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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研项目技术经济合同法律保护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10-28 共5213字

  摘要: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高校对外科研合作活动不断增多,但因科研技术经济合同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因素制约,导致高校科研合作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时有发生。针对高校科研技术经济合同的性质特点及科研管理现状,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高校科研项目技术经济合同的法律保护,以促进高校科研活动的顺利开展,提高高校科技管理水平。

  关键词:高校科研项目,技术经济合同,性质,法律保护

法律毕业论文

  随着高校社会职能的转变和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技术经济合同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并成为连接科技与经济的纽带,促进科研项目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桥梁,对促进科技进步与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长期以来,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机制的影响下,我国高校科研人员的合同意识、法律保护意识淡薄,在签订科研技术经济合同的过程中重视程度不够,程序不规范,把关不严密,引发一些不必要的合同纠纷,对高校社会声誉和经济利益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和损害。为进一步加强对科技交易活动的规范化管理,国家制定颁布了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并对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对加强高校科技管理,促进对外科研项目合作具有积极影响。

  1 高校科研项目技术经济合同的性质

  高校科研项目技术经济合同与一般合同有着显著的区别,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1 技术经济合同主体的广泛性和所有权的特殊性

  高校技术经济合同当事人的主体具有鲜明的广泛性,合同主体一方是高校内部从事教学、科研的教师或其他科研工作者以及相关的科研机构组织,合同的另一方既可以是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体的自然人,合同当事人在法律关系和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另外,对高校技术经济合同标的物在所有权关系上具有不同于一般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因为技术标的物作为一种无形状态的智力成果主要存在于技术创造者的头脑中,一项技术成果可以根据所有者的授权许可在不同空间向多人提供,但技术成果所有权仍归属技术创造者或提供者拥有。

  1.2 技术经济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

  高校技术经济合同的标的对象是技术,技术作为一种区别于有形物质的特殊状态,是人类运用现有知识进行脑力创造的产物,技术作为特殊的商品形态,既可以存在于技术创造者的头脑中,也可以通过各种图纸工艺等有形载体呈现出来。作为技术经济合同的标的物,这里的技术主要是指专有或保密的技术,其价值体现在独一无二性,在技术的研发创造过程中,技术发明者或提供者无法用投入的时间、经费、精力来衡量。因此,技术经济合同签订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主要以合同协议等书面形式予以确定,并对合同中的项目名称、合作内容、合作方式、受益分配原则、违约事项解决等做出规定。

  1.3 技术经济合同标的物价格的计算与一般合同不同

  高校科研技术作为一种以知识为核心的无形状态的特殊商品,对合同中的技术标的物价格计算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目前,国际上采用的主要计算方式是成本-利润分析法。其中对利润的确定,只有在对技术进行实施应用并向现实生产力进行转化扣除成本后来实现。高校科研项目技术价格的确定受多种因素的制约,比如技术研发的成本、技术的成熟度、技术市场化、产业化后的经济社会效益、市场需求和转化风险等。

  1.4 技术经济合同执行过程的特殊性

  在高校科研项目技术经济合同执行过程中,技术经济合同的转让与一般合同中的交货付款有着本质的区别,其中涉及的技术许可是成果使用权的转让和所有权的转移。科研项目技术经济合同的执行内容与一般合同有着明显不同,技术经济合同主要涉及技术成果所有权、专利权、转让权、许可权、技术机密等权益。此外,高校科研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技术经济合同执行的特殊性,技术经济合同执行的过程实质是知识创新创造的过程,是技术提供者运用自身掌握的知识进行科学研究探索的过程,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一定的风险性。

  2 高校科研项目技术经济合同管理面临的法律问题

  2.1 职务性技术成果完成人未经学校授权私自签订对外合同

  高校职务性技术成果主要是科研人员或机构借助学校提供的物质条件或以执行应该承担的职责任务开展和完成的技术成果,职务性技术成果主要包括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和商业机密等。职务性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归属高校,职务性技术成果完成人与学校对技术成果拥有的权益不同。只有高校拥有对职务性技术成果的所有、转让、许可和服务等权利,只有高校可以对外签订技术经济合同,未经高校授权允许,职务性技术成果完成人不得擅自对外签订合同。但在实践中,部分职务性技术成果完成人出于个人利益的考量,未经学校允许私自对外签订合同,这不仅违反了合同法、技术经济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而且还严重侵害了高校的合法权益。

  2.2 高校科研项目技术经济合同签订的类型不明确

  高校科研项目技术经济合同的类型主要包括技术合作、技术委托、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多种类型。对不同类型的技术经济合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高校在签订合同时,应根据合作实际选择相应的合同类型,拟定相应的合同条款,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进行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高校对外签订合同的类型往往与合同内容不相符,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不清晰,导致合作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对高校自身的权益和声誉带来损害和影响。

  2.3 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意识有待提高

  在签订技术经济合同的过程中,由于高校对知识产权重视程度不够、程序不规范、法律意识淡薄等因素的影响,导致高校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调查发现,部分高校片面追求合同经费忽视了对技术成果归属权的约定,导致所有权原本属于高校的专利技术被对方不合理地占有。还有的技术经济合同因高校忽视了要求对方出具项目验收证明增加了技术风险。

  3 高校科研项目技术经济合同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3.1 合同签订和履行应严格遵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等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要在坚持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以诚信为本,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公共利益。这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履行技术经济合同中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和行为准则,如果出现与上述原则相违背的情况,则技术经济合同就是无效合同。

