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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大学生创业的财税政策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7-04-27 共5204字

  第 6  章 扶持大学生创业的财税政策建议

  政府有责任提供包括营造良好创业环境、提供创业服务等公共产品,这也是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文基于 MOS 模型,结合我国扶持大学生创业财税政策的现状,提出完善扶持大学生创业财税政策的对策建议。

  6.1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大学生创业教育。

  创业教育的有效开展离不开相应的经费支持,财政应该重点加强对创业教育基础性研究、创业教育及创业培训的投入。

  6.1.1增加创业教育投入。

  加强创新创业师资队伍建设。高校需要根据自身办学的特点及不同专业学生的诉求,并结合当下社会经济环境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一是引导高校就业指导教师对创新创业教育进行理论及案例的深入研究,定期组织教师间的培训交流,着重提高其将创业教育融入就业指导课程的水平,保证课程取得实效。高校也要在培训经费支持及职称评定方面给从事创业研究的教师以支持。二是邀请社会专家学者及创业成功者亲临授课现场,采用更为多样化的教学方式、更为丰富的创业教育内容,为大学生提供全面创业教育和实际指导。

  推动科技资源向大学生开放。技术创新是大学生创业成功的关键所在,"用智力换资本"应当是创业大学生的突出特色,掌握先进技术更是在后续投融资及拓展市场上取得优势地位的必要条件。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企业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各类科普场馆设施面向大学生开放,对这些机构依照提供设施的数量、质量予以财政补偿,从而提高大学生的科技创业素质。

  培育积极的创业文化。社会上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社会心理等会潜移默化的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在社会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下,就业型教育导致陈旧的就业观念根深蒂固,淡化了大学生的创业意识。政府有必要重视对创业进行正面宣传,引导社会就业观念向理性的方向发展,为大学生创业活动营造积极的社会氛围。

  6.1.2优化创业培训机制。

  设计培训机构进入、退出机制。社会培训是大学期间创业教育的延伸,社会创业培训机构的宗旨是帮助创业者提高创业技能,它们的实用性和营利目标更明确。在扶持大学生创业方面政府职能的转变,要求政府由过去直接提供服务转为增强协调能力、组织提供创业培训服务,引入政府采购机制,对创业培训机构优中选优,保证培训质量。政府在提供创业培训时,可以通过被培训者"用脚投票"的方式而不是单纯通过政府指定选择培训机构,这样可以对培训机构产生反向激励,使他们不断提高培训服务质量。

  改善创业补贴方式。以往培训补贴直接发放给培训机构,只要培训机构完成了培训课程,就可以按照相应的培训人数领取补贴,具体培训效果无法评估。下一步,可以考虑建立创业者评价机制,以培训质量作为考核依据,通过创业者对培训内容评分作为发放创业补贴的标准,及时淘汰评价得分低的培训机构。

  6.2 改善财政投入方式强化大学生创业启动支持

  6.2.1发挥政府采购在大学生创业中的作用。

  政府采购助推创业企业发展。由于新创企业大都是中小企业,产品更新快、应变及时,能迅速迎合消费者的需求。但是在产品推向市场的初期,这些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并不高。政府可以鼓励新创企业和政府积极互动,参与到政府采购活动中。首先,由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宣讲政策,为企业和政府之间搭建交流渠道,使企业了解政府需求的内容。举办座谈会邀请大学生创业者参与其中,详细介绍政府采购的相关法规制度及操作流程,鼓励大学生创业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其次,向大学生创业园入驻企业发放问卷,掌握企业情况和产品信息,积极寻找政府采购产品目录与企业产品、服务的交汇点。

  加大政府采购对初创企业的支持。在相同条件下,大学生创业企业在成为政府采购供应商时具有优先资格:在各家企业竞争协议供货商资格时,在报价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考虑选择大学生创业企业;在产品、服务质量基本一致时,如果大学生创业企业报价低,优先选择大学生创业企业。同时,一旦参加政府采购的大学生创业企业中标,则要免收企业在竞标过程中的相关费用。

