而推导、论证出法律判决理由的思维活动。

  2.1.2 法律推理的特征

  (1) 法律推理具有实践属性特征

  法律推理具有实践的属性,我们所说的实践属性是指法律主体在司法审判中的实践活动,它是先于法律推理学说而存在的。法律推理的学说只是对于法律主体在实践活动中所做出的正确或错误的理论进行概括,在人们的司法实践中会起到一定的借鉴意义,有时会指导人们的行为,从而使判决更加的公正、合理。而法律推理的实践属性,是法律主体自发的行为,只有法律主体具有这一属性才会形成司法审判活动,否则不存在事实上的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是一种思维活动,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相关的法律。法律推理不仅仅是理性的思维活动,它还具有社会实践性。在一些简单的案件中,可以很容易的看出应当适用什么样的法律规则,通常情况下会表现为演绎推理的形式。但是在一些复杂案件中,法律的适用并不明确,法律规则有时候还会存在矛盾,这个时候就不能再适用演绎推理了,所以会诉诸于是实质律推理,例如法律原则、公平正义理念、法理、习惯、政策等。能够对于不同的案件,做出良好的判决,这也能够体现出法律推理比其他推理包含着更直接的目的性和现实性。

  (2) 法律推理具有逻辑思维特征

  法律推理的运用并不像我国判决书所写,通过案件事实、法律规则得出判决结果那么简单,它不仅包括演绎推理,还包括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实质推理等方法在内的一个严密完整的体系。法律推理是一种复杂的思维活动,具有自身的一套严密的体系,要遵循一定的规律,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公平、合理的结果,否则就会丧失其有效性。而无论采用什么样的推理方法,都要通过一些前提条件来得到结论,这就是法律推理的逻辑思维特性。

  当然,人们对于法律推理的逻辑性问题有也着不同的理解。有些人仅仅将法律推理归结为形式法律推理,认为它不涉及价值层面,仅仅是形式在法学领域的简单应用,这一观点虽然有其合理性的一方面,但是也有一个致命的缺陷就是会造成法律推理的机械化。还有一些观点认为,法律推理不具有逻辑性,决定案件判决结果的应该是法官的个人经验和意志,而为了使判决结果看上去更明确合理,硬给套上了逻辑原则的外壳。这一主义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能够使法官的判决结果更加的合理,但是会使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发挥到最大,甚至没有任何限制,陷入法律xuwuzhuyi。

  通过分析,可以得出:以上两种观点都有其片面性。佩雷尔曼认为:”逻辑学已不仅是指研究思维规律的科学,不仅是从形式方面去研究概念、判断和推理,而主要是研究它们的实质内容。“①当然,我们从佩雷尔曼的观点中可以得出,这里的逻辑不仅仅包括形式逻辑,还包括实质逻辑,两者缺一不可,互为补充。

  (3) 法律推理具有正当性特征

  法律推理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就是使法官的判决更加合理、公正,更加具有说服力,也就是说为其提供正当性支撑。对于这里所说的正当性,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方面表现为形式性,即法律推理的过程一定要合法,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切莫过大的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第二方面是内容方面,法律推理的前提要和其所适用的规则相一致。这就要求法官不仅要熟于法条,还要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有所涉猎,增加各方面的经验,使其在运用时能够游刃有余。这两方面一起构成了法律推理的正当性。正当性是法律推理的内在要求,只有保证了正当性,判决结果才有可能正确。

  (4) 法律推理是一种辩论式的推理

  美国法学家波斯纳认为法律推理是一种合理化证明的过程。可以看出,无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法律规则,还是法律推理的小前提--案件事实,都需要我们去论证、查找。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有差异,社会情况复杂,面对相互矛盾的前提,仅仅依靠逻辑的推导是很难解决的,还需要其他方面的支持,例如,通过辩论、沟通、反驳、调解等方式来解决。这能够使法官做出的判决更加的公平、合理,使其说服力更强。

  2.2 法律推理的功能

  法律推理的功能是多种多样的,它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同的案件事实而表现出多重性。

  2.2.1 法律推理的证成功能

  证成功能表现在”法律推理的首要作用在于为结论提供正当理由“.①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如果不运用法律推理,得到的判决结果是不会公正、合理的,人们也不会信服,所以必须要运用法律推理,使大前提能够适应小前提,从而得到公正的判决结果。法律推理是通过正当理由来表现的。当然,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制度的强制性要求之一是法官不仅能够做出公正的判决结果,而且还能够说出具有说服力的理由。法官做出的判决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只有真正做到这一点才能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能使中国的法制建设更加合理、完善。

