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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官素质和司法改革

来源:学术堂 作者:小陈论文答辩
发布于:2015-07-22 共10418字

  [摘要]:

  法官素质是指法官作为裁判者在处理案件时所表现出的各种能力,它包括维护公平正义的精神、娴熟的法律职业能力、灵活的专业适应能力、高尚的人格和德行、正确的法律意识和坚定的政治信仰和法律信念等。目前,就司法改革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言,提高法官素质是第一要务,司法改革成败的关键在于提高法官素质和法官职业化水平以及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

  [关键词]:法官素质 司法改革 提高途径  法官职业化  法律职业共同体

  [正文]

  一、法官素质的涵义及其对司法改革的重要性

  (一)、法官素质的涵义

  人的素质是指个人的信念、才智、能力和内在涵养集中体现。法官素质指的是法官作为各种案件的居中裁判者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所表现出的各方面综合体。注[1]法官素质的涵义主要表现为以下七个方面:第一,要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讲政治、讲正气,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开展审判工作,是人民法官必须确立的指导思想和政治方向。法官也要践行三个代表,河南高院院长曾说过,应把当事人看做兄弟姐妹、衣食父母。注[2]要树立为人民服务宗旨,把司法为民贯彻落实到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中,真正做到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多办利民之事,用好审判权力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同时,法官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武装自己,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法官“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维护党、国家及人民利益的思想是一致的,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确保法官的政治素质和法律素养。 第二,对法律职业的忠诚。一名法官应当为国家的法治事业作出贡献,把司法公正做为自己的职业目标孜孜不倦地追求。只有这样,才能经得起一切艰辛磨练、守得住寂寞,经得住权力、金钱、女色的引诱和考验,具备超于常人的持久力和免疫力。 第三,良好的道德品行。原我国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指出:“人民法官是否具备优良的品行、高尚的道德情操,这对确保公正司法意义重大”.  法官必须是一名具有良好道德品行的人。法官的道德品行不仅代表了法官的个人形象,更代表司法的职业精神,代表进步的道德观、价值观。只有在自身具备高尚道德品质的情况下,才能地以社会主义的道德标准和价值观念来评价是非、分清善恶,以自身的道德力量来推动社会文明和进步。第四,渊博的法学理论水平和扎实的实践经验。法官必须精通法律,逐步成为法律的专家,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运用理应超过当事人和普通群众,甚至超过律师。法官还应该拓宽理论视野,了解法学理论和最新研究动态。法官还应当具备积极的实践精神和丰富的审判经验。提高法官业务水平,书本知识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却是实践。只有通过长期审判工作的实际锻炼,才能获得丰富的工作经验,取得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独立处断能力。 第五,严谨的审判作风,坚决维护公平和正义。司法是一项实践性、操作性很强的国家活动,注[3]需要求实、严谨、公正。具体到审判工作中,应该抱着对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的态度来认真审查、分析案件的事实与证据,确定是非过错。马虎轻率、偏听偏信、主观随意、言语不检都是司法公正的大忌。 第六,娴熟的庭审驾驭能力 .庭审驾驭能力是法官业务素质、心理素质以及分析判断能力等素质的综合反映。我国法院在庭审中是职权主义国家,在庭审中,法官有一定的主动性和控制权,因此法官要熟练运用法律程序,使用准确、规范的语言,居中冷静地主持整个庭审过程,指挥、引导、控制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确保庭审依法有序进行,以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特别是调解,虽不是法定的司法程序,但它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是人民法院艺术地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要把依法裁判和说服调解两者结合起来,努力成为审判和调解的多面手,所以法官还要增强诉讼调解的技巧、艺术和能力。注[4] 第七,熟练的法律文书制作能力。裁判文书写作之关键在于增强裁判的说理能力。法官的判决要使双方都口服心服,就需要说清说透道理。说理是反映法官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标志。从一篇裁判文书的说理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个法官的法律和文字功底,如果对认定案件事实和使用法律说的条理不清,不明不白,模棱两可,就说明这个法官能力差、水平低,他的裁判文书有损法律的威严和公信力。

  (二)、法官素质对司法改革的意义及其重要性

  法官是正义的象征,是法律的化身,是社会公平的使者。注[5]公平、正义是法官职业规范中永恒的准则。但是,一个能维护公平与正义的法官必须具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崇高的法律信念、精湛的法律水平、敏锐的洞察力和崇高的职业道德。这也是法官素质的基本要求。所以法官素质在司法领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同样,法官素质对于司法改革也非常重要,因为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是“公正与效率”,即在强调司法公正的同时,在认定事实和使用法律上努力提高办案效率。司法改革的目的就是要求法院在审理各种案件的过程中,极大限度地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的同时,充分合理地运用司法资源,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要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提高办案的效率就必须具有较高的内在素质。就目前中国的法律状况,主要问题不是法律欠缺,而是法律特别在基层法院得不到公正的实施和遵守,法律制度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尊严与威望。基本原因是司法队伍素质较差,办案不够公正及效率低下,这是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因此亟待改革这种困难局面。这些都是司法制度必须改革的内在原因。法律是否发挥了应有的功能和价值,从根本上讲取决于国家的司法制度,但是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再好,实施的如何则取决于法官,其根本原因还是取决于法官的综合素质。所以我国进行司法改革,法官素质的提高才是最切实的保障,是司法改革的基石。当前,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前提,更是司法改革的关键。周永康同志曾说,我国司法队伍素质只有得到全面提高,才能从根本上实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注[6]

