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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意识形态法治化的趋势、措施及其意义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2-02 共19545字
论文摘要

  意识形态一词在前些年讲阶级斗争的时候并不陌生,只是这些年来变得生疏,尽管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从未消止。在当前,意识形态一词已经被话语权所代替。只要存在政治,什么时候意识形态都不可能缺位,只不过各个时代都需要与当时的政治相适应的意识形态。从本意上讲,“意识形态一词指的是一个人或群体并非基于纯知识的理由所秉持的一组信仰和价值,它们形成了一种可以用来满足此一人或群体利益的针对世界特殊样式的解释。”[1]86任何社会都不可能离开政治意识形态,包括法治中国建设也不可能离开政治意识形态。只不过法治中国建设需要法治意识形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政治意识形态需要法治化,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中“法治就是政治”。意识形态的法治化就是法治成为意识形态,可简称为法治意识形态。有很多证据已经表明,法治意识形态的支配力是和完全竞争的市场资本主义同时形成的。[2]这意味着实施法治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

  这些年来中国的市场经济,虽然没有实现完全的自由竞争,但是和以往比较,经济运行的市场化程度已经大幅度提升。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不仅是完善治理体系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市场化的要求。

  然而我们发现,在人们的意识形态中,能够接受的还是以社会( 或者说集体) 为本位的、包含个体服从集体的利益、自由、平等在内的社会公平正义。相比而言,西方法治标榜有多重价值,诸如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权、保障自由、实现平等、甚至也追求效率,他们所追求的是个体的自由与权利。

  但是,社会公平正义的观念既与中国传统的政治秩序不一样,也与西方的现代法治不同。传统中国的秩序是以权力获取和维护为核心的,在意识形态的深层充满了对权力的崇拜,国家本位、扞卫权力的绝对性构成了传统意识形态的核心; 而来自西方的法治观念则是要以法律为基础,试图在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权力与权利之间建构公正、平等的秩序。个人的权利以及民主、人权的维护构成意识形态的本位。虽然西方的现代法治观念已经在中国传播,并且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同,然而由于权力意识形态没有根本的改变,因而我们很容易发现,在维护权力的意识形态、扞卫权利意识形态和追求社会公正的意识形态之间,中西方仍有很大的鸿沟。传统的权力意识形态和西方的个人主义的意识形态观念不转变,社会主义法治及其价值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就难以实现。

  因而,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我们应该舍弃或者改变权力意识形态,改造个人主义的意识形态,自觉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下,塑造法治意识形态来影响人们的思维决策方式。

  一、我国政治意识形态的法治化趋势

  法治与政治之间的复杂关系决定了两者始终都会纠缠在一起。尽管仍有一些人认为,法治在一定程度上是中立的,因而需要在思维和行为过程中去政治化,但这只是想祛除他心目中所讨厌的政治,而实际上不可能丢弃他自己所念想的政治。可以说,每个人心目中有各自的政治。去掉老的意识形态,还会使用新的话语系统。人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完全摆脱政治的束缚。只是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背景下,法治与政治出现了大面积的重合,讲法治与讲政治有了一致性。与传统政治比较,法治与政治的关系有所改变。

  在过去的意识形态中权力政治优于法治,法治在权力之下为政治服务,而法治意识形态则强调法治应围绕着个体与社会的权利展开,认为权力需要抑制,而权利需要保护。在过去的时候,虽然也有法治意识,但并没有占据意识形态的制高点,或者说缺少对法治的信仰,意识形态没有法治化,法治话语还没有转化为话语权。在影响人们行为的决策意识中,政治、道德、社会以及文化传统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还制约着法治意识形态发挥作用。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会提出深化改革以后,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提出了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要求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同时推进,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用法治凝聚改革共识,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意味着以权力为核心的权力政治意识形态的变化。在意识形态法治化的转化过程中,法治是政治的特殊形式,是社会转型的目标,讲政治就是讲法治。法治优先并由法治决定改革的走向,法治话语应该成为思维决策的主流话语。当然,我们也需要看到,现代法治与传统政治之间现在依然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政治转向法治意味着意识形态观念的巨大改革。然而,要求人们都认同法治意识形态还需要时间,我们只是从逻辑推论的意义上看到了,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意味着传统政治意识形态的“终结”。尽管,这种终结只是形式上的,意识形态的法治化还只是趋势,当法治还没有全面上升为政治意识形态的时候,出现思维方式的混乱以及思维者的焦虑在所难免。当下,需要认真做的工作就是如何让人们的政治思维方式转向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用法治化进行国家与社会治理的创新。

  在意识形态的法治化过程中,当下中国需要用法律、法治话语塑造意识形态。在法治之下,“权力不只是粗暴的法律或有形的强制,而是对语言、道德、文化和常识的控制。大众由于观念的控制而受到压制和同化。”[3]10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或者说法治意识形态需要构造抑制权力的话语系统。法治意识形态与传统的政治意识形态之所以不同,主要是因为法治与政治所依赖的规则系统和话语系统是不一样的。法治的核心在于限权,是以权利、规则和程序来实施国家和社会治理的,自由、平等和个人权利是基本的价值追求,说服是其基本的手段。

  现代法治在以“权利”为基础构建话语体系的过程同时也是争夺“权力”的过程: 一方面是国家权力向传统秩序夺权,另一方面是国家权力向自己的代理人夺权。通过这样一系列的夺权,法治垄断了合法权力,每个主体被孤立为单个的“公民”,成为现代社会的“法律主体”,“权利”因而普适,“真理”始得大写。而传统的政治则是以权力、规则和程序来维护统治秩序,自由、平等和人权都在权力秩序之下,压制是其主要的行为方式。实现法治中国是社会转型的目标,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治理体系、治理能力和行为方式的法治化,而法治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去“权力化”,张扬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的权利对权力的制约,改变传统的权力政治意识形态。然而,去政治化或者去权力化并不容易,甚至从历史和现实的情况来看,这是几乎不可能的,能够去掉的只是特定的政治内容。在权力的深层放弃对其追求可能会有违人性。因而,法治意识形态需要有一个渐进的过程,任何急躁冒进只能打乱法治的进程。对中国法治建设来说,借传统政治之势打造法治意识形态是一个很好的做法。而所谓全面推动法治中国建设之“推动”的场域,主要就是借助政治意识形态架构,营造良好的法治话语权氛围,强化政治思维方式中的法治话语权。从法治运行的历史来看,不可能有绝对的法治,这也就意味着我们不可能完全脱离政治权力建构起纯粹的法治意识形态,所能改变的只是权力与权利的范围。