  2.2.2 法律推理的预测功能

  法律推理能够通过案件事实,与相关的法律规定相结合,而得出最终的结论,具有预测的功能。因为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都是可以查明的,再通过法律推理的推断,判决结果是可以预测的。但是因为有时会出现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情况,只能通过一些原则、政策、习惯等推断。但是人与人之间的知识水平不同、生活背景不同、价值观不同等,运用的法律原则也是不同的,所以做出的判决也有可能不同。因此,可以看出,法律推理的具有预测的功能。例如,在某个案件中,律师一般不会对当事人说法官一定会做出怎样的判决结果,他只是对法官将会如何判决的一种预测。不同的律师也可能会做出不同的预测。

  2.2.3 法律推理的弥补漏洞和法律续造的功能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的社会矛盾层出不穷,也随之产生了新的犯罪手段,但是法律本身具有稳定性,不会因为一些新情况的出现就将自身的一些规则体系而随之变化。因为,法律规则一旦设定,就应该避免对其变动,否则将会影响到法律的公信力。

  由于法律具有僵硬性、滞后性的特征,使法律漏洞和法律瑕疵凸显出来。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官在一些简单的案件中可以直接运用演绎法律推理做出判决,但是在遇到比较复杂的案件时,需要运用法律原则、公平正义、习惯、国家政策等做出符合公众价值观的判决,实现司法公正。因此,我国的司法审判活动迫切要求法官掌握法律推理的逻辑方法,并使其运用到工作中,使判决结果的理由能够更加的充分,能够弥补法律的漏洞。

  例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正试图引入案例指导制度,下级法院在审理其它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最高法院的案例进行判决。

  2.2.4 法律推理的解决社会争端和社会控制的功能

  在社会生活中,纠纷不断发生,发生纠纷的原因也是千奇百怪,当人们将这些纠纷诉诸法律时,法官会运用法律进行判决。伯顿也曾说过,法律推理就是用来解决社会纠纷的过程。他指出,”法律和法律推理令法官能够得到终局性的、准确无误的和可论证为正义的矛盾解决办法。“①当人们将纠纷诉诸于法律时,法官不能随意裁决,而是应该按照相应的法律来进行裁决,如果法律规定的不清楚,就应当探求法律背后更深层次的价值标准。

  2.3 法律推理的意义

  2.3.1 法官运用法律推理是司法性质决定的

  由于法律具有僵硬性和滞后性,不可能对生活中的每一个案件都作出相应的规定。并且法律语言具有模糊性,有时法官在运用法律时不能得出确切的判决。因此,需要法官通过法律推理的方法对案件进行判决以实现公平正义,这就是司法的性质。”实质上,通过解决案件纠纷的司法判决,法律既反映社会价值,也有助于形成社会价值。“②这体现了法律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人们根据法官的判决,能够得出自己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当然,这样做的前提是法官得出的判决是公正、合理的,符合社会普遍的价值标准,否则人们很难遵守,甚至会使人们的价值观受到冲击。

  2.3.2 法官运用法律推理是司法公正的要求

  在司法审判中,突出和强调法律推理,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法官的选择如果是公正的他就必须作出这样一种司法决定,因为人们有权知道法官作出判决的理由,而判决理由的合理、公正的陈述也是赋予法官肩上的职责,尤其在现代社会,人们的民主意识越来越强,法官进行法律推理,为司法判决寻找法律理由,目的在于向社会公众公开法院作出司法判决的过程,有利于法院审判工作走向司法公正。就像贺卫方先生所说,司法判决在做出之后一定要执行,因为法官在运用法律推理做出判决时具有强制执行力,更具有不可抗力的说服力。

  2.3.3 法官运用法律推理是司法民主的要求

  司法民主就是法官在对具体的案件进行判决时,必须提供正当的理由,必须以理服人。大法官霍姆斯曾经说过,一个好的法官不仅要能够把法律研究的明白、透彻,而且还要能保护那些占社会支配地位的人的利益。而这些占支配地位的人就是那些顺应了历史潮流的人们。霍姆斯大法官的这句话,深刻的反映了作为一名优秀的法官,其肩上的责任之重大,在判决时不仅能够合情合理,而且还要顺应历史潮流,符合广大人民的利益需求。这恰恰体现了法律推理是司法民主的要求,它在民主国家代表的是人民的利益,法律的特征之一是具有稳定性,但是社会生活是千变万化的,法律规则不可能适应到每一个具体的案件当中。因此,法官需要通过法律推理,从现行的法律规则中提炼出法律原则,在维护司法权威性的前提下,理性的解释法律,从而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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