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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制度的改革与创新策略

来源:学术堂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12-20 共3450字

  摘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背景下,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途径,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随着发展进程的深入,社会面临新的格局调整,税收制度的改革与创新需要结合新的目标,从根本上解决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完善税收制度结构,以实现税收制度的现代化。

  关键词:税收制度,创新,改革

税收论文

  我国的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为了顺应主要矛盾的变化,应基于该目标,全面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而税收所起到的资源配置与收入分配的作用,将使得对税收制度进一步制定发展要求。进入新时代,应该以国家发展创新战略为主要导向,从积极推行税收优惠法定,优化税制结构以及实现真正的税收现代化等方面,进行详尽的改革与创新思路探究。

  首先,国家的创新事业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都需要一定的经济实力作为支撑力,而国家财政收入给予其最直接的资金支持,国家创新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综合国力,最终归于居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这又将反作用于为创新事业提供经济基础。为了保证财政实力的稳定性,税收制度需要能确保税收征收的稳定性,“双稳”构造出作用与反作用及其互赢的局面。税收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应秉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使得征税与纳税之间形成一种公平平等、绝对信任的关系形式。

  其次,无论如何对其进行改革与创新,税收制度仍应有系统化的体系,甚至作为实现现代化的税收制度,都应当为征管税收提供标准的规范化法律法规,这样才能衡量不同或同种的征税对象,法制化也为公正性的实现提供相对的保障,构建人人平等的法律环境,该维持征纳税关系驱使稳定,依法治国的道理同样适用于治理税收上。

  1 我国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1.1 法律法规不完善

  税收制度首先应由行政机关提出并完善,再进一步将其法律化,使得税收制度更加正规具有约束性,一般来说,法律法规相比于规章制度权威性较大,促使遵守税收制度的规范性提高,形成一套标准的体系。但是,在现行的税收制度中,纳税的有些权利在法律中还未进行明确的规定,对像消费税等这种税种,税收制度中并没有全面的规定,甚至一些正式的规定中都没有说明,这些缺失的重要税收制度部分,从纳税角度看,无法得到权益的保障,一些税收制度可能会被滥用或忽视。税收制度的执行必须贯彻税收法定原则,在体现出税收的强制性的同时也对纳税人的合法利益提供了必要的保护。在查阅我国的各个法律中,我国并没有对税收制度建立系统的规定体系,在法律中的不同条例中,对依法纳税与维护纳税人权利分别进行了相关规定。

  1.2 税收透明度不高

  公开透明的税收制度,使得公众能清楚的了解税收的具体征收过程,什么税种征收多少税以及具体的纳税规定等等,这些也让行政部门的工作得到肯定与支持,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获得公众的信赖,在了解税收的过程中提出自己的想法,帮助行政机关完善税收制度。在规定的税种中,最常见的个人所得税是典型的透明税,在一些发达国家中税收透明度与我国相比较高,因为这些国家中的税收、个人所得税等透明税占了比较大的比例,税收透明度过低,将造成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任度降低,也不能从根本上进行税收制度的改革,一些平等关系的体现就是通过公开透明原则,站在同一水平来处理征纳税双方的行为,所以公开透明对税收制度的发展上尤为重要。

  1.3 税收不平衡

  从个人这一方面说,在税基不合理的情况下,并不能调整高收入与低收入之间的差距,高收入群体来说相对税负较轻,而对中低收入群体则负担着较重的税负问题,这将加大居民的贫富差距,个税制度的改革并没有完全解决这个问题,利用税收来调节贫富差距这个手段,不能起到明显的效果。另一方面,规模不同的企业之间也存在着不平衡的问题,小企业想要靠自身发展比较难,这就需税收制度为小企业带来一定的优势,缩小企业发展的不公平程度。甚至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相比承担的税负高,在国际竞争市场上中国企业就处于劣势一方,这样就直接阻碍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市场的商品承担的税负被包括在售价中,售价也会有所上升,在对外出售时失去了竞争优势。

  2 我国税收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措施

  2.1 税收优惠法定

  税收优惠是在税收制度中的一些规定中,针对特定的群体,使其减轻或直接免除税负,这是从另一个层面赋予纳税人特殊的权力,税收优惠是基于对科技创新,鼓励企业发展或环境保护的追求,从而整体上促进社会的共同进步与发展。