  此外,对来自西方的法学术语,虽然属于现代法治话语系统,但能否与中国传统文化兼容也是个问题,因而也存在着对其改造的任务。与中国强调法律运用的整体性不同,西方文化关于法治是以形式逻辑为基础的技术性知识系统。几乎所有的法律知识都是技术化的。中国法律人所学习的这些专业知识体系基本源自西方。西方法学来到中国以后,出现了严重脱离本地社会现实的情况,“形成了一种以对法律条文的死记硬背和对西方法治理念的顶礼膜拜为主要特征的高度学理化和技术化的知识。这一技术化过程的根源在于法学研究,在上世纪 80 年代中期至今的近 30 年里,一种‘复制加解读’的研究方式在我国法学界成为主流,也就是大量翻译国外的立法和学说,并围绕这些舶来的知识进行反复解读。”因而在中国的法治意识形态建构中,应该注意对来自西方法理学原理的改造,使其既顺应现代法治的要求,又能与中国本土文化衔接。现在这方面做的工作还不够,我们所学习的法治思维仍然以西方的法律方法论为基础,讲究合法性的法律逻辑与我们的日常思维关联度不高,以至于连一些法律学人也都讨厌或不能理解法律逻辑的符号表达方式。这其中还包括追求法律客观性的法律语言学、讲法说理的法律修辞学以及限制创造的法律解释学等等。虽然都在研究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但这种思维方式在很多场景下还很难被接受。尽管经过中国法学家的努力,已经塑造了一系列的法律或者说法治思维规则,然而,这种法律思维规则在短期内还不能够支配人们的思维。从大的方面来说,法学家们所追求的法律价值、法治实现的程序与规则、以权利保障为核心的法学原理,已经为法治意识形态准备好了话语系统。在伦理之外,我们接受了更多的具有普世性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我们所需要的就是把这些言辞转化为支配思维决策意识形态。正如美国思想家富勒所说,“法治是规则治理的事业”,这里的规则主要包括法律规则和法律思维规则。当正义的法律和法律思维支配我们决策行为的时候,整个社会就快要接近法治了。

  意识形态的法治化表面上看使用的是法律知识体系,但从实质的角度看,却呈现不同的情况。西方思想家一般认为,他们的法治意识形态是一种权利话语,但里面也包含了权力的影响力,而不完全是个体的权利。我国的情况比较复杂,在笔者看来,我们的法治意识形态权力与权利交融,现在还是以权力为主的权力话语系统。但由于我们已经系统接受了西方法学的原理与概念体系,法治意识形态的话语系统也有了大量的权利意识。我们的法学家已经意识到,法治意识形态不是教条、迷信和偏见,它是在法律知识运用基础上的权力修辞行为。只不过法治意识形态与政治意识形态不一样的地方在于,法治对权力不是扩张,而是挤压。但如果处理不好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就可能出现既限制权力又扩张权力的情形。“没有任何一种知识类型可以避免成为一种权力形式。”[2]235所有的知识类型同时也是一种权力形式。由于法治是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因而许多西方的学者认为,社会主义与法治是不兼容的,甚至是反法治的。所以,在中国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一些西方思想家有些目瞪口呆。“特别是在立足于计划经济基础上的国家社会主义制度中,社会公正变成了一种权力控制的工具,而非批判和控制不正当权力的手段。”[2]237当然我们也很清楚,用带有西方偏见的法律、法治来解释中国的现象肯定会出现一些偏差。因为在西方的价值观念中,个人无论在道德上还是在本体意义上都比社会更为重要,甚至在一些后现代理论中,社会公正已经是被批判的概念,他们认为像社会公正这样的概念难以操作,无法个体化,就真的保护来说也缺乏具体的主体。正义、公平等虽然是无价的,但最后都要还原为个体的利益,法治也只是为特权服务的,最后导致“有关法律是什么以及正义自身为何物的大问题被完全消解。”[2]241综上所述,尽管西方人的分析不一定都那么符合中国的实际,但是对我们构建法治意识形态还是有现实意义的。

  二、意识形态法治化需要强化法治方式

  在“法治意识形态”词组中,从表面上看,好像只是在意识形态之前加上法治这样一个修饰词。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像法治这样一个跨文化传播的概念,和任何词组组合都可能产生新的意义。法治意识形态意味着法治作为一个修辞参与了意识形态的建构,因而会使意识形态概念出现意义的变迁。由于中国法治建设需要政治的推动,因而法治需要借助意识形态的影响力,从而形成法治影响思维决策的话语权。

  在法治意识形态词组中,法治和意识形态都是含义较多的概念。“心理学强调意识形态的心理整合功能,政治学强调意识形态的社会动员功能,人类学强调意识形态的文化意味,哲学家强调意识形态的求真取向。现代西方多强调意识形态的政治功能,并大量使用政治意识形态的概念。”[6]6有的学者在贬义上使用意识形态,认为某一概念一旦意识形态化就过于政治化了,而概念术语的政治化在有些人看来就成了骗人的修辞。①如果抛开这种偏见,我们就可以发现,意识形态是一种关于观念演化变迁的学科。在本文中,意识形态的概念是在政治动员力意义上使用的,所讲的法治是一种现代法治,而意识形态的现代化也主要是指法治化。在国外的政治学课程体系中,有专门的意识形态课程,这是因为很多政治家已经意识到,意识形态的研究对国家和社会治理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社会发展的每一个时期,意识形态对社会思维决策和行为方式影响都很大。在有限的范围内,意识形态与政治学说相关,甚至可以说意识形态就是一种主流的政治观念或者理念。在主流观念引领之下,意识形态可以区分为多个层次,大到国家治理,小到日常生活,无处不散发着意识形态的影响。所以,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意识形态的构造。就推动法治中国建设来说,我们需要在与传统政治意识形态的区分中把握法治意识形态。

