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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现状与途径(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原来是喵
发布于:2016-11-23 共4531字
  (二)利用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可以享受所得税减半征收,“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当企业经营规模较大时,在条件请允许的情况下,可考虑将企业分立为较小规模的企业,使之符合“小微”企业的定义,从而享受有关“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以降低适用税率。
  
  (三)聘用特殊人员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支付的工资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是按国家残疾保障法的定义,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主要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企业可从自身特点出发,在一定的适合岗位上尽可能地安置残疾人员,尽可能多地加大税前扣除金额,减轻小企业的税负。
  
  (四)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几种收入可免除缴纳所得税:主要是购买国债利息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其中
  
  1.权益性投资收益实行源泉扣除法,当投资方的税率高于被投资方时,投资收益需按税率之差交纳所得税。
  
  2.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是指非营利性组织的非营利性收入。
  
  (五)利用产业优惠政策
  
  针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可以按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扣减;当年不足扣减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减。这里的专用设备是指符合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专用设备,该设备购置进入企业5年内不得转让、出租,若出现5年内转让、出租的,则停止享受该项优惠,并补缴前期已经获得抵减的所得税税款。
  
  (六)利用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规定,并且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可以减按15%的征收。小企业可以高新技术部分的业务从技术部门中分离,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新企业,从而获得享受高技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优化企业的税负。
  
  (七)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
  
  1.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免征或减征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是指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获取的转让所得,当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或超过500万元时,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收入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优惠政策。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可以是一项也可以是多项,当多项时,企业可分年转让,从而可充分享受该项政策
  
  2 .三项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三项完善研究开发费用指的是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当项目未形成无形资产时,应予以费用化,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50%加计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形成无形资产就应当计入无形资产,摊销时可按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分2年摊销。同时自2016年起,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及合作或委托研发发生的费用也可纳入加计扣除范围,并可追溯过去3年应扣未扣的部分。
  
  (八)利用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
  
  1.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为直线法,随后国家税务局以公告的形式,对固定资产按加速折旧法作了特别规定,至2015年1月1日起,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和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用的仪器、设备按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特别是“小微”企业新购进的10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采用加速折旧法,缩短了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减少了折旧期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的所得税款支出。同时也加快了固定资产的更新,增加企业产品升级换代的能力。
  
  2.合理选择存货计价方法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
  
  按现行所得税法规定存货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原则。存货计价的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对于存货计价方法的选用应视企业实际情况和财务政策,一经选用,不能随意更改。其中加权平均法的特点是当月发出的存货价值按月末一次的计算加权平均单价计价,忽略了价格的市场波动,该方法计算出的产品成本平均化。其缺点是当存货价格变化较大时不能及时反映企业的实际成本;先进先出法则是在假设企业先购进的先发出的基础上的一种计价方法,期末的存货最新购进价计价,这符合“谨慎性”原则,能够减小因物价下跌而带来的虚增资产风险。个别计价是价值流转与实物流转一致,又称“实际分批法”,能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计算出的产品成本比较符合实际,但是实际操作特别麻烦,实际应用中并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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