  税收法定是指税收由立法机关规定,税收优惠法定意味着税收优惠只能遵从法律,但就目前形势,税收优惠法定还并没有达到规范的程度,第一,税收优惠针对的对象较多,税收优惠规定比较繁杂,纳税人在纳税中除了要遵循统一的法律规定外,还要去了解在不同地区针对不同群体制定的税收优惠规定,从执行力方面,可行力较低。第二,税收优惠本身是作为激励政策,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详细的进行说明,在早期中,税收优惠对新技术的应用有着优惠政策的鼓励,但现在社会更多的是专注于对新项目的研发,但现行的税收优惠却很少对此有些相关规定,这不利于促进创新性的提升,在应用与开发发展方面是不均衡的。第三,税收优惠会被有些地方政府用来吸引外商,壮大地方利益,完全与最开始设立税收优惠的目标背道而驰,这将造成地区之间资源的极端化,税收优惠力度大的地区,可能会有资源饱和的情况,特定类型的企业趋利于税收优惠对其的规定,都竭力驻于同一个地区,会形成发展不平等的境况,阻碍了共同发展的目标导向。

  为了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法定,首先将对繁杂的税收优惠规定进行规范化,对一些随着社会发展,目标转移的规定可能已经没有任何效用,应该将其停止,仍留有效用还可以延续,对其不合理的部分予以改进。提高税收优惠的法律层级,执行需经由法律规定,规范性更强。其次,对税收优惠应制定特殊的法律,分类税收优惠规定,汇总整理成统一的体系,为建立税收优惠法奠定基础。

  2.2 优化税制结构

  税制结构体现税收制度的整体结构,税制结构有着不同的划分标准,例如直接税与间接税,税制结构所显现的贫富差距不同,创新促动力不同,优化税制结构将有效缩小贫富差距,同时促进创新性发展。就直接税与间接税方面展开讨论,第一,直接税更能鼓励创新,如果有一定的税收优惠,吸引其进行创新行为,很少有国家在间接税上进行税收激励,其限制性决定了效果不显着。第二,创业企业在初期利润都较少,资金尚不足,对创新项目投入没有本金保证,而大企业与中小企业还是有所区别的,大企业规模较大,有一定的资金基础,更容易获取资金,中小企业融资手段少,抗风险能力低,对中小企业来说,税收优惠带来的好处更明显,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是在企业所得税中。第三,纳税的纳税义务有时是在特定时间发生的,比如消费税是在消费时这一纳税义务才存在,直接税可以在行为过程中或满足发生条件即发生,但间接税却需在行为完成时才能予以进行税收,这也会错过最好的激励时间点,有诸多的不确定因素。第四,对创新性企业来说,研发人员就是他们的核心主导力,如果研发人员的创新热情高,则创新性也就自然提升了,而对研发人员,工资税就是最直接的激励对象,对这些直接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最大程度激发研发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税制结构与税收制度密切相关,为了使其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提高治税的能力,在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征税比率之间进行调整,适当进行税制结构合理化,优化税制结构从本质上也是税收制度创新的过程。

  2.3 健全地方税收体制

  在我国税收制度的改革进程中,地方税收体系应当与此同时一起全面化创新,地方税收结构的差异,将导致地区间税收差距过大,在不断发展的经济背景下,拘泥于现行的税收制度,是追赶不上时代的脚步。全面的改善地方税收体制,保证地方稳定的财政收入,维持基本的建设资金来源,大力发展各地地方经济,各地均衡发展,有利于社会整体稳定,维护治国稳定,尽量减少地方之间的不平等,以协调均衡为首要目标。

  结束语

  税收制度作为治税的重要衡量标准,应当符合时代发展的需求,顺应时代经济形势变化,解决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推进国家创新事业进程,从分配不平等、差距大等角度,深究其最终本质,发现问题并大力实行改革创新,旨在建立一个全新的现代化税收制度。

  参考文献
  [1]贺伊琦, 张媛.五大发展理念下我国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J].山西财税, 2019 (05) :28-32.
  [2]孙玉栋, 庞伟.我国现代税收制度的改革趋势探究[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 2019 (1) :12-19.
  [3]许晓东.浅谈我国税收制度及其改革趋势[J].财会学习, 2018 (35) :14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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