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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中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途径

来源:学术堂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10-10 共4137字

  摘要:APP应用项目繁多, 但是在这繁荣的背后, 也有许多触犯法律底线的现象, 因此需要对我国《著作权法》中APP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探究。应当使著作权法具有更大的前瞻性和包容性, 通过完善技术措施的立法思路和法律规定, 健全司法保护制度, 明确管辖制度, 减少管辖争议, 使我国的著作权法能够很好地解决现实中的问题。通过细化“避风港”原则, 明确适用范围, 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完善损失计算标准, 可以使我国的著作权法更加丰满, 保护的手段也更加有力。

  关键词:APP著作权保护; 避风港原则; 惩罚性赔偿;

法律毕业论文

  随着移动终端设备 (如智能手机和IPAD等) 的普及, 使用客户端上网的方式已被人们所习惯。与此同时, 我国国内的各大购物平台都拥有了自己的APP客户端, 这就说明了APP客户端在商业中的使用正逐渐成为主流, 因此智能手机的第三方应用程序即APP (Application) 在其中起到了中流砥柱的作用。

  一、APP著作权法律保护调查数据分析

  此次问卷调查的调查主体定位于青海省高校的在校学生。将其作为APP中著作权调查的主体, 主要基于如下考虑:80后是网络时代的原住民, 也是手机网络用户的主干力量, 他们的看法及价值观具有代表性。本次调查主要采取问卷和访谈的方式, 同时结合文献调查。调查数据收集完全后, 进行汇总分析。

  参与调查的男女比例为84%和16%, 男生占大多数。确定这样的调查比例, 主要基于男生对于手机等类似移动终端电子产品的了解与使用状况较女生而言具有天然的优势。调查对象的手机等移动终端使用的系统各不相同:安卓系统占73%, 苹果IOS系统占15%, 塞班系统占1%, windows phone系统占3%, MKT (非智能机) 系统占3%, 其他占5%。可见, 运行APP的操作系统以安卓系统占绝对的优势, 苹果系统紧随其后, 而起初的智能手机霸主诺基亚手机的塞班系统只占1%, 几乎没有存在感。92%的APP运行平台, 意味着智能移动终端的使用在当下已经成为主流, APP中著作权的保护问题将层出不穷且愈加激烈。

  (一) APP中著作权侵权主体的认定

  调查结果显示, 73%的受访者认为, 侵权主体不明确, 是影响认定著作权侵权的主要因素;65%的受访者认为, 涉嫌著作权侵权的是第三方开发者与苹果公司, 他们认为苹果公司不但参与了涉案APP的开发, 还将其放在商店里销售以牟取利润, 所以二者均应承担侵权责任;35%的受访者认为, 只应由第三方开发者负主要责任, 苹果公司与侵权的APP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二) APP用户免费使用侵权APP概况

  调查发现, 从付费情况来看, 以苹果的App Store为例, 尽管中国用户的下载量居全球首位, 但是付费使用的情况却不尽如人意———付费的仅占调查对象总数的11%;64%的受访者在上网使用APP时会认识到该服务中的版权涉及侵权, 但还是会继续使用;35%的用户并没有养成付费使用的习惯。

  (三) APP用户对我国著作权法的看法

  首先, 男女受访者各占60%的人认为政策法规很好, 但是社会或个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是不一样的。有30%的人认为社会或个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很强烈, 另有30%的人则认为社会或个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没有很重视。只有40%的人认为政策法规不太到位, 还有可以加强的空间。其次, 苹果公司在中国实行与美国迥异的版权保护制度, 这就导致苹果公司在中国的版权审核机制有着极大的欠缺。因此, 70%的受访者认为对于苹果公司的App Store不应再适用“避风港”原则, 而应当让其承担起与其收益相匹配的责任。

  (四) 加强APP著作权保护力度的有效途径

  36%的APP用户认为, 加强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力度, 是加强APP著作权保护的最有效途。然而有24%的APP用户认为, 加强教育宣传力度才是有效保护APP著作权的最佳途径。对于惩罚性赔偿的引入, 80%的受访者认为是有必要的, 仅仅实行现在的填平原则已经无法充分体现赔偿制度的立法本意。

  二、APP著作权法律保护的调研结论

  根据上述调查数据分析, 从APP中著作权保护及相关法律法规角度, 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 APP中存在的不同因素, 致使著作权侵权主体难以界定。在当前的APP市场环境中, 主要涉及以下三类主体:一是APP运营者;二是APP开发者;三是APP用户。在井喷式发展的APP数量和这三类主体矛盾日益尖锐的当下, 现行的著作权法与苹果公司App Store的运用模式已经不能很好地兼容, 所以苹果商店明目张胆地销售盗版制品的商业运营模式涉及到的不仅仅是苹果公司自己的利益, 更重要的是这种新型的商业模式并不能与现行的著作权法相衔接。虽然有些情况下直接侵权者是第三方开发者, 但是苹果商店直接从中获利, 那么他们对上传的内容就有审核的义务, 如果没有尽到审核义务, 就应当与第三方开发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 APP用户版权保护意识薄弱。APP应用项目繁多, 电子书、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等都可以以APP为载体为人们服务。正是由于APP市场这种极为杂乱的环境, APP用户极有可能在不经意间就下载了盗版的APP应用软件, 并由于使用这种盗版的APP而遭受损失。以苹果公司的App Store为例, App Store中售卖的很多产品都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 这也就意味着原版权的享有者并不能从苹果公司商店售卖的商品中获得丝毫利益。而App Store的用户即使通过付费享用了该商店提供的服务, 对于原版权人来讲依然构成侵权, 并且APP用户也不能享受到标准的服务。从另一个角度来讲, 苹果商店正在光明正大地销售盗版产品。当免费使用已经成为一种习惯的时候, 一个社会的创造力往往会缺少更多的迸发力, APP应用的开发者在得不到应有的权益保护的情况下, 便会因得不到激励而放弃研发, 更多适合我们学习、生活的APP应用便不会出现。

