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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下的农村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来源:农业经济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09-24 共3972字

  摘要:在我国, 农业的地位一直是最基础的部分, 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物质方面的保障。但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环境恶化的问题, 这样的环境情况问题在农村土壤方面也十分的严峻。而且农村土壤问题的危害会制约农业可持续发展和未来的人类生存状况。所以, 我国现在必须要对农村土壤污染和生态环境方面重视, 特别进行维护和完善。

  关键词:农村土壤; 污染防治; 法律法规;

法律毕业论文

  一、我国农村土壤污染现状

  1. 土壤结构

  土壤主要表示那些地表表层土壤的肥沃程度, 一般来说, 厚度在2厘米左右的疏松层面可以用来进行种植植物。土壤对于陆地、人类生存和动植物生长来说都很重要, 它是关键的组成部分、是保障、也是最天然的能源地。在土壤当中可以用来进行农业生产的部分作为了农业的基础和支撑。土壤对于植物生长的贡献不止是提供平台, 还作为了肥料、水源和温度的提供产地。土壤实际上也是作为固液气三种形式的集合体。固体主要包括三部分, 土壤矿物质、微生物和有机质;液体部分就是指其中的水分;气体部分就是土壤当中会有缝隙, 其中会存在气体。而且这三部分也是植物生存当中需求的养料和环境的根本, 他们相互融合和制约。土地污染简单来说就是土壤自身的调节程度无法解决污染物的侵蚀, 具体来说就是这些污染物侵蚀土壤的程度对于具有的微生物来说过于严重, 它无法进行处理和分解, 那么土壤就会发生病变。而且当微生物被压制了自身的活性无法处理有害物质, 同时对人体造成伤害的时候, 也可以说明土壤被污染了。我国农村土壤污染的解释是对于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区当中的生活区和种植区的土地完成污染。

  2. 土壤污染现状

  我国的城市郊区、农村和城乡结合区的大部分土壤多多少少都受到了污染。而且土壤污染还带来了很多方面的严重影响, 包括粮食减产、人畜中毒和其余的经济危害, 对于人类的健康和发展都有影响。而且在植物生长的过程当中, 污染物也会伴随其一起生长。污染物会逐级传递, 从植物到人畜, 所以人类作为最后阶级的危害十分巨大, 尤其是会引发各种机能衰弱的疾病。而且污染的土壤还会对于空气、表层、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导致生态环境系统被破坏, 因为其中的重金属会受到风和水的作用来蔓延。

  二、我国农村土壤污染成因

  1. 我国农村土城受到工业生产影响造成的污染

  工业生产当中最常见的就是工业三废, 分别为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一般来说, 那些工业废物当中具有的有毒和有害的物质如果没有及时的进行处理, 进入土壤的时候并没有达到标准, 那么土壤污染就因此形成。它对于工农业生产和人类健康都有不同程度的危害。而且污染物还会继续产生化学反应, 产生的物质当中还有很多对于人体危害很大, 这些有害物质利用呼吸道、消化道和皮肤这样的途径对身体造成直接的伤害或者积累危害。比如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等会污染空气, 废水会对河流湖泊的水以及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活用水造成危害, 而固体废弃物具体包括工业排放废渣。

  2. 我国农村土坡受到农业生产影响造成的污染

  农药和化学肥料不科学的使用都属于不合理农业生产的范畴。农药如果使用的合理恰当, 那么对于农作物疾病、有害昆虫和杂草生长都具有处理和掌控的作用, 并且对于作物的产量也可以进行提升。但是如果它的剂量和方式不合理, 那么它也会作为污染物来危害土壤。例如, 山东潍坊地区在2013年5月的时候使用了剧毒农药。在种植姜的时候, 因为农民知道植物会完全吸收这种有毒物质, 所以自己都不进行食用, 那么我们可以想象这种有毒物质进入人体会造成怎样程度的危害。而且像粉末、霜剂和液体类的农药, 他们作用在植物身上不仅被植物吸收, 同时对于农田也会有涉及, 那么土壤自然就会受到农药污染的危害。另外, 农药的使用会导致层层传递, 从根茎叶到果实和种子, 最后到人类和家畜, 所以可以想象危害的严重性。

  3. 我国农村土壤受到生活垃圾影响造成的污染

  田间垃圾和农用生活垃圾都属于生活垃圾的范畴。比如散落在村头、田间、小河沟和地头的农药瓶以及塑料包装袋, 另外对于各类农用塑料薄膜大棚和地膜覆盖使用的材料也包含其中。这些不容易分解的白色污染垃圾如果没有及时的进行回收和处理, 那么耕地上面很容易被这些污染覆盖。而且在平时人们每天都随意乱扔的塑料产品都属于不容易分解的污染物。这些农用垃圾和废物如果没有及时和合理的进行处理, 对于日常生活以及生态环境都会造成危害, 甚至是人们的身心健康也会受到影响。

  4. 环境执法不健全不稳定

  我国关于农村环境执法部分一直不稳定, 十分混乱, 尤其是是基层环境执法困难的部分十分显著, 而且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素质都不完善, 执法部门没有对职能和责任进行明确, 所以执法和管辖都很散乱, 而且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依然很匮乏, 弊端的存在导致其无法真正进行操作, 处罚方面也是主要注重罚款但是忽略了防范, 另外, 因为不具备强制性的执行权利, 所以很多违法行为都没有办法真正处理。农村环保管理的效能和效果方面都受到了这些弊端的约束, 其对于环保工作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问题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和制约。