  “诸种意识形态都是概念、价值和符号的集合体,它们包含了对人性的种种概念,并因而指明了人们可以获得什么、不可能获得什么; 是对人的交往本质的批判性反思; 是人要么应反对要么应赞赏的价值观念; 是为了满足人的需要和利益而做的对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上的技术性安排。因此,意识形态主张为了人类的需要去描绘和规范一些事情。意识形态既想要使某些活动或安排合法化,又想使个人整合起来,使之能够为了一定的目标而团结一致。”[3]24法治意识形态是蕴含着各种价值的符号,追求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是法治的显着特征,因而法治有其能够成立的正当理由。在世界范围内看,实施法治并没有根本的理论创新,社会契约论依然是最基本的假设。然而,在中国语境下提出法治意识形态或者意识形态法治化还是有“新意”的。这是因为,在早期的社会主义革命理论中,法治一直是被贬抑的概念。革命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破坏法治,打碎旧世界的活动。很多革命者设想,在未来的社会主义理想图景中,根本就没有法治的位置。在革命理论体系中很难言说法治就是政治。

  然而时过境迁,当初的革命者已经掌权,因而关于秩序建构法治理论,得到了执政党青睐。乃至于今天法治成了治国理政的主要方法,成了新时代政治的主要运作方式。把法治上升为政治意识形态是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这意味着,我们需要在意识形态层面认同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凝聚改革共识、推动法治中国建设。

  当今中国由政治向法治的转型恰逢其时,正处于社会转型发展的战略机遇期。虽然此时的中国各种矛盾云集,内忧外患不少,但如果放在历史长河中进行定位,目前还是最好的和平时期。如果在这个时期不向法治社会转型,当出现更大矛盾的时候,再想起实行法治,可能就晚了。[7]尤其是改革开放 30 年的成功,改革开放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所成就的历史惯性,使得我们可以顺势把法治作为深化改革的目标,用法治促进社会转型与发展。而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就必须用法治意识形态替代权力政治的意识形态。权力政治应该转向法治政治,国家和社会管理需要法治化,权力需要在法治的框架内行使。在意识形态法治化过程中,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占据着核心地位,这里面既包含着对宪法和法律权威的尊重,也包含着意识形态法治化的转变。

  对此,我们已经欣喜地看到,执政党和政府已经开启了这项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就是在依法治国的战略之下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因而本文所作的论述不是创新,而是对已经具有雏形的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形态作进一步的论证与诠释。

  法治方式最主要的就是以说服的方式进行国家和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实现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我们需要注意到,在法治上升为“政治”意识形态以后,不是没有了政治,而是改变了政治运作的思维方式,政治权力的行使需要受到了法治及其体系的制约。政治行为需要运用法治为政治行为设置的规则和程序来运转,传统讲政治的方式需要转换成讲法治。法治思维的论证性决定了法治方式不是压服,而是说服。

  这种以说服为主的法治意识形态对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来说意义重大。可以说,“每个人首先要接受并服从支配性意识形态的传唤,然后在主体间进行自我的识别,再把自己想像重构成自己认同的对象,并依照想像性对象去行动,成为社会主流意识形态所认可的主体。自我认同后的主体逐渐自觉地变成自己的监视者,并开始代表国家权力监视着身边的每一个人,最终,所有人都成了互相的监督者,都自觉地接受意识形态的传唤,借助于意识形态指定的术语来理解世界、阐释世界。”[8]尽管在中国当下的学术界,有些人认为社会科学的研究应该去政治化,但由于讲政治的活动始终没有放松,意识形态研究只是被话语权研究取代了,而对话语权的研究就是对意识形态的研究。人们所放松的只是对特定政治意识形态的研究,比如在一些学科领域,人们对作为意识形态的马克思主义阶级斗争观点不感兴趣,认为应该奉行中立客观的立场,要进行价值无涉的研究。但这样只会降低马克思主义对思维决策的影响,并不等于会降低其他的意识形态对人们思维决策的引导。

  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情况下,权力意识形态应该被讲法说理的法治意识形态所取代。我们发现,在依法治国成为国家治理的方略以后,法治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之一。这说明法治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在上升。但是,整个社会政治意识形态法治化,还需要进一步的理论证成和时间的磨炼,在法治实践中接受检验。中国的法治不是自然生长的,需要借助政治力量的推进。如果不能上升为政治意识形态,政治的惯性就决定了在中国很难推动法治建设。中国的法治建设是由执政党和政府推动的,是在政治精英和学术精英劝说下实施的,这是中国的特色。这一点完全不同于在斗争中“自然”生长的国外法治经验。当然,政府政党推动的法治模式难免引起人们从逻辑上进行追问。诸如由执政党和政府推动法治能不能进行到底、法治会不会失去限权的本意等问题也会持续争论下去。但是,在争论过程中我们需要设法让人们接受法治以及法治思维。在意识形态领域,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去占领,其他的意识形态就会自动填充,如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顽固势力就始终没有放弃分化中国意识形态的努力,对此我们需要保持适度警惕。人们对某种意识形态的反感,并不是说这些人没有意识形态,而是因为每人都拥有自己所认可的意识形态。这意味着,作为学科的意识形态是需要认真研究的。现在很多人讨厌意识形态,是因为,有些意识形态的内容抱残守缺,思想僵化,甚至不讲逻辑,拿着不是当理说。还有很多意识形态的传播者,没有注意到意识形态的信仰或接受问题,认为其是靠压服来获得的。这是我们需要注意克服的问题。我们需要注意到,在意识形态问题上详细的论证、说服以及意义阐释是获得认同的关键。尽管我们看到,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生活中,意识形态是一种权力,但是这种权力不是制度性权力,而是基于逻辑、理性和能够被多数人接受所产生的影响力,是实质意义的权力。

