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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宗族农村婚俗中的性身份诠释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6-30 共4303字
论文摘要


  古人云: 食色,性也。“色”,男女两性的性,是人类个体、群体和社会需要引起足够重视的生活领域。性社会学的研究命题认为,性行为是经过社会化的; 性行为是一种处于社会交往的人际行为; 性行为对社会发挥着一定的作用。
  党中央在十八大报告中指出丰富人民精神文化,“开展‘扫黄打非’,抵制低俗现象。”规范与处理性的社会活动,事关家庭的稳定、社会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引导形成健康的性的社会活动的表现,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建设目标和文化强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婚姻,作为个人活动结果的生活实体,简单说来就是持续的性关系和共同的生活,历来是人类社会的重大事情。农村婚俗文化正随着社会的发展在经历着变迁,带动了性行为和社会活动的变化。变迁中的婚俗文化,作为农村文化和传统文化的一部分,直接反应群众的一种需要,值得深思其后面的历史特征和时代气息。

  一、婚俗仪式中区别对待和分类礼遇的性身份

  ( 一) 性身份的概念界定及分类

  性是一种本能,也是生命的一种原动力。此文中的性身份,区别同性恋者之间的性身份,直接与从事性活动的行为结果有关,本质上是一种社会身份。身份( 英文status) ,字典解释为人的地位,或者在社会上或法律上的地位。
  社会学家对身份的解释,主要有 6 种涵义: 一种是后天继承来的社会地位; 任何一种用客观的特点( 如职业、收入等) 测量的地位;权利和义务的集合在社会上的位置; 声望; 在等级制度中的位置。身份可以分为两类: 先赋身份和自致身份。性身份更侧重从社会学的涵义中去演绎。
  性身份是指个体由性行为结果导致的在社会上 ( 特别是在婚俗上) 或法律上的地位,是一种通过自己的行为获得的身份。依据性行为结果,可以把性身份分为处女( 男) 之身份和非处女( 男) 之身份。处女( 男) 之身,简单地说,就是个体没有发生过性行为的身份。非处女( 男) 之身就是个体发生过性行为的身份。处女身份和非处女身份会享受不同的礼遇和区别对待。

  ( 二) 性身份的分类礼遇是某些社会阶层的规定

  宗族人对性身份的差别对待,也向人们展示出族内特有的文化和规范。特定的阶层,如宗族领袖,总是把占据优势地位的性关系和性行为模式规定为宗族内部的典范或准则,成为宗族人的行为规范,还利用性方面的某些表现来标识。任何一种社会认可的“性”中,都有一套维护自身稳定与安全的文化意义结构与权力运行机制。( 刘中一,2011。)在赣南的农村婚俗调查发现,新娘结婚时因性身份差异会获得不同的结婚礼遇。
  宗族村落文化是宗族研究的主导范式。赣南的宗族人婚嫁丧俗都遵守一套礼数,或一定的程序。总体上,宗族婚俗有一定的礼数,不是很繁琐,但最讲究新娘上花轿时的性身份。( 注释: 据当地的老人回忆,在20 世纪 60 年代末以前,赣南地区的县城附近结婚都是抬花轿娶媳妇,所以“花轿”一词一直延续至今使用。)文章选择遂川县的农村宗族社区婚俗中新娘上花车这个小环节进行剖析。遂川县是有着 50 多万人口的大县,地处井冈山罗霄山脉。自小生活在本县,对婚嫁习俗非常熟悉,加上自己 ( 即论文的第一作者) 和老公 ( 即论文的第二作者) 结婚时都亲身经历,对此性身份感悟比较深刻,特做此文。
  结婚当日,新娘一般要人抱上花轿。通常礼俗规定,抱新娘上花轿的人必须是男性,按血缘关系远近来区分,首选的是家族的直系兄弟,然后选的是旁系的同辈分的男性,最后选的是自己的老公。实在没有人抱,新娘就自己走上花轿。
  处女之身的新娘待遇。如果新娘是处女之身,那么家族就一定会专门安排家族的直系兄弟等男性辈分的人抱新娘上花轿。直系兄弟抱自己的姊妹上花轿是血缘关系决定的分内的责任,不能推脱。如果直系当中没有合适人选,那就从旁系辈分的男性选择一个。无论是直系还是旁系,当中必须要有一个男性抱处女之身的新娘上花轿,没人有争议,也没有禁忌。
  非处女身份的新娘待遇。如果在举行结婚仪式之前 ( 领结婚证都无效的) ,新娘和其他男性或自己的老公同居过,那就不是处女之身,不一定能享受家族兄弟的男性辈分的人抱上车的礼遇。因为当地民间流传这样一种说法,即,非处之身的新娘结婚当日,冲气很大,如果抱新娘的当事人命不硬的话,会对抱新娘的当事人带来不好的运气和灾难。这种说法成为一种婚俗的避讳或禁忌。因为这个忌讳,一旦是非处之身的新娘结婚,一般亲戚都不会抱。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新娘的老公也可以来抱。但有的新郎家的人要求新郎不要抱,因为也怕冲气,或者认为,抱新娘是新娘族内的事情的说法。如果新娘的老公不肯抱的话,就需要新娘自己在众亲友面前自己走上花轿。

