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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我国税收征管的路径设计

来源:学术堂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12-20 共7533字

  摘要:本文基于大数据相关理论对我国税收征管问题进行研究,发现我国税收征管存在诸多问题,并针对我国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设计大数据背景下推进我国税收征管的路径,试图构建与大数据时代相适应的税收征管模式,进而促进税收征管体系的不断成熟。

  关键词:大数据,税收征管,推进路径

税收论文

  一、引言

  税收征管是税收征收管理的简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收的计划以及统计等业务的管理,其目标是要实现漏管户最少化、税款流失最小化、税收成本最低化以及纳税服务优质化。而税收征管制度作为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进入经济转型时期以来,由于税制变革以及经济发展的推动,税收征管制度一直处于一种变革的、动态的过程中。进入21世纪以来,大数据技术不仅带来了数据信息化,也使得移动互联技术覆盖范围越来越广,并催生了各类数据的产生及迅速增长,为税收征管模式改革创造了条件。在此背景下,我国对现有的税收征管模式进行了多次改革,并不断开展了金税一期工程、二期工程、三期工程的建设,从而为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到了金税三期工程建设,推进数字信息化成为了可能。税务机关将大数据技术与税收征管模式相融合将成为税收改革的必然趋势,使得税收征管模式进入到数据信息模式。因此,本文基于大数据背景下,以我国税收征管作为研究对象,积极探讨推进税收征管模式改革的新途径,进而保障税收征管工作高效进行。

  二、我国税收征管现状

  (一)《税收征管法》不断完善

  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要求,我国正积极构建统一、公平、法治、开放的税制。我国于1992年颁布《税收征管法》,其对于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收征管的科学规范,发挥了积极作用。进入新世纪后,我国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体现了依法治国、依法治税方略在税收征管中的具体落实,标志着我国开始逐步完善税收征管制度,进而推进依法治税工作的开展。紧接着,我国于2002年开始实施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推进了我国税收征管法制化建设。同时,我国税务总局为了更好地贯彻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推动税收征管制度地完善,先后出台了许多配套的制度与办法。如《国家税务总局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等。随后,我国税务总局于2014年依据中央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的要求,不仅成立了国家税收改革领导小组,也成了《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组。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于2005年向社会公布了《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简称《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主要增加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相关规定,也对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及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定,进而较为完善地构建了我国税收征管法律体系。

  (二)税收征管模式改革有效推进

  我国于1994年提出了税制改革,并将依法治税纳入到税制改革之中。本次税制改革不仅对纳税人申报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也要求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的稽查,并广泛引入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治理,进而形成多元化的税收征收治理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经历了四个重要的发展阶段,首先是税收专管员模式,主要特征是计划经济开始向市场经济过渡;其次是征收、管理与稽查相分离的阶段,主要特征是我国开始全面建立了市场经济制度;再次是集中征收与重点稽查阶段,主要特征是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重点推进纳税申报并优化税收服务为核心;最后是新时代税收征管工作阶段,主要特征是强化税收管理与推进税收稽查,以互联网技术为平台,进一步优化纳税申报制度和服务理念。可见,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地发展,不仅需要及时调整经济结构,也需要不断改革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进而推进征管思想和征管手段日渐成熟。

  (三)税源监控取得明显成效

  税源是税收收入得以实现的源泉,而税源监控是税收征管的基础与核心,也是完善实现税收监控的关键。可见,税源监控不仅能体现税收征管的质量,也是推进税收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有利于税务机关及时掌握税源并有效实税收收入。当前,税源监控体系主要由税源预测、税源管理、纳税能力估算以及税收审计等四部分组成。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税务机关为贯彻落实税源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重要要求,经过不断探索与实践,对重点税源的监控已经纳入了税收征收的日常管理并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可见,税源监控体系的建立不仅有利于我国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也能有效减少了国家税款流失。同时,我国也要开展纳税评估,以推进税源监控管理的实施,以利于对税源监控进行全面分类,进而提高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水平。