  三、社会主义新农村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措施

  1. 制定《农村土壤污染防治法》

  在影响人类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因素当中, 土地因素现已经成为最重要的因素。但是对于我国现行立法当中几乎没有和防治土壤污染有关系的法律, 大多都是很零星的规定, 所以关于土壤污染治理和预防方面不具备原则性规定。因此农村方面的土壤就更加缺乏治理。关于党十六届五中全会当中, 提出了有关新农村建设的方针指导, 包括管理民主、生产发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 所以对于《农村土壤污染防治法》就更应该进行详细的优化。对于土壤污染和防治方面的问题在这个立法当中进行了充分的体现, 主要宣扬三点, 保护优先、防治结合和预防为主;面对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 对于农民进行积极的鼓励, 并且提供农民充分的权利来对污染土壤和政府管理部门的懒散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此外, 对于政府、企业和农民的职业进行了明确的标注, 立法对土壤污染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的制定。另外, 规定部分还包括了土壤污染物, 包括化肥农药、污染灌溉和生活垃圾, 争取在治理的过程当中发挥法律的效应;而且对农村土壤污染环境标准、立法体系和土壤污染应急措施制度都进行了建立健全。大力的发展农村政治、文化、经济和社会管理, 对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行充分的了解并且尽可能的促进整体的进步。

  2. 加强环境保护法律的推广

  虽然我国具有很严重的土壤污染问题, 但是在农民的认知当中, 他们不仅忽视土壤污染的危害, 甚至对于土壤污染一无所知。所以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迫在眉睫, 应该借助所有的方式和途径对于环境保护的法律知识进行广泛的普及, 可以借助报纸、电视、广播和传单等新闻媒体来进行扩散。为了可以针对性的提高农民的环保思维, 可以进行集中学习为他们进行定时的教授。在促进环境保护的发展过程当中, 应该对村干部和相关部门尤其注重, 主要对他们进行环保知识的灌输。因为他们属于农民的领导人, 具有支配的能力, 所以他们具有环保和守法的思维自然就会成为农民学习的榜样。进行新农村建设的过程当中, 应该严格的遵守战略方针的引领, 鼓励农民自己掌握宣传环保的主导地位。对他们的责任感和积极性进行提升。努力推动他们知识、技术、组织化程度和思想观的进步和丰富, 做一个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型农民。

  3. 对环境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进行强化

  各地方政府在面对农村环境执法部门混乱的问题的时候, 应该对于所有环境执法部门的执法能力进行强化, 另外, 在政府和相关的部门之中, 应该对于职责进行明确的规划, 同时进行监督、配合, 在面对重复执法、多头执法和执法混乱的问题的时候, 应该进行避免和治理, 所以要对持续合理的执法管理机制进行建立健全, 同时促进环境执法的质量和水平的提升以及执法的有效进行, 对于环境行政执法处罚权力集中管理和确定。

  4. 增强土壤污染的处罚力度

  其实我们对于我国所有环境污染案件进行整体分析的时候发现, 人们缺少环境意识只是环境污染严重的一部分原因, 而所有造成环境污染的人无法得到严厉的处罚并进行悔过才是最主要的原因。在我国《农村土壤污染防治法》当中最应该具有相应的规章处罚制度来对土壤污染者进行大力的惩处。那些进行土壤污染的农民应该进行相应的赔偿处罚;而企业如果造成了土地污染, 不仅要进行赔偿还要对其进行关闭。这样的惩罚才能尽可能的解决土壤污染的问题。

  5. 分类治理制度的开展和实施

  因为造成土壤污染的原因十分的复杂, 所以在进行处理的时候不能从单一的角度来进行, 可以依据预防和治理两个方面入手, 选择使用的管理方式的时候可以把土壤的差别属性作为判断依据。我国农村土壤污染主要包括源于工矿企业的电源污染和源于农业作业和农民生活的面源污染两种, 面对这两种完全不同的污染源, 在选择土壤污染处理机制的时候应该把污染损害的影响、污染预防治理方式和污染物了类型作为选择的准则。在结合了我国真实状况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之后, 可以参考德国分类管理污染物的方式, 也分类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这样可以对于各种土壤污染问题进行规范和处理, 包括耕地污染源控制、耕地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工业用地污染源控制和工业用地污染地块治理等, 而且分类治理的方式也应该使用在农村耕地以及生活用地面源污染和农村重点污染源污染方面。

  四、结语

  总的来说, 我们进行新农村建设的时候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 但是对于全社会甚至全球环境污染治理方面也应该进行着重的处理和发展, 努力做到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可以充分的建立和完善, 这样才能促进我国社会稳定、科学并且可持续的发展和进步。

  参考文献
  [1] 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GB15618-199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S].1995:2-3.
  [2]周帮扬, 张晶晶.农村环境法律文化建设刍议[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4, 75 (3) :48-51.
  [3]罗丽, 袁泉.德国土壤环境保护立法研究[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3, 26 (6) :965-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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