  二、婚俗中性行为,是有明确定位的性行为写真

  ( 一) 性行为是经过神圣的社会化的礼制

  性及行为对男女双方个体来说,是神圣的,是需要神圣仪式的见证。男女双方的性事,寓意“天地之合和阴阳交合”。所以,个体生理方面的性成熟,具备繁衍后代的能力,性行为也要经神圣的仪式确认其“合法性”。在参加与之相适应的符合社会认同的仪式程序的个体,才可以有公开的合礼的性生活。否则就算是不合礼制要求,就是对性的侮辱,不敬重,就是“越轨”。从而,特别是女性,需要对自己的不自爱或亵渎神圣的行为负责。

  ( 二) 人类社会中的性的诠释

  诠释,也就是探索意义世界的个人理解。性的诠释也是探讨性的意义化。狄尔泰的“自然需要说明,而人需要理解”是诠释学的写照。韦伯强调,我们需要对社会行动进行诠释性的理解,主要是对社会行动的过程及其结果予以因果性的解释。韦伯进一步强调,根据行动者自己的主观意义,解释意味着能够比较准确地掌握到他的行动所系属其中的意义关联。理解意味着对几种意义的诠释性掌握,如对具体个别行动的真正意向的意义。对于人类及生活来说,性的主体以及各种相关物都具有价值和意义。在婚姻习俗中,性具有双重意义建构性,一方面是夫妻双方对性的态度和行动,另一方面是熟人对性的判断和评价。人类社会的性是具有社会意义和价值的行为。夫妻双方的当事人,不仅要界定性的概念,而且要赋予某些价值和意义的性,才能够成为他 (她) 自己的真实存在和发生的作为生活本身的“性”,而不是简单的一对一的男欢女爱。

  ( 三) 性是特定“情境”和主体的性

  当事人总是在特定时空中发生性行为。以时间为标志,性行为可以分为礼内或礼外的性行为。礼外( 非礼) 性行为和礼制内的性行为在特定的场合具有不同的意义,由此带来不同的结果。当事人,作为性行为的主体,可以理解为,一方面是与不同个体的人的性,一方面是与相同个体的人性。性行为的主体在不同的场合的性,都具有不同的感受、意义、价值和结果。同时,性行为的主体的活动对情境也发生作用。性在情境下存在社会差异。“情境”不仅定位于一定的时空,而且是不同主体之间的活动。对此,性不仅仅是男女双方法律规定的义务和权利,而是习俗对性的特定情境下发生的诠释;性在结婚前后或者是婚姻习俗举行的前后,具有不同的意义价值和结果,因此需要通过不同的礼遇,“抱或走”来表现。

