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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银行流动性风险与审计定价的关系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2-06 共14788字
论文摘要

  一、引言

  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被称为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四大风险,其中流动性风险由于传染力强、冲击力大的特点又被称为“商业银行最致命的风险”,尤其是 2008 年受次贷风暴的影响,金融巨头贝尔斯登、华盛顿互助银行以及雷曼兄弟均因流动性危机相继倒闭,进一步凸显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缺陷,同时也使商业银行和监管机构愈加认识到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金融危机之后国际银行业监管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也更加重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以及监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2009 年 9 月29 日,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2011 年 5 月 3 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2014 年 1 月 17 号颁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标志着我国针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跨入了微观管理的阶段,更加精细化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对于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促进商业银行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精细化和专业化管理有着积极的意义。

  正是由于“现在和将来的标准支配了银行审计”(Rosenblatt,1992)[1],使得银行审计更加关注监管标准的改变,这种关注是由于与银行审计相关的审计风险更多地源于监管机构的运作所造成的(Fields、Fraser and Wilkins,2004)[2]。审计定价是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重要的经济纽带,在金融危机之后由于监管机构针对商业银行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这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造成了很大的监管压力,从而使得银行审计收费很可能由于监管标准的改变出现一定的变化。因此,通过研究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同审计收费之间的关系,可以反映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是否关注了监管机构所认为的重要风险监管指标,以及流动性风险对于审计定价产生了何种影响,这对于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完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体系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尽管商业银行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很少有学者研究商业银行与事务所之间存在的各种关系。大部分审计定价模型的研究都剔除了商业银行(Simunic,1980;李爽、吴溪,2004;宋衍蘅,2011)[3-5],因为商业银行对于非金融机构来说是特殊的。尽管对于不同行业组织的审计定价决定性因素存在一致性,即被审计单位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是否“四大”等,但是大部分审计定价模型实证研究的替代变量(如:盈利性、存货与应收账款占总资产比例、财务杠杆、盈余管理等)并不适合商业银行。因此,本文对替代变量进行了重新选择,替代变量的选取是依据监管标准选定的,这将有助于银行业的审计定价模型得到进一步检验,扩展行业性审计定价模型。

  二、相关文献回顾

  以往针对流动性风险与审计定价关系的研究中,国外学者更多是将流动性风险置于企业财务风险中,针对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财务流动性指标同审计定价之间的关系进行检验,就财务风险总体对审计定价的影响取得了较为一致的结论。Kreutzfeldt andWallace(1986)研究表明,在财务风险越高的公司中,管理层越可能实施舞弊行为以掩饰其可能存在的财务困境,这就导致审计人员必须投入更多审计资源来审计这些公司,由此导致审计费用的提升[6]。Palmrose(1987)、Lys and Watts (1994)、Bell and Shackelford(2001)以及 Raghungandan(2006)等人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就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会考虑客户财务风险因素的影响,客户财务风险越高时,事务所面临的诉讼风险也就越高,这会导致事务所收取较高的审计费用来弥补未来可能遭受的损失;或者由于财务风险高的公司审计风险也就越高,注册会计师需要为此投入更多的审计资源,并为此收取更高的审计费用以弥补支出[7-10]。并且,国外学者针对一些具体的财务指标同审计定价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检验,如 Firth(1985)通过对新西兰的上市公司研究发现,上市公司是否出现亏损和公司资产收益率的波动性与审计定价之间并不存在相关关系,反而是公司股票的非系统性风险会影响审计风险[11];O'Keefe、Simunic and Stein(1994)的实证研究表明,当被审计单位的固有风险和资产负债率越高时,那么审计风险也会提高,并进一步促使审计人员提高审计费用[12]。

  随着证监会 2012 年要求上市公司对审计收费进行公开披露后,我国学者结合中国独特的制度背景就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对审计收费可能产生的影响也进行了研究。例如,武利娜(2003)研究表明,当净资产收益率处于保牌区间(0.2%)时,净资产收益率的提高会降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风险,从而使得审计收费降低[13];朱小平、余谦(2004)发现被审计单位存货与应收账款占总资产比率同审计收费存在显着相关性[14];张继勋、陈颖和吴漩(2005)在研究时选取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存货与总资产比率、应收账款与总资产比率三个指标来描述财务风险,发现对外担保总额、应收账款与总资产比率这两项指标对审计费用的影响更加明显,而客户存货与总资产比率对审计费用的影响作用则不显着[15];江伟、李斌(2007)在研究中发现,随着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的下降,审计费用也随之下降,同时发现注册会计师会根据上市公司预算软约束影响财务风险程度对审计费用进行一定调整[16];张宜霞(2011)研究表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越复杂,其审计收费越高,但是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失效的风险越高,审计收费反而越低,这显示在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与审计费用之间存在着“极反效应”[17]。