  为什么一些“意识形态”的话语没有说服力?原因大体不外乎以下两种: 或者因为逻辑上出了问题,或者是不符合科学、理性精神,导致最终的不可接受。意识形态与具体的事物,在实施法治中与具体的案件联系太密切,也会失去说服力。这在方法论上叫作过于概括的解释,把过度抽象的概念或者理论用于具体的事物,结果出现不可接受的结论。

  传统的意识形态是在言说传统权力政治,而不是法治政治。有人认为,“意识形态像道德、美学或宗教一样是另外一种非科学的、以价值为导向的理论化模式。意识形态只作出断言和规定,但不允许争论。它鼓舞人们行动,而且充满感情地去说服,而不是批判地分析。”[3]22然而,意识形态只作断言性的规定是事实,不争论是中国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因为,很多无谓的争论确实会阻遏经济、社会的发展,甚至会毁灭意识形态的功能。然而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不争论是不可能的,话语权就是在争论中获得认同,试图让所有的人都接受的意识形态是不可能的。不争论能显现的是政治权威的组织能力,但并不符合意识形态自身的发展规律。意识形态的规定性与意识形态的认同是不一样的。政治人希望不争论就获得权威,然而,意识形态通过对人类主体的传唤,成为一种无处不在、略显神秘而又时时发挥着现实功用的物质性存在。法治意识形态与政治意识形态不一样,我们相信它经得起争论,在论证、论辩过程中获得认同恰恰是法治的特点。

  “人在被现代法治意识形态以一种单向度排他的意识传唤为主体的过程中,面对现代性冲突,法治意识形态必然将权利/侵害、自由/禁锢、正义/罪恶、现代/传统转换为合法/非法的二元对立模式,并内化为主体意识,从而改造旧的法律观念、塑造新的行为和认知方式,在改变原有社会结构的同时建立新的社会秩序模式。”[8]我们认为,虽然意识形态的很多命题都是价值性命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学术研究上不允许争论。有些问题可能暂时搞不清楚,但是在法治框架下可以先搁置起来,以供后面进一步争论。法治要求人们对意识形态的认同和接受需要运用论辩、论证方式,反对以权力压服为特征的方法运用。虽然法治意识形态的构造中也会涉及对错的二元对立,但是,法治的理念、原则、程序等是底线。为了更好的效果,就需要政治人的说服,要用讲理说法的方式引导人们接受政治主导者的话语系统。然而即使是这样,在关键环节的权力运用还是不可缺少,因为对一些不讲道理的人来说,无论如何说服都不能起到效果。但是在法治意识形态问题上,最好还是少用权力压服,只有面对蛮不讲理的对象才使用权力压服的手段,这是最后的手段。因而,对意识形态命题的自觉认同,说服意义上的接受相当重要,说服是法治方式最主要的特征。

  法治原本就属于政治上层建筑,但是,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法治地位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法治在政治意识形态中的地位不高。这主要是因为革命者掌权以后,习惯于运用权力政治进行国家与社会的管理,而对治理国家与社会的法治方式不能够熟练运用。我们需要看到,法治意识形态不是把法治攀附于政治,傍上政治战车,而是要把政治法治化,把政治问题、社会问题、经济问题等用法治方式解决。在和平时期需要建构法治与政治的正常关系,使政治沿着法治的轨道运行,满足人们对正义、正当、平等、理性、秩序的需求。“现代法治被认为中国百年来现代化宏大背景下的理性选择和必由之路,在解构传统礼治治理规范的过程中,法治意识形态成为国家主导意识形态,肩负着向个人传递法治话语的任务。”[8]法治意识形态命题的提出原本就与限制权力的思维联系密切,但为了更广泛的认同和接受,就需要意识形态的话语更加接近受众,而与权力的绝对化做适度的剥离。权利话语是法治意识形态的基础性内容。在现实社会中,由于权利容易受到权力的伤害,对权利的救济也只有法治方式才是最便捷有效的。缓解社会矛盾的法治方式是一种平和的、体面的、能够包容多种利益追求的方式,也是能够行得通的、避免暴力的以说服为主的方式。因而,倡导法治方式就成了意识形态法治化的主要内容。

  意识形态的法治化主要靠理论宣传和实践示范,理论宣传既包含严密的科学论证,也包括各种生动媒体的传播。法治意识形态是由法律以及关于法治的知识所构成的话语系统,这种话语系统随着西方法学体系和法治观念在中国的广泛传播而有了基本的思维方式。其中,权力分立、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尊重形式逻辑、根据法律进行思考、讲法说理的法律方法,在思维决策和行为方式中占据优势地位。在意识形态发挥作用的过程中,“法理”

  话语与“权力”场景合法性的结合,以及恰当运用构成了法治方式的精髓。有学者发现,“权力和知识是直接相互连带的,不相应地建构一种知识领域就不可能有权力关系,不同时预设和建构权力关系就不会有任何知识。法治这种治理术被旧有的权力关系所捕获和驯服,转化为法治意识形态。”[8]然而,我们今天需要的是另一种驯服,即法治对权力捕获。这一点可以从法律方法论这些年的发展来证明。法律方法论想从实现路径上证明,法治命题是能够成立的,在国家和社会的治理中,政治权力运用的法治方式是可能的。并且从知识论的角度来说,这种努力是有成效的,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法律修辞、法律推理、价值衡量、漏洞补充等方法都在证明法治有多种实现的路径,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法治思维方式和法治行为方式。

  但是,这些方法( 尤其是其中的) 形式法治方法常常受到传统政治意识形态的冲击和其他意识形态的消解和挤压。传统的讲大局、讲政治常常代替讲法治,法治常常被权力政治所绑架,难以发挥作用。这主要就是因为在传统意识形态的权力场中,法治的地位较低,法治还必须服从于政治,意识形态没有实现法治化。“法治就是政治”就是要化解、克服这种现象的弊端,使法治在没有政治障碍的前提下尽情地发挥作用。然而,法治成为政治不是一句话就能成为现实,因为在绝对意义上认同和接受某种意识形态,只会出现在极端的个例之中,多数人对意识形态命题的认同都与权力场有很大关联。

