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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法律保护路径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10-10 共6335字

  摘要:陶瓷非物文化遗产主要具有经济功能和教育功能。传承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需要大力发掘其功能, 而且还要对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施以商标、专利、商业秘密、著作权、地理标志等方面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关键词:陶瓷; 非物质文化遗产; 功能; 发掘; 知识产权; 保护;

法律毕业论文

  在2006年国务院批准的、文化部确定的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 国家级的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共有13项, 景德镇市占2项, 即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和传统瓷窑作坊营造技艺。至今未有增加。十多年来, 实践中存在对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过度发掘经济功能忽视教育功能等现象, 理论界对其进行传承和保护的方式方法也少有研究。为此, 笔者以景德镇为例, 就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功能发掘及对其施以法律保护进行探讨, 以期对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有所裨益。

  一、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指世代相承的, 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陶瓷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 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 和文化空间。其范围包括: (一) 陶瓷口头传统, 包括陶瓷故事; (二) 传统陶瓷表演艺术; (三) 陶瓷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 陶瓷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五) 陶瓷传统手工艺技能; (六) 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陶瓷文化空间。

  目前景德镇除了前述两项国家级的陶瓷非遗之外, 正在申报处于公示阶段的陶瓷非遗有:景德镇传统粉彩瓷制作技艺、传统颜色釉瓷烧制技艺、雕塑瓷手工制作技艺、瓷用笔制作技艺。相信通过努力, 还有许多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发现并申请进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功能也需不断发掘, 随之而来的是陶瓷非遗的保护和传承问题, 值得我们重视与探讨。

  二、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功能发掘存在的问题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功能的发掘是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和传承的基础。只有根据现代社会的要求, 采取不同方式, 对其功能进行现代性的嫁接和保护, 才能最终通过文化创新, 将其整合并融入现代社会之中。发掘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功能就是要对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内蕴的精神理念进行解读、宣扬、传承和创新利用, 从而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优秀传统文化代际传承。但实践中对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存在一些问题, 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 过度发掘陶瓷非遗的经济功能, 忽视其教育功能

  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功能是指其具有的通过利用传统技艺能够带来的经济收益的特性。实践中有很多商家, 明知不是手工制瓷技艺制作的陶瓷却谎称是手工制瓷以欺骗消费者和收藏人;手工制瓷技艺往往作为高档非手工陶瓷甚至普通日用陶瓷的“卖点”之一等等诸多乱象, 实践执法中, 难以查处, 难以制裁。陶瓷手工制瓷技艺这一非遗被当成了唐僧肉或摇钱树。商家再不愿增加成本却想通过非遗获取非法利润, 消费者也必将失去陶瓷非遗的兴趣和信任, 过度发掘其经济功能导致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失去原真性, 不利于传承和保护。

  相反, 对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功能发掘不足。陶瓷非遗的教育功能是指其具有的教育影响激发群众对传统文化的热爱从而焕发爱国主义等情怀的功能。手工制瓷技艺和瓷窑的营造技艺是支撑景德镇千年制瓷历史的“秘笈”, 富含“工匠精神”的主要内涵。作为“技艺”的陶瓷非遗, 其背后的科学原理 (例如力学、美学等等) 至今还有许多未解之谜, 值得我们去探究。传统手工制瓷技艺等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教材、进课堂、进展会都还做得不够。这不利于陶瓷非遗的传承和保护。

  (二) 功能发掘与转换、传承相分离

  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急需传承下去, 必须在人才培养、资金支持等方面下功夫。陶瓷文化博大精深, 在国家日益重视文化大发展、增强文化软实力的趋势下, 发掘陶瓷非遗功能就成为各陶瓷产地弘扬陶瓷文化、增强文化软实力和文化自信的途径之一。但是功能发掘本身具有功利因素影响。例如忽视转换、传承陶瓷非遗之趋向。实践中, 个别地方极为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不断“发现”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 甚至片面动用国家资金去申报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旦申报成功, 则将非遗锁进了“保险柜”———不再创新陶瓷非遗的利用方式以对其传承和保护。

  (三) 不重视利用法律的方式保护和发展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律具有指引和强制等功能, 要传承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须知利用法律手段。有些地方只重视申报, 不重视地方立法 (2015年开始, 很多地级城市都获得了地方立法权限) , 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宣传教育, 更谈不上利用法律来保护。这非常不利于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际传承和现代化, 也会影响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教育等功能在当代的发挥。

  三、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功能的发掘

  (一) 对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增加就业的功能发掘

  景德镇陶瓷的手工制瓷技艺源远流长, 大师辈出, 所制瓷器美轮美奂。目前, 遍布景德镇的陶瓷小作坊制作艺术瓷, 模仿远多于创新, 贴花多于手工绘制, 大量劣质的贴花等现代工业技术复制制作的陶瓷充斥街头。而基于产量有限性, 手工制作日用瓷的价格远比采用贴花等现代工业复制技术复制的贵上几倍。不论瓷器表面的装饰还是器型制作、烧制工艺、釉料调配等都因手工与机械制作工艺不同而价格高低悬殊极大。实践中, 基于对陶瓷常识了解的程度不一, 普通消费者对纯手工制瓷与贴花等现代工业复制的陶瓷较难以区分, 很容易误购。