  虽然这些研究成果为考察事务所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审计定价行为提供了一定的经验,但是针对商业银行所特有风险衡量的变量选取方面的研究还是比较缺乏,这主要是考虑到金融企业在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方面的衡量与非金融企业存在重大差异所导致的。按照风险导向的原理,随着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改善,审计收费是否会出现下降的现象?正如 Rosenblat(t1992)所指出的现在和未来的监管标准的变化促使了银行审计发生变化,那么针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新的监管标准的变化是否会切实影响到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定价策略?因此,本文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与审计定价之间关系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意义。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下的审计定价策略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在确定审计收费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一些因素,以客观反映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的价值。这些因素包括:专业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所需专业人员的水平和经验;每一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提供专业服务所需承担的责任”,同时《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指出:“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耗费的工作时间;业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信誉”,由此可见,注册会计师在考虑审计收费时主要考虑的是审计资源的投入,并兼顾事务所的社会信誉和所承担的诉讼风险。与此同时,事务所为了能够在审计市场上保持自己的一席之地,维持期望的边际收益,其出路要么增加审计费用,要么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成本。显然,在一定的经济条件下,增加审计费用是困难的,审计人员就把目光转向降低审计成本方面。由于决定审计成本高低的关键因素在于审计方法,不同审计方法的应用将会使审计资源的分配路径出现重大变化,进而影响到审计成本的高低,并最终使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定价策略出现转变,比如制度基础审计模式下的审计资源不恰当的分配到低风险和高风险审计领域,造成低风险审计项目的审计过量和高风险审计领域的审计不足,而传统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基于自下而上的审计思路,对于审计资源的分配经常是面面俱到,难以突出审计重点,从而造成了审计资源的浪费。

  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由于采取了自上而下的审计思路,以评估被审计单位的重大错报风险为导向,这就使得审计人员首先更加关注审计客户所处的宏观社会经济环境和行业环境,分析审计客户与外部环境之间的联系,从而发现潜在的整体层面重要的经营风险,并运用职业判断对识别出的经营风险进行总结以此确定重点审计领域,对风险较小的领域降低审计资源的投入,实现审计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使审计定价相对下降;其次,现代风险导向审计中分析性程序的大量应用是以往审计模式所不曾具有的,分析性程序的多元化应用、大量分析工具和现代管理理论被运用到分析性程序中实现了审计人员对财务数据和非财务数据深度分析,分析性程序作为一种更高效的审计方法大大节约了审计资源,实现了审计定价的下降;再次,当评估的被审计单位重大错报风险较低时,财务报表审计后存在重大错报的概率下降,则在未来期间出现诉讼风险和非诉讼风险下降,审计风险的下降使得审计定价相对下降。可见,审计过程实际上是审计风险的控制过程,也是审计收益、审计风险和审计成本的权衡过程,只有正确地评估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才能找到理想的期望审计风险,并且发生最小的审计成本(胡国强、杨帆,2004)[18]。因此,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下的事务所审计定价策略除了考虑事务所的社会声誉和诉讼风险外,更多的是由整个审计过程的资源投入量的重要因素重大错报风险所决定的(戴捷敏、方红星,2010)[19],而这就需要审计人员能够自上而下的把握审计客户的经营风险,因为对潜在的整体层面重要的经营风险的职业判断最终决定了审计资源的分配路径和投入量的多寡,这都将会影响到事务所最终的审计定价策略。