  意识形态的法治化就是要清除权力的绝对化思维,讲法治就是讲政治,无非是要建立良好的实施法治的政治环境。法治中国建设所需要的法治意识形态的形成就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因为法治意识形态是对传统政治权力秩序的挑战,很多人会带着对旧秩序的眷恋,来抗拒新的意识形态,面对新的法治意识形态,无论官民都会出现某些方面的焦虑甚至抗拒。然而,就法治来说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发展之大势,对法治意识形态话语的认同与接受需要政治语境氛围的营造,传统政治权力的绝对性会逐步遭遇放逐。

  三、主流意识形态法治化的意义

  当前法治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之一。这意味着,法治已经成为执政党的意识形态。这唤起了人们研究法治意识形态的积极性。然而,意识形态是一个复杂概念,沁透着情感、充满了幻想。意识形态的信仰总是或多或少地带有凝聚力,在动员、操纵、控制大众方面具有一定的潜能。意识形态可分为主流的意识形态和非主流的意识形态。主流意识形态是指无论在深度上,还是在广度上都对公众的思维决策有强烈的影响,在一般情况下,主流意识形态常常依靠政治权威来维持自身的影响力。笔者认为,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法治意识形态应该成为中国的主流意识形态,以消减传统的权力政治意识形态对法治建设可能产生的负面作用。按照我们传统政治行为的惯常做法,如果把法治当成政治的主要方式就能够营造建构良好的政治氛围,使法治中国顺利开展。但法治意识形态能否成为主流意识形态,不仅需要政治上的引导,而且还需要看国家、社会对法治是否有真切的需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确定了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决定,这意味着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已经成为当下重要的政治任务。在由市场经济引领的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因而对法治的需求空前高涨。并且在当前的中国,化解社会矛盾、反腐倡廉、权利救济、国家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等等都需要法治。从一定意义上看,法治已经成了政治正确的标签,尽管人们对法治的认识并不完全相同,但是,法治已经获得了国家、社会以及公民较为普遍的认同。因而在执政党强有力的政治推动之下,法治成为意识形态的主流只是时间问题。当然,法治意识形态要想成为主流就必须对传统的以权力政治为核心的意识形态“解蔽”和改造。所谓解蔽就是要把权力政治的弊端充分揭示出来,而对“权力应该圈在法律的笼子里面”给予充分的论证。

  所谓改造就是要对一些危及法治的思想进行批判,从而为全面推进法治做好思想准备。法治之所以会成为意识形态的主流,主要是因为中国有对法治的迫切需求,在中西文化的对比交融中,中国人对于法治的认识已经实现了很大的变化,我们对自己的制度以及驾驭法治的能力,比过去有了更多的自信。

  ( 一) 国家与社会治理的现代化需要法治意识形态

  “‘国家治理’是近年来比较流行的词汇,如果将其简单地理解为‘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似乎与‘统治’就没有太大的区别。很显然,统治更偏重于等级色彩,即自上而下的管理,而治理则更偏重于平等的色彩,即与社会协商管理,甚至服务于社会。”[9]由传统的权力统治到现代治理的转变,既需要运用法治管束权力,也需要法治赋予参与治理的社会组织权利,从而在统治者、社会组织与民众之间的互动之中实现善治的社会秩序。在治理关系中,“国家建设就是政治权力的集中行使,为社会制定游戏规则,在一定地域内垄断暴力; 法治则是对国家权 力 的 限 制,把 权 力 关 在 制 度 的 笼 子 里面。”[10]然而,这种意识形态法治化的观念并不是很容易被所有的人接受,要实现国家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就需要设法使社会组织、执政者和公众都能接受法治观念。把政治意识形态法治化,使法治成为主流的意识形态是一个很好捷径。在法治成了政治以后,国家治理现代化推行起来就变得容易一些。法治就能为国家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11]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的完善以及治理能力的提升需要法治化。[12][13]梁治平在 15 年前就设问“法治: 一种新的意识形态?”[1]84在今天看来,梁治平的政治敏锐度确实很高,他已经意识到法治应该成为意识形态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在他看来,当时法治在中国地位的变化,不仅是急剧的而且是戏剧性的。虽然,“政治论域中的‘法治’说,特别强调‘社会主义’这一限定语,而这意味着现行体制的不可动摇。‘社会主义法治’的提法同时也被用于来抵制‘法治’理论的普遍诉求。”[1]85但是,他已经觉察到,在最近几年的法律热中,法治似乎成为一种新的意识形态。

  “我们可以说,仅仅把表现为政治口号的‘法治’论说视为意识形态是不够的。事实是,‘法治’正在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意识形态。”[1]87而笔者诉求的是法治意识形态应该成为主流的政治意识形态。①就像 20 世纪 80 年代强调发展经济是最大的政治一样,当今的法治建设就是最大的政治。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中,需要用法治意识形态解决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正当性问题。这实际上也是一个政治方向问题。如果这一问题得不到解决,法治就不可能真的成为支配人们思想和行动的意识形态。

  对很多讲政治的人来说,只有法治成了政治正确的标志、成为意识形态,人们的决策才能形成对法治的思维路径依赖。梁治平早就意识到,如果没有意识形态作为支撑,法治的正当性就会遇到挑战。这些法治所面临的挑战和威胁,第一来自于“法治”在政治上被实用化和工具化,成了点缀装点门面的招牌; 第二是来自于社会变迁本身使得经验与法律技术的疏离越来越明显,法律究竟是要适应社会,还是要用社会改变法律,时常成为争论不休的问题。第三是文化层面所遇到的挑战,中国人虽然也强调无规矩不成方圆,但是,法律规则在人们心目中并没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规则如果妨碍结果的公正就会被抛开。[1]142 -143)第四就是来自法学内部,法治以规范应用的方式调整社会,然而单纯依据法律推理方法只能确定案件的意义,或者说“对法律概念的分析只能提供对‘运行中法律’的一种片面解释。”这就意味着,如果片面偏重于形式法治的推论,单独的法律实施无法缓解法律与社会可能出现的紧张关系。法律社会学通常把法治视为社会现象,认为“除非把法律看成是一种‘社会现象’,否则无法理解法律。”[14]75然而,法治方式只能通过个案的解决,然后才能从整体上化解社会矛盾。这也就意味着,上述挑战是可以克服的,但是需要法治意识形态的长期熏陶,对于法治中国建设来说,诸如此类思维的存在构成了障碍性因素,这更凸显出法治成为主流意识形态的必要性。面对人们对公平、理性、发展、稳定、秩序、权利、自由的强烈诉求,法治思维成为意识形态是能够做到的,社会转型需要改变传统的直白扞卫权力的“政治”说辞,时代需要把法律、法治作为修辞进行说服。

