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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民事诉讼的优缺点及其程序优化

来源:法制与社会 作者:李曜
发布于:2020-08-29 共4122字

  摘    要:根据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标志着小额诉讼制度正式为法律所设立.小额诉讼程序无疑有很多优点,当然也有很多弊端.如小额诉讼如何保障信赖问题,如何保证其在司法救济与权力保障方面达到平衡.在剖析完小额诉讼程序的基本特点后,才能知其然而知其所以然,有利于我们更好的立法和实践.对于非诉讼解决机制,我们国家在立法层面上仍然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关键词:小额诉讼; 司法适用; 救济程序; 简易程序;

  作者简介: 李曜,澳门科技大学.;

  一、小额诉讼的概述

  (一)小额诉讼的概念

  小额诉讼程序一般有两种类型,其中有狭义和广义两类.广义说指的是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和普通诉讼大不了哪去,是一种特殊程序.但是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而采取的一种和有别的一种民事程序.小额诉讼为什么被称之为"小额",是因为其案件的标的额比较小,不用一般常规的诉讼程序一般的麻烦,而仅仅使用简单的简易程序就可以轻松解决,的确有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这是节省其经济开销的一种方式,大大减轻了当事人承担司法的费用负担,减轻当事人的压力.而小额诉讼作为一种一审终审的程序,他不仅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时间,从整体看,也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加快了法治的进程.

  (二)小额诉讼的意义

  小额诉讼在基层法院以普及甚广.小额诉讼作为目前日益商品化的当代社会,市场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其已成为一种我们生活中的诉讼刚需.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这种标的额小的程序日益发展,数量已经达到一个惊人的数字,我们亟需一种司法效率提升手段,以彻底解决缓慢的司法效率.随之小额诉讼制度诞生.而且,司法程序拖得越长,无论是对当事人来讲,还是对司法机关来说,都是一种浪费时间,经历与金钱的做法,其会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的结果.

  二、小额诉讼的优点

  (一)简化民事诉讼并提高效率

  小额诉讼程序相比于一般的民事程序来说,其简化了相当多的程序,所以可以说是最大限度保证了公平与公正.对于标的额小的诉讼,繁杂且复杂的一般程序很明显是对当事人以及司法机关耗时且费力的.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程序步骤有了明显改进,时间得到优化.给予更加亲民的司法体验于当事人,官与民之间的距离大大缩减了.

  (二)更加平易简单

  小额诉讼程序不像一般的程序那般复杂,而是比较简单的简易程序的一个分支,这就为良好的司法实践打下了基础,老百姓更加青睐于小额诉讼,尤其是当案件标的额不大的时候,这时对于司法机关或当事人来说都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三)更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小额诉讼因为其更加的方便,所以更易上手,对于不懂得法律基础知识的老百姓而言,更加适合他们进行诉讼,因为其易上手的优点,所以小额诉讼程序受到了老百姓以及大众的看好.

  (四)促进社会稳定

  小额诉讼程序可以和诉前程序匹配,以引导一部分小额纠纷分流到诉讼之外,有利于实行所谓的程序法定原则.

  三、小额诉讼的弊端

  虽然小额诉讼有诸多好处,但是其作为一项简易程序制度的一个分支,其还是有一定的问题仍然需要解决,仍然存在其司法上的漏洞,亟待解决.

  (一)立法层面

  1.制定不科学

  小额诉讼的设立目的,是为了同时兼顾"诉讼效率"与"公共便利",而这两者就如同鱼和熊掌,不可得兼,照顾了诉讼效率就没有时间精力顾及公共便利,顾及了公共便利也就没机会顾及诉讼效率.另外小额诉讼的设立过于简单,其作为一种比简易程序更加简单的程序,却简单的将其纳入简易程序下,实施一审终审制的裁决.建议将其和简易程序单独划分一个分支,以至于不为司法实践具体适用小额诉讼时造成困难.

  2.标的额划分不合理

  我们可以看到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小额诉讼规定为"……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这种刚性的"一刀切"的诉讼划分,是一种立法者对自己订立的法律不负责任的一种体现,这种刚性的"一刀切"式的划分方式,很多时候是懒政的表现形式.笔者认为,对于这种设计具体的关于具体制度标的额划分问题的时候,还是需要用一种弹性的划分机制进行划分,从而应用到具体案件上具体分析,因为有的案件情况复杂,影响力较大,这种除了金钱标的考量范围的内容外还有其他需要考究的时候,很明显就需要个案个判.不过这种建议又会导致司法实践效率低下,本来小额诉讼就是为了提高司法实践效率以及给当事人办案提高效率所运用的一种方法.所以具体综合到实践中应当如何运用,还需权衡比例,适当考虑比例原则.所以我建议将小额诉讼具体分为两类进行考量,一类是影响因素较轻的案件,这类案件只需考量金钱标的对其的影响,所以可以适用原来的规则.另外一类是有别的因素影响的案件,这个时候就需要个案个判,权衡比例,对案件深入分析后进行判决.