  (二)流动性风险与审计定价关系分析

  影响审计定价的基本因素有两个:审计成本因素和审计风险因素。在商业银行审计中,注册会计师针对流动性风险的审计主要是由审计资源成本和审计风险共同决定的。从审计资源成本方面考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11 号强调,作为特殊行业审计的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流动性风险。由此可见,针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审计资源投入是不可遗漏的。从一定意义上来讲,商业银行就是专门从事风险管理的机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越规范,则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越健全,商业银行流动性不足的概率也就越小,也就越能够降低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结构越规范的商业银行,审计证据的可靠性也就越高,此时审计范围可以适当缩小,审计工作量可以降低,使得审计资源的投入减少,进一步降低了审计成本,使得审计费用下降。Rosenblat(t1992)研究表明,对于商业银行来讲,现有以及将来的监管标准支配着银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就不得不去关注影响商业银行审计风险变化的监管标准,因为对于商业银行来讲,监管机构所重点关注的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客户经营活动风险和经营复杂性(Fields、Fraser and Wilkins,2004)。因此,监管机构针对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标准的变化将会使得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更加复杂,进一步影响到注册会计师对审计工作重点的确认和审计资源的投入状况,最终成为审计定价的影响因素。

  从审计风险角度考虑,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是以被审计单位的经营风险为导向的,对于被审计单位要重点关注会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越规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越健全,使得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质量也就越好,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风险的可能性相对较低,未来被市场发现重大错报的可能性也就越低,从而降低了审计风险,这就使得注册会计师因商业银行经营失败而承担潜在赔偿责任的可能性降低,由此产生的风险溢价也就降低,进一步降低了审计收费。审计风险还可能产生于监管需求,在《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指出商业银行应当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的范畴,第四十九条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期向监管机构报送与流动性风险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其他报告,并且指明商业银行委托事务所对其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审计的,还应当报送相关的外部审计报告。对于银行审计来讲,流动性风险审计不仅仅是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自我需要,同时还存在监管机构对外部审计的需求,由于上市商业银行对主要的监管机构从根本上负责,监管机构在很大程度上也会依赖于外部审计需求。这就使得银行审计还会面临因审计失败所导致的监管机构对事务所的负面看法。因此,监管压力不仅存在于银行业,还存在于事务所方面,这将会提高事务所审计风险,由此造成的审计收费溢价也会提高。

  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下的审计定价策略应该与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存在一定的关系,这种相关关系一方面源于注册会计师对商业银行审计风险的考虑,另一方面也源于新的监管标准对商业银行的压力需求。结合上文针对监管风险对审计定价的理论分析,本文认为《办法》对商业银行所要求的流动性风险的监管将会影响到注册会计师对商业银行审计风险的评估,进一步影响到审计收费。

  (三)流动性风险的界定

  本文所称的流动性风险是特指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依照《办法》第三条对流动性风险的定义:

  “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针对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指标有三项:存贷比、流动性比率和流动性覆盖率。其中,存贷比是《商业银行法》针对商业银行贷款管理的指标,是指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分为人民币存贷比和外币存贷比,且商业银行的存贷比不应高于 75%标准;流动性比率是《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规定的监管标准,流动性比率主要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总体水平,通过比较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得出,流动性比率划分为人民币流动性比率与外币流动性比率,同时《办法》指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比率不应当低于 25%标准;流动性覆盖率为参考《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引入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新指标,流动性覆盖率是指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银监会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满足未来至少 30 天的流动性需求,通过比较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与未来 30 天现金净流出量的比例计算出流动性覆盖率,由于流动性覆盖率属于新的监管标准,因此对于商业银行的达标要求属于阶段性管理,即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应当在2014 年底、2015 年底、2016 年底及 2017 年底前分别达到 60%、70%、80%和 90%,最终于 2018 年达到 100%的标准。流动性覆盖率指标的实施标志着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步入了精细化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的新阶段。

  (四)假设提出

  从监管角度看,存贷比指标是监管机构最早实施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之一,也是控制商业银行信用扩张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调节商业银行存贷比,控制贷款总量,保证商业银行流动性,从而发挥微观银行监管作用。从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角度看,如果存贷比过高会降低商业银行流动性水平,提高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和经营风险,进而提高了审计风险,由此产生的风险溢价将会提高。由于人民币存贷比与外币存贷计算方法相同,并且同属于存贷比指标,因此对于人民币存贷比和外币存贷比不再单独提出假设。据此本文提出第一个假设。