  (四)税收征管能力明显提高

  近年来,我国税收征管能力不仅得到了强化,也极大地提高了税收征管的质量,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其中,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税收收入仅为3597亿元。此后,我国不断进行税收征管模式改革,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彻底摆脱了政府财政赤字的困局。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税收收入增长速度较快,总量已经突破了10万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相关数据,我国税务部门2017年实现税收收入高达12.6万亿元,同比增长8.7%,比2016年提高3.9个百分点,不仅扭转了税收增长持续放缓的状况,也实现了税收收入平稳较快增长以及税收与经济协调增长。同时,我国也开始将互联网技术与税收征管模式相融合,有利于税收征管实现信息化,进而推进税收信息化的快速发展。此外,税务部门还积极运用信息化的管理手段,改进工作流程,开展网上行政,为纳税人提供多元申报方式,为税收现代化管理目标提供了重要保障。

  三、大数据背景下我国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与大数据时代不行适应

  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税法体系,不仅包括一系列的单行税收法律,还包括部分行政法规及条例。在大数据时代,我国税收征管制度却存在诸多缺陷,除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通过全国人大立法,其余的法规几乎都是行政法规或者暂行条例,使得这些法规难以上升到法律层面,导致法律与行政法规、条例在大数据系统不能实现互通互融。同时,我国税收征管监管制度不统一,导致地方税务机关各自为阵,不利于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大数据技术进行统一管理。此外,我国虽然建立了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并利用大数据技术在该系统中设置了监控考核模块,试图以互联网技术为作为信息平台,有利于上级税务机关监控下级税务机关。实践表明,我国税务上下级机关之间并没有利用该监控考核模块,基本上都是各自为阵,制定自己考核与监督制度,使得大数据背景下税收征管监管制度难以统一。

  (二)税源监控未能与大数据技术相结合

  税源监控风险存在于税收征管的每个环节,欧美发达国家对税源监控风险不仅实现了全程跟踪,也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风险管理。可见,发达国家利用大数据技术实施税源风险管理有效的促进了纳税遵从原则,并提升了税收征管的专业化水平。近年来,税源监控在我国的税收征管中开始得到重视,并将风险预警制度纳入其中,在提高税收遵从的同时,也保障了国家的税收利益。而对于大数据时代,税源监控对于数据的挖掘与开发研究都起到了十分重要作用。尽管如此,我国税务机关在税源风险监控与控制指标方面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例如,税务机关对纳税评估方式停留在表面,仅仅通过企业报表、发票控税、到户检查、纳税申报、电话访问等方式来实现,而未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动态分析。显然,这些方式只能对静态的数据作出分析,不利于对税收方式进行更加深入的专业化分析与研究,也不利于分析税收经济的前瞻性,进而导致无法对税务的风险进行预估。可见,我国对税源监控未能与大数据技术相结合,仅停留在税源风险监控的静态阶段,缺乏利用大数据技术对税务源头动态风险的监控。

  (三)征管信息化建设与大数据环境不相适应

  我国税收征管仍然以传统的征收方式为主,征管信息化建设与大数据环境不相适应。这表明,在大数据时代,我国的税收征管手段仍然处于向信息化、科学化及程序化的过渡之中,这就导致税收征管信息的传递、共享及反馈的速度与范围有限。可见,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与大数据环境不相适应,已经不能满足税收新征管模式的需求,使得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征管信息利用率低、税收征管缺乏关联信息的支持两方面。

  (1)征管信息利用率低。我国税务机构内部存在信息传递不顺畅、共享度较差的问题。尽管,税务部门采用了计算机受理纳税申报、发票出售等涉税事宜,但在税收征收、税收稽查、税收管理等流程中并未采用大数据技术传递数据。同时,我国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对大数据技术重视程度不够,并未普遍运用信息技术处理纳税信息,更没有实现税收数据地完全共享,导致“信息割据”、“信息孤岛”等现象出现,这就使得信息流通不畅与征管信息利用率低,进而影响了纳税信息的应用效率。

  (2)税收征管缺乏关联信息的支持。我国当前税收征管并未利用大数据技术来获取关联信息,导致信息交换与共享受阻。分税制以来,国税与地税由于拥有一个共同的上级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其信息交换具有相应地制度保障,协调性较好。然而,它们同工商、银行、海关等部门之间缺乏信息交换机制,更没有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信息共享,导致税收征管难以得到其他相关方的信息支持,进而严重影响税收征管工作效能的正常发挥。