  ( 四) 性,作为存在,具有历史性

  萨特的《存在与虚无》指出,存在,意为一种在世,在起来。而性作为一种存在,是自为存在的欲望。性存在于特定历史中,会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随社会风气的变化而变化。或者说,在性的领域,某种性行为方式的意义,也始终处于变化之中。通过调查也证实了性的历史性。
  案例: 调查发现,在 1995 年之前,冯姓宗族村落对非处女之身份这类行为很苛刻,因为,那时候的社会风气很纯正,此类事情极为少见。而现在,农村社区的居民们对这类行为很理解,如,领了结婚证就同居的新娘、未婚生子的新娘、怀孕新娘比较常见。在 1995 年,有 1 位新娘是由自己走上花车的。2004 年以后,这类事情就比较多。在 2008 年和 2009 年各有 1 位新娘是由老公抱上花车的。在 2010 年,全宗族有 2 位新娘结婚,这 2 位新娘都是由老公抱上花车的。

  三、农村宗族性身份的礼遇的意义

  ( 一) 性身份的分类礼遇具有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下的性脚本的历史特点

  脚本,可以解释为剧本,即表演戏剧或拍电影等所根据的底本。性脚本理论认为,每个社会都有自己的性脚本,性脚本规定了人们的性,详细具体到同谁发生性行为,做些什么,时间,地点,以及为什么要发生性关系。宗族作为传统伦理自觉的社会基层单位,通过制定明确的族规体现社会主流文化。中国传统文化下的性脚本中,从古至今,“处女情结”一直很强,“第一次”的重要性一直被烘托成一个女人生命中至为重要的标准,所谓“最宝贵的东西”。宗族规定毕竟要人来遵守,所以有时个体会做出偏离上述期望的行为,即偏离这个脚本的行为。为此,性脚本中的当事人需要付出额外的精力、时间和欲望。因人而异,有足够智慧的人或运气好的人能够妥善处理好这一切,而有些心理素质差的人或运气不佳的却做不到。这也能解释为何有的新娘因为非处女之身份的礼遇而一蹶不振,健康受到严重威胁,有的则像其他人一样的生活、生子和工作。
  案例: 冯大丽,女,1975 年出生,江西遂川人,1995 年订婚。在和男朋友定婚后,意外怀孕,急忙在家里举行结婚仪式,因为怀孕四个月,自己的亲弟弟只有 12 岁,抱她上花车的人选迟迟未定,旁系宗族人都在吵架,她自己也很沮丧,婚礼当天直到下午四点都没有发亲。为此,她的身体健康严重受损,贫血,内分泌失调,妇科,需要长期服药,不能干重体力活,出嫁后就一直住在娘家。

  ( 二) 性身份是中国宗族关于性的伦理道德的反映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非常讲究人伦道德的社会,规定“妇容、妇德和妇言”,宣传“从一而终”,即妇女一生只与自己的老公一个人发生性关系。农村宗族社区对夫妻的性生活的伦理道德做了详细规定。没有经过合礼婚姻习俗的夫妻性生活是不容许的,因为社会中的人及生活都处于社会网络中,性不仅仅是个人的私事,也会受到个人的社会网络的影响。这种宗族的规范,明确否定婚前性行为的立场,提倡有节制的贞操,其实就是对待性行为的伦理道德。遵守性的伦理道德,就是在合适的场合和合适的人的性行为。
  在国家的社会和经济转型过程中,农村的婚俗文化也在变更,一方面带来的是婚俗文化的去繁琐化,趋向简单化,一方面带来的是婚俗文化中的去禁忌化,趋向自由化。孰是孰非? 需期待检验。这也是我们后续跟踪的课题。

  [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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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潘绥铭,黄盈盈 .“主体建构”: 性社会学研究视角的革命及本土发展空间[J]. 社会学研究,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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