  第三, 现行著作权法存在着滞后性和不合理性。网络作为一种新生事物, 其著作权侵权的一些基本问题的研究还不是很透彻, 同时网络著作权是网络时代知识产权体系问题最多也最复杂的领域, 其滞后性和不合理性的具体体现就是“避风港”原则的适用问题。已有的学术成果, 有的已经过时, 有的只是将网络著作权作为其研究的一小部分, 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所以APP著作权的侵权和保护仍然具有很大的研究空间[1]。尽到合理通知的义务是“避风港”原则的黄金条款, 然而以尽到合理通知义务为由已经成为APP运营商逃避法律责任的一种常规的规避手段, 这对于APP版权的拥有者来讲显然是有失公平的, 这也给盗版侵权APP的繁殖提供了温床。

  第四, 司法救济过程中存在着缺陷。确权难, 维权难是关键。司法实践中, 与侵犯专利权和商标权类似的就是根据侵权人的收益、著作权人的损害、著作权使用费、法定赔偿额等途径来确定最终的赔偿额。而我国现行的著作权赔偿归责是填平归责, 在其已经不能胜任当下救济途径的同时, 并没有涉及专利权中的惩罚性赔偿的问题, 这就导致不能完全保护APP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一种新生事物的保护, 司法行政手段是外部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手段, 即通过其规范性对于APP著作权施加保护。然而最好的保护手段还是让人们从心里产生认同感, 通过道德的内部规范来达到保护的目的。

  三、APP中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途径

  第一, 使著作权法具有更大的前瞻性和包容性, 是解决现行的著作权法与苹果公司App Store的运用模式已经不能很好地兼容问题的关键。法律的制定往往是落后于社会的, 因此我国全国人大在立法的时候, 有必要有意识地考虑到类似于App Store这种新兴商业盈利模式对传统的著作权法所带来的冲击[2]。APP是智能手机的第三方应用程序的简称, 其实质是将数字化的图像、文档、软件和音频等集成为一个整体。因此, 应当将APP纳入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范畴之中, 并由此对App Store中具体的著作权法的适用做出专门的规定, 明确APP运营商与第三方开发商的责任界限, 使其有法可依, 这样既可以使App Store这种新兴商业盈利模式得以延续, 也可以充分地保护APP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 谁执法, 谁普法, 明确界定个人合理使用APP应用的界限。执法工作与普法工作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在执法的过程中普法, 有着天然的有利条件, 这会使侵权人能够具体真实地感受到法律责任的存在, 进而能够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 最后上升为对盗版侵权的APP说“不”。APP用户版权保护意识薄弱, 在一定程度上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普法宣传不到位有关。增强APP用户对于知识产权的尊重, 矫正不适当的社会价值观, 有助于从根本上改变社会的大环境。大环境向好的方向转变, APP用户版权保护意识亦会水到渠成地增强。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 也应当与政府部门通力合作, 使普法工作也能够“上山下乡”, 让普通公众对其不再陌生。在这样的法治社会环境中, 盗版的、侵权的APP应用也就没有了生存的土壤。

  第三, 现行著作权法中的“避风港”原则已经不能适用于类似于App Store这用样的应用平台。“避风港”原则的本意是要建立权利人和网络服务商之间的平衡关系, 但目前这两者之间的关系非常紧张, 已经不符合当初的立法本意。现在互联网产业已经非常成熟, 法律环境所依托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变化, 法律条文也需要跟进变化, 需要进一步做出相关的调整, 因此应该尽快出台关于“避风港”原则明确的司法解释[3]。若是继续墨守成规, 那么“避风港”原则就会成为盗版侵权APP主体真正的避风港, 继而光明正大地行违法之事。只有明确“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方式及其范围, 苹果公司才不会继续沉默地对待质疑他的著作权人, 而是积极、主动地面对他们, 妥善地解决问题。

  第四, 完善司法救济, 制定取证与举证的具体实施细则。首先, 被侵权人可以在权利刚刚受到侵犯的时候就自行建立一个清单, 有关的证据信息在该清单上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其次, 对于该证据链条的保管一定要慎重, 对于没有权利要求查看而又想要查看的人员, 一定要做到查看登记, 以防该证据链条被人为地破坏。第三, 最高法院应当出台统一的处理指导意见, 以避免在不同的地区会产生不同的有着较大差异的判决。第四, 惩罚性赔偿在美国的版权保护中占的比重很大, 但是目前我国的著作权保护领域还没有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适度的惩罚性赔偿势必有助于强化对侵权人的惩罚和对APP著作权人权益的保护[4]: (1) 惩罚性赔偿可以让侵权人伤筋动骨; (2) 可以警告潜在的侵权人; (3) 可以促进交易市场的繁荣。

  参考文献
  [1] 任少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与侵权问题研究[D].西安:西北大学, 2009.
  [2]赵红仕.苹果商店著作权问题对策研究[J].中国版权, 2012 (3) .
  [3] 吴玺.“苹果”亦被指盗版“避风港原则”亟待调整[N].中国文化报, 2011-07-29.
  [4]李永升, 朱建华.经济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2:296~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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