  (四)征管查流程与大数据集中分析不相适应

  我国自《税收征管法》颁布实施以来,征、管、查三分离的税收征管流程在全国个税务机关得到广泛推广。从机制设计来看,该机制有利于平衡与制约内部各方,理论上可以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然而,在实践中,该机制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反而不利于各部门明确自身的职责,这样就会出现制度上的漏洞,导致税收征管流程权责划分不清楚。近年来,大数据技术不仅波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也给税务机关带了极大的挑战。一方面,我国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查的过程中并未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导致各职能部门不能很好的衔接与配合,使得我国税务机关税收征收信息化程度较低,不利于税务部门之间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另一方面,大数据技术的主要优点表现在数据集中共享、多层次高效分析。这表明,税务机关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较为容易的实现数据一站式处理,并实现对数据的提取、处理与分析等,这一数据管理流程正好与我国税收征管流程中的税源监控、征管管理、和税务稽查等环节相对应。可见,我国存在征管查流程与大数据集中分析不相适应的问题,进而导致我国税收征管效率低下。

  四、大数据背景下我国税收征管的路径设计

  (一)完善大数据背景下税收征管的法律法规

  税收法定原则是我国税收领域的一项重要原则,而依法治税不仅是构成依法治国重要部分,也是推进税收法治化的重要途径,更是实现税收治理现代化的必要保障。可见,税收征管法治化是我国开展税收征收过程中的重要目标,而我国现有关于税收征管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鉴于此,本文根据大数据时代特征,提出通过完善税种立法、建立税收征管信息化的法律两种途径来完善税收征管的法律法规。首先,在完善税种立法方面。我国全力推进税法基本法的制定,并赋予其在税收领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税收基本法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起到统领和指导其他单行法的作用,进而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同时,在大数据背景下,我应将强化各税种的立法程序,将行政法规与暂行条例提升至法律层面,并通过大数据系统实现各税种的相关要素互通互融。其次,在建立税收征管信息化的法律方面。为了实现大数据背景下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目标,我国要完善各税种的信息化管理办法,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其地位,以确保所有税种及税收征管流程都纳入大数据背景下税收信息化建设之中,进而为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目标的贯彻落实提供最权威而清晰的保障。在国外,美国宪法不仅明确规定涉税各应方具有提供信息的法定义务,也将这种义务规定为法定强制义务。鉴于此,在大数据背景下,我国应从顶层设计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积极推动相关的立法工作,通过建立一些列的法律法规,进而推进我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

  (二)加强与完善大数据背景下的税源监控管理工作

  (1)建立内通外联的税源监控网络。我国税务机关单方面的计算机网络和空间意义上的集中征收难以实现对税源的监控,只有将纳税信息综合后的集中才有可能实现,这意味着将纳税信息集中能将物流、人流变为更加高效的信息流。鉴于此,在大数据背景下,我国税务部门要将内部控制与社会监控相结合,通过大数据技术构建信息网络来完善重点税源的监控与管理。可见,我过税务机关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在税务系统内部实现对重点税源的监控与管理,有利于推进重点税源监控系统与其他税收征管软件无缝对接,进而推进税务系统内部信息化建设。同时,在税务机关外部,在符合《保密法》的前提下,税务部门要利用大数据技术从企事业单位、社会其他团体获取信息,并通过大数据网络实现数据信息资源的共享,以促进与其他政府部门联网,进而有利于税务机关对重点税源监控与管理。

  (2)深入开展监控数据的分析。我国税务机关通过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经营现金流量、利润情况进行跟踪与分析,有利于及时准确把握税源规模及变化情况,从而为我国的税收征管提供数据支持。鉴于此,税务机关应该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来实现对数据与信息的监控与分析。首先,在对企业申报资料审核方面,我国税务机关要利用大数据技术从静态和动态两方面分析宏观经济政策对税源监控与管理的影响,有利于把握重点税源的变化趋势。其次,我国税务机关要利用大数据在数据处理与分析功能方面的优势,摸索建立税源动态预测模型,以利于科学预测税源未来的发展趋势。再次,税务机要通过大数据技术来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这就需要税务机关之间要及时反馈重点税源的变动情况,上级税务机关要对下级税务机关进行动态监控并建立定期公布制度,有利于强化税务机关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进而加强加强与完善税源监控管理工作。