  ( 二) 法治意识形态可以改造、克服以权力为核心的政治意识形态的弊端

  面对以权力为核心的政治难以化解社会矛盾的现实,国家需要改变治理方式。实质主义的思维方式已经影响了中国两千多年,现在是需要重新审视形式思维的时候了。从总的方面来说,西方法治把形式法律的功能发挥到了极致,因绝对依赖形式法律,出现了种种弊端,以至于后现代法学、现实主义法学等对形式法治不断诟病。所以,在近些年来也开始松动严格法治,倡导司法过程中对法律创造,奉行司法能动主义。但是,由于法治所带来的秩序,以及对社会矛盾化解的效率,引发了我们对法治魅力的玄思。离开形式法治来实现秩序,根本就是难以做到的,于是人们又重新开始思索形式法治的作用,比如当前已初步形成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说明执政者已经意识到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性,并且业已形成了基本的共识。但是,重视形式法治的观念常常被打断,还有很多人轻视形式法治的作用。笔者发现阻碍法治意识形态成为主流的意识包括: 1. 权力政治优先的绝对化思维方式; 2. 道德优先论对法律至上的排斥;3. 法律必须适应社会的“规律”以及其他对法治的种种偏见。权力政治的优势一直是中国意识形态的传统。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于法治还存在很多的傲慢与偏见。法治幼稚、法治亡国、法治就是添堵、添乱,成事不足败事有余的思想还很有市场。就现在存在的问题来看,管理队伍的很多人对法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从“所有的历史都是当代史”的角度看,笔者感觉到今天很多中国人对法治的看法,与两个朝代的“法治”实践有重要关系。一是秦代搞了皇权之下的“法治”,但二世而亡的教训影响深远。秦代因为法律的残暴、严酷和令行禁止,在贾谊写《过秦论》后,法家治国理政的“法治”思想和行为方式备受诟病,“法治”从此在中国正统思想中失去了正当性,德主刑辅的思想得到进一步的强化; 二是宋代的积弱,在很多人看来与“法治”有关。据有些法制史专家( 比如,杨永华教授、陈景良教授等) 考证,宋代的“法治”是中国历史上最好的。虽然宋代也像其他朝代一样,在司法与执法实践中贪腐丛生,“法治”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了诸多的异化。但是,以限制、约束皇权以外官员的权力绝对性为主的严厉法治,保证了宋朝苟延残喘了 320 多年。当然,我们还需要分析宋代的积弱,是不是因为真的坚守“法治”与改革并行所造成的。其实,不仅是中国的历史教训,在国外的历史中,也有“法治亡国”的说辞。有一些人就认为东罗马帝国的灭亡就是因为过于重视法治,例证就是当北方的“蛮族”入侵的时候,皇帝还在编撰查士丁尼法典,法典编篡完成了,帝国也灭亡了。这些历史是不是真实的,需要历史学家去考证,我想说的是,既然人们这么认定历史,肯定会成为影响人们对法治看法的因素。当然,我们也需要从成功的历史经验中去考察。我们还应该思索,像美国的强盛是不是因为法治的支撑?

  法治是不是软实力的主要组成部分? 答案是肯定的。作者提出这些问题,并不意味着有能力在本文中解决这些问题,仅仅是在设问的时候已经蕴含了答案。历史的记忆已经时过境迁,当年完全靠硬实力进行刚性统治的时代已经过去,现在国力强大的标志已经包含了包括法治在内的软实力。经过英美欧洲文明的不断进化,法治已经成了现代政治的主要运作方式,完全靠权力进行统治已经被视为野蛮。特别是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光靠讲单方面的政治已经很难获取统治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可以说,在中国语境中,首先,“有关‘法治’的论说基本是在一种浓厚的政治氛围当中,并且主要是围绕着现实的政治运作发展起来的,其结果对于‘法治’问题的思考常常被限制在表层政治层面,其中可能涉及的理论问题则多被忽略; 其次,由于法治论说与政治论说之间的密切联系,也由于 1980年之前的全能政治影响的存在,一个与国家制度建设和政治权力运作有密切联系的‘法治’事业被赋予了特殊的重要性,它被期待着解决的是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而且包括这个时代所有重要的社会问题。”[1]86因而,我们不仅不能否认政治的功能,而且还需要充分运用政治对法治的推动作用。我们看到,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际上是一项政治决定,就是用政治的方式推进法治建设。在这一过程中,法治意识形态不可缺少,否则政治对法治的推动难以有效地开展。法治意识形态是对传统的以权力为核心的政治意识形态的改革,法治中国建设的意识形态其实就是把法治理论当成政治理论,矫正过去权力政治统领法治,法治为权力政治服务的信念。因而,对于公民和社会组织来说,让公民去扞卫权力的说教是空谈,但我们需要意识到,权利对权力有一定的制约,这种制约的法理基础是来自法律规范和程序,制约的力量或社会基础来自公民、社会组织的利益诉求。在法治意识形态中,法治就是政治,讲法治就是讲政治,用法治的方式削弱特权政治,用法治约束权力。