  二、目前我国法官队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官的整体素质尤其是思想道德和业务素质偏低

  目前,法官思想道德素质低下主要表现在不能树立坚定的世界观,个人主义膨胀,忘掉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了,被权力、金钱和女色所迷惑,动摇政治和职业信念,扭曲价值观念,偏信“有权不用,过期作废” .认为“金钱是万能的”,有了钱就有了一切。与别人攀比物质生活,一味地追求享受。于是他们不惜拿手中的权力去换取享乐,以权谋私、枉法裁判、知法犯法。许多法官沦为阶下囚就是明证。而发达的法治国家如德国、新加坡等几乎很少有法官犯法的,相比之下,差距巨大。

  就文化和业务素质来讲,也十分堪忧。高素质的法官所占的比重并不高,整体上是经济发达的地方优于经济欠发达的地方,上级法院优于下级法院。有的媒体说我们的法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比例是呈逐年上升的态势,许多法院已经达到90%以上,注[7]如果单从数字看,法官的素质还是说得过去的。但这只是表面现象,应当看到这些9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法官中,只有很少一部分是普通高等学校法律专业的科班毕业生,其他大多数是参加工作以后在职参加业大、自考、函授等各种专业毕业的。当然,其中也有少部分人通过这种自学方式掌握一些法律知识,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学历教育的功利性,因为大部分人是为文凭而学习,而不是为知识而学习。审判实践中我们的一些法官尽管具有这样那样的文凭,却弄不清复杂的法律关系,审起案子来是语无伦次,语言逻辑不清,让人看了不知所云。有的大白话充斥庭审,撰写的审理报告、判决书千篇一律。可见这种业余的学历教育对法官业务素质的提高是十分有限的,文凭和水平还有一定的差距。综上所述,目前法官思想道德和文化等素质还没有达到根本性的提高,法官的素质教育仍然任重道远。

  (二)法官队伍人员成分复杂,素质参差不齐,难以形成职业共同体

  从各级法院法官的来源来看,我国法院法官的成分极为复杂。有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分配来的,有的从行政机关调入的,有的是教师改行调入的,有的是经地方考试录用的,有的是转业军人安排就业的,更有以前的是“以工代干”转正的,可以说是五花八门。这其中素质不高的人员中有的已退居二线,但有的虽年龄已大却位高权重,仍然掌握着法院某部门的主要职权。这些人员中文化素质也参差不齐,有的是大学或大专毕业,有的军转干是中专、高中甚至初中毕业,参加工作以后才自修的大专文凭,学的专业也是五花八门。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毕业的只占较小的比重。这么多成分如此复杂的人组合在一起,由于文化程度不同、所学专业不同、经历背景不同,必然导致人生观、价值观、法律观的差异,在法律意识、专业知识、职业伦理、职业操守等方面上难以形成共同语言,他们之间更难形成职业共同体。[8]反应最明显的是,面对同一件案件,一个法院的不同法官或上下级法院的法官会给出截然不同的判决或裁定,让双方当事人非常好笑,也使法院十分尴尬。从一定程度讲这是对法律的亵渎,让法律失去威严。

  (三)对法官队伍的监督不力,导致法官道德素质低下,滋生司法腐败

  目前,对法官队伍的监督力量主要有几个,一是法院内部的监督,二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三是检察机关监督,四是媒体和社会群众的监督。但可以说,这几个方面的监督力度和强度不够,措施不到位,一些法院的内部监督形同虚设,这些监督被弱化为“领导监督”,法院的领导不发话,即使法院内部的审监部门在程序上走起来,也不过是走过场而。这如同自我批评,没什么力度可言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一般是不闻不问,除非当事人特别大的冤屈申诉到那里,也就是说最多是“个案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通常也是挂个名而已,仍有一些检察官笃信公检法是一家,做个和事佬,让大家面场都能过得去。

  有效的监督机制是确保司法公正必不可少的保障措施。法官行使审判权不能离开一定的监督机制,没有监督或者监督不力必然会导致法官违法乱纪。因为一但缺少监督,法官的自律性会不断下滑,在各种关系、行政长官和金钱干预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会无限制的“发挥”,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司法权的行使自身就会超越法律规范,甚至会触犯刑律。前不久的云南法官拷律师案就足以说明基层法官因为长期缺乏有效的监督,不断滋长权力欲望,司法权无原则地肆意行使,导致司法专横,最终也使法官的素质丧失殆尽。同时因为缺少监督,法官会逐步打破自身的思想道德规范,作贱自身的道德素养,使一个法官最终堕落为违法违纪、道德沦丧的腐败分子。如果一个法官到了这种地步就连谈素质资格都没有了。近几年一些如武汉中院、深圳中院以及阜阳中院等等诸多窝案,广东、湖南、辽宁等高院的院长、许多高院副院长以及最高法今年夏天公布的最高法原副院长黄松有等六起法官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等等都是令人触目惊心的!为此最高法发布了“五个严禁”,云南高法最近也发出新规--法官违法办案实行终身追究等等,目的都是为了坚决而强有力地规制法官行为,强化法官思想道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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