  假设 1:商业银行存贷比越高,其审计费用越高。

  流动性比率是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总体水平,流动性比率的提高意味着商业银行存在充足的流动性资产履约付现责任,能够降低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水平,从而降低了审计风险,由此产生的风险溢价将会降低。同样,外币流动性比率与人民币流动性比率同审计费用应当有着同样的相互作用关系,因此本文也不再对人民币流动性比率与外币流动性比率单独提出假设。据此本文提出第二个假设。

  假设 2:商业银行流动性比率越高,其审计费用越低。

  新监管指标流动性覆盖率的出现对流动性风险的衡量深入到了微观管理的阶段,通过提高流动性覆盖率将会降低流动性风险水平,从而降低审计风险,由此产生的风险溢价将会降低。流动性覆盖率作为新的监管标准将会提高银行审计的客户复杂性,由于监管机构的额外关注使得注册会计师会投入更多的审计资源,导致审计收费提高。

  由于《办法》中指出资产规模小于 2 000 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不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因此,对于流动性覆盖率的测试只针对资产规模大于 2 000 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据此本文提出第三个假设。

  假设 3: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越高,其审计费用越低。

  四、研究样本与模型设计

  (一)样本与数据来源

  本文研究样本为中国上市商业银行 2008~2013年年报数据,数据主要来源于 CSMAR 和上市商业银行在银监会网站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同时依照《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指标》和《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对本文所需的部分指标进行了计算,比如:不良贷款率、流动性覆盖率和资本充足率等,针对经营网点数量、商业银行性质、是否“四大”

  和是否初次接受委托等数据通过阅读财务报表进行手工整理。同时本文对 16 家上市商业银行搜集到的总共 96 种样本数据采用以下原则进行筛选:

  (1)按照人民币披露而非按照外币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2) 年报审计费用合计中包含中期财务报告审计费用和非审计费用的按照数据缺失剔除;(3) 剔除包括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费用的数据;(4)剔除相关数据缺失的。剔除不符合以上标准的数据样本后总共搜集到 30 个有效样本。本文所使用的实证分析工具为 SPSS21。

  (二)模型设计

  本文发现符合条件的样本数据都是资产规模大于 2 000 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因此,按照《办法》的要求,流动性覆盖率标准是适合于所有样本数据的一个指标,不需要对由于资产规模的差异建立不同的回归模型。基于上文的理论分析,本文构建以下回归模型对研究假设进行检验:

  LNFEE =β0+ β1LDR_RMB + β2LDR_WB +β3LR_RMB + β4LR_WB + β5LCR + β6RBL + β7TOP1 +β8LCLR + β9NLMR + β10PALMR + β11SLMR + β12DLMR+ β13CIR + β14APR + β15PRC + β16PRC + β17LLPR +β18PCR + β19CCAR + β20CAR + β21WEB + β22LNASSET +β23NATIONAL +β24BIG4 +β25FC +ξ模型各变量定义见后续说明。

  1.因变量。LNFEE 为年度商业银行审计费用的自然对数。

  2.解释变量。LDR_RMB 与 LDR_WB 分别为人民币存贷比与外币存贷比,LR_RMB 与 LR_WB 分别为人民币流动性比率与外币流动性比率。由于大部分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LCR)未在财务报告中进行披露,因此本文在参照《办法》中对各项资产计算基础上,按照下列方法对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进行简易计算,其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在商业银行中最为主要的资产是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客户贷款及垫款、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及拆出资金、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其中即期偿还的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可以视为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中的一级资产,客户贷款及垫款由于缺乏流动性市场不被视为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即期偿还和一个月内到期的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及拆出资金和一个月以内到期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以及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以分别按照 10%和 20%的折算率计入满足一级资产或二级资产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四项资产的合计数便可被视为是流动性压力情景下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商业银行负债项目中最主要的负债是客户存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及拆入资金和已发行债务证券,其中即时偿还和一个月以内到期的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及拆入资金可以视为全部流出资金,即时偿还和一个月以内到期的客户存款中,30%的不稳定存款的流出按 10%的折算率、70%的稳定存款流出按 5%的折算率计算客户存款资金流出,一个月以内到期的已发行债务证券按照 100%折算率计算资金流出量,上述三项合计数便是未来 30 日的资金流出量。由于《办法》规定可计入的预期现金流入总量不得超过预期现金流出总量的 75%,因此可以按照流入流出轧差后至少净流出 25%计算出未来 30 日的资金净流出量。然后根据《办法》的规定流动性压力情景下的流动性覆盖率(LCR)=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 30 日的资金净流出量*100%计算出 LCR。