  就法治与社会的关系来看,法治一词的使用,最早言说的是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即面对社会的变动,人们究竟是依照法律来办事,还是要考虑社会情势的变化。维护法律意义的安全性是最符合法治的基本要求,而根据社会的变动要求法律适应社会的变化就很难说是法治,这是一种严格法治的观念,后来成了法律社会学批判法治的主要靶子。然而,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法治的观念是不断变化的,这种绝对维护法律意义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形式法治已经被斥之为概念法学、严格法治或形式法治而备受诟病。笔者感觉到,不管过去有没有严格法治,但今天已经很难看到纯粹的形式法治了。西方的很多法学家认为机械司法、机械执法均来自于这种形式法治的思维路径。我们的研究发现,在西方法治国家确实出现了因为过于遵守法律意义安全性而导致了僵化的法治,当人们都在贬斥政治不诚实的时候,政治家们却在嘲笑法治的迂腐。可是,我们没有分析过,即使是西方已经走向实质法治的时候,中国人对西方的形式法治还是不甚了解,当一个中国人初到国外的时候,会感觉他们对法律的尊重过于偏执,缺乏中庸之道,没有人情味。这背后所隐含的其实就是文化和思维方式的差异以及法律与社会的分裂。这是因为在中国,人们并不是很尊重形式逻辑对法治的作用,尤其是对建立在形式逻辑基础上的一些基本的法律方法,我们总是能找到瓦解这种严格法治的实质方法。文义解释与目的解释、法律发现与法律创造、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功效相克的概念等,我们甚至不加论证就能接受“能动司法”是司法理念。可见,我们对形式法治的忽略到了什么程度! 在现代法治建设过程中,不能把不着边际的社会效果当成否定法律效力的理由。

  就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来看,道德一直占领着话语权的制高点,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此不再赘述。如果形成法治意识形态,用道德贬抑法律的现象就会减少,法治话语权就会提升。我们看到,在很多场景下,尤其是在各种金牌调解的论辩中,高尚道德的论调常常压过法律,国家法常常被“民间法”嘲笑,不加论证的社会因素会成为有些人改变法律意义的理由,选择性执法与司法的大量出现,迫使我们需要考虑重构法治意识形态,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背景下,政治意识形态的转向非法治莫属,并且这里的法治主要不是实质法治,而是以形式法治为主,仅仅在特殊情况下辅之以实质法治,这是在中国这个特别重视实质思维的国度所必须的。没有对实质思维的颠覆,就不可能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这当然不是说,对形式法治的缺陷我们可以视而不见,我们不是要在意识形态中解决这一问题,而是要用法律方法论解决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思维的冲突。

  ( 三) 政治行为、公众行为和思维方式需要法治意识形态去引导

  意识形态原本就属于政治,但法治可以成为政治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或者说一种形式。有人认为,“‘意识形态’一词是由希腊语中的术语‘理念’( eidos) 和‘逻各斯’( logos) 合成的新词。它可以被定义为‘观念的科学’。”[3]2尽管很多人从科学的角度界定意识形态,但是,把意识形态说成是科学是相当困难的。特别是在有些政治意识形态中,存在着虚假骗人的成分,从而使包括法治在内的意识形态成为很多人所不齿的概念。马克思曾对资产阶级法治的阶级性、虚伪性和欺骗性进行过深刻的批判,现实主义法学、批判法学等也从各个角度揭露过资本主义法治的虚假伪装。“意识形态之所以在内容上虚假不实,是因为它包含着复杂的原始感情、审美情趣、价值判断。”[6]47可以说,研究者在意识形态问题上都带有自己的价值倾向,在已有的专业、阶级立场上,很难秉承科学中立的研究姿态。

  比如,从资本主义法治的经验来看,号称独立、中立的资本主义法治及其意识形态带有很大的虚假性,这正是很多人反对意识形态,把意识形态当成贬义词的原因。但是,与资产阶级思想家想的相反,公民社会成员把法治这个“棒槌”当真了。尽管有很多学者冷讽热嘲,指出资产阶级法治比他们的法律更不人道,然而,在法治社会,法律或法治真的就成为了公民社会与当权者抗争的唯一武器了,因为如果以革命方式来抗争对他们来说损失更大。这实际上已经成为官民的共识,不到没有选择的时候,谁也不愿意以革命方式改变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所以,不管掌权的资产阶级是否把法治当真,这些手中无权的人们只能拿起法律武器进行抗争,为权利而斗争就成了他们的基本行为信条。他们要求以法治的名义进行改革,这就意味着法治意识形态的重要部分就是要讨论法治与改革、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当今改革与法治共存的情况需要一部分人从法律社会学角度研究法治与社会变迁的关系,需要一部分人去研究,用法律方法论来协调改革与法治的冲突,从而避免革命的发生。我们认为需要一部分人从历史的角度去研究法治与改革的成功经验与失败的教训。

  论证法治中国需要用法治意识形态提升政治意识形态的问题,不能仅依靠逻辑推演,还需要从历史的经验和社会的需求来分析,为什么需要构造法治意识形态? 法治能不能成为主流的意识形态?之所以要把法治放在意识形态论域中进行研究、把法治等同于政治,并不是要否定法治的意义,目的在于“对‘法治’理念本身进行理性的和批判性的检验,通过把‘法治’置于中国特定的历史、文化和社会情景中加以反思,重新认识其历史和现实的意义,进一步确定其性质、力量和限度。”[3]86从文化的角度观察,我们认为法治在中国人的意识中,地位并不是很高,对法治的重视只是近些年的事情。现在法治建设的主要动力来自于两个方面: 一是这些年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遇到了契约自由和政府干预的矛盾,市场主体的交易自主和政府对市场黑手的控制,纠缠在一起,加上大量权力寻租、权力腐败等等,使人们普遍认识到市场经济必须是法治经济,没有法治难以有完善成熟的市场。二是权力全能的国家和社会管理体制已经很难化解权力与权利、政府与社会、官与民之间的矛盾。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国家与社会治理体系已经成为共识,法治成了协调国家、社会与公民之间矛盾的主要工具,当然,很多人对这一工具还不会熟练运用,因而当务之急是解决思想意识问题,在意识形态中树立起法治的权威十分必要。我们只有首先在意识形态领域中,认识清楚法治的功能和意义,才能使法治更好地发挥作用。当然,法治意识形态不是乌托邦,其社会基础就是权利所包含的利益会促动公民迅速把握法治方式,一旦公民熟练地把握了法治方式,政治人就不能游离于法治之外。因而,作为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者,必须比公民更好地运用法治方式。实际上,仅仅在意识形态层面提升法治还不够,国家和社会治理水平的提升要求政治人要有娴熟的法律方法来化解社会矛盾。