  所以, 笔者建议首先要加大对景德镇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手工制瓷技艺的宣传和培训力度, 加快让普通消费者具有辨别手工制瓷的常识和能力, 喜欢购买和收藏纯手工制瓷。其次, 加快成立手工制瓷培训中心, 培养手工制瓷急需的人才。再次, 可以通过“景德镇手工制瓷”证明商标的申请注册来保护纯手工制瓷。严厉打击以贴花等现代手段复制的假冒手工制瓷。还可以通过申请创新产品认定以及版权登记等鼓励创新的方式来保护纯手工制瓷。

  上述措施不仅能培育消费者群体、满足批量化生产手工制瓷的要求, 保护了纯手工制瓷的利益, 而且可以增加纯手工艺术瓷、仿古瓷、日用瓷的附加值, 增加就业 (因为需要大量的手工绘瓷制瓷工人) , 甚至可以节约资源, 实现可持续发展。更重要的是保护了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 使得手工制瓷技艺代代相传。

  (二) 对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会功能的发掘

  展会业已成为举世公认的无烟产业、低碳产业。虽然国家从2007年以来举办过几届中国“文化遗产日”大型专题展———“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展”, 但这些专题的展会很少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功能发掘出来, 只停留在宣传和观赏上。展会以展出有形商品为主, 具有无形财产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被忽视。对于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 虽然相关地方均要求充分发挥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 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以展示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之载体 (1) , 但是, 实践中, 很多展会甚至陶瓷展会却忽视了展会这一极好的展示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载体的平台。

  例如在景德镇的国际性的国家四个省级部门联合举办的“瓷博会”, 可能就没有充分发挥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会功能。景德镇的“瓷博会”虽然设有颇具创意的“哈哈泥”制作活动, 但笔者认为这种活动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断章取义地利用和创新, 似乎停留在满街可见的“陶吧”或“瓷吧”的创意上。如果把平时只有在景德镇古窑这一风景点内才能看到 (要收门票) 的手工制瓷的整套技艺搬上“瓷博会”展厅内, 请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人进行全程展示以吸引更多的展会观看者。笔者还认为可以开设专门的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展厅或专题的细分展会 (展期不同) , 邀请国家首批的除景德镇之外的11个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进驻进行载体展示。这不仅能达到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作用, 也使“瓷博会”的功能更完善, 展览内容更丰富, 文化韵味更足、品位更高, 经济效益更好。

  (三) 对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功能的发掘

  根据联合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及我国《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标准》等法律文件, 非物质文化遗产当属旅游资源范畴。因而对其功能发掘不仅不会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 而且还会激起旅游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兴趣甚而使旅游业增收从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必要的资金, 并且反过来会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将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点纳入旅游路线是目前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功能的通行做法。国家级首批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海南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保突村, 就采取了这种做法。景德镇是全国首批35个王牌旅游城市。古窑瓷厂等传统瓷业建筑以及该瓷厂内部的手工制瓷作坊是景德镇最有名的旅游景点, 观摩与其直接有关的传统业建筑技艺和手工制瓷技艺是其重要的旅游内容。尽管如此, 但还显不足。在景德镇的古窑瓷厂内, 只向游客展示拉坯, 印坯, 利坯, 剐坯、画坯等手工制瓷的关键工序, 至于手工选瓷土、手工采摘配制釉料、手工烧制等整套工序没有展示, 更谈不上复原《天工开物》中描述景德镇的手工制瓷七十二道手工制瓷工序。

  由于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陶瓷民俗也会大大增加游客的吸引力, 所以笔者还建议可以把手工制瓷技艺和古瓷窑集中起来建立“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博物馆”, 集参观、体验、游购、陶吧、瓷吧等为一体, 使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成为活文化。

  同时, 可在各地旅游网站中加大宣传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力度。还要注意加大对旅游从业者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培训力度, 防止随意甚至是错误地解说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 使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得到更好的保护。最好将旅游收入一部分通过地方立法转移支付用于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四) 对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与文化熏陶功能的发掘

  2005年,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广大未成年人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作用, 广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和普及教育活动。宣传、普及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在于传承和发展, 那么就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功能予以发掘。

  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爱国主义精神价值、美育价值、历史价值、科学价值、民俗价值。陶瓷类非物质文化, 是我国作为四大世界文明古国的历史见证和“活化石”, 其爱国主义精神价值在于能激起民众的自豪感和爱国热情;其制瓷技艺和烧制技艺巧夺天工, 很多技艺现代还能用以烧制精美绝伦的艺术陶瓷器甚至陶瓷乐器, 具有很高的美育价值;“童宾跳窑”等陶瓷类历史事实和传说, 感动了几个世纪的景德镇人, 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和民俗价值。中国五大名窑之一的浙江省龙泉市青瓷烧制技艺, 其工序具有相当高的科技含量, 景德镇传统瓷窑营造技艺、青花釉下彩绘技术、仿古陶瓷的制作技术、瓷用毛笔的制作技术、瓷板人像的手工绘制技艺都是很好的科普教材、校本课程或地方高校特色专业的教学内容。当务之急是认真发掘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上述价值, 使之进教材、进课堂, 进头脑、进公共场所等, 扩大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受教育面, 为进一步保护和传承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全面的准备。