  3. 控制变量。根据现有文献如 O'Keefe andSimunic(1994)、王振林(2002)[20]及陈小林(2011)[21]等人的研究,同时参考《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和《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所特有的监管风险进行控制,最终选定了19 个控制变量。其中,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控制的选取包括不良贷款率(RBL)、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TOP1)和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率(LCLR),不良贷款率作为二级指标不应高于 5%,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作为一级指标不应高于 15%,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率不应高于 50%;对商业银行风险迁徙类控制包括正常类贷款迁徙率(NLMR)、关注类贷款迁徙率(PALMR)、次级类贷款迁徙率(SLMR)和可疑类贷款迁徙率(DLMR);对盈利能力的控制变量选取包括成本收入比 (CIR)、资产利润率(APR)和资本利润率(PRC),其中,商业银行成本收入比不应高于 45%,资产利润率不应低于 0.6%,资本利润率不应低于 11%;资本充足程度指标包括核心资本充足率(CCAR)和资本充足率(CAR),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应低于 4%,资本充足率不应低于 8%。由于难以观测到商业银行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因此本文使用贷款拨备率(LLPR)与拨备覆盖率(PCR)作为替代变量的选取,其中,贷款拨备率不应低于 2.5%,拨备覆盖率不应低于 150%。在研究中发现,由于商业银行并不对外披露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利率风险敏感度和操作风险损失率,因此本文并未涉及到关于商业银行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影响因素。另外,本文加入事务所是否为“四大”(BIG4)、事务所是否初次接受委托执行审计业务(FC)、商业银行的规模(LNASSET)、经营复杂性(WEB)和商业银行性质(NATIONAL)等一般决定因素的替代变量。

  五、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表 1 是本文对所选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通过分析得出结论:(1)各样本数据的审计收费的均值为 7 149 724.137 9 元,但不同样本之间的差距还是很大的(标准差为 2 949 463.521 394),其中,最低审计收费为 2 400 000 元,最高审计收费为 12 000 000 元,最高审计费用是最低费用的 5倍;(2)上市商业银行的人民币存贷比、外币存贷比、人民币流动性比率、外币流动性比率和流动性覆盖率的均值分别为 69.86%、72.93%、41.24%、70.76%和 209.52%,这表明就均值而言,商业银行总体是符合监管机构各项要求的,其中人民币存贷比和外币存贷比是符合低于 75%标准的,人民币流动性比率和外币流动性比率符合大于 25%的标准,即便是新指标流动性覆盖率也大于 100%的监管要求;(3)人民币存贷比、外币存贷比和外币流动性比率中有部分样本数据不符合《核心指标》

  所要求的最高标准 75%和最低标准 25%的比例要求;(4) 新的监管指标流动性覆盖率最低值为125.00%,显然达到了《办法》所要求的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在 2018 年底前达到 100%的标准,这表明就上市商业银行而言,该项指标对其并不会产生监管压力;(5) 样本数据中人民币存贷比、外币存贷比、人民币流动性比率、外币流动性比率和流动性覆盖率的标准差分别为 0.05、0.29、0.08、0.03 和 0.43,就各个样本而言,其差别并不是很大,尤其各样本人民币存贷比与人民币流动性比率差别更小(标准差分别为 0.052 和 0.079),显然各个样本之间的五个解释变量的差距并不大,表明各商业银行之间在监管机构的监管压力之下采取了相差不大的应对措施,从而导致各商业银行的监管标准存在着一致性。【1】

论文摘要

  
  表 2 是本文对监管指标的描述性统计结果,根据表 2 可以发现,在所有监管指标中总共有 15 类由监管机构划定了该指标的最低或最高标准,有 11 类监管标准是所有样本数据都符合,只有部分样本数据不符合监管指标所要求的最低标准或最高标准,这些指标包括人民币存贷比、外币存贷比、外币流动性比率和贷款拨备率,这四项不符合该项指标监管标准的样本量分别占总样本量的 3%、24%、7%和52%。总体来看,15 项监管指标的均值中有 8 项都恰好处于监管标准的边缘,其余 7 项监管指标与监管标准之间也并没有太大的差距,就指标总体而言,即便是不符合监管标准的人民币存贷比、外币存贷比、外币流动性比率和贷款拨备率也是处于监管标准之内的,其中,外币流动性比率均值为 70.76%,远远超过监管要求的 25%,人民币存贷比均值为 69.86%,外币存贷比均值为 72.93%,不超过监管要求的75%,贷款拨备率均值为 2.31%,与监管要求 2.5%的标准差别并不大。各商业银行在各项监管指标之间的标准差并不大,15 类监管标准的标准差都小于 1,即便是标准差最大的拨备覆盖率(PCR)仅为 0.82,这表明各商业银行针对监管机构所要求的监管标准采取了相类似的应对措施,并且这些措施显然是商业银行追求形式主义管理的结果,商业银行并不会因其不符合监管要求而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2】