  6.2.2扩大以奖代补范围调动大学生创业积极性。

  扩大奖励范围。创新创业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为了进一步的推动企业创新和科技进步、减少创业风险,政府有必要加大对创新创业行为的奖励力度。如果初创企业为大型企业(尤其是国家重点扶持的大型企业)提供技术改造配套项目,该项目便可以享受由财政贴息的贷款。

  创新奖励方式。一是在发放奖励资金的过程中,注重对创业企业的引导作用,与考察相结合、分批次发放。这样不但可以激发创业企业在创新方面的积极性,而且能够有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二是探索除资金奖励外,以税收抵免、折合人员创业培训机会等相结合的方式,全方位提高新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6.3 调节财政投入结构优化大学生创业启动融资。

  创业资金往往是大学生实施创业活动的一道关卡。为帮助创业大学生实现创业梦想,政府需要在完善贷款政策、设立专门创业基金的同时,鼓励、引导社会创投基金发挥作用。

  6.3.1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助力大学生创业。

  我国当前的贷款担保政策手续繁琐、担保金额与实际需求相比偏低,难以满足大学生创业对资金的要求。完善小额贷款政策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补充机制,发挥担保基金代偿功能。除地方财政加大对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支持力度外,每年可从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的就业专项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对小额担保基金进行扩充,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

  二是降低贷款限制条件,科学优化贷款审批流程。要适当简化贷款审批手续,降低费用,使担保机构按市场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序运行,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便利通道。

  三是创新担保形式,扩大担保覆盖面。融资难阻碍创业活动的顺利展开,其症结在于信用担保体系不完善。由政府出资设立创业信用担保体系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担保资金可通过财政拨款、国有资产变现筹集,也可以尝试由金融机构和行业投资机构联合成立担保组织。通过扩大担保覆盖面积,扩大创业大学生资金来源。

  6.3.2设立政府专项基金扶持大学生创业。

  各级财政应扶持设立大学生创业基金及风险投资基金等多种基金体系。政府专项基金可分为直接投资、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以无偿资助的方式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启动资金,间接投资则是以项目参股或者融资担保等方式吸引风险投资的加入。

  政策资金支持应适当偏向以科技创业的大学生。由于大学生的创业优惠政策一般是和社会失业人员的创业优惠政策一起出台,所以政策的优惠偏向那些小成本、科技含量低的服务业,这不利于提高大学生整体的创新能,也不能对国家发展科技产业产生导向作用。政府要支持以科技创业的大学生,首先,要设立专项基金支持依靠科技创业的大学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产业成果,以此拓宽大学生的就业渠道。其次,将科技含量高的产业加入到政策优惠中,一方面对于利于操作的服务业要保持原有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另一方面对于大学生的科技创业,例如互联网服务业等也要加入到优惠行中。

  但是需要注意,由于我国目前的创业投资市场尚不完善,因此由政府出面设立专项基金在当下是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但是随着大学生创业整体的不断推进和发展,政府的最终目标是设立大学生创业融资的长效机制,逐步引入风险投资。

  6.3.3引入风险投资鼓励大学生创业。

  完善创业资本市场运作机制。发挥资本市场分散风险的巨大作用,针对创业企业的融资需求和阶段特点,建设互补协作的多层次证券市场。将社会资金导人创业投资企业,创投资金则应倾向于种子期企业。设计健康的风险投资机制,支持风险投资公司发展,为风险投资退出企业和市场建立畅通的渠道,培养一批具有较高风险管理水平风险和较强投资管理能力的人才队伍。

  引入创投基金。鼓励天使投资人、群团组织等以多种方式向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投资重点是具有创新技术支持和成长潜力的大学生创业企业。为沉积在民间的闲散资金找到支持创业活动的服务平台,形成全社会共担创业风险、共享创业成果的良性互动机制。

  6.4 调整税收制度助力大学生创新创业。

  对从事创业的大学生实行税费,是国家引导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法。税收减免的时间期限可以根据大学生从事的具体的行业及其规模进行等级划分。经营初期投入较少且资金回笼较快的行业,税收优惠期限可相对减少,而对于投入较大且在资本循环链较长的行业生产经营的大学生,可以适当对政策优惠期限实行延展。