  四、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功能的发挥离不开法律保驾护航。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方式目前主要有行政保护和民事保护两种。行政保护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法律法规等对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例如财政对非物质文化传人的特殊保障等等。民法保护是指用民事法律法规等来保护, 目前最切实可行的民事法律保护方式是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措施本文不谈行政保护, 而仅就用知识产权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谈谈笔者的看法。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无形性、可复制性、可创新性, 因而与知识产权相契合, 可以用知识产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就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作一些粗浅探讨。

  (一) 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保护

  去过景德镇买瓷器的人可能都有类似经历:一件花瓶买回去结果发现画面不是手工绘制, 而是通过贴花等现代工艺复制的, 而且花瓶器形也不是手工拉坯制成而是机械倒浆、压模而成。缺乏陶瓷常识的人较难搞清楚是手工制瓷还是机械制瓷以至于误购。更重要的是为了保护和传承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 笔者认为对于景德镇来说, 可以由景德镇陶瓷协会申请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手工制瓷”, 并且将其与证明商标“景德镇”结合起来许可给陶瓷协会成员使用, 以此商标来保护用手工制瓷技艺制作的瓷器, 用行业自律来提高该种瓷器的价格。我国其他产瓷区也可以这种做法来保护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 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利或商业秘密保护

  目前的各产瓷区的仿古陶瓷的技术日新月异。以景德镇为例, 景德镇的高档仿古瓷, 数量之多, 品种之丰, 技术之精 (精确到毫克) , 手段之高, 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 且选材、拉坯、配釉料、绘制等多为纯手工制作, 甚至用柴窑烧制, 烧制成功后, 还要有较高的“做旧” (做成像刚出土或打捞出水的古瓷器一样) 技术才能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景德镇的“做旧”手段或技术水平非常高, 可以说是对传统手工制瓷技艺的创新。

  目前对景德镇的高档仿古陶瓷以假乱真、扰乱拍卖市场等行为很难管制。笔者认为可采取“疏导”措施:如果高档仿古陶瓷作坊甚至能做到在重量上与原件精确不差毫克程度, 对胎土及釉色的仿制技艺几乎到达专利法的要求, 政府可以鼓励甚至资助其申请专利。如果没有达到专利法的要求, 仿制者还可以通过商业秘密保护自己的仿制技术。通过施以专利或商业秘密保护, 并由政府出具高仿瓷证明, 并对仿古瓷原件的来源做出证明。这样既能使高仿瓷纳入监管, 又能维护高仿瓷制瓷者的合法利益, 还能传承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 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

  运用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制作的陶瓷无论是器形还画面都可以用著作权保护。笔者建议纯手工制作的陶瓷, 特别是工艺陶瓷可以在著作权登记的证书上特别注明“本陶瓷采用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制作”, 尽管这种做法增加了行政管理的成本, 需要版权登记部门和手工制瓷认定部门合作。并且要标明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家项目序号和编号。对于利用传统技艺制作陶瓷或瓷窑等, 将其流程进行拍摄、制成光盘等与产品一起赠送。笔者认为, 为规范景德镇市的手工制瓷市场, 促进创新, 对高端手工制瓷可以试行强制的免费的版权登记制度。其邻接权也要按著作权法予以保护。

  (四) 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理标志保护

  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地理标志相当于原产地名称。笔者认为, 将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 (原产地名称) 结合起来, 由某一联合执法部门统一执法, 能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目前随着景德镇高岭土的开采源减少甚至有完全消失的可能, 瓷器完全产自景德镇本地的已经相当难寻觅。景德镇在2008年被国家列为“资源枯竭型城市”。景德镇最具传统特色的“青花瓷、玲珑瓷、粉彩瓷、新彩瓷、高温颜色釉”, 已经申请获批了地理标志保护。但该地理标志只针对釉料及加工工艺, 没有对胎质或瓷土的来源做出规定。除景德镇外, 德化、石湾、宜兴等地的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区也申请了地理标志保护, 但只有景德镇申请了证明商标, 最近这四大传统名瓷的证明商标也获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

  基于以上分析, 笔者建议, 政府须保护性地限量开采景德镇本地的高岭土, 主要专供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等国家级陶瓷大师、专门性的高级手工制瓷国有企业、高端手工制瓷工作室等等精品式、精细化使用。而且, 只能用于手工制瓷。然后将这些限量手工制作的陶瓷精品, 在瓷器本身以及包装上标明地理标志, 与证明商标、版权证明一起使用, 产品走高端市场之路。这也许是利用地理标志全面保护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载体产品的较好措施。

  参考文献
  [1]李顺德, 费安.民族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 (笔谈) [J].江西社会科学, 2006, (5) .
  [2]辛儒.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开发的联动推进[J].经济论坛, 2008, (7) .
  [3]李淑敏, 李荣起.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J].船山学刊, 2005,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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