论文摘要

  
  (二)相关性分析

  Fields(2004)研究发现不同类别的监管风险中存在着某种重叠性。刘继红(2007)在针对上市商业银行监管风险的研究中也同样发现了不同监管指标之间存在着共线性问题[22]。因此,检验监管指标的共线性问题对于本文来说是比较重要的。表 3 显示了自变量的相关性检验结果,从表 3 中可以看出人民币存贷比同外币存贷比、人民币流动性比率、外币流动性比率与流动性覆盖率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548、0.104、0.585、0.487,外币存贷比与人民币流动性比率、外币流动性比率和流动性覆盖率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405、-0.35、-0.277,人民币流动性比率与外币流动性比率、流动性覆盖率之间的相关系数分别为 0.155、-0.131,外币流动性比率与流动性覆盖率的相关系数为 0.204,可见各自变量的相关性均低于经验值 0.8 的标准,因此,可以认为各自变量之间不存在严重共线性问题,可以进行下一步的回归分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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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回归分析

  由于针对上市商业银行的监管指标中有一部分指标是无法测量的,并且也不可能将影响审计定价的所有因素全部引入模型中去,这就可能导致存在遗漏变量与引入模型中的其他变量存在相关性,使得模型存在内生性问题。由于两阶段最小二乘法(Two-stage least squares method,TSLS)将全部预定变量的线性组合作为工具变量,消除了变量之间内生性的问题,其实质上就是最小二乘法与工具变量法的组合,同时克服了最小二乘法不适用于过度识别结构方程的缺点与工具变量选取带来的缺点。两阶段最小二乘法的有效使用能够克服模型内生性问题,因此本文采用了两阶段最小二乘法对模型 1进行了回归分析。

  表 4 是模型回归系数分析表,可以看出,人民币存贷比在显着性水平上同审计定价存在强正相关性,流动性覆盖率在显着性水平上同审计定价存在弱负相关性,而外币存贷比、人民币流动性比率与外币流动性比率同审计定价在 5%的显着性水平上无关。

  由表 4 进一步看出,流动性监管指标中的人民币存贷比的 P 值小于显着性水平 5%,对审计收费存在显着的影响作用,且存在正的相关性,即商业银行人民币存贷比越高,审计费用越高,因此假设H1 在人民币存贷比上得到了验证。但是,外币存贷比的 P 值显示其对审计收费并不存在影响作用,使得假设 H1 在外币存贷比上没有得到证实。在流动性监管指标人民币存贷比和外币存贷比都达到监管标准的情况下,出现两种截然相反的现象可能是由于监管机构对两种监管指标的重视程度不同所导致的,在《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指出:“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人民币业务实施存贷比监管考核,对本外币合计和外币业务存贷比实施监测”,由此可以看出监管机构相对于外币存贷比的“检测”更加重视对人民币存贷比的“监管考核”,这就使得注册会计师对于人民币存贷比会进行重点审计,从而显着地影响审计定价,而针对外币存贷比只要其符合监管标准,就不会进行重点审计,也就不会显着地影响审计费用了。