  6.4.1税收政策对大学生创业企业的扶持。

  一是完善增值税政策。我国目前在各行业推行增值税改革,增加了抵扣固定资产的力度、降低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该政策为降低纳税人负担起到正面引导作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创业活动的兴起。但是创新创业企业一般以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为主,不能满足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也就享受不到该项税收调整带来的好处。因此建议国家进一步放宽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凡是有固定生产场所、能对产销环节实施把控、可以对各项应纳税额实现准确计量的创新企业,都将其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内。

  二是完善所得税政策。政府实际征收所得税时,可以采用查账征收或查定征收等多种方式,计算企业应缴纳所得税金额。但对大学生创业企业而言,由于规模小、财务制度不健全,一般通过查定征收核定企业所得税,这使得小企业不管有没有获利都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加了新办企业的负担。因此,在使用查定征收法确定所得税额时可以给予适当减免以鼓励创业。同时,为鼓励人才向新办企业流动,对到新创企业工作的员工尤其是技术人员,实行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额或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政策。

  三是完善财产税和行为税类政策。财产税的征收客体是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和地产,这部分固定资产是企业生存的重要资本。对财产税实行优惠,可以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面寻找突破口。新创企业大都采取租用的形式满足办公用地及仓储需求。现行财产税针对财产所有者征税,这部分税款会通过租金的形式转嫁给企业。因此,建议针对为创业企业提供场地的财产所有者,调整财产税减免金额,鼓励他们主动为创业者提供办公场所,减少大学生创建新企业的成本。

  6.4.2税收政策对大学生创新的支持。

  以税收激励初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投入份额。在征收企业所得时,增加对研究和开发阶段投入资金的的加计扣除份额。同时,由于从事自主创新活动产生的亏损,允许企业将其冲抵以后年度的应纳税额。建立再投资制度,鼓励企业将在自主创新活动中获得的收益继续投资于创新活动,按一定比例退回对这部分收益已经征收过的税款;建立专门针对初创企业自主创新的准备金制度,通过允许初创企业根据销售收入的高低提取不同份额的研发风险基金,达到降低科研开发风险[42].

  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条款,保护个人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对个人由于转让技术获得的报酬实行减免;对以科技入股的大学生创业人员享有的企业收益,以及个人由于参与科技研发获得的奖金、补助,都可以纳入个人所得税减免范围。

  6.4.3税收政策对大学生创业投资的引导。

  建立改善初创企业投资环境的税收政策体系。研究税收优惠对创业投资、信用担保、信托、融资租赁等多种投资渠道的影响程度,制定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初创企业的税收政策,如可以扩大对创投机构的营业税优惠政策范围,增加创投机构有关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标准。适当调低设立投资机构门槛限制,对投资于创业种子期、初创期等的投资机构实行税收减免,寻找加强税收支持的可行路径。

  要推动大学生创业活动有效进行,要减少对创业投资者在行业上、行政上、法律上的管制措施,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一个良好的规制环境;根据被投资者的行业及市场特点,设置合理的准入条件、放宽对运行注册资金到位时间的限制,都有助于降低大学生创业企业的进入壁垒。另外,还应该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完善投资者的退出机制,避免造成资源的浪费。

  此外,完整、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减少创业者和创业者的后顾之忧,这要求政府建立包括法律援助、社会保险等在内的一整套制度体系。创业本质上是思想、时间、资金及资源等的投资过程,这其中必然存在较大风险,需要投资者和大学生创业者共担。一旦创业失败,投资者必须面临大量资金无法收回的风险;而大学生创业所面临的风险则是资源浪费和失败后的去向。大学生就业存在黄金期,即毕业后的 4-5 年,然而一旦创业失败,无论选择再次创业还是就业,都面临较高成本。因此,政府需要建立与创业失败大学生的社保制度衔接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公益性岗位制度,将生活困难、无法短期内实现再次创业或就业的大学生纳入公益性岗位。

  6.5小结。

  政府在扶持大学生创业方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大学生创业财税政策在十几年的发展过程中,需要联系政策的出台背景肯定其取得的成效,同时也要关注现阶段创业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创业教育、改善财政投入方式强化启动支持、调节财政投入结构优化启动融资、调整税收制度助力创新创业、完善财税政策配套措施等促进大学生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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