  法治意识形态由于强调法治对社会的引领作用,因而被视为是政治的一部分。不过这种政治已经不同于以往以权力为核心的政治。由于现代法治突出强调公民的权利优先,权力处于被贬抑状态因而属于自由主义的法治观念,这在中国属于意识形态的革命。“意识不仅构建大部分我们所谓的现实,而且确实在缓慢地改变历史进程。意识随时代历史的变化而变化,并且形成不同的现实。”[3]7如果法治意识形态成为主流,其产生的效果绝对不亚于历史上的任何改革。在法治意识形态之下,我们可以看到,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作为意识形态可以抗击基于权力优越、优先的政治意识形态,更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扁平化。以权利为核心的法治意识形态既可以呈现在意识( 观念) 领域,也可以呈现在“实践活动”之中; 既可以表现在一般意识之中,还可以表现在无意识之中。[6]9现代法治可以作为各项改革的反思性概念,我们需要以法治为目标的改革。可以预料,法治成为主流意识形态以后,会拉动上层与公民诸多方面的“积极性”。上层会因为法治感觉到管理必须转换为治理,而公民则会因为权利得到法治的保障而更有积极性。公民的法治思维会很快渗透到他们行为决策的无意识之中,成为拦也拦不住的洪水,因为法治是基于对个人自由、平等和社会秩序的追求被接受的,它比以权力为核心的政治具有更广泛的主体参与。法治秩序不是通过强制被接受的,这里面有很多的自治与协商,有妥协与双赢,有比较理性的实现方法系统,展现了权力与统治、权利与权力、社会与法律、公民与社会等之间复杂但明了的关系。说其复杂是因为和权力压服简单统治方式的比较,说其明了是因为有法律规范和程序对各种关系的界定。复杂的部分在于合法性解释的困难,明了在其很多方面可以寻找到法律依据。法律的统治不是通过简单地强制来实现的,而是通过法治观念“霸权”或者说法律的话语权来实现的,法治意识形态可以慢慢化为公民的常识,最终演变为行为的法治方式。

  ( 四) 在国际斗争中需要运用法治话语权

  我们发现,尽管中国在意识形态领域中选择了社会主义,但由于人们所认定的“社会主义”,在和平建设时期没有把权力下放给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基本依附于政府,也没有与保护公民权利的法治有机融合,因而使得本来前卫的意识形态却难以抵御属于工具理性的法治意识形态的攻击。我们发现,由于长期坚持本质主义的思维方式,权力横行、腐败丛生,苏联东欧被和平演变,这值得反思。特别是,在我国政治权力的意识形态已经渗透到思维过程的各个角落,这一方面造成了扞卫权利的法治受到冷落,另一方面也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效果,对西方人的和平演变能够保持适度的警惕。几乎所有政治人和法律人都能意识到,法治已经成为西方人外交的政治策略。过去西方人拿的是人权的大棒,对中国等指手划脚,如今法治则成了他们对中国等实施和平演变的手段,法治方式的和平演变,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因而,在中国实施法治虽然是我们发自内心的要求,但同时也是对国际社会“压力”的一种反应。

  “如果说在马克思那里,意识形态是统治阶级的专利品的话,那么在列宁、毛泽东等人那里,意识形态还可以成为被统治阶级和统治阶级斗争的有效工具。在他们看来,意识形态是有阶级性的,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在意识形态领域中的斗争也是整个社会斗争的组成部分。”[6]36从阶级意识形态的角度看,法治只是资产阶级欺骗人民的工具。在这种思维结构中,实质主义的思维倾向非常明显。在阶级斗争的理论中,几乎没有人认真从形式的角度分析过法治对社会的积极意义,尽管这些年在国内治理过程中对法治越来越重视,但是在重大问题的决策过程中,对于法治还是没有上升到意识形态的高度,我们缺少对思维决策过程的合法性追问,以至于***书记反复强调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①当然,本质主义的思维方式也不是一无是处,我们能够对于西方打着人权旗帜的和平演变,一眼就能看透他们的本质; 从苏联被和平演变的事实看,实质主义的思维结构也有一些正面的意义。

  然而,由于我们在政治层面上对法治形式研究不够,所以我们无以应对在法治问题上的种种不正确的指责,由于我们对世界文明中已经被普遍接受的法治合法性不够重视,因而背上了不讲法治的恶名。而实际上,中国人已经意识到走向法治是世界文明发展的总趋势,只不过因为我们没有从政治学的角度,对形式法治的意义进行认真的研究,以至于对政治的当代最主要的形式———法治———在政治意识形态中不被重视,在政治上显得对法治的掌控能力不足。

  当今,不仅在国内国家与社会治理需要法治,而且在处理国际事务中法治意识形态也是必须的,就现实情况看,由于目前法治还没有成为意识形态的主流,在很多场合我们总是显得很被动。所以,树立法治意识形态是新时期处理内政外交事务所必须的,在国际舞台上我们需要占领法治意识形态的制高点。法治意识形态虽然强调去政治化,但这里的政治是指传统的建立在革命理论基础上的政治,讲法治也并不是不讲政治,而同时法治也不是绝对中立无涉价值的。从西方想利用法治对中国进行和平演变来看,法治像法律一样也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法治意识形态在反和平演变的过程中也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梁治平: 《法治: 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建构》,载梁治平编: 《法治在中国: 制度、话语与实践》,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

  [2] [英]韦德·曼塞尔等: 《别样的法律导论》,孟庆友等译,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 年版。

  [3] [澳大利亚]安德鲁·文森特: 《现代意识形态》,袁久红译,南京: 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5 年版。

  [4] 凌斌: 《普法、法官与法治》,《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 年第 2 期。

  [5] 刘思达: 《中国法律形状》,《中外法学》2014 年第 4 期。

  [6] 季广茂: 《意识形态》,广西: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7] 陈金钊: 《把法律作为修辞———我要给你讲法治》,《深圳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3 年第 6 期。

  [8] 曹建: 《电影样本中的法治意识形态》,《当代电影》2011 年第 2 期。

  [9] 朱天飚: 《国家治理与新自由主义》,《学术月刊》2014 年第 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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