  流动性监管指标中的人民币流动性比率与外币流动性比率的 P 值都显示对审计收费并不存在影响,因此假设 H2 并没有得到证实。对于所有样本来说,人民币流动性比率指标都达到了监管底线的25%,而外币流动性比率仅有 7%的样本量未达到监管底线的 25%,这说明在防范这类风险上商业银行自身存在充足的能力。同时,监管机构针对流动性比率的监管相较于存贷比的监管也更加宽松,在《商业银行法》中对于流动性比率的管理要求仅局限于两条,即达到监管底线 25%的标准要求以及未达到 25%标准的处罚,而针对存贷比的监管要求从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到法律责任的阐述都有详细具体的要求,这可能是相较于存贷比而言流动性比率的影响仅局限于商业银行本身,并不像存贷比一样还会影响到整个经济市场。并且流动性比率的监管指标在《在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中第二十一也指出“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本核心指标不作为行政处罚的直接依据”。由此可见,宽松的流动性比率监管环境使得注册会计师注意到只要商业银行流动性比率达到监管底线,就不会对其进行重点审计,由此也就不会显着地影响审计费用了。

  新的监管指标流动性覆盖率的 P 值显示在 5%显着性水平上对审计费用存在弱负相关关系,即流动性覆盖率越高,审计收费越低,因此假设 H3 得到了证实。这说明尽管流动性覆盖率指标在我国于2011 年出台的《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中第一次被提出,但流动性覆盖率作为针对商业银行短期流动性监控的新标准,早在 2009 年就被巴塞尔委员会首次提出使用流动性覆盖率指标用于度量短期压力情境下单体银行的流动性状况,这就使得流动性覆盖率作为衡量商业银行短期流动性风险的一项重要指标不仅被监管机构所重视,也被注册会计师所关注。但是,流动性覆盖率对审计费用的影响并非像人民币存贷比对审计定价的影响一样显着,这同监管机构越加重视的指标,注册会计师会收取更多的审计费用有些差别。这可能是由于新监管指标的各项规定并不完善,比如《办法》仅仅对流动性覆盖率的计算方法和达标要求进行了详细阐述,并未对其未达标的法律责任提出要求,这就可能使注册会计师认为监管机构对流动性覆盖率的监管是阶段性的,而并非像存贷比一样是持续性的重点监管,因而对流动性覆盖率的审计并非像存贷比一样进行重点审计,由此对审计费用的影响也就不会那么强烈了。【4】

论文摘要

  
  综上所述,人民币存贷比、流动性覆盖率同审计费用之间存在显着相关性,其中人民币存贷比同审计费用呈现正相关关系,流动性覆盖率同审计费用呈现负相关关系,人民币存贷比在假设 1 上得到了验证,假设 3 得到了验证,而外币存贷比在假设 1上没有得到验证。外币流动性比率与人民币流动性比率尽管同审计费用之间呈现负相关关系,即流动性比率越高,审计费用也就越低,但由于其 P 值大于显着性水平 5%,使得假设 2 没有得到证实,要进一步验证流动性比率同审计费用之间的关系,可能需要扩大样本量进行进一步的研究证实。同时,本文通过对审计定价模型的变化,进一步验证到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规模、经营网点数量同审计收费之间存在着显着正相关性,这与前述文献相符合,而且进一步发现,相比于非国有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被收取了更多的审计费用,这可能与国有商业银行开展业务较早、分支机构数量较多有关,由此使得注册会计师在针对国有商业银行审计时付出了更多的审计资源,从而收取了较多的审计费用,但是是否“四大”同审计定价之间相关性并不显着,这可能与样本数量较少相关,需要扩大样本量进行进一步验证。

  (四)稳健性检验

  为了进一步检验结论的可靠性,本文对其进行稳健性检验。以往的研究资料表明,审计收费同资产规模之间存在着显着性关系,这就使得从审计定价角度研究审计定价问题易受到资产规模的影响,而通过使用审计费用率研究审计定价问题,可以剔除被审计单位资产规模对审计定价的影响,更容易透过现象分析出审计收费的影响因素,李补喜、王平心(2004)在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特征的研究中也证明了这一点[23]。因此,本文通过使用审计费用率来替代审计费用对其进行稳健性检验。表 5 是使用审计费用率后的实证检验结果,通过比对表 4 可以发现,其结果存在一致性,其中人民币存贷比与流动性覆盖率同审计费用率存在显着性,人民币存贷比同审计费用率存在正相关关系,流动性覆盖率同审计费用率存在负相关关系,表明当人民币存贷比越高,流动性覆盖率越低时,审计费用率也越高。外币存贷比与人民币流动性比率同审计费用率之间不显着,只有外币流动性比率同审计费用率之间存在着显着相关性。但总体来讲,本文的研究结论仍然没有改变,这表明本文的研究结论具有较强的稳定性。【5】