  3.2 做好高校职务性技术成果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对技术成果的概念及所有权归属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对高校科研技术成果职务性与非职务性成果的划分,对科研成果所有权益的归属和技术经济合同主体资格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九款对职务性技术成果的概念做出了明确规定:以技术成果的组织研发和创新创造为主要工作职责,或者借助法人的物质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均属于职务性技术成果,所有权归属技术成果所有者,所有者有权对技术成果进行转让、许可或商业化、产业化开发。职务性技术成果工作者未经所有者授权或同意,不得擅自对职务性技术成果进行处置,构成侵权的将会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职工个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或机构签订的技术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3.3 合同订立的形式与内容对合同认定具有重要的影响

  技术经济合同订立的形式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签订、执行、变更或终止等有关内容事项经过协商而达成一致的实现方式,是合同当事人内在思想和意愿的外在表现方式。技术经济合同订立的形式为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和维护提供了重要保障。合同法明确规定,对涉及到科研项目的技术开发和转让合同,合同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可以提高合同订立的规范性,另一方面还可以减少或避免一些合同矛盾或纠纷的发生。在签订技术合同时,要避免碍于情面达成口头协议而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技术经济合同的具体内容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约定,主要包括:项目名称、进度、内容、时间限制、权利义务关系、项目收益的分配、技术成果的归属、项目验收标准、报酬价款、支付方式、专用名词的解释、违约金的赔付、当事人争议纠纷的解决等。技术合同规定的合作内容是对当事人进行技术合作的指导性条款,对各方合作以及其他约定不会产生影响。技术经济合同中规定的内容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书面形式进行了明确后,是合同有效履行的重要保障和约束。在技术经济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合同规定的内容越详尽具体,对合同当事人提高执行力、维护各自的权益越有效。特别是在当事人发生矛盾纠纷时,合同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具体、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对合同中违约责任和违约行为的确定以及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4 加强高校科研项目技术经济合同法律保护的对策

  4.1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提高科研人员的合同意识和法律意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以技术成果、发明专利形式独立自主地开展对外合作,只有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才能保证交易活动的顺利实现。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法制经济,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保证市场主体交易活动的圆满完成。合同法作为一种法律规范,主要是通过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明确规定,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并为解决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提供法律依据。只有加大对合同法、技术经济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普及力度,使高校科研人员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认识和了解,才能不断提高自身的合同意识和法律保护意识,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才能使自己处于有力的地位,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2 建立法律咨询机构,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法制教育力度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和高校科研对外合作活动的不断增多,加强对高校的科技活动管理已成为当前高校管理法制化的必然要求。特别是高校对外技术合作的特殊性及涉及到的法律问题逐年呈现上升趋势,因此,建立专门的法律咨询决策机构对促进高校对外技术合作,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随着高校法律意识和合同意识的增强,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高校已经或正在建立专门的法律咨询机构或聘请知名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解决高校对外技术合作过程中,尤其是涉及到的技术经济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此外,高校通过聘请法律顾问,可以对科研工作者定期开展相关法律知识培训指导,丰富科研人员的法律知识,提高合同签订的规范性,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合同意识。同时,要充分发挥法律专家的作用,在合同签订中,事先对对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以及其他相关条件进行认真调查,协助高校科研人员和机构做好合同签订的洽谈谈判工作,防止因法律专业知识和意识缺乏出现不必要的失误,提高合同签订的规范化,加强对对方合同执行过程的跟踪监督,切实维护高校合法权益。

  4.3 完善技术经济合同审批制度,提高合同管理的规范化

  针对当前高校科研技术合同审批程序不规范、主体不明确的现状,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技术合同审批制度。在高校进行技术合同审批时,要进一步明确具体责任人员和部门,同时校方合同审批责任人要对合作方的资质条件、主体资格等进行详尽的调查,要对科研项目合同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特别是对技术合作开发、技术转让合同,签订之前一定要对对方履行合同的经济条件、技术能力和相关人员素质等进行全方位调查评估,防止合同签订后因对方缺乏相应的履约能力,导致合同被迫中止或取消,给高校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高校内部负责合同审批的责任人员或部门要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关系、合同条款具体内容细节要求的合理性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在确定无误并报主管领导后方可进行合同的订立。

  4.4 规范合同审批备案制度,强化合同订立的严肃性

  要严格高校技术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凡是涉及到高校对外合作的技术合同,在正式签订书面合同前一定要委托专业法律机构对合作方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对涉及到一定经济数额的合同要经过高校管理层集体研究决定,并严格遵守技术经济合同签署的各项程序环节,提高合同订立的科学性,防止因合同签订失误给学校带来严重的经济和声誉损失。此外,还要根据高校科研实际,建立高校职务性技术成果合同备案制度,对每一项涉外的职务性成果合同都要建立档案,并对合同中的项目名称、内容、进度、权益分配、所有权、转让许可等进行详细的登记备案,同时还要及时了解科研活动情况,实现高校技术经济合同的全过程监管。

  4.5 加强对技术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规避合同风险

  积极做好对高校科研技术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是加强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提高技术对外合作收益的重要保障。要充分发挥高校内部科研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技术合同签订执行的跟踪监督,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科研管理部门要及时进行协调解决,尽可能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对技术合同数额较大,或对高校声誉和科研工作具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项目,高校相关部门要建立项目风险管控区,并委派专人进行重点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解决。同时,高校还要建立合同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合同订立履行过程管理不当造成重大失误或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个人或机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坚决防范和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张玉翔,张玉峰.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J].职业时空,2015(3):35~36.
  [2]张华.合同管理工作浅谈[J].理论界,2014(9):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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