  (三)提升与大数据相适应的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水平

  (1)树立税收信息化管理的新理念。当前,面对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科技加管理”的工作方针,这不仅能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也有利于国家稳步的开展推行征管改革,进而提升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鉴于此,我国税务机关应积极利用大数据技术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并不断提高思想认识,不仅有利于提高其信息化建设的积极性,也能推动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改革。同时,税务机关要利用大数据技术来培养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充实税务工作队伍,有利于税务人员信息化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大幅度提高,进而满足信息化建设较强的技术性对于人员素质的迫切要求。

  (2)加强信息采集和信息共享。一是加强内部信息的采集和共享。我国税务机关内部各种税收征管软件种类繁多,但软件与软件之间、系统与系统之间基本上是相对独立的,使得大量信息分散在各个系统中难以实现共享。鉴于此,税务机关应通过大数据技术加强各系统现有数据的整合,在信息化工作中致力于数据系统的整合,将各种软件的数据归集到一个数据仓库中进行共享。同时,税务机关还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积极推广应用征管档案电子化,有效运用二维码、数据库信息技术等现代信息手段,将税收征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纸质涉税资料转化为电子数据,分类归档后形成电子征管档案进入信息管税系统,实现纸质征管资料数字化处理。二是加强外部信息的采集和共享。税收征管面临的最大难题就是信息不对称,一旦税务机关全面掌握了纳税人全部涉税信息后,就能有效保障国家税收利益,进而降低税收流失的风险。因此,税务机关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利用大数据技术搭建和完善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将工商、金融等所有第三方部门纳入数据平台管理,实现高效的数据信息共享,有效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瓶颈问题,进而为风控信息比对提供数据保障。同时,税务机关应利用大数据技术拓展信息化应用渠道,推进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并以涉税信息的采集、管理、运用为主线,积极实施信息管税,进而有效推动社会综合治税。

  (四)建立与大数据相适应的征管流程体系

  我国税务机关要围绕强化征管、降低成本、优化服务、分权制约以及提高效率这五个绩效目标。因此,我国税务机关要按照税收征收风险管理流程的要求,有效借助大数据信息流程”的框架,合理规划税收征管流程的总体架构,积极推进职能重构、流程重组以及资源整合,最大程度地促进税法遵从以及降低征纳成本。同时,我国税务机关要运用大数据在计算机系统中传输的方向、步骤等属性来刻画实际的业务活动,将受理审批、纳税评估、调查执行、税务检查、事后监管等作为重要的流程节点。在此基础上,我国税务机关应进一步通过重组业务流程,进而能够将纳税申报、税务登记、待批文书受理、资格认定、发票发售等应由办税服务厅处理的全部“主营”业务集中归并设计,合理体现纳税人需求导向与政策法律导向,进而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监控功能以及分析决策功能。此外,我国税务机关应利用大数据技术重组组织机构体系,有效改变税务机构设置上存在的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等现象。另外,我国税务机关通过将大数据技术与税收征管模式相融合,以适应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并积极开展税务机构改革,取消原有征收科室,合理设置税务咨询宣传服务机构、稽查机构、情报信息机构、法制监督机构、业务政策机构等,进而建立与大数据相适应的征管流程体系。

  (五)将大数据理念融入税收征管体系之中

  在大数据成为国家战略的背景下,我国如果能够掌握大数据、挖掘大数据以及增值大数据,就能够在激烈地国家竞争中获得发展地机会。因此,为了构建新的税收征管体系,我国税务部门必须要树立大数据的理念,进而将大数据理念贯穿于税收征管体系建设之中。同时,大数据不仅仅是信息技术的重要革新,更预示着我国税收征管工作理念的重要转变,必将会对我国税收征管工作产生重大而深刻的影响。然而,我国税务部门对大数据在税收征管中的重要作用认知仍然非常有限,这就有必要加强宣传与引导,从而不断提升税务部门对大数据战略与相关技术的重视程度以及从更深地层次认知与了解大数据。此外,税务部门还要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从复杂地征纳现象中有效识别出深层次的税收风险,从而能够从整体上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参考文献
  [1]戴海先:《论税收征管改革若干问题》,《税务研究》2007年第1期。
  [2]黄正逊:《加强税收征管数据质量管理的思考》,《中国税务》2014年第7期。
  [3]靳东升:《转轨过程中我国税收体系的基本演进及当前增值税改革的现实意义》,《地方财政研究》2013年第2期。

  [4]本刊评论员:《依法治税强化征管———评新<征管法>的颁布实施》,《中国财政》200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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