论文摘要

  
  六、研究结论与政策启示

  本文通过审计定价模型揭示了上市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中审计定价的影响因素。上市商业银行审计定价模型是根据我国监管机构发布的一系列法律规范进行的扩展所得,有着丰富的制度背景。

  本文通过选取 2008~2013 年上市商业银行有效样本的检验可以看出,上市商业银行在针对监管标准的应对上更多地采取了形式主义建设,这一点可以从表 3 中监管指标的各项数值中看出。由于监管机构针对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各项风险指标的要求仅仅是底线要求,这就使得商业银行对于监管底线采取了“打擦边球”的措施,并且商业银行也不会因为面临更严重的各项风险(比如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 而采取更多的防范措施提高自我监控标准,那么当商业银行面临更严重的内外部风险时,仅仅只存在抵御风险的最低能力,缺乏进一步化解风险、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实力。

  影响审计定价的流动性风险因素主要包括:人民币存贷比和流动性覆盖率这两个因素。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知这两个因素与注册会计师收取更高的审计费用存在显着相关性,而对于外币存贷比、人民币流动性比率与外币流动性比率这三个因素对于审计收费并不显着,这是由于注册会计师在考虑审计风险的同时,关注与被审计单位相关的监管标准,当监管机构阶段性地关注某一监管指标时,注册会计师会对该项指标实施更多的审计工作,从而收取更多的审计费用,比如针对流动性覆盖率的审计;当某项监管指标存在更严重的法律后果时,注册会计师会对该项指标进行重点审计,也会导致收取更多的审计溢价,比如针对人民币存贷比的审计;对于更多的监管标准而言,当监管机构既不特别重视,也没有造成很严重的法律后果时,只要上市商业银行达到了该项监管标准的底线要求,那么注册会计师就不会过多的关注该项指标的具体情况。总之,注册会计师考虑上市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时不仅考虑了经营活动风险与战略管理风险,也从监管角度出发考虑了审计风险,从而最终影响到了审计定价。本文同样观察到同大多数行业审计定价影响因素相一致的结论,即资产规模越大、经营网点数量越多的商业银行同样支付了更多的审计费用,审计溢价同样存在于商业银行审计市场中。同时,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开展业务较早、经营网点数量较多、资产规模较大使其支付了更多的审计费用。总之,注册会计师收取的审计费用在考虑了被审计单位具体经营活动风险与战略管理风险后,也与监管机构所认为的重要监管指标密切相关。

  本文研究结论的重要意义在于:(1) 在确定商业银行审计定价模型时,除了考虑银行规模、经营复杂性和事务所特征等一般因素外,不应当忽视因监管标准变化对审计定价的影响,本文为此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2) 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不仅能够降低商业银行风险危机,还可以降低注册会计师所收取的审计费用。

  流动性风险水平的高低事关商业银行的生存和发展,但从上文的分析来看,我国上市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总体上处于低水平的形式主义的管理状况。如果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得不到切实改善,审计风险就难以降低,进而减少事务所收取审计费用的目标就难以实现。所以针对上市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管理,本文认为:(1)要加强商业银行的法律制度建设,使监管标准从构建到落实法律责任实现方方面面的规范化建设,实现商业银行的审慎管理;(2)对比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外部监管,商业银行对流动性的主动管理效果往往大于被动监管的效果,而且更加直接稳定。因此,切实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意识是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基础,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的落实是降低商业银行风险水平的有力手段。

  由于本文无法观测到影响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同时对于操作风险的具体测算指标也没有准确依据,因此本文的审计定价模型没有考虑这两类风险对审计定价的影响。同时,当前上市商业银行并没有对外披露流动性覆盖率,并且流动性覆盖率的测算的具体指标有许多都未曾在商业银行年度报表中进行披露,本文针对流动性覆盖率的测算方法是比较粗糙的一种简易方法,缺乏更高的准确性,这可能也是造成流动性覆盖率同审计收费弱相关的原因之一。流动性风险的有效控制事关商业银行的生存和发展,因此更多的关于流动性风险与审计定价之间关系的实证研究需要进一步开展,同时也需要我们对审计实务进行理性的思考和归纳总结。另外,基于监管者的需求,商业银行会被要求建立更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那么就会出现更多的非审计服务需要,我们进而可以就非审计费用对商业银行审计定价的影响做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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