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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劳动权益法律保护探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小陈论文答辩
发布于:2015-07-23 共8375字

  摘要: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农民工的数量日益庞大,已逐步成为经济建设中的一支主要力量。与此同时,关注农民工问题,维护农民工权益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维护农民工权益还不能有的放矢,标本兼治。 关注农民工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之举;也是缩小收入两极分化,维护社会稳定,为国家经济建设创造安定祥和环境的有力保证。

  关键词: 农民工    权益保护   和谐社会    法律和政策建议

  一  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

  (一)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没有农村的小康,就没有全社会的小康。经济发展,生活富裕,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目标。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在我国总人口中还占有很大比重。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农村的经济状况得到了很大改善,但“农村真苦,农民真穷”的状况依然存在。由于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对土地的占用逐年增大。土地资源的不可再生性,使我国农民的人均占有耕地面积逐年减少。再加上农村人口的自然增长率较高,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加剧,在农村仅仅依靠土地连基本的生活都难以维持,更谈不上经济的发展和生活的富裕了。

  面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增多,为从根本上解决农民收入偏低问题,农民外出打工已成为改善自身生活状况的首选。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更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个必然选择。

  (二)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有利于逐步消除“二元经济结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在长期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桎梏,严重制约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为目标,在加大支农力度,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着成绩。但不可否认,由经济的二元性所产生的城乡二元性和社会结构二元性,正被制度性地演变为人的社会主体身份的二元性,人们获得权利和利益的根据不是看能力和贡献,而是看身份。

  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大多工作条件差,工作强度大,是城市居民所不愿从事的工作。在劳动密集型行业,一些重、脏、累、险等工种,基本上都是农民工。以笔者所在的单位为例,农民工占企业人员总数的70%以上,在企业的产值及利润中,农民工的贡献率不少于50%,但由于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农民工的收益都很低。如果有的单位再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不给农民工办理应该办理的各项社会保险,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将会严重受损,这不仅不利于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整体推进,更严重制约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有利于缩小收入两极分化,维护社会稳定。

  没有农村的稳定,就没有社会的稳定;没有农民的富裕,就没有全社会的富裕。我国农村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地少人多的现状,从根本上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农民与城镇居民之间的差距逐年加大,不仅制约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更严重影响到农村的稳定。农民工的劳务输出,既能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提高农民收入,逐步缩小城乡收入之间的差距,更有助于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整体推进和健康发展。如果对进城务工人员不进行有效的管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维护,就会对整个社会的稳定构成威胁。因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极端讨要甚至不惜后果的违法讨要就是有力的佐证。

  二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

  1. 我国现有的关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

  我国《宪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和休息的权利;同时,《民法通则》也有相关的规定。《劳动法》在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各种权利,第二十九条、三十三条规定了对劳动者的一些保护措施。《劳动法》作为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是宪法以下的最高层次的立法,从法的效力的角度而言,对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具有强大的效力。

  当然,除了基本法律之外,还有部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条例也有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内容。如《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职业技能培训考核条例》《工会法》《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相关的条文也有规定。

  2. 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

  在工资方面:一是初步建立了工资宏观指导体系。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除西藏以外)建立了工资指导线制度;在全国140个大中城市建立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二是开始探索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使劳动者能够依法参与企业的工资决定,正当维护自己劳动报酬合理增长的权益。三是建立并完善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覆盖的是全体劳动者,当前对维护农民工最基本的劳动报酬权益尤有重要意义。四是加强监察执法,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入手,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各地通过进一步强化劳动监察,开展专项检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初步形成了联合有关部门综合治理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氛围。特别是针对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的现象,2004年9月,劳动保障部会同建设部共同下发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4月,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对建筑企业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管理等行为提出了规范意见。

  在劳动保护方面:一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开展了多次专项检查,查处了一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侵害劳动者(其中大多为农民工)休息、休假等权益的案件。二是通过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检、举报专查和集中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企业违法强迫农民工加班加点的行为,保障农民工的休息休假权益。

  (二)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1.现行法律中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应该承认,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现行法律资源还是非常丰富的。我们有适用于全国的《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也有各地劳动部门诸如北京市劳动局制定的《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外地务工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通过对上述法律文件的分析,笔者认为,受对农民工角色定位的影响,现有法律存在如下问题:

  矛盾性。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劳动法。所有劳动者都享有平等就业、取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由此可以看出,一方面,《劳动法》是将农民工视为普通劳动者,将他们与城镇及其他劳动者一体调整与保护的主体;但另一方面,各地政府出台的政策规章却又将农民工加以特殊对待。如根据前述北京市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对外地务工人员可以选择就业的行业、工种等进行了明确的限制。这种对法律主体定位的不确定性,直接妨碍了法治的统一和尊严。

  不公正性。实践中农民工权益受损屡禁不止,固然有政府监管不力、用人单位不依法办事的因素,但其中也折射出立法的不公正。我们知道,法律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来调整社会关系的,然而,现行政策法规在调整农民工与政府、与用人单位及与城镇劳动者的社会关系上却表现出强烈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实质体现了对农民工权益的限制与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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