  3.一审终审的弊端

  一审终审的弊端就是缺乏救济,审级制度和公正效率是相关联的.审理的级别越多,他的公平正义程度就越来越高,但效率就会越来越低.反之审理级别越少,效率就越高,但是公平正义的程度就很低下.小额诉讼制度作为一种一审终审的制度,其明显属于后的范畴.但是,就是因为小额诉讼只有一审一锤定音,小额诉讼存在很多时候判决明显不公平的情况,就会使其诉讼走向困难程度,他无疑会使小额诉讼走向申诉甚至上访的方式已解决,这时我们就需要司法救济,但是很遗憾的是就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来看,小额诉讼还没有设置救济程序,其又是一审终审,导致很多时候司法方面走向两难的境地.

  (二)司法适用层面

  1.程序运行不明确

  因为小额诉讼程序是在简易程序的范围框架下之内的,所以小额诉讼程序按通常道理来说应当走简易程序步骤.但是其又具有特殊性,法律又没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流程,所以小额诉讼程序到底是按照简易程序还是更加简洁的程序,目前还有待商酌.小额诉讼标的是一个很好的量化基础外,对于其他的内容,如争议较大的其他因素影响,例如当事人影响力较大的案件,如何把握这个"度",是需要司法实践考量的.

  2.审理机关不统一

  因为前文提及小额诉讼程序没有提及具体程序,所以,不同法院存在不同做法,各地法院也有不同做法.有的设立专门立案法庭,有的设立小额诉讼法庭,还有的设立民事诉讼法庭.各地审判主体也不一样,所以,这种法律上的空白就导致各地的诉讼法庭都存在不公平的现象,因制度的缺失导致的公平正义的缺失时有发生.

  3. 操作随意性大

  一审终审由于法官占据了主导地位,为了更高效率的诉讼,很多时候小额诉讼都是选用的独任审判.独任审判带来的好处无疑是司法效率高,但是这也就导致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就会导致权力过大.另外小额诉讼程序作为简易程序中的一种标的额不大的诉讼程序,往往法官在办案时不加以重视,随意而为.这就会导致会使人对裁判结果产生怀疑.另外,小额诉讼法官不是专门只审理小额诉讼这一项裁决的,他们往往要对其他普通程序的案件同样身有职务.这就导致他们在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审判过程中不能切换自如,灵活根据案件情况调整审判状态.所以这种情况下往往就忽视了当事人的审判权.在我国法官素质有待提高的今天,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如何让民众对司法和法官更加满意,已经是迫在眉睫了.

  4. 当事人滥用权力

  因为小额诉讼的成本较低,程序简单,这也导致了当事人滥用诉权的现象发生.从而导致法院压力激增.另外小额诉讼可能成为银行等组织对消费者或用户的讨债程序.

  四、小额诉讼程序提出的整改建议

  (一)明确适用范围

  根据《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小额诉讼的受案范围因为权利关系明确的借款,买卖,租赁,借用纠纷案件.所以我们应当明确什么情况下适用,什么情况下不适用.比如一般的物业纠纷案件可以列入小额诉讼程序范畴,如水,电,煤气等费用的纠纷.情况比较复杂的案件,比如也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另外,我们应当注重小额诉讼程序的分割要求,如分割财产等具体相关的事项,就应当注意.

  (二)明确内部程序

  立法应当明确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形式,赋予其选择权.法律应当注意当事人的选择的权利.不能让当事人蒙在鼓里.我们应当鼓里与当事人之间进行深入的交流,确保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了解以做出最优化的抉择.另外,就目前的发展机制空间来说,小额诉讼程序还是有很大的改进空间的,可以尽可能的优化诉讼程序的过程,也就是还能更加的简介优化.比如,审理期限可以缩短到15天,答辩期,举证期缩短至7天.不主张缺席审判,主张当事人到场出庭的方式进行裁判.判决书的格式作为简易程序,也有简化的空间.另外还可以通过限制上诉,禁止反诉,实行一审终审以提高司法效率.

  (三)限制诉讼权利

  小额诉讼当中当事人完全有能力有理由对当事人另行起诉的约定予以驳回.另外,我们应当对公司,企业的诉讼次数予以限制.

  (四)完善救济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虽然只是一种简易程序,但是其作为一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体现,其应当表现出救济方式.比较英美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就有相应的小额诉讼程序救济机制.他必须具备严格的上诉主体及上诉理由,并规定一定期限.任何一种救济程序都得充分坚持公平正义,对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发展也是必然的趋势之一.

  五、结论

  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项新兴的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的道路上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在权利救助机制上,我们应当向先进的英美法系地区以及德国、日本等法律发达国家学习他们的诉讼制度优势.就我国诉讼法体系来说,仍然和英美法系先进的国家地区有很大的差距.我们应当不断学习和增长司法实践的技能,提高司法本领.

  对小额诉讼制度来说,英美法地区有比我们更加成熟的经验.笔者的建议是,对非诉讼解决机制的研究,我们仍然有很长的道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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