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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界定与完善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1-17 共2806字
摘要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关系的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自一九九三年实施以来,对我国的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发展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法从第5 条到第10 条都是对其作出的一些具体规定,而对于涉及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作出规定的,则主要有第5 条和第10 条,除了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立法明确规定以外,一些着名的国际公约等也有涉及,例如着名的 TRIPS 协议,在该协议中就提到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即该条第 1 项的规定: "在确保巴黎公约( 1967) 第十条之二规定的反不正当竞争的有效保护的过程中,成员应当根据( 本条) 第 1 项、第 2 项保护未披露的信息,以及根据第 3 项保护向政府及其机关提交的数据。"除此之外,日本、德国等多国也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立法加以明确。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大概清楚了两者关系的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它们是紧密联系的,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是两部独立的法律,又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对于这一关系也曾有学者作出过如下表述"传统知识产权法的三项制度---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好比浮在海面上的三座冰山,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托着这三座冰山的海水",对于两者的关系,我们则在肯定上述关系的同时,更想强调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法的一种保护作用,在知识产权领域无法得到保护的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则能够给予保护。上述则是我们针对两者关系认定上的一些分析,在此基础上,我们对两者的关系有了一些较为直观的认识,在我们都能体会到的这层关系的基础上,我们将继续探讨它们内在的关系,以便我们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内在关系的分析
  
  通过上述对于两者关系的认定的分析,我们通过认定两者之间的关系,明确了两者所带给我们的最直观的联系,但是,如果想要在以后通过立法、执法等途径完善两者的关系,还需要进一步明确两者内在更深更紧密的关系。

  知识产权法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有垄断的色彩和性质,它对于保护知识产权人是有利的,是发挥积极作用的,使得权利人享有更多的权利去实现更多的权益,在这个过程中,权利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其权益就受到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法在此种情况下,较为突出的明确了对权利人的保护,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其他人的权利,也无疑就会有垄断的倾向。与此相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在打压垄断,强调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人的责任,发挥消极的作用,法律明确了禁止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该法明确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涉及到知识产权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便如此,我们也必须清楚,两者的立法目的并不是背道而驰的,它们都致力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只是在实现这个目的的过程中所运用的方式不同,所采取的途径不同,两者都为保障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而发挥着作用。
  
  两者的共同点还在于它们都以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这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条中也有明确体现,该法重点保护正常的竞争秩序,使参与其中的人之间的竞争能够公平、公正,使经营者的行为受到约束,知识产权法则侧重于建立智力成果、鼓励技术创新、保护成果所有权人的权益。在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很容易造成权利人的垄断地位,而这种垄断又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一旦权利人滥用该种权利,就会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约,因此,在知识产权法中,如果权利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合法的、正当的,那么其就不会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阻碍、制约。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权利范围较知识产权法广的多,在知识产权法未作规定而又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仍起到保护这些权利的作用,当然,在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中已专门做出的规定,就由这些单一的法律加以制裁。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必须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有着密切的关系,内在联系尤其紧密,两者追求着相同的目标,正如我们前文所提到的,它们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只是选择了不同的途径。只有不断完善两者之间的1的增加,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关系的完善

  我们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自身的明确与完善能够给予知识产权法一个更好的保护,从而使两者之间的关系能够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首先就是我们必须面对新时代下所出现的新型知识产权客体,《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些规定是仍是不十分明确的,不能够对更多权利的保护主体、客体等内容明确化,因此针对该问题我们应制定更多的条款加以明确和规范,使该法能够更好运用于实践。其次,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借鉴美国等国家的竞争法中一些可取的制度,在此借鉴上,要结合我们前文提到的两者的所追求的共同的目标,保护参与者的合法利益,保护社会的整体利益,维护我们的社会经济秩序。最后,再完善的法律体系,都不能缺少一支优秀的执法队伍,"从美国、日本、欧洲等国的立法情况看,它们的竞争执法机关都拥有强大的行政权、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从而在竞争法中发挥重要作用。"
  
  而对于我国在该法执行上的机关也较为明确,前文我们提到的工商行政部门,它们现在在机构建设和职能行使及其他方面取得的进步和成果我们必须肯定,但是面对现在新型的知识产权领域中越来越复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我们来说仍然是很大的挑战,因此,也使得我们的法律完善成为一项越来越艰巨的任务,而使得这些法律能够真正地发挥作用,执法环节的完善在眼下就显得格外紧急,执法制度的完善将更有效地发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权利人权益的作用,与知识产权无关的领域受到保护,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领域同样能够真正得到保护。执法体系的完善使得任何一部法律都能够尽量发挥出其自身价值,这才有利于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实现。

  在完善两者关系的建议中,我们注重强调以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来保护知识产权,因此在完善的具体操作过程中,我们也应将重点放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从而明确知识产权法的发展方向并使其进一步得到更广范围的运用。

  四、总结

  知识时代已经到来,知识产权领域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形也会越来越明显,我们对此要引起足够的重视,面临这一难题,平衡和协调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的任务就尤为重要,我们对两者之间的关系做了上述分析和讨论,同时也对其完善进行了建议,对于问题的解决也仍面临很多考验。在以后的努力方向中,要兼顾两者,在两者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这样才能真正做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创造更多财富,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参考文献:
  [1]孔祥俊。 反不正当竞争法新论[M]. 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2]徐士英。 竞争法论[M]. 北京: 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0.
  [3]吴汉东。 知识产权法[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4]冯晓青。 知识产权法前沿问题研究[M].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5]吴汉